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規!央行發布“金融控股公司高管人員備案管理"暫行規定
新規!央行發布“金融控股公司高管人員備案管理"暫行規定
來源:央行
爲加強對金融控股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以下統稱董監高)的任職備案管理,做好金融控股公司監管工作,中國人民銀行研究起草了《金融控股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備案管理暫行規定(征求意見稿)》(簡稱《董監高規定》).
《董監高規定》的總體思路及主要内容如下:
《董監高規定》在借鑒國内外相關監管經驗的基礎上,堅持在監管标準總體不降低的前提下,建立符合“放管服”改革精神的備案管理制度,結合金融控股公司特點,明确董監高任職條件,強化持續監管,更好地保障金融控股公司穩健運營。《董監高規定》共分爲五章30條,主要内容包括:
(一)明确監管主體。人民銀行負責對金融控股公司董監高進行備案和監督管理,中國人民銀行副省級城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機構在中國人民銀行授權下,負責住所地在本轄區的金融控股公司董監高的備案和監督管理。
(二)設定任職條件。一是通過正面清單和負面清單,明确金融控股公司董監高的任職條件。二是根據職務特點提出有針對性的任職條件,如對董事長、總經理等工作年限要求較高。三是結合金融控股公司特點,對董事會及高級管理層人員構成提出針對性要求,如所控股金融機構含商業銀行的,其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中應分别至少有一人有該領域任職經曆。
(三)加強任職管理。一是對董事長、總經理、獨立董事等部分職務設定任同一職務時間上限。二是對兼職和代爲履職等行爲進行規範。三是提出公示要求,董監高的聘任或者解聘情況應當通過公司官網公示。
(四)規定備案流程和材料。一是明确董監高人員的任職統一向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備案。二是對董監高任職備案時間、材料内容和形式等作出規定。三是規定不需備案的改任、兼任情形。
(五)加強事中事後監管。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依法對相關人員的任職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一是通過審核材料、考察談話、調查從業經曆等方式對相關人員的任職條件進行核查。二是通過現場檢查及非現場監管等方式對相關人員進行監督檢查。三是對相關人員實行建檔管理,及時記錄有關監督檢查事項。
(六)明确管理手段。一旦出現相關人員不符合任職要求的情形,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可要求限期改正,并視情況采取記入信息系統、出具風險提示函、監管談話、要求對相關人員限期調整、實施行政處罰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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