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我們看到境外貸款新規,我們看到了什麼?
1月29日,中國人民銀行和國家外匯管理局發佈了《關於銀行業金融機構境外貸款業務有關事宜的通知》。
這個新規針對的是境內銀行做的境外貸款業務,影響的銀行可能不是太多,因為做境外貸款的國內銀行按銀行數量來看並不太多。
誰在做境外貸款?
四大行就不說了,除了境內總行及分行自身在做以外,還有分佈全球的海外機構也在做境外貸款,但由於不少海外分支機搆已經法人化,所以不能簡單的將中資海外行的海外行貸款等同於總行的境外貸款,實際上有些海外行,資產負債表裡面也有不少國內貸款(比如海外直貸項下的)。
四大行之外,股份制和大的城商行等在做境外貸款的應該多是自貿區內的單位,自貿區分行一定程度上相當於它們的海外分行,資金外來外去占相當比例,那麼自然就有不少境外貸款,比如參與的國際銀團貸款。另外外資銀行由於營業執照允許它們境內外做業務,所以境外貸款業務也是其信貸資產重要組成部分。
此外還有一些特殊帳戶或客戶的貸款,如NRA\FTN\OSA等體系也會產生類境外貸款。
除此以外,其他中小銀行應該基本和境外貸款絕緣,他們的風控也太不可能同意把貸款放到人生地不熟的海外去。
誰有資格做境外貸款?
新規之前,由於缺少具體規定,不少銀行對其自身能否做境外貸款其實比較沒底。新規之下,反而有了一個確切的檔,如果商業條件成熟的話,新規應該能給境外貸款業務帶來一定的增量。這樣,在海外組國際銀團貸款的牽頭行,其實多了很大一塊國內市場,可以多跑跑境內的城商行甚至農商行,因為明文規定,他們在限額內也可以在境外放貸了。
為什麼要做境外貸款?
國內現階段的資產荒已持續一段時間,銀行都沒有太多的好項目放。雖然現在海外的整體利率很低,國內的資金放到海外估計較難賺取利差。但是,隨著如中美利差的接近乃至逆轉,境外貸款也可能成為我國銀行未來的一種信貸資產補充。而且,中國走出去企業那麼多,就算只為支持我們的走出去企業,境外貸款也已經有了不小的一塊市場。
新規的核心要義
這一新政策的核心要義是對我國銀行的境外貸款實施限額管理,限額被定為:
境外貸款餘額上限=境內銀行一級資本淨額(外國銀行境內分行按營運資金計)×境外貸款杠杆率×宏觀審慎調節參數
具體計算時,對於外幣貸款還有區別對待,體現在下面的公式裡:
境外貸款餘額=本外幣境外貸款餘額+外幣境外貸款餘額×匯率風險折算因數;在參數設置中,將外幣設了折算因數,也就是放人民幣的話能較少佔用限額,而發放外幣則會更多佔用限額。很明顯,這一點體現了對人民幣國際化的支持和推動意圖。
那麼,看到這份這麼著急要趕在虎年來前出臺的境外貸款新規,我們看到了什麼?
看到新政,我們看到了什麼?
