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保監會:保險資管公司外資險企股比上限拟取消
銀保監會:保險資管公司外資險企股比上限拟取消
來源 :中新經緯、銀保監官網
12月10日,中國銀保監會就《保險資産管理公司管理規定(征求意見稿)》(下稱《管理規定》)公開征求意見,并就有關問題答記者問。
關于《管理規定》的主要内容,銀保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表示,《管理規定》共計7章、85條,在篇章結構和條款内容方面都進行了大幅修訂:
一是新增公司治理專門章節。結合近年來監管實踐,從總體要求、股東義務、激勵約束機制、股東會及董事會監事會要求、專業委員會設置、獨立董事制度、董事監事要求、高管兼職管理等方面明确了要求,全面強化公司治理監管約束。
二是将風險管理作爲專門章節,從風險管理體系、風險管理要求、内控審計、子公司風險管理、關聯交易管理、從業人員管理、風險準備金、應急管理等方面進行全面增補。
三是優化股權結構設計要求。落實國務院金融委擴大對外開放決策部署,對作爲保險資管公司股東的境内外保險公司一視同仁,不再限制外資保險公司持股比例上限。此外,對所有類型股東明确和設定了統一适用的條件,嚴格對非金融企業股東的管理要求。
四是優化經營原則及相關要求。原規定主要從受托管理保險資金角度規定了保險資管公司的基本經營原則。本次修訂增加了受托管理各類資金的基本原則,明确要求建立托管機制,完善資産獨立性和禁止債務抵消表述,進一步明确了嚴禁開展通道業務等禁止行爲,并對銷售管理、審慎經營等提了要求。
五是增補監管手段和違規約束。增補了分級監管、信息披露、重大事項報告等内容,豐富了監督檢查方式方法和監管措施,增加了違規檔案記錄、專業機構違規責任、财務狀況監控和自律管理等内容。
關于《管理規定》在落實擴大對外開放方面有什麽舉措,上述負責人指出,一方面,全面貫徹落實國務院金融委辦公室對外發布的“取消境内保險公司合計持有保險資産管理公司的股份不得低于75%的規定,允許境外投資者持有股份超過25%”舉措,《管理規定》不再限制外資保險公司持有保險資産管理公司股份的比例上限。另一方面,設置境内外股東統一适用的股東資質條件,不因境内外差異而作出區别對待,有助于更好吸引國際優秀保險公司和資産管理機構參與中國保險資産管理行業發展。
關于《管理規定》在促進保險資産管理公司高質量發展方面有什麽思路,上述負責人介紹,一是明确機構功能定位。在機構定義上,明确保險資産管理公司“以實現資産長期保值增值爲目的”,立足長期投資、穩健投資。在股權結構設計上,适當降低保險公司股東總體持股比例上限,要求境内外保險公司合計持有保險資管公司的股份不得低于50%,在明确保險資管公司是保險資金核心管理人的同時,爲吸引包括境外優秀保險公司和資管機構在内的各類股東提供空間。在業務範圍上,除受托管理保險資金外,豐富開展保險資管産品業務、受托管理其他中長期資金和合格投資者資金等的表述,促進多元化發展。
二是強化關鍵崗位管理。明确董事、監事和高管任職資格,特别是從嚴加強董事長這一關鍵崗位的任職資格要求。同時,将近年來實施的首席風險管理執行官的監管實踐通過制度化方式再次予以明确,強化公司風險管理的人員崗位要求。
三是全面增補制度空白。現行規定對于保險資産管理公司的公司治理、經營原則、風險管理等缺乏較爲系統、明确的規定。《管理規定》結合近年來的監管實踐和“資管新規”要求,對影響保險資産管理公司發展的重點領域和薄弱環節都進行了全面增補完善,進一步強化規則約束,引導保險資管公司實現規範化運作。
四是引導發揮監督合力。在明确分類監管思路,增補監管評級、違規記錄、财務狀況監控等監管手段基礎上,進一步強調發揮信息披露、外部審計和自律組織管理作用,引導發揮社會監督合力,提升監管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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