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中統一履行國有金融資本出資人職責 四川省國有金融資本出資人職責實施辦法發佈
日前,四川省政府辦公廳印發《四川省國有金融資本出資人職責實施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明確各級財政部門根據本級政府授權,集中統一履行國有金融資本出資人職責。同時,按照市場監管與出資人職責相分離的原則,理順國有金融機構管理體制。
《辦法》所稱國有金融資本,是指全省各級政府及其授權投資主體直接或間接對金融機構(包括依法設立的獲得金融業務許可證的各類金融企業和依法取得經營資格的各類地方金融組織,以及金融控股公司、金融投資運營公司、金融基礎設施等實質性開展金融業務的其他企業或機構)出資所形成的資本和應享有的權益。《辦法》明確了授權履職與委託關係。即各級財政部門根據本級人民政府授權,集中統一履行國有金融資本出資人職責。財政部門根據需要可分級分類委託其他部門、機構管理國有金融資本。委託期間,財政部門履行出資人職責的身份不變、產權管理責任不變、執行統一規制不變、全口徑報告職責不變,即“四個不變”。財政部門作為出資人代表機構,其職責包括統籌優化國有金融資本戰略佈局、監督金融機構國有資本保值增值、負責國有金融資本經營預決算管理、落實統一的國有金融資本統計監測制度、依法依規披露國有金融機構經營狀況、督促國有金融機構有效防範化解風險,配合做好重大風險處置工作等十項內容。受託人主要職責包括提升國有金融資本運營效率;按照法定程式參與受託管理的金融機構的重大事項決策;向受託管理的金融機構派出董事、監事等,並加強管理和監督等五項內容。
四川省國有金融資本出資人職責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於完善國有金融資本管理的指導意見》《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國有金融資本出資 人職責暫行規定的通知》《中共四川省委 四川省人民政府關於完善國有金融資本管理的實施意見》有關精神,進一步加強我省國有金融資本管理,明確出資人職責,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國有金融資本是指全省各級政府及其授權投資主體直接或間接對金融機構出資所形成的資本和應享有的權益。憑藉政府權力和信用支持的金融機構所形成的資本和應享有的權益,納入國有金融資本管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前款所稱金融機構包括依法設立的獲得金融業務許可證的各類金融企業和依法取得經營資格的各類地方金融組織,以及金融控股公司、金融投資運營公司、金融基礎設施等實質性開展金融業務的其他企業或機構。
第三條 按照權責匹配、權責對等、權責統一的原則,各級財政部門根據本級政府授權,集中統一履行國有金融資本出資人職責。財政廳根據省政府授權,履行省級國有金融資本出資人職責。
省以下各級財政部門根據本級政府授權,履行本級國有金融資本出資人職責。
第四條財政部門以管資本為主加強國有金融資產監管,重點管好國有金融資本佈局、規範資本運作、提高資本回報、維護資本安全,對國有金融資本出資企業依法享有資本收益、參與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出資人權利。
第五條國有金融資本出資企業及其投資設立的機構,依法享有經營自主權,承擔國有金融資本保值增值責任,依法接受金融監管部門的行業監管。財政部門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督促金融機構審慎合規經營、強化風險防控, 除履行出資人職責以外,不得干預機構正常經營活動。
第六條 財政部門應當合理界定職責邊界,以市場化、法治化方式履行國有金融資本出資人職責,加強與金融監管部門的溝通協調和資訊共用,按照市場監管與出資人職責相分離的原則,理順國有金融機構管理體制。各級政府、財政部門不得干預金融監管部門依法實施監管。
第七條 財政部門根據需要可以分級分類委託其他部門、機構管理國有金融資本,發揮國有金融資本投資、運營公司作用。受財政部門委託管理國有金融資本的其他部門、機構( 以下統稱受託人) 按照受託許可權管理國有金融資本,財政部門履行出資人職責的身份不變、產權管理責任不變、執行統一規制不變、全口徑報告職責不變。
