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易商協會發佈: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專項產品指南
交易商協會為積極貫徹十四五規劃政策精神,落實中央經濟工作會議“堅持創新驅動發展,推動高品質發展”工作指示,系統梳理編制並發佈《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專項產品指南》,旨在讓銀行間市場參與者體驗更多服務和便利。
交易商協會自2007年成立以來,在實踐中形成了以“基礎產品+專項產品+衍生品”為基本框架的產品譜系。基礎產品根據不同產品特徵分為信用債、結構化產品和主權類機構債三大類7項;專項產品按照特殊用途、特定主體、特別條款或結構分為三大類23項;衍生品包括4種信用風險緩釋工具。本次發佈的產品指南分章節列示了19項專項產品的募集資金管理、註冊發行以及存續期管理方面的要求,進一步提升了債務融資工具註冊發行工作的規範化與透明化程度。
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專項產品指南
(2022版)目 錄第一章 總論第二章 創投債務融資工具第三章 綠色債務融資工具第四章 碳中和債第五章 保障性安居工程債務融資工具第六章 扶貧票據第七章 雙創專項債務融資工具第八章 住房租賃債務融資工具第九章 疫情防控債第十章 城市更新債務融資工具第十一章 權益出資型票據第十二章 鄉村振興票據第十三章 革命老區振興發展債務融資工具第十四章 中小非金融企業集合票據第十五章 境外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第十六章 高成長型企業債務融資工具第十七章 永續票據第十八章 可轉換票據第十九章 專案收益票據第二十章 可持續發展掛鉤債券
第一章 總論
為貫徹落實“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用”的發展理念,進一步發揮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服務實體經濟、服務國家戰略功能,規範債務融資工具專項產品相關業務行為,便利發行人和仲介機構編制專案檔案並做好資訊披露及存續期管理相關工作,根據《銀行間債券市場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令〔2008〕第1號)及中國銀行間市場交易商協會(以下簡稱為“交易商協會”)相關自律規則及近年工作實踐,編制本指南。本指南所稱債務融資工具專項產品,是指對發行主體、募集資金用途、條款或結構等基本要素有特定安排的債務融資工具。企業發行債務融資工具專項產品應在交易商協會註冊或完成發行前變更程式,相關參與機構應接受交易商協會的自律管理。交易商協會為符合國家宏觀調控政策和產業政策鼓勵方向的專項產品的註冊發行開闢綠色通道,提升註冊發行工作質效。本指南目前涵蓋十九項債務融資工具專項產品,包括創投債務融資工具、綠色債務融資工具、碳中和債、保障性安居工程債務融資工具、扶貧票據、雙創專項債務融資工具、住房租賃債務融資工具、疫情防控債、城市更新債務融資工具、權益出資型票據、鄉村振興票據、革命老區振興發展債務融資工具、中小非金融企業集合票據、境外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高成長型企業債務融資工具、永續票據、可轉換票據、專案收益票據、可持續發展掛鉤債券。交易商協會將根據市場發展情況及時更新本指南或單項產品相關章節。
第二章 創投債務融資工具
創投債務融資工具(以下簡稱為“創投債”)是指創業投資企業在銀行間市場發行的債務融資工具。創投債的相關產品規範包括《關於進一步支援創投企業發行債務融資工具的通知》《創投債務融資工具資訊披露表-MC.3表》。創投債的發行人應為在主管部門進行過備案登記的、主體評級AA(含)以上的合規創投企業,且創投類業務收入(支付給創投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費和投資收益之和)應不低於發行人主營業務收入的50%。一、募集資金管理(一)資金用途募集資金可用于補充企業營運資金、償還銀行借款、補充創投基金資本金及股權投資(僅限於非上市公司股權投資),不可用於上市公司二級市場股票投資(包括定向增發等)。