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行明确董監高任職條件 加強事中事後監管
央行明确董監高任職條件 加強事中事後監管
來源 :農村金融時報
金融控股公司依照金融機構管理,具有業務類型廣、機構數量多、關聯性高等特點,其董監高的金融專業知識、風險管控能力和合規經營理念,對于金融控股公司及所控股機構的規範發展具有重要影響。
中關村互聯網金融研究院首席研究員董希淼曾表示,董監高人員應該具備履職所需的金融基礎知識,如果相關的指标和術語都看不懂,很難發揮其高管職責。
《董監高規定》充分借鑒國内外相關監管理論與經驗,認真落實“放管服”改革要求,實行備案管理制度,對金融控股公司董監高的任職條件、任職管理、備案流程、監督管理等方面進行了規範。
“這有助于促進專業管理隊伍的形成,完善公司治理,推動穩健運營,更好保護金融機構和金融消費者合法權益。”人民銀行方面稱。
記者梳理發現,去年11月,央行對《金融控股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備案管理暫行規定(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提出通過正面清單和負面清單,明确金融控股公司董監高的任職條件等。征求意見稿中的内容這次基本出現在《董監高規定》中。
明确金控公司董監高任職條件
《董監高規定》按照人員适當性原則,結合金融控股公司特點,明确董監高任職條件和備案程序,應具備與崗位相适應的技能、經驗和知識,并加強任職管理,防控關鍵崗位人員風險,規範兼職、代爲履職、公示人員信息等行爲。
《董監高規定》明确了擔任金融控股公司董事長、副董事長、監事會主席、總經理、副總經理或者實際履行上述職務職責的人員,應當從事金融工作8年以上,或者從事相關經濟工作10年以上,并具有良好的從業記錄。
金融控股公司董事長、監事會主席、總經理或者實際履行上述職務職責的人員,原則上在同一家金融控股公司任同一職務時間累計不得超過10年。
同時,《董監高規定》明确金融控股公司高級管理人員還應當具有下列任職經曆之一:擔任金融控股公司等金融機構部門負責人同等及以上職務不少于2年,其中擔任總經理或者實際履行其職務職責的人員,該任職經曆應當不少于5年;擔任金融管理部門相當管理職務不少于2年,其中擔任總經理或者實際履行其職務職責的人員,該任職經曆應當不少于5年;其他證明其具有該職務所需知識、能力、經驗的任職經曆。
明确8種情形不得任職
《董監高規定》明确以下8種情形不得擔任金控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一)因犯有危害國家安全、恐怖主義、貪污、賄賂、侵占财産、挪用财産、黑社會性質犯罪或者破壞社會主義經濟秩序罪,被判處刑罰,自執行期滿之日起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剝奪政治權利,自執行期滿之日起未逾5年;或者涉嫌從事重大違法活動、被相關部門調查尚未作出處理結論。
(二)對曾任職機構違法違規行爲、重大損失負有個人責任或者直接領導責任,情節嚴重的,或者對曾任職機構被接管、撤銷、宣告破産或者吊銷營業執照負有個人責任,自該機構被接管、撤銷、宣告破産或者吊銷營業執照之日起未逾3年。
(三)不配合或者指使他人不配合依法監管或者案件查處而受到處罰未逾3年。
(四)被金融管理部門取消、撤銷任職資格未逾3年,或者被金融管理部門禁止進入市場期滿未逾3年,或者被金融管理部門處罰未逾3年。
(五)被國家機關開除公職,自作出處分決定之日起未逾3年。
(六)本人或者其配偶有數額較大的逾期債務未能償還的,或者被司法機關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
(七)本人或者其近親屬存在妨礙履職獨立性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本人與其近親屬合并持有該金融控股公司5%以上股份,且從該金融控股集團獲得的授信總額明顯超過其持有的該金融控股集團股權淨值的;本人及其所控股的股東單位合并持有該金融控股公司5%以上股份,且從該金融控股集團獲得的授信總額明顯超過其持有的該金融控股集團股權淨值的;本人或者其配偶在持有該金融控股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東單位任職,且該股東單位從該金融控股集團獲得的授信總額明顯超過其持有的該金融控股集團股權淨值的,但能夠證明相應授信與本人或者其配偶沒有關系的除外。
(八)有違反社會公德、職業道德等不良行爲,或者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惡劣影響的其他情形。
另外,《董監高規定》明确人民銀行負責對金融控股公司董監高進行備案和監督管理,加強事中事後監管,強化責任追究力度。
據悉,下一步,中國人民銀行将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依法對金融控股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實施備案管理,推動金融控股公司健康有序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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