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财政部(36号文)地方債新規!多項變化
【重磅】财政部(36号文)地方債新規!多項變化
來源 :PPP研讨
财政部網站11日消息,财政部近日印發《關于進一步做好地方政府債券發行工作的意見》(下稱《意見》)。《意見》從多個方面對做好地方政府債券發行工作進行要求和指導,明确了多項相關單位高度關注的問題,要點如下:
(1)合理設定承銷團成員最低投标比例、最低承銷比例、最高投标比例、單一标位投标比例等技術參數。
(2)勵具備條件的地區參考地方債收益率曲線合理設定投标區間。
(3)地方财政部門應當在每季度最後一個月20日前,向财政部(國庫司)報送下季度地方債發行計劃,包括發行時間、發行量、債券種類等。
(4)地方财政部門應當做好債券發行與庫款管理的銜接。對預算拟安排新增債券資金的項目,或拟發行再融資債券償還的到期地方債,可通過先行調度庫款的辦法支付項目資金或還本資金,發行地方債後及時回補庫款。
(5)地方債期限爲1年、2年、3年、5年、7年、10年、15年、20年、30年。允許地方結合實際情況,采取到期還本、提前還本、分年還本等不同還本方式。
(6)年度新增一般債券平均發行期限應當控制在10年以下(含10年),10年以上(不含10年)新增一般債券發行規模應當控制在當年新增一般債券發行總額的30%以下(含30%),再融資一般債券期限應當控制在10年以下(含10年)。
(7)新增專項債券到期後原則上由地方政府安排政府性基金收入、專項收入償還,債券與項目期限不匹配的允許在同一項目周期内接續發行,再融資專項債券期限原則上與同一項目剩餘期限相匹配。
(8)地方财政部門應當強化專項債券項目的全過程管理,對專項債券項目“借、用、管、還”實行逐筆監控,确保到期償債、嚴防償付風險。
(9)地方财政部門應當在每月20日前披露本地區下月地方債發行計劃,在3月、6月、9月和12月20日前披露本地區下季度地方債發行計劃。
(10)地方債存續期内,應當于每年6月30日前披露對應項目上一年度全年實際收益、項目最新預期收益等信息。如新披露的信息與上一次披露的信息差異較大,應當進行必要的說明。
(11)地方債發行後,确需調整債券資金用途的,地方财政部門應當按程序報批,不遲于省級人民政府或省級人大常委會批準後第10個工作日進行信息披露,包括債券名稱、調整金額、調整前後項目名稱、調整後項目收益與融資平衡方案、跟蹤評級報告、第三方評估意見等。
(12)地方債發行兌付服務費用标準,不得高于非政府債券标準。
請先 登錄後發表評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