募集資金用於股權投資、收購產權(股權)的,原則上累計投資金額不得超過該標的金額的60%。(二)資金監管發行人應按照《關於進一步支持創投企業發行債務融資工具的通知》的規定,指定資金監管行,設定資金監管帳戶,並簽訂資金監管協議。資金監管行應通過資金監管帳戶對募集資金的流向和使用進行有效監控管理,確保募集資金專款專用。(三)用途變更存續期內變更募集資金用途應報交易商協會備案,並應至少於變更前五個工作日披露變更公告。二、註冊發行要求在滿足債務融資工具常規註冊發行檔要求的基礎上進一步補充:(一)特殊要件募集資金專項監管協議。(二)資訊披露發行人應按照《創投債務融資工具資訊披露表-MC.3表》要求,於募集說明書中披露創業投資板塊專案基本情況、募集資金使用計畫及募集資金帳戶監管安排(包括但不限於資金監管行和資金監管帳戶資訊、資金監管協定主要條款)等。三、存續期資訊披露除按照《銀行間債券市場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資訊披露規則》等相關自律規則披露資訊外,還應按照《關於進一步支援創投企業發行債務融資工具的通知》要求,定期(每年)披露募集資金使用情況,包括但不限於募集資金使用方案的執行情況、投資數量和規模等。
第三章 綠色債務融資工具
綠色債務融資工具是指境內外具有法人資格的非金融企業在銀行間市場發行的,募集資金專項用於節能環保、污染防治、資源節約與迴圈利用等綠色專案的債務融資工具。綠色債務融資工具的相關產品規範包括《非金融企業綠色債務融資工具業務指引》《綠色債務融資工具資訊披露表-MC.6表》《綠色評估報告資訊披露表-GP表》。綠色債務融資工具發行人一般為承擔節能減排、環境保護等領域項目建設運營的企業,擬投資項目應為滿足《綠色債券支援專案目錄(2021年版)》要求的經營性專案。
一、募集資金管理(一)資金用途1、按照《非金融企業綠色債務融資工具業務指引》的規定,發行人應將綠色債務融資工具募集資金全部用於綠色專案的建設、運營及補充配套流動資金,或償還綠色貸款。綠色貸款應是為綠色專案提供的銀行貸款或其他金融機構借款;2、鼓勵針對擬投資專案出具綠色評估認證報告,披露項目遴選的標準和依據,以及擬投資項目的未來環境、經濟和社會效益目標,其中環境效益指標建議進行定量分析,如二氧化碳等溫室氣體的年度減排量等。
(二)資金監管發行人應按照《非金融企業綠色債務融資工具業務指引》的規定,指定資金監管行,設定資金監管帳戶,並簽訂資金監管協議。資金監管行應通過資金監管帳戶對募集資金的流向和使用進行有效監控管理,確保募集資金專款專用。
(三)用途變更存續期內變更募集資金用途應報交易商協會備案,並應至少於變更前五個工作日披露變更公告,變更後的用途仍應符合《非金融企業綠色債務融資工具業務指引》的要求。
二、註冊發行要求在滿足債務融資工具常規註冊發行檔要求的基礎上進一步補充:
(一)特殊要件1、募集資金監管帳戶協議;2、綠色評估認證報告(如有)。
(二)資訊披露發行人應按照《綠色債務融資工具資訊披露表-MC.6表》要求,於募集說明書中披露擬投資專案基本情況及募集資金監管帳戶安排(包括但不限於資金監管行和資金監管帳戶資訊、資金監管協定主要條款)等。
三、存續期資訊披露除按照《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資訊披露規則》等相關自律規則披露資訊外,還應按照《非金融企業綠色債務融資工具業務指引》要求,於每年4月30日前披露上一年度募集資金使用情況;每年8月31日前披露本年度上半年募集資金使用情況。
第四章 碳中和債
碳中和債是指募集資金專項用於具有碳減排效益的綠色項目的債務融資工具,屬於綠色債務融資工具的子品種。碳中和債的相關產品規範包括《非金融企業綠色債務融資工具業務指引》《綠色債務融資工具資訊披露表-MC.6表》《綠色評估報告資訊披露表-GP表》《關於明確碳中和債相關機制的通知》。碳中和債發行人一般為承擔節能減排、環境保護等領域項目建設運營的企業,擬投資項目應為滿足《綠色債券支援專案目錄(2021年版)》要求的經營性專案。
一、募集資金管理
(一)資金用途碳中和債募集資金應全部專項用於清潔能源、清潔交通、可持續建築、工業低碳改造等綠色項目的建設、運營、收購及償還綠色項目的有息債務,募投專案應符合《綠色債券支援專案目錄》或國際綠色產業分類標準,且聚焦於低碳減排領域。募投領域包括但不限於:1、清潔能源類項目(包括光伏、風電及水電等項目);2、清潔交通類專案(包括城市軌道交通、電氣化貨運鐵路和電動公車輛替換等項目);3、工業低碳改造類專案(碳捕集利用與封存、工業能效提升及電氣化改造等專案);4、其他具有碳減排效益的項目。
