信托股東再迎強監管!銀保監會發聲:嚴禁不當幹預和交叉持股,這類情況不能行使表決權
信托股東再迎強監管!銀保監會發聲:嚴禁不當幹預和交叉持股,這類情況不能行使表決權
來源 :證券時報
信托股東再迎強監管!銀保監會發聲:嚴禁不當幹預和交叉持股,這類情況不能行使表決權
爲完善銀行保險機構公司治理,加強股東股權監管,有效防範金融風險,銀保監會制定了《銀行保險機構大股東行爲監管辦法(試行)》(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以下簡稱《辦法》)。
據悉,本辦法适用于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内依法設立的國有控股大型商業銀行、全國性股份制商業銀行、城市商業銀行、農村商業銀行、外資法人銀行、民營銀行、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保險資産管理公司、信托公司、金融資産管理公司、金融租賃公司、消費金融公司和汽車金融公司,以下統稱銀行保險機構。
《辦法》對大股東的有關行爲提出四項具體要求:
一是嚴格規範約束大股東行爲,明确禁止大股東不當幹預銀行保險機構正常經營、利用持牌機構名義進行不當宣傳、委托他人或接受他人委托參加股東大會、用股權爲非關聯方的債務提供擔保等。
二是進一步強化大股東責任義務,要求大股東主動學習了解監管規定和政策,配合開展關聯交易動态管理,制定完善内部工作程序,支持資本不足、風險較大的銀行保險機構減少或不進行現金分紅等。
三是統一銀行保險機構的監管标準,《辦法》明确股權質押比例超過50%的大股東不得行使表決權,禁止銀行保險機構購買大股東非公開發行的債券或爲其提供擔保、與大股東直接或間接交叉持股等。
四是壓實銀行保險機構的主體責任,《辦法》細化了股權管理要求和流程,要求銀行保險機構制定大股東權利義務清單和負面行爲清單,定期核實掌握大股東信息,每年對大股東開展評估并向全體股東進行通報,對濫用股東權利給銀行保險機構造成損失的大股東,要依法追償,積極維護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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