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會金融提案 看這一篇就夠了!
兩會金融提案 看這一篇就夠了!
來源 :上海證券報、中國網财經、新浪财經、證券日報網
全國政協委員、原中國保監會副主席 周延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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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議進一步推進保險資管行業綠色金融及可持續投資發展
目前,國内保險機構對ESG投資等綠色可持續投資的認知和實踐仍處于起步探索階段,保險機構開展綠色可持續投資實踐還面臨一些問題。他就推進行業綠色金融及可持續投資發展提出三點建議:一要建立公共綠色投融資數據平台,二要加大綠色金融産品創新,三要推動綠色可持續金融領域能力建設。
保險資管行業應充分發揮保險資金優勢,大力發展綠色金融,推進ESG投資等可持續投資理念與實踐的發展。銀保監會可出台有關政策規定,支持保險投資機構在投資流程中整合ESG投資和負責任投資理念,充分發揮保險資金長期投資價值等。
全國人大代表、遼甯證監局局長 柳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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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議應深化私募領域的監管協作機制
近年來,我國私募基金行業快速發展,但一些亂象也不時出現。全國人大代表、遼甯證監局局長柳磊接受上海證券報記者采訪時表示,私募領域相關風險的隐蔽性較強,常規監管模式難以有效預判風險,建議有關部門進一步深化監管協作,發揮各方合力,有效防範私募領域風險。中央、國務院對資本市場提出了“建制度、不幹預、零容忍”的九字方針,作爲資本市場的工作人員,要不斷提高政治站位,切實貫徹落實九字方針的要求,紮實推進資本市場改革發展穩定工作。
全國政協委員、證監會科技監管工作委員會副主任 張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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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議修訂《基金法》 将私募股權基金、創業投資基金納入規制
近年來私募基金已成爲服務實體經濟高質量發展和創新創業的重要力量,但在快速發展過程中問題和風險日益凸顯。私募基金行業具有顯著的金融屬性和風險外溢性,但尚未實施牌照管理,法律法規層面無準入門檻和退出要求,監管抓手嚴重不足,已成爲金融監管的最薄弱環節之一,極易引發監管套利。
我國私募基金領域的法律爲《基金法》,但《基金法》對私募基金不設行政許可,僅要求私募基金登記備案,且不适用于私募股權基金、創業投資基金,監管執法手段不足。所以,張野建議,修訂《基金法》,明确對私募基金管理人設立行政許可,實施持牌管理,同時将私募股權基金、創業投資基金納入《基金法》規制。
全國政協委員、上海市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局長 解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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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議在上海開展商業銀行創投類貸款試點
目前來看,商業銀行服務科創企業仍面臨一些問題:從科創企業來看,融資難、擔保難、融資貴等問題突出。科創企業呈現“輕資産”特點,固定資産占比低、科技成果轉化周期長,銀行貸款直接服務科創企業難度較大。從商業銀行來看,将銀行貸款用于對科創企業的投資面臨法律障礙;從股權基金行業來看,資金來源有限,募資不易。科創企業在發展初期離不開股權基金的大力支持,而募資能力和渠道有限限制了基金更好支持科創企業,也遏制了行業更好更快發展。建議在上海率先開展商業銀行創投類貸款試點,同時制定相應的分配規則,使銀行在收回全部貸款本金和固定利息後,能夠繼續獲得部分超額收益。創投類貸款充分利用銀行的資金優勢與基金的投資特長,形成服務于科創企業的金融鏈。這既能解決科創類基金的募資難點,也能補充完善銀行服務科創企業的業務模式,獲得超額收益,最終也能使科創企業的融資更加便捷。
