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資法
關於投資的法律法規
贊比亞的司法體系以英國的普通法體系為基礎。
除《贊比亞憲法》以外,《贊比亞發展署法》(2006 年,經修訂)是管轄投資的主要法律。
其他法律包括《公司法》(第 388 章)、《投資法》(388) 和《公私夥伴關系法》(2009 年)。
100% 外國擁有
外國投資者可以 100% 擁有在贊比亞註冊的企業。
盡管如此,但值得一提的是,運營國內蜂窩電話網絡的國際企業必須在盧薩卡證券交易所提供百分之十的股份.
允許投資者投資對私營部門開放的任何行業。 只有武器、硬幣、危險物質的生產和擔保文件的製作需要取得特殊批準。
投資證書
為了能充分利用《贊比亞發展署法》提供的權益,外國投資者必須獲得投資證書。
該證書有效期為自簽發之日起十年,可以延長。
經投資委員會批準後,可以將投資證書從既定公司轉移給新的所有者。
征用與補償
政策保證為中國擴大在贊比亞的投資打下了堅實的基礎」——中國駐贊比亞大使李傑(2018 年 9 月)。
贊比亞發展署的註冊證書提供了投資保證,確保財產不被沒收。
除極端情況外,如果贊比亞議會通過了有關強製征用財產的法案,否則任何投資者的財產都不會被沒收。
《贊比亞發展署法》(第 19 條)明確規定:
除非出於公共目的,根根據議會製定的關於強製征用財產的法律,並在對征用提供補償的前提下,不得對投資者的財產或財產的任何收益 及權利強製征用;以及
根據該款規定應付的任何補償金應依照市場價即刻支付,並按照投資時的相關匯率以最初投資的幣種全額支付,除規定外,不扣除稅收、 收費及其他稅款。
外國投資者的投資還受益於其他額外保護
爭議解決
發生爭議時,投資者可以有不同的選擇。 投資者可以向法院起訴或啟動仲裁程序。
國內仲裁受《仲裁法》(2000 年)管轄。
國內仲裁裁決具有法律約束力。
相關文件
Public Prive Partnership Act 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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