國有實體企業投資入股金融機構所形成的國有金融資本,財政部門可以按規定委託國有實體企業實施管理。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應會同財政部門督促國有實體企業履行好受託管理職責。
第八條加強國有金融機構党的領導和党的建設,推動管資本和管黨建相結合。財政部門黨組按照相應職能職責對國有金融機構黨建工作實施具體指導和日常管理。國有金融機構黨委切實發揮把方向、管大局、促落實的領導作用,履行從嚴管黨治黨責任。
第二章 出資人與受託人職責
第九條 財政部門作為出資人代表機構的主要職責是:
(一) 堅持和加強党的領導, 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安排,指導推進國有金融機構改革。
(二) 統籌優化國有金融資本戰略佈局,健全資本補充和動態調整機制,推動國有金融資本向重要金融行業和關鍵領域、重要金融基礎設施、重點機構集中。
(三) 監督金融機構國有資本保值增值,探索有效的國有金融資本授權經營體制及實現方式。
(四) 負責國有金融資本經營預決算管理,組織上交國有金融資本收益。
(五) 組織實施金融機構國有資本基礎管理工作,落實統一的國有金融資本統計監測制度,承擔全口徑國有金融資本報告工作。
(六) 接受外部監督, 依法依規披露國有金融機構經營狀況, 提升國有金融資本運營透明度。
(七) 督促國有金融機構有效防範化解風險,配合做好重大風險處置工作。對直接出資金融機構行使股東職責,維護所有者權益,以出資額為限承擔有限責任。
(八) 按規定對所監管金融機構重要事項實施管理。嚴格實施國有金融資本經營績效考核,負責國有金融機構薪酬監管。依法依規選派董事、監事, 委派股東代表參與股東(大)會。通過法定程式參與國有金融機構管理者的任免、考核,根據考核結果對其進行獎懲。
(九) 委託其他部門、機構管理國有金融資本, 督促檢查受託人、國有金融機構執行國有金融資本管理制度。
(十) 履行出資人的其他職責和承辦本級政府交辦的事項。
第十條受託人根據財政部門委託,按照產權關係,落實統一規制要求,管理國有金融資本,主要職責是:
(一) 提升國有金融資本運營效率, 保障金融安全, 防範金融風險,實現國有金融資本保值增值。督促受託管理的金融機構履行好服務實體經濟和防控金融風險的主體責任,監交其國有資本經營收益。協同推進受託管理的國有金融機構改革,健全公司法人治理。
(二) 按照受託許可權和程式,對受託管理的金融機構行使國有金融資本管理職責。按照法定程式,參與受託管理的金融機構的重大事項決策,維護出資人合法權益。
(三) 按照股權關係, 通過公司法人治理機制, 向受託管理的金融機構派出董事、監事等,並加強管理和監督。依法依規參與受託管理的金融機構管理者的選擇和考核。
(四) 落實統一的國有金融資本管理規章制度。定期向委託的財政部門報告受託履行國有金融資本管理職責、貫徹落實國家戰略和政策目標等情況,接受財政部門的評價、監督和考核。
(五) 落實財政部門委託的其他有關事項。
第三章 金融機構國有資本管理與監督
第十一條財政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國有金融資本基礎管理體系,負責清產核資、產權界定、產權登記、資產評估、產權轉讓、統計分析等工作。
第十二條財政部門依法確認金融機構國有產權歸屬,按規定核發產權登記證( 表) ,監督國有金融機構的出資和產權變動及處置行為,對國有產權變動實行全流程動態監管。
第十三條 財政部門應當規範金融機構國有股權管理。依法決定所監管金融機構國有股權轉讓。所監管金融機構轉讓全部國有股權或轉讓部分國有股權致使政府不再擁有控股地位的,應當報本級政府批准。
第十四條 財政部門對所監管金融機構實施資本穿透管理。納入母公司並表管理或擁有實際控制權的各級子公司,由母公司按照公司治理程式落實統一的國有金融資本管理制度。涉及母公司本級的股權管理及重點子公司重大股權管理事項,由財政部門履行資本管理程式。重大股權管理事項是指可能導致實際控制權發生轉移的股權管理事項。所監管金融機構應當建立重點子公司動態名錄,並報同級財政部門備案。
第十五條財政部門負責建立金融機構國有產權交易管理制度,加強監督管理,促進金融機構國有產權有序流動,防止國有金融資本流失。
第十六條財政部門制定本級國有金融資本收益管理和經營預算管理制度, 編制國有金融資本經營預決算, 加強預算執行監管。
第十七條 財政部門依法對所監管金融機構財務進行監督, 建立和完善國有金融資本保值增值指標體系,開展動態統計監測和運行分析,全面掌握國有金融資本運營情況。
