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資委:央企嚴控新增個人代持境外國有産權
國資委:央企嚴控新增個人代持境外國有産權
來源 :國資委網站
國務院國資委網站21日發布通知,國資委發布關于進一步加強中央企業境外國有産權管理有關事項的通知提出,中央企業要加強對個人代持境外國有産權和特殊目的公司的管理,持續動态管控。嚴控新增個人代持境外國有産權,确有必要新增的,統一由中央企業批準并報送國資委備案。對于個人代持境外國有産權,要采取多種措施做好産權保護,并根據企業所在地法律和投資環境變化,及時予以調整規範。對于特殊目的公司,要逐一論證存續的必要性,依法依規及時注銷已無存續必要的企業。确有困難的,要明确處置計劃,并在年度境外産權管理狀況報告中專項說明。
國務院國有資産監督委員會文件
國資發産權規〔2020〕70号
關于進一步加強中央企業境外國有産權管理有關事項的通知
各中央企業:
爲進一步加強中央企業境外國有産權管理,提高中央企業境外管理水平,優化境外國有産權配置,防止境外國有資産流失,根據《中央企業境外國有産權管理暫行辦法》(國資委令第27号)等有關規定,現就有關事項進一步通知如下:
一、中央企業要切實履行境外國有産權管理的主體責任,将實際控制企業納入管理範圍。落實崗位職責,境外産權管理工作應當設立專責專崗,确保管理要求落實到位。
中央企業要立足企業實際,不斷完善相關制度體系,具備條件的應當結合所在地法律、監管要求和自身業務,建立分區域、分闆塊等境外産權管理操作規範及流程細則,提高境外國有産權管理的針對性和有效性。
二、中央企業要嚴格境外産權登記管理,應當通過國資委産權管理綜合信息系統(以下簡稱綜合信息系統)逐級申請辦理産權登記,确保及時、完整、準确掌握境外産權情況。
三、中央企業要加強對個人代持境外國有産權和特殊目的公司的管理,持續動态管控。嚴控新增個人代持境外國有産權,确有必要新增的,統一由中央企業批準并報送國資委備案。對于個人代持境外國有産權,要采取多種措施做好産權保護,并根據企業所在地法律和投資環境變化,及時予以調整規範。對于特殊目的公司,要逐一論證存續的必要性,依法依規及時注銷已無存續必要的企業。确有困難的,要明确處置計劃,并在年度境外産權管理狀況報告中專項說明。
四、中央企業要強化境外國有資産交易的決策及論證管理,境外國有産權(資産)對外轉讓、企業引入外部投資者增加資本要盡可能多方比選意向方。具備條件的,應當公開征集意向方并競價交易。
中央企業在本企業内部實施重組整合,境外企業國有産權在國有全資企業之間流轉的,可以比照境内國有産權無償劃轉管理相關規定,按照所在地法律法規,采用零對價、1元(或1單位相關貨币)轉讓方式進行。
五、中央企業要加強境外資産評估管理,規範中介機構選聘工作,條件允許的依法選用境内評估機構。
中央企業要認真遴選評估(估值)機構,并對使用效果進行評價,其中誠實守信、資質優良、專業高效的,可以通過綜合信息系統推薦給其他中央企業參考,加強中介機構的評價、共享工作。
六、中央企業在本企業内部實施重組整合,中央企業控股企業與其直接、間接全資擁有的子企業之間或中央企業控股企業直接、間接全資擁有的子企業之間轉讓所持境外國有産權,按照法律法規、公司章程規定履行決策程序後,可依據評估(估值)報告或最近一期審計報告确認的淨資産值爲基礎确定價格。
注銷已無存續必要的特殊目的公司,已無實際經營、人員的休眠公司,或境外企業與其全資子企業以及全資子企業之間進行合并,中央企業經論證不會造成國有資産流失的,按照法律法規、公司章程規定履行決策程序後,可以不進行評估(估值)。
七、中央企業要加大境外産權管理監督檢查力度,與企業内部審計、紀檢監察、巡視、法律、财務等各類監督檢查工作有機結合,實現境外檢查全覆蓋。每年對境外産權管理狀況進行專項分析,包括但不限于境外産權主要分布區域、資産規模、經營業務、公司治理、上一年度個人代持境外國有産權和特殊目的公司整體情況及規範情況、境外國有資産評估(估值)及流轉情況、境外産權監督檢查情況等。
中央企業對境外産權管理中出現的重要情況和重大問題要及時請示或報告國資委。
八、中央企業及各級子企業經營管理人員違反境外國有産權管理制度等規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職責,造成國有資産損失或其他嚴重不良後果的,按照《中央企業違規經營投資責任追究實施辦法(試行)》(國資委令第37号)等有關規定,對相關責任人嚴肅追究責任,重大決策終身問責;涉嫌違紀違法的問題和線索,移送有關部門查處。
九、各地方國有資産監督管理機構可參照本通知,結合實際情況,制定境外國有産權管理操作細則。
國 資 委
2020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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