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人民銀行發布《金融控股公司監督管理試行辦法》
中國人民銀行發布《金融控股公司監督管理試行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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爲推動金融控股公司規範發展,有效防控金融風險,更好地服務實體經濟,經黨中央、國務院同意,依據《國務院關于實施金融控股公司準入管理的決定》(國發〔2020〕12号,以下簡稱《準入決定》),中國人民銀行日前印發了《金融控股公司監督管理試行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令〔2020〕第4号,以下簡稱《金控辦法》),自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
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金融控股公司監管工作,明确要求規範金融綜合經營和産融結合,加強金融控股公司統籌監管,加快補齊監管制度短闆。《金控辦法》的發布實施,是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的重要舉措。《金控辦法》遵循宏觀審慎管理理念,以并表爲基礎,按照全面、持續、穿透的原則,對非金融企業投資控股形成的金融控股公司依法準入并實施監管,規範金融控股公司的經營行爲。《金控辦法》的實施,繼續堅持金融業總體分業經營爲主的原則,從制度上隔離實業闆塊與金融闆塊,有利于金融控股公司持續健康發展,有利于防範風險交叉傳染,有利于進一步促進經濟金融良性循環。
《金控辦法》細化了《準入決定》中金融控股公司準入的條件和程序,進一步明确了監管範圍和監管主體,中國人民銀行對金融控股公司實施監管,金融管理部門依法按照金融監管職責分工對金融控股公司所控股金融機構實施監管。《金控辦法》對股東資質條件、資金來源和運用、資本充足性要求、股權結構、公司治理、關聯交易、風險管理體系和風險“防火牆”制度等關鍵環節,提出了監管要求。對于《金控辦法》實施前已具備設立金融控股公司情形但未達到《金控辦法》監管要求的機構,合理設置過渡期安排,把握好節奏和時機,逐步消化存量。
下一步,中國人民銀行将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依法開展金融控股公司準入管理和持續監管,與相關部門加強監管協作,推動金融控股公司健康有序發展,提升服務經濟高質量發展的能力。(完)
中國人民銀行令〔2020〕第4号
《金融控股公司監督管理試行辦法》已經2020年7月23日中國人民銀行2020年第5次行務會議審議通過,并報經黨中央、國務院同意,現予發布,自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
中國人民銀行 行長 易綱
2020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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