十三屆全國人大代表、中國人民銀行廣州分行行長、國家外彙管理局廣東省分局局長 白鶴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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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議盡快制定《金融控股公司法》完善金融控股公司立法體系
近年來,我國金融控股公司發展迅速,對滿足各類市場主體多元化需求、服務經濟發展發揮了積極作用,但也積累了一定風險,建議盡快制定《金融控股公司法》完善金融控股公司立法體系。
首先,金控公司作爲金融混業經營的典型形态,其出現及長期存在符合經濟社會及行業發展規律。從發展曆史看,美國、歐盟、韓國等國家和地區大多是在1998年金融危機後出現金控。從未來趨勢看,在數字經濟和金融科技時代,金融混業經營能更大限度發揮協同效應,滿足智能化、專業化、個性化金融服務需求。金融控股公司并非暫時的、短期的金融業态,其規範健康發展對我國金融業治理現代化具有重要和深遠意義,有必要對其進行專門立法。
其次,由最高立法機關對金控公司專門立法是國際通行做法。無論是實行事業型金控公司模式的歐盟,或是實行純粹型金控公司模式的美國、韓國等,都是由其最高立法機關專門制定法律對金控公司實行監管。另外,《金融控股公司監督管理試行辦法》将金融控股公司視同金融機構管理,其監管依據的法律層級應與我國其他類型金融機構保持一緻。在金控公司控股的六類金融機構中,主流的銀行、保險、證券、信托等金融機構都有專門法律。金控公司作爲控制上述金融機構的主體,對其監管的依據卻隻是效力較低的部門規章,這在法理邏輯上亦存在缺陷。
全國政協委員、上海銀保監局黨委書記、局長 韓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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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議将科技金融業務納入金融機構績效考核範圍
目前銀行業保險業支持科技創新尚存許多痛點難點,這其中既有機構内部原因,也有外部環境不完善等因素。對此提出以下幾點建議:
一是優化績效考核。建議各級國資管理部門将科技金融業務納入其管理的金融機構績效考核範圍,同時推動銀行優化内部績效考核設置。例如,可對科技金融事業部或科技支行績效考核以三年或五年爲一個周期,不考核無關業務指标,突出考核科技企業、私募股權投資(PE)和風險投資(VC)開戶情況、投資基金存托管情況、科技貸款與表外授信情況、知識産權質押融資情況等;科技客戶、信貸、産品運用在考核中不低于50%,其他不高于50%,三年内允許虧損并對科技金融從業人員進行薪酬保護,不低于同級别行内人員收入;科技金融從業人員考核、招聘由事業部或支行自定,報總分行報備,制定科技金融從業人員專門晉升通道等等。
二是創新業務試點。建議對于科技企業較爲集中的北上廣深等地區,授權當地金融監管部門選擇科技金融基礎好的銀行,對硬核科技(如集成電路、生物醫藥、人工智能、高端制造業等)企業員工持股專項貸款和優質PE、投資公司的周轉性融資需求如流動資金、跟投資金、過橋資金等提供信貸支持。銀行開展業務前須向金融監管部門進行報備、一事一議,信貸資金建立專戶,專款專用,确保流向硬核科技企業的研發與生産。
全國政協委員、佳都科技董事長 劉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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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議優化再融資政策 助力科技企業壯大發展
在再融資上可考慮與國際接軌試點“儲架發行”制度。一是有利于減輕交易所的審核監管壓力,提高審批效率;二是企業可在期限内靈活選擇發行窗口期,根據市場形勢和企業資金需要合理安排各階段證券發行規模,“用多少發多少”,避免一段時期内過度融資,同時降低企業融資成本。此外,分批發行可減輕限售股解禁後集中減持對市場造成股價波動壓力,有利于二級市場的穩定和“慢牛”“長牛”行情。
針對創新型科技企業經營特點,提高募集資金用途的包容性。當前,中國正處于科技創新、産業升級的重要機遇期,而創新型科技行業公司的研發投入是其技術創新的重要支撐。因此,對于科技類企業的資金需求,可考慮優化再融資募集資金的用途,包括提高資本性支出的包容性、允許一定比例的募集資金可用于費用化研發支出等,通過加大對科技類企業長期資金的支持,加速技術的突破和産業落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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