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8月1日起施行《中央預算内投資資本金注入項目管理辦法》公布
重磅!8月1日起施行《中央預算内投資資本金注入項目管理辦法》公布
來源 :國家發改委
重磅!8月1日起施行《中央預算内投資資本金注入項目管理辦法》公布
6月29日,國家發改委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令 第44号》,《中央預算内投資資本金注入項目管理辦法》已經2021年6月11日第17次委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
本辦法所稱中央預算内投資資本金注入項目,是指安排中央預算内投資作爲項目資本金的經營性固定資産投資項目。
采取資本金注入方式安排的中央預算内投資,應按照集中力量辦大事、難事、急事的原則要求,主要投向《政府投資條例》第三條第一款規定領域的經營性項目,并積極引導和帶動社會投資。
中央預算内投資所形成的資本金屬于國家資本金,由政府出資人代表行使所有者權益。政府出資人代表原則上應爲國有資産管理部門、事業單位,國有或國有控股企業。
國家發展改革委負責審批以下資本金注入項目:
(一)國家發展改革委直接安排投資的中央單位項目;
(二)需要跨地區、跨部門、跨領域統籌的項目;
(三)黨中央、國務院要求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由國家發展改革委審批的項目;
(四)國家有關規定中明确由國家發展改革委審批的其他項目。對于特别重大的項目,由國家發展改革委根據有關規定核報國務院批準。
對于地方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采取資本金注入方式安排中央預算内投資的項目,由地方人民政府發展改革部門或其他有關部門根據本地區規定權限負責審批。
項目單位在可行性研究報告中申請中央預算内投資資本金的比例,依托現有項目法人建設的,應當根據資産評估情況及有關規定,測算國家資本金所占比例;由新組建的項目法人負責建設的,按國家資本金在項目資本金總量中所占份額,計算出資比例。國家資本金折算股份的價格,不得低于項目其他股東出資的折算價格。
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項目拟申請以資本金注入方式安排中央預算内投資的,應當根據國家有關規定開展可行性論證,并将論證情況納入可行性研究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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