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于實施金融控股公司準入管理的決定
國務院關于實施金融控股公司準入管理的決定
國發〔2020〕12号
中國政府網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爲加強對非金融企業、自然人等主體控股或者實際控制金融機構的監督管理,規範金融控股公司行爲,防範系統性金融風險,現作出如下決定:
一、對金融控股公司實施準入管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内的非金融企業、自然人以及經認可的法人控股或者實際控制兩個或者兩個以上不同類型金融機構,具有本決定規定情形的,應當向中國人民銀行提出申請,經批準設立金融控股公司。
(一)本決定所稱金融控股公司,是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本決定設立的,控股或者實際控制兩個或者兩個以上不同類型金融機構,自身僅開展股權投資管理、不直接從事商業性經營活動的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二)本決定所稱金融機構的類型包括:
1.商業銀行(不含村鎮銀行,下同)、金融租賃公司;
2.信托公司;
3.金融資産管理公司;
4.證券公司、公募基金管理公司、期貨公司;
5.人身保險公司、财産保險公司、再保險公司、保險資産管理公司;
6.國務院金融管理部門認定的其他機構。
(三)本決定所稱應當申請設立金融控股公司的規定情形,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1.控股或者實際控制的金融機構中含商業銀行的,金融機構的總資産不少于人民币5000億元,或者金融機構總資産少于人民币5000億元但商業銀行以外其他類型的金融機構總資産不少于人民币1000億元或者受托管理的總資産不少于人民币5000億元;
2.控股或者實際控制的金融機構中不含商業銀行的,金融機構的總資産不少于人民币1000億元或者受托管理的總資産不少于人民币5000億元;
3.控股或者實際控制的金融機構總資産或者受托管理的總資産未達到上述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标準,但中國人民銀行按照宏觀審慎監管要求認爲需要設立金融控股公司。
二、設立金融控股公司的條件和程序
(一)申請設立金融控股公司,除應當具備《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1.實繳注冊資本額不低于人民币50億元,且不低于所直接控股金融機構注冊資本總和的50%;
2.股東、實際控制人信譽良好,且符合相關法律、行政法規及中國人民銀行的有關規定;
3.有符合任職條件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
4.有爲所控股金融機構持續補充資本的能力;
5.有健全的組織機構和有效的風險管理、内部控制制度等其他審慎性條件。
(二)中國人民銀行應當自受理設立金融控股公司申請之日起6個月内作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書面決定;決定不予批準的,應當說明理由。
經批準設立的金融控股公司,由中國人民銀行頒發金融控股公司許可證,憑該許可證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辦理登記,領取營業執照。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不得登記爲金融控股公司,不得在公司名稱中使用“金融控股”、“金融集團”等字樣。
依照本決定規定應當設立金融控股公司但未獲得批準的,應當按照中國人民銀行會同國務院銀行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提出的要求,采取轉讓所控股金融機構的股權或者轉移實際控制權等措施。
(三)金融控股公司變更名稱、住所、注冊資本、持有5%以上股權的股東、實際控制人,修改公司章程,投資控股其他金融機構,增加或者減少對所控股金融機構的出資或者持股比例導緻控制權變更或者喪失,分立、合并、解散或者破産,應當向中國人民銀行提出申請。中國人民銀行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個月内作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書面決定。
三、其他規定
(一)本決定施行前已具有本決定規定應當申請設立金融控股公司情形的,應當自本決定施行之日起12個月内向中國人民銀行申請設立金融控股公司。逾期未申請的,應當按照中國人民銀行會同國務院銀行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提出的要求,采取轉讓所控股金融機構的股權或者轉移實際控制權等措施。
(二)非金融企業或者經認可的法人控股或者實際控制的金融資産占其并表總資産的85%以上且符合本決定規定應當申請設立金融控股公司情形的,也可以依照本決定規定的設立金融控股公司條件和程序,申請将其批準爲金融控股公司。
(三)中國人民銀行根據本決定制定設立金融控股公司條件、程序的實施細則,并組織實施監督管理,可以采取相關審慎性監督管理措施。
本決定自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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