優化債券交易流通機制安排提高債券交易流通效率 來源 :中國人民銀行 爲便利市場主體,積極回應市場訴求,進一步優化債券交易流通機制安排,近日,中國人民銀行發布2021年第4号公告(以下簡稱《公告》),
來源 :中國人民銀行
爲便利市場主體,積極回應市場訴求,進一步優化債券交易流通機制安排,近日,中國人民銀行發布2021年第4号公告(以下簡稱《公告》),對2015年9号公告進行了修訂。
《公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是明确基礎設施機構之間通過建立系統直連的方式,落實電子化傳輸的要求。二是不再要求發行人或主承銷商向同業拆借中心提供初始持有人名單及持有量。三是強化基礎設施機構的中介服務職能。
《公告》的發布,有利于提高債券交易流通效率,增強債券市場服務實體經濟能力。下一步,中國人民銀行将繼續完善銀行間債券市場交易制度,指導基礎設施機構做好服務工作,促進市場持續高質量發展。(完)
附件:中國人民銀行公告〔2021〕第4号(修訂銀行間債券市場債券交易流通有關公告)
爲進一步提高債券市場服務實體經濟能力,更加便利債券市場主體,優化銀行間市場債券交易流通相關服務,現對中國人民銀行公告〔2015〕第9号部分條款作出如下修改。
一、将第四條修改爲“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和銀行間市場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統稱債券登記托管結算機構)應與同業拆借中心建立系統直連,在債券登記當日以電子化方式交互傳輸債券交易流通要素信息。
債券交易流通要素信息主要包括:證券名稱、證券簡稱、證券代碼、發行總額、證券期限、票面年利率、面值、計息方式、付息頻率、發行日、起息日、債權債務登記日、交易流通終止日、兌付日、發行價格、含權信息、浮息債信息以及其他必須的信息”。
三、将第六條修改爲“同業拆借中心收到完整的債券交易流通要素信息後,應在一個工作日内按照本公告要求做好債券交易流通服務準備”。
本公告自2021年5月6日起施行。
2021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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