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進合格境内投資者境外投資 深圳發布投資試點管理辦法
2021-05-04 08:56:00
促進合格境内投資者境外投資深圳發布投資試點管理辦法 來源 :深圳市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深圳市投資基金同業公會 促進合格境内投資者境外投資深圳發布投資試點管理辦法 爲進一步推進金融對外開放和跨境投
來源 :深圳市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深圳市投資基金同業公會
爲進一步推進金融對外開放和跨境投資創新,促進和引導本市合格境内投資者境外投資有序發展;深圳市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4.30日印發《深圳市開展合格境内投資者境外投資試點工作的管理辦法》
深圳市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關于印發《深圳市開展合格境内投資者境外投資試點工作的管理辦法》的通知
爲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支持深圳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先行示範區的意見》(中發〔2019〕32号)、《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國家外彙管理局關于金融支持粵港澳大灣區建設的意見》(銀發〔2020〕95号)等文件要求,進一步推進金融對外開放和跨境投資創新,促進和引導本市合格境内投資者境外投資有序發展,經市政府同意,市地方金融監管局修訂形成《深圳市開展合格境内投資者境外投資試點工作的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件:《深圳市開展合格境内投資者境外投資試點工作的管理辦法》
一、關于試點資金
建議:境外投資基金管理企業的注冊資本(或認繳出資)不低于200萬美元等值貨币,出資方式限于貨币。注冊資本(或認繳出資)在取得試點資格之日或企業成立之日起(以孰晚者爲準,下同)三個月内到位20%以上,其餘部分自取得試點資格之日或企業成立之日起兩年内到位。境外投資主體的注冊資本(或認繳出資)不低于3000萬人民币等值貨币,出資方式限于貨币。同時,境外投資主體的境内合格投資者要求應當符合《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以下稱“基金業協會”)自律規則、《關于規範金融機構資産管理業務的指導意見》規定的合格投資者要求,且單筆投資金額不低于300萬人民币等值貨币。
建議:外資境外投資基金管理企業可由外商獨資或中外合資形式發起設立,但其控股投資者(普通合夥人)或實際控制人經營管理境外投資基金,持續經營3年以上,有良好的投資業績;有健全的治理結構和完善的内控制度,經營行爲規範,未發生重大風險事件,最近三年未受所在國家(地區)司法機關和相關監管機構處罰,無重大事項正在接受司法機關和相關監管機構的立案調查。此外,外資境外投資基金管理企業的控股投資者(普通合夥人)或實際控制人持有所在國家(地區)金融監管部門頒發的相關管理牌照,且在申請前的上一會計年度管理資産規模不低于2億美元等值貨币;内資境外投資基金管理企業的控股投資者(普通合夥人)或實際控制人具備商業銀行、證券、保險、信托、金融租賃、公募基金管理等經國家金融監管部門批準的持牌金融機構或由其控股50%以上的一級子公司。或是在基金業協會登記爲私募基金管理人,且申請前的上一會計年度,管理資産規模不低于10億元人民币的股權管理機構。
建議:境外投資基金管理企業具有至少兩名以上高級管理人員(包括法定代表人/執行事務合夥人(委派代表)、總經理、副總經理、合規/風控負責人、财務負責人等)同時具備,五年以上境外資産投資管理經驗;二年以上高級管理職務任職經曆;且在最近五年内沒有違法違規記錄或尚在處理的經濟糾紛訴訟(仲裁)案件,且個人信用記錄良好。境外投資基金管理企業的高級管理人員,可作爲境外投資基金管理企業的自然人投資者,但高級管理人員合計出資比例不高于20%。
境外投資主體采取合夥制形式,且存在普通合夥人與基金管理人非同一主體的情形,試點工作有關部門将會根據審慎原則進行審查。投資者申請設立試點企業,參照申請材料清單向有關部門遞交試點申請及相應申請材料,辦理注冊登記、外彙登記等手續。
試點主體變更企業名稱、經營範圍、變更投資者或投資者認繳出資額、變更拟投資項目、變更高級管理人員、企業分立或合并、試點主體解散、清算或破産等事項時直接向有關部門遞交變更申請,并按要求提交相應申請材料。上述變更事項若涉及辦理商事主體登記(備案)程序的,及時辦理相應手續。核定額度調增的參照新申請額度辦理。
試點主體應持續滿足合規要求,有關部門可以通過非現場信息報送或現場檢查方式,了解試點主體情況,并建立社會監督機制。試點主體違反相關規定的,根據監管要求限期整改,逾期未改正的,将可能被采取公示取消試點資格、相關投資者及其關聯方一定時間内不得申請試點資格等政策措施。
試點主體和資金托管人接入深圳私募基金信息服務平台,報送運營數據及相關信息,具體要求請留意有關部門今後發布的通知文件。在實現線上平台報送前,試點主體和資金托管人請按有關工作要求通過郵件等方式報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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