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規解讀]監管部門:對支付機構“嚴監管”和“強服務”統一
[新規解讀]監管部門:對支付機構“嚴監管”和“強服務”統一
來源:中國證券報 中國經濟網
中國人民銀行已于2019年1月14日組織非銀行支付機構完成客戶備付金集中交存工作。非銀行支付機構的客戶備付金日終後全部集中存放于其在中國人民銀行開立的客戶備付金集中存管賬戶中。
爲加強客戶備付金監管,切實保障消費者合法權益,中國人民銀行于近日發布了《非銀行支付機構客戶備付金存管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自2021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支付機構客戶備付金存管辦法》(中國人民銀行公告〔2013〕第6号)同時廢止。
中關村互聯網金融研究院首席研究員董希淼表示,辦法體現了監管部門對支付服務市場“嚴監管”和“強服務”的統一,有助于促進支付機構健康穩健發展,提升支付服務市場活力和競争力。
全額集中交存至人民銀行或符合規定的商業銀行
我國非銀行支付行業發展迅速,支付方式和産品推陳出新,成爲支付體系的重要補充。此次辦法明确,客戶備付金,是指非銀行支付機構爲辦理客戶委托的支付業務而實際收到的預收待付貨币資金。
在中關村互聯網金融研究院首席研究員董希淼看來,監管部門一直十分重視對非銀行支付行業的引導和監管。
他認爲,與一般資金相比,備付金具有三個特點:一是備付金的所有權歸屬于客戶,并不是支付機構的自有财産,但資金轉移到支付機構後,消費者無法管理;二是支付機構會以自身的名義将備付金存放至商業銀行,擁有事實上的支配權和使用權,備付金存在被占用或挪用的風險;三是備付金不同于客戶本人的銀行存款,不受《存款保險條例》保護,消費者權益易受侵犯。就像共享單車的押金,被相關企業挪用之後,就很難及時退回。
光大銀行金融市場部分析師周茂華表示,從中長期看,相關制度加快補齊短闆,有助于非銀支付行業規範發展,專注于技術和服務創新,防範支付機構的潛在風險,切實保護客戶合法權益。
央行有關部門負責人表示,與原備付金辦法相比,此次辦法主要明确了以下五方面:
一是規定備付金全額集中交存至人民銀行或符合規定的商業銀行。
二是規定客戶備付金的劃轉應當通過符合規定的清算機構辦理。
三是辦法詳細規定了備付金出金、入金以及自有資金劃轉的範圍和方式,明确了支付機構間開展合規合作産生的備付金劃轉應當通過符合規定的清算機構辦理。
四是辦法明确了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清算機構、備付金銀行各方對于客戶備付金的監督管理職責。
五是辦法增加備付金違規行爲處罰條款。
就備付金管理要求,光大銀行金融市場部分析師周茂華表示,條例強調,這有助于降低非銀支付機構的信用風險,同時,有助于防範客戶備付金被第三方支付等非銀機構違規挪用的行爲,切實保護客戶合法權益。
“備付金全額集中管理的做法已在國内進行嘗試和探索,這一規定對目前支付機構正常運營基本沒影響。”周茂華稱。
優化基金銷售等三類特定業務賬戶管理規定
《非銀行支付機構客戶備付金存管辦法》中對跨境人民币支付、基金銷售支付和跨境外彙支付賬戶有何規定?央行有關部門負責人表示,辦法充分考慮市場機構訴求,優化了三類特定業務賬戶管理規定。
除此之外,辦法還明确了支付機構上述待結算資金專用存款賬戶與其境内商戶、客戶銀行結算賬戶間的資金劃轉應當由清算機構通過備付金集中存管賬戶辦理。
同時,爲順應監管需要,辦法建立了由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清算機構和備付金銀行組成的備付金監督管理體系。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對客戶備付金存管業務活動進行全面監督管理,并開展檢查。清算機構對客戶備付金集中存管賬戶中備付金的存放、使用和劃轉進行監督,監測相關風險。備付金銀行對預付卡備付金專用存款賬戶中備付金的存放、使用和劃轉進行監督,監測相關風險。
上述有關負責人表示,由于支付機構可同時選擇多家清算機構進行合作,因此,辦法規定其應選擇一家清算機構作爲主監督機構,對其所有備付金的存放、使用和劃轉進行整體監督。其餘合作清算機構和備付金銀行應當配合備付金主監督機構實施備付金監督。
另外,該負責人強調,随着支付業務的發展,特别是随着條碼支付等新興支付産品的興起,支付機構間的合作逐步增加,由此出現了支付機構間的備付金互轉。爲滿足市場發展需要,人民銀行對支付機構間開展合規合作産生的備付金劃轉進行了規範。辦法規定,支付機構之間的合作應當符合人民銀行有關規定,支付機構之間因合作産生的、基于真實交易的客戶備付金劃轉應當通過清算機構辦理,支付機構應當提供交易流水、收付款人信息等表明交易實際發生的材料。同時,爲提高交易透明度,防範資金風險,明确規定支付機構間不得相互直接開放支付業務接口、不得相互開立支付賬戶,以及由此進行客戶備付金劃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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