第十八條 推動國有金融資本出資人監督、金融機構內部監督與金融監管、審計、紀檢監察、巡視、社會公眾監督等力量協同配合,建立協作機制,形成監督合力。
第十九條 財政部門應當定期向本級政府報告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情況,接受本級政府的監督和考核。國有金融資本管理情況要全口徑向本級黨委、政府報告,並按照法定程式向本級人大常委會報告。
第四章 所監管金融機構重大事項管理
第二十條財政部門及受託人( 以下統稱出資人機構) 依照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通過公司治理機制加強對國有金融機構重大事項的管理,依法依規參與國有金融機構的重大事項決策。
第二十一條 重大事項是指關係國有金融資本出資人權益, 原則上應當依照法定程式由出資人機構決定或者由國有金融機構股東( 大) 會決定的事項,包括但不限於:( 一) 機構合併、分立、解散、申請破產,變更公司形式,改制、重組、上市,股權轉讓、劃轉和置換,增減註冊資本;( 二) 章程制定和修改,發展戰略和投資規劃制定;( 三) 發行債券,重大投資,重大資產處置,大額捐贈,為他人提供除主營擔保業務以外的大額擔保;( 四) 年度財務預決算, 利潤分配和彌補虧損方案等。
第二十二條國有金融機構涉及重大事項管理的,應事前向出資人機構報告,出資人機構依法依規作出決定或者要求派出的股東代表、董事按程式發表意見和行使表決權,落實出資人意圖。
第二十三條國有金融機構應當按規定建立健全重大事項內部決策機制,相關制度辦法應報出資人機構審核或備案。國有金融機構應當及時向出資人機構報告重大事項的實施進展及結果。
第二十四條財政部門監督指導國有金融機構建立健全市場化薪酬分配制度,按規定指導建立企業年金制度,探索實施員工持股計畫。出資人機構監管國有金融機構工資分配的總體水準,備案或核准工資總額預算方案,清算預算執行結果。
第五章 所監管金融機構管理者選擇與考核
第二十五條出資人機構會同有關部門依照法律法規及國有金融機構章程等規定,按照國有金融機構領導人員管理許可權,做好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任免或建議任免相關工作,嚴格進行資格把關。對出資人機構直接管理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應當認真落實党管幹部有關要求,按照規定程式任命或者建議任命,並強化監督管理。
第二十六條 出資人機構派出的股東代表、董事、監事,應當按規定以及依照授權,代表國有金融資本出資人行使職權,並及時向出資人機構報告履職情況。出資人機構應當加強對董事、監事履職情況的監督評價,對履職不當的應當實施責任追究。
第二十七條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財政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國有金融機構經營績效考核、負責人薪酬管理等制度。出資人機構應當根據有關規定,對國有金融機構負責人進行年度和任期考核, 確定負責人薪酬標準, 規範負責人履職待遇、業務支出和福利保障。
第六章 責任追究
第二十八條財政部門建立健全違法違規經營責任追究制度,完善責任倒查和追究機制。相關部門和單位按照職責許可權,依法依規查辦違法違規經營導致國有資產重大損失的案件。
第二十九條 國有金融機構的管理者濫用職權、怠忽職守,造成機構國有資產損失的,應負賠償責任,並依規依紀對其給予紀律處分或者組織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條 出資人機構不按規定的職責、許可權和程式履職盡責,或者違法違規干預所監管金融機構經營活動, 侵犯其合法權益,造成國有金融資產損失或其他嚴重後果的,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規依紀給予紀律處分或者組織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一條 對憑藉國家權力和信用支持納入國有金融資本管理的金融機構,參照本實施辦法管理。
第三十二條 各地可結合本地區實際和管理現狀,依據本實施辦法制定具體實施細則,報財政廳備案。
第三十三條 本實施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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