一、看到了跨境融資監管體系的初成
監管跨境融資,需管住“進”和“出”,在融入資金的方向,全口徑跨境融資宏觀審慎政策是針對企業和銀行兩種主體的,也就是說,在“進”的方向,企業、銀行都有明確的監管;但在拆出資金方向,企業已有境外放款規定,而銀行卻還沒有。也就是說,如果跨境融資的監管拼圖有四塊,之前尚缺一塊不齊。
這份“境外貸款”(融出方向)的檔出臺後,和之前的“跨境融資”(融入方向)系列檔形成鏡像關係,使我國銀行的資本項下跨境融資的“進”與“出”、企業與銀行,形成全流程總體管理
之前,監管對於企業及銀行“融入方向”的跨境融資管理體系即全口徑宏觀審慎跨境融資的管理規定,現在有效的為如下兩份:《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全口徑跨境融資宏觀審慎管理有關事宜的通知》銀髮〔2017〕9 號文,以及《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調整企業跨境融資宏觀審慎調節參數的通知》銀髮〔2021〕5 號文。
而在“融出方向”對企業境外放款的監管中,已出臺以企業所有者權益的比例為限的境外放款限額,最近的一次調整,是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調整境內企業境外放款宏觀審慎調節係數的通知》(銀髮[2021]2號),境內企業境外放款宏觀審慎調節係數由0.3上調至0.5,具體計算公式為:境內企業境外放款餘額上限=最近一期經審計的所有者權益×宏觀審慎調節係數。
這次的境外貸款新規,補上了銀行的“融出方向”,如此,對全類機構的境外貸款監管拼圖已全,總體控制趨於完整。
二、看到了對銀行跨境融資的時序調整
2020年,就銀行的跨境融資融入方向,曾經有過一個頗為熱鬧的事項,那就是對銀行融入方向的監管政策調整,即301號文的橫空出世。
按《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調整跨境融資宏觀審慎政策的通知》(銀髮〔2020〕301號),金融機構的跨境融資宏觀審慎調節參數由1.25下調至1,將境外主體存放在金融機構的外幣存款、境外同業外幣存放、外幣拆借、聯行及附屬機構外幣往來納入跨境融資風險加權餘額計算。
參數下調影響有限,而將外幣存款、境外同業外幣存放、外幣拆借、聯行及附屬機構外幣往來納入跨境餘額計算,則對一些銀行,特別是外資銀行形成重大影響。
之後直到2021年中138號文出臺情況才有改變,該監管檔中,將資本小於1000億元人民幣的銀行類金融機構的跨境融資杠杆率從0.8上調至2,並且,給每家銀行100億元人民幣的初始融資額度,如此方解決了中小銀行及外資銀行的跨境經營之難點。
上述針對銀行跨境融資的限額、專案調整,一定程度上體現了逐步限制外債過量流入,之後又漸次放寬境外融資流入的意圖。
三、看到了跨境資金流動監管的趨勢
2020年以來,我國成功控制疫情與海外各國的疫情蔓延對境內外貨幣政策造成重大差異,境內外利差加劇。具體體現為國內利率相對較高,匯率走高(人民幣自2020年6月開始一路升值);而境外則因美聯儲擴表而流動性充分,利率低,美元匯率走低,在這種態勢下,境外資金有動力往國內流動。
不管是企業或銀行,跨境融資(融入方向)借入的外幣資金不但絕對利率明顯更低,且外幣貶值,即借入的是越來越貶值的貨幣,這無疑有利於借款人。借款人還款時,相當於需要還的款項變少了,因此,銀行及企業有動力舉借外債,而過多的外債甚至引起了監管當局一定的擔心。
但隨著美國通貨膨脹率的高企,美聯儲taper已經施行,另外的加息和縮表也越來越臨近;美元進入加息通道指日可待。美元一旦加息,則如同之前多次發生的那樣,新興市場的資本流出概率大幅提高。
當下,相當於我們已經站在跨境資本流動的一個拐點。之前,是中美利差,匯率等造成的跨境融資流入大勢;而之後,有可能即將面對逐利跨境融資的趨勢性流回。因此,境外貸款新規的推出正當其時,在潮水來前,先築全堤壩圍堰。
金融說到底是一種資源,我國銀行發放境外貸款,看起來是銀行去境外賺錢(賺取利息等),但實際也是把我國的金融資源用到了海外,資源有限,不可能對這種輸出不加以限制。世界各國多對本國金融資源用到海外有各種要求(如筆者在歐洲工作時,德國監管對德國境內銀行發放境外貸款也有比例限制)。
境外貸款新規已出,既要看到細節,看到不同機構、不同區域(如自貿區內)的業務機會和挑戰,也更要看到政策背後,廟堂之高的苦心孤詣,以及全球宏觀大勢的浩浩湯湯。
青萍之末,風浪已起,各自早做安排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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