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信託保障基金辦法徵求意見稿解讀
2022年2月11日,為更好發揮基金化解和處置行業風險的功能,維護金融穩定,促進信託業高品質發展,保護金融消費者合法權益,中國銀保監會商財政部對《信託業保障基金管理辦法》(銀監發〔2014〕50號)進行修訂,形成了《信託業保障基金和流動性互助基金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以下統稱《徵求意見稿》)。
2014年,原銀監會、財政部聯合印發《信託業保障基金管理辦法》(銀監發〔2014〕50號),這次修訂的主要原因是信託業保障機制在實踐中也面臨一些新的問題和挑戰,特別是資管新規後對於信託剛性兌付的問題處置,監管規則和當年已經變化很大,所以需要對原有的檔做一次全面修訂和升級。全文看下來,應該說改變是非常大的。
01第一個變化是,由一個基金分拆成兩個基金。從"老信託業保障基金"變成"新信託業保障基金"+"流動性互助基金"。
從資金來源來看,"流動性互助基金"和原來的"老信託保障基金"比較像,都是認購制的。這次《徵求意見稿》同時增加設立了繳納制"新信託業保障基金",資金來源是由信託公司按照各類信託業務收入和固有業務收入的一定比例繳納,其費率由基準費率和風險差別費率構成。基準費率根據經濟金融發展狀況和保障基金積累水準確定和調整,風險差別費率根據信託公司風險狀況以及可能給保障基金造成的預期損失等因素確定和調整。
這樣,就是基於信託公司風險狀況實行差異化保障基金繳費標準,"好生"少繳,"差生"多繳,差別對待。對信託公司來說,錢肯定是要多交了,不過好消息是,管理規範、經營良好的信託公司可以少繳。
02第二個變化是,既然分成的兩個基金,那麼原來的基金功能也一分為二。顧名思義,"流動性互助基金"承接"老信託保障基金"的流動性調劑的職責,"新信託保障基金"的功能則主要用於風險處置。但是,和原《信託業保障基金管理辦法》2014年50號文最大的變化在於,不管是"新信託業保障基金"還是"老流動性互助基金",對於面臨嚴重清償風險、需撤銷或破產清算的信託公司,兩個基金都不得對其實施救助。
換言之,就是"救急不救破產",至少監管層面不允許動用基金資金來救助瀕臨破產、無藥可救的信託公司,如果沒有其他市場化的"白衣騎士"現身,可能真的就如郭樹清主席所言:金融機構不能只生不死,要有正常的淘汰。
03第三個變化是,《徵求意見稿》花了不少筆墨闡述"風險處置",其中意味大家自行體會。儘管"老信託保障基金"也是為風險處置所設,但是這次《徵求意見稿》清晰地講述了對於出現清償風險的信託公司,監管如何處置的思路。能救的還是要救,在符合條件的前提下,信託保障基金可以通過階段性持股、設立過橋機構等方式參與信託公司風險處置。甚至還可以開闢緊急融資管道,如果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商有關部門制定融資方案並報國務院批准後,保障基金管理公司和流動性互助公司還可以通過發行金融債券等形式融資。
04第四個變化是,強調了基金資金不得用於剛性兌付。原《信託業保障基金管理辦法》2014年50號文出自于資管新規前,所以這次《徵求意見稿》把資管新規的打破剛兌檔精神融入其中,基金資金不得用於向受益人進行剛性兌付。特別是剛剛過去的2021年,地產爆雷較多,有個別信託公司表現得非常"爺們兒",但是個中滋味,只有他們自己最清楚,《徵求意見稿》再次重申了紀律。
05第五個變化,是強化道德風險防範。信託公司及其股東應當嚴格執行恢復與處置計畫,積極開展自救。信託公司因管理失當而承擔賠償責任,應當以資本金為限,且股東和無擔保債權人應當先承擔損失。基金參與化險,應當遵循社會公平性原則,避免產生逆向激勵。明確基金使用的禁止性行為,並對相關責任人建立追責問責機制。
最後,銀保監會對當前信託業的整體情況還是有充分的信心,用了三句話來概括:信託行業運行穩健,業務轉型持續推進,總體風險完全可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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