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易商協會發文 銀行間信用債信披标準統一正式落地
交易商協會發文 銀行間信用債信披标準統一正式落地
來源 :交易商協會
信息披露制度作爲注冊制的核心,既是投資人保護機制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防範市場系統性風險的基石。
數據顯示,截至2021年1月末,公司信用類債券存續24.55萬億元,已成爲實體企業融資的重要渠道。但由于曆史原因,我國公司信用類債券分爲企業債、公司債券和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三類。此三類債券因管理部門和上市交易場所不同,相關信息披露的規則與标準也不盡相同。
2021年3月28日,銀行間交易商協會(下稱‘交易商協會’)修訂發布了《銀行間市場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信息披露規則(2021版)》《銀行間市場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存續期信息披露表格體系(2021版)》,明确了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發行及存續期的披露細則要求,标志着公司信用類債券信息披露标準統一工作在銀行間市場的正式落地。
信息披露标準統一在銀行間市場落地
據知情人士透露,自2018年起,在人民銀行牽頭統籌的公司信用債部際協調機制下,人民銀行、證監會、發改委三部委組織債券市場自律組織、基礎設施成立公司信用類債券信息披露統一工作組,起草債市統一标準。
2020年12月,三部委聯合發布了《公司信用類債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公司信用類債券募集說明書編制要求》及《公司信用類債券定期報告編制要求》,統一了公司信用類債券發行及存續期的信息披露标準,并對募集說明書與定期報告兩份最重要的披露文件的編制進行了規範。
值得注意的是,上述制度堅持了分類趨同原則,幾類産品既在信息披露在基本原則、文件、内容、時點、頻率等方面保持了一緻,又兼顧原則性與靈活性,又爲該制度框架下特殊安排适當留出空間,爲持續深化信息披露統一提供基礎。
根據交易商協會發布的公告,本次修訂是銀行間市場對《公司信用類債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及配套制度的集中落實。
早在2008年,交易商協會就制定發布了《信息披露規則》,對債務融資工具的信息披露要求進行了規範,并分别在2012年、2017年進行了修訂。
爲進一步提升信息披露文件規範性,交易商協會于2013年發布了《存續期信息披露表格體系》,明确信息披露公告内容與适用情況,并于2015新增了定期報告與違約信息披露要求。《信息披露規則》及《存續期信息披露表格體系》構成了債務融資工具信息披露自律規則體系,标志着統一的債券信息披露标準終于在銀行間市場“靴子落地”。
強化機構人員責任,打擊虛假與逃廢債行爲
從修訂内容上看,本次《信息披露規則》與《存續期信息披露表格體系》的主要變化集中在強化人員機構責任,豐富信息披露要求,提升投資者保護透明度上,體現出對虛假陳述和逃廢債行爲“零容忍”的态度。
一是強化人員與機構責任要求。近年來,部分企業存在信息披露虛假陳述的問題,具體表現爲發行文件、存續期公告中披露的信息不準确、不完整等,本次修訂強化了信息披露主體及相關人員應承擔的責任。 包括要求企業指定信息披露事務負責人,牽頭協調信息披露工作,并明确董監高對信息披露的責任承擔,發揮公司内部監督機制的約束等作用。此外,本次修訂還将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的配合義務納入規則約束框架,爲信息披露的及時性提供保障。
二是拓展信息披露責任主體。将發行人、清償義務承繼方、增進機構等承擔債券償付責任主體,都納入了信息披露義務人的範疇,要求承繼方及增進機構比照企業設置信息披露事務管理制度與信息披露事務責任人,避免管理真空。
三是全面豐富了定期報告、重大事項及違約處置的披露要求,提升了對信用風險及逃廢債的揭示作用。包括在年報及半年報大幅增加非财務信息的披露要求,大幅增加影響償債能力的重大事項類型,完善違約及處置的信息披露要求等。在本次修訂中,特别就無償劃轉、資産重組事項中的對手方關聯關系、重要财務指标影響提出了披露要求,并要求需要對債券持有人制定償債保障措施,遏制利用關聯關系逃廢債行爲。
四是新增信息披露違規的罰則條款,明确信息披露違規責任。尤其是明确了不同違規情形下,企業、中介機構及相關責任人的處分标準。五是針對破産企業及定向發行産品制定差異化的披露要求。不再要求破産企業按照一般企業要求披露定期報告和重大事項,強調其在破産法項下破産重要進展的披露責任。
與此同時,本次修訂還将定向發行産品納入信息披露規則範疇,并允許定向發行産品可以靈活約定定期報告披露頻次、重大事項類型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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