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互聯互通存托憑證業務“雙擴”!
資本市場制度型雙向開放又迎實質性進展!
證監會官方網站11日晚發佈消息稱,證監會修訂發佈《關於上海證券交易所與倫敦證券交易所互聯互通存托憑證業務的監管規定(試行)》(證監會公告〔2018〕30號),修訂後該規定名稱定為《境內外證券交易所互聯互通存托憑證業務監管規定》(下稱《監管規定》),自發佈之日起施行。
本次修訂主要涉及三方面內容:
一是拓展適用範圍。境內方面,將深交所符合條件的上市公司納入;境外方面,拓展到瑞士、德國。
二是允許境外基礎證券發行人融資,並採用市場化詢價機制定價。
三是優化持續監管安排,在年報披露內容、權益變動披露義務等持續監管方面作出更為優化和靈活的制度安排。
證監會官網資訊表示,拓展優化境內外資本市場互聯互通機制,是推進制度型開放的務實舉措,有利於拓寬雙向融資管道,支持企業依法依規用好國內國際“兩個市場、兩種資源”融資發展,提高中國資本市場服務實體經濟的能力和國際競爭力,為境內外投資者提供更為豐富的投資品種。
據悉,下一步,證監會、滬深證券交易所將按照《監管規定》做好境內外證券交易所互聯互通存托憑證業務服務和監管工作,以高水準開放促進實體經濟高品質發展。
來看本次修訂的五大看點!
看點一:拓展適用範圍
此次修訂拓展了參與互聯互通存托憑證業務境內外證券交易所的範圍。
境內方面,從上海證券交易所拓展至深圳證券交易所,符合條件的滬深交易所上市公司可申請到證監會認可的境外市場發行全球存托憑證。境外方面,從英國拓展至瑞士、德國市場。
據介紹,中國證監會目前正與英國、瑞士、德國證券監管機構加強溝通合作,以確保存托憑證業務順利開展。
看點二:允許境外基礎證券發行人融資,並採用市場化詢價機制定價
證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介紹,此次修訂允許境外基礎證券發行人以新增股票為基礎證券,在境內公開發行上市中國存托憑證,允許境外基礎證券發行人採用市場化詢價機制確定發行價格。同時,相關規定要求募集資金原則上應當用於主業,發行人可根據募集資金用途,將資金匯出境外或留存境內使用。
看點三:採用等效會計準則編制財報的 不需披露差異調節資訊
關於境外基礎證券發行人在境內發行存托憑證,披露財務報告時是否需要一併披露按照中國企業會計準則調整的差異調節資訊的問題,證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介紹稱,境外基礎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根據財政部按照互惠原則,認定與中國企業會計準則實行等效的會計準則(下稱“等效會計準則”)進行編制的,不需要披露按照中國企業會計準則調整的差異調節資訊。
據證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介紹,根據財政部相關公告,自2012年1月1日起認定歐盟成員國上市公司,在合併財務報表層面所採用的國際財務報告準則與中國企業會計準則等效;自英國脫歐過渡期結束後,英國上市公司在合併財務報表層面所採用的國際財務報告準則,與中國企業會計準則等效;自2021年9月7日起,瑞士境內註冊發行人採用的國際財務報告準則與中國企業會計準則等效。
該負責人也指出,境外基礎證券發行人未採用等效會計準則編制所披露的財務報告的,應當根據《監管規定》第七條的要求披露按照中國企業會計準則調整的差異調節資訊。
看點四:境外基礎證券發行人信批和持續監管,與境外已上市紅籌企業標準相同
證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指出,境外基礎證券發行人資訊披露和持續監管要求,總體上實行與創新企業試點中境外已上市紅籌企業相同的標準。
具體來看,在年報披露方面,允許境外基礎證券發行人沿用境外現行年報在境內披露,同時說明境外現行年報與《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資訊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第2號——年度報告的內容與格式》的主要差異,及對投資者投資決策的影響,並聘請律師事務所就上述主要差異出具法律意見。
在會計準則方面,對採用等效會計準則的境外基礎證券發行人,允許其採用根據等效會計準則編制的財務資料計算相關財務指標。
在權益變動及收購的資訊披露義務等方面,按照境外投資者是否持有中國存托憑證進行區分,持有中國存托憑證的,應按照境內法律法規規定履行相關義務。
看點五:現有互聯互通存托憑證業務跨境資金總額度維持不變
針對互聯互通存托憑證業務跨境資金總額度,證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表示,考慮到目前東向業務和西向業務仍有充足額度,維持現有總額度不變。東向業務總額度為2500億元人民幣;西向業務總額度為3000億元人民幣。
此外,證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也提到,開展跨境轉換業務的證券經營機構可在相關市場持有不超過等值5億元人民幣的現金和特定投資品種,以縮短跨境轉換週期、對沖市場風險。後續,將視互聯互通存托憑證業務運行情況和市場需求,對總額度和上述資產餘額進行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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