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務】境外貸款新規落地,境外銀行合規要求
一
引言
2022年1月29日,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外匯管理局發佈了《關於銀行業金融機構境外貸款業務有關事宜的規定》(銀髮〔2022〕27號,以下簡稱為“27號文”),27號文已經於3月1日起正式生效。
此次27號文重點規範的主體為境內銀行,規範的對象是境外貸款業務。但是在融資性風險參與和國際銀團貸款等業務中,境外銀行可能也會受到27號文約束,主要表現為:(1)需要嚴格限制境外貸款的用途;(2)需要履行貸款前後的審查監督義務。本文將從境外銀行的角度,對於27號文出臺的影響進行解讀。
二
27號文適用範圍及適用於境外銀行的情形分析
27號文第一條明確了監管對象是所有具備國際結算能力的境內銀行,也包括開放性政策性銀行和自貿區銀行。貸款種類包括境內行向境外企業直接發放的本外幣貸款,也包括“通過向境外銀行融出資金等方式”投向境外企業的間接放款(一年期以上)。
在“通過向境外銀行融出資金等方式”發放境外貸款的情況下,27號文明確要求,原則上境外銀行等直接債權人應參照第七條規定辦理。換言之,27號文並非僅僅只約束境內銀行,在特殊的境外貸款形式下,境外銀行可能也會受到27號文的影響。
根據筆者的實踐經驗,相關情形可能包括融資性風險參與和國際銀團貸款等,以下請見具體分析。
01融資性風險參與
境外貸款背景下的融資性風險參與業務是指境內銀行作為風險參與行,融資性地參與國際結算及貿易融資項下全部或部分境外債務人的信用風險。
對於融資性風險參與業務,以境內銀行作為參與行,境外銀行作為出讓行的形式,由境內銀行向境外銀行提供資金,再由境外銀行向境外借款人融出資金,符合27號文第一條中“通過向境外銀行融出資金等方式”的境外貸款的定義,因此我們初步理解可能屬於27號文的管轄範圍。
02銀團貸款
銀團貸款是否受27號文約束應按照牽頭行是境外銀行還是境內銀行進行區分。
對於由境外銀行牽頭的銀團貸款,境內銀行參與,由於境內銀行提供了部分融資額度,並借由境外銀行統一貸款給境外企業,我們理解該種情形應屬於“境內銀行通過向境外銀行融出資金等方式”,受到27號文管轄。
對於由境內銀行牽頭的銀團貸款,假設境外銀行作為參與行,在境內銀行直接貸款給境外企業的情況下,如果境外銀行作為“融出資金”的通道,則境外銀行可能也需要遵守27號文第七條關於貸款資金用途的規定。
三
境外銀行的合規要求
根據27號文第七條,境內銀行通過向境外銀行融出資金等方式間接向境外企業發放一年期以上本外幣貸款的,境外銀行也應參照本條規定。這一條主要規定了兩個方面的要求:限制境外貸款用途、要求銀行履行審查監督義務。
01境外貸款用途“三不得”
27號文規定境外貸款用途不得用於以下三方面,分別是:不得用於證券投資和償還內保外貸項下境外債務;不得用於虛構貿易背景交易或其他形式的投機套利性交易;不得通過向境內融出資金、股權投資等方式將資金調回境內使用。境外貸款的資金原則上應用於境外企業經營範圍內的相關支出。
與內保外貸資金用途的監管要求相比,27號文的規定有以下不同:
首先,“不得用於償還內保外貸項下境外債務”這一限制這是27號文的全新規定。筆者理解,如果允許境內銀行境外貸款償還內保外貸項下債務,則境內擔保人(境內銀行或其他非銀行企業)即可將內保外貸項下的境外銀行貸款置換為境內銀行的境外貸款,導致債務人的履約風險轉移至境內銀行。同時,該限制也是為了防止內保外貸的境內擔保人通過境外貸款規避內保外貸履約的審核程式。
其次,《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進一步推進外匯管理改革完善真實合規性審核的通知》(匯發〔2017〕3號)第二條的“允許內保外貸項下資金調回境內使用”,債務人可通過向境內進行放貸、股權投資等方式將擔保項下資金直接或間接調回境內使用。27號文則禁止通過向境內融出資金、股權投資等方式將資金調回境內使用;但與徵求意見稿相比又刪除了對境外貸款基於真實貿易的資金回流(如用於支持採購境內設備、原材料等)的限制。筆者認為,這體現了外匯監管部門要求境外貸款資金用於企業真實貿易需求、防止企業借用境外貸款,通過境內外匯率差進行套利交易的監管精神。
02境外銀行的審查和監督義務
銀行貸款前的審查義務主要是以下兩點:第一,銀行應加強對境外貸款業務債務人主體資格、募集用途、預計的還款資金來源及相關交易背景的真實合規性審核;第二,對是否符合境內外相關法律法規進行盡職調查,嚴格審查境外企業資信。
銀行貸款後的監督義務是指銀行應監督境外企業按照其申明的用途使用貸款資金。為追蹤企業的資金去向,建議要求境外企業在貸款銀行開立專門帳戶,通過專門帳戶直接向交易對手支付。另外銀行可以全面審查用款背景材料,必要時可進行公證。最後,在不違反法律規定的情況下,銀行可以適當將用款背景調查延伸至交易對手,以確保交易背景的真實合規性。
四
結語
綜上分析,27號文雖然主要規範的是境內銀行的境外貸款業務。但在融資性風險參與和國際銀團貸款等業務中,境外銀行也會受到27號文的約束。不過,27號文新規仍存在不少實操問題需要監管部門進一步明確,例如適用於境外銀行的情形有哪些,具體的貸款用途審核措施有哪些等等。因此,我們期待監管部門後續能及時出臺相應的配套規定或政策解讀,以便為銀行提供清晰的操作指引,利於跨境貸款業務的規範開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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