(二)資金監管發行人應按照《非金融企業綠色債務融資工具業務指引》的規定,指定資金監管行,設定資金監管帳戶,並簽訂資金監管協議。資金監管行應通過資金監管帳戶對募集資金的流向和使用進行有效監控管理,確保募集資金專款專用。
(三)用途變更存續期內變更募集資金用途應報交易商協會備案,並應至少於變更前五個工作日披露變更公告,變更後的用途仍應符合《非金融企業綠色債務融資工具業務指引》的要求。
二、註冊發行要求在滿足債務融資工具常規註冊發行檔要求的基礎上,進一步要求如下:
(一)特殊要件1、募集資金監管協議;2、綠色評估認證報告(如有)。
(二)既有額度變更基礎產品既有額度發行前如變更為碳中和債,需報交易商協會按照發行前變更流程辦理。三、存續期資訊披露除按照《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資訊披露規則》等相關自律規則披露資訊外,還應於每年4月30日前披露上一年度募集資金使用及碳減排效益情況,每年8月31日前披露本年度上半年募集資金使用及碳減排效益情況;同時均需披露按募集資金占專案總投的比例折算後的碳減排效益情況。
第五章 保障性安居工程債務融資工具
保障性安居工程債務融資工具(以下簡稱為“保障房專項債”)是指非金融企業在銀行間市場發行的,募集資金直接或間接用於保障性安居工程項目的債務融資工具。保障房專項債的相關產品規範包括《保障性安居工程債務融資工具資訊披露表-MC.5表》《保障性安居工程債務融資工具資訊披露表-D.15表》。按照《保障性安居工程債務融資工具資訊披露表-MC.5表》的要求,支持範圍包括但不限於公共租賃住房、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限價商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項目,以及城市棚戶區改造、國有工礦棚戶區改造、國有林區棚戶區改造、國有墾區危房改造等各類棚戶區改造項目。
一、募集資金管理
(一)資金用途1、按照《保障性安居工程債務融資工具資訊披露表-MC.5表》的要求,募投專案應具有政府及相關部門出具的專案認定書、有關會議決議或具有同等效力的認定文件,發行人原則上應為募投項目的建設主體;2、募投專案應資本金到位,合規性檔齊全(註冊時可以函代證)。
(二)資金監管發行人應按照《保障性安居工程債務融資工具資訊披露表-MC.5表》要求,指定資金監管行,設定資金監管帳戶,並簽訂資金監管協議。資金監管行應通過資金監管帳戶對募集資金的流向和使用進行有效監控管理,確保募集資金用於符合要求的保障性安居工程項目。
(三)用途變更存續期內變更募集資金用途應報交易商協會備案,並應至少於變更前五個工作日披露變更公告,變更後的用途仍應符合《保障性安居工程債務融資工具資訊披露表-MC.5表》的要求。
二、註冊發行要求在滿足債務融資工具常規註冊發行檔要求的基礎上進一步補充:
(一)特殊要件1、專案資質認定檔;2、專案合規性檔;3、募集資金監管協議。
(二)資訊披露發行人應按照《保障性安居工程債務融資工具資訊披露表-MC.5表》的要求,於募集說明書中披露募投專案基本情況及募集資金帳戶監管安排(包括但不限於資金監管行和資金監管帳戶資訊、資金監管協定主要條款)等。1、針對市場化運作的保障房專案,重點關注收益與成本的平衡方式、專案收益來源、專案收益測算依據等;2、針對涉及貨幣化安置及建設的棚改專案,發行人需披露募投項目所在地區的拆遷補償標準、安置房建設成本標準及相關法律法規依據,嚴禁超額匡算募集資金,嚴禁重複融資;3、針對涉及政府回購相關模式的專案,嚴格按照財政部、住建部等相關政策精神,披露相關方簽署合同主要條款,政府支出是否符合預算法、是否符合貨幣化安置條件及隱性債務相關合規性披露要求、是否符合當前法律法規要求。
三、存續期資訊披露應按照《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資訊披露規則》等相關自律規則進行存續期資訊披露。
第六章 扶貧票據
扶貧票據是指非金融企業在銀行間市場發行的,募集資金用於精准扶貧的債務融資工具。扶貧票據的相關產品規範包括《非金融企業扶貧票據業務指引》《非金融企業扶貧票據資訊披露表-MC.8表》。
一、募集資金管理
(一)資金用途1、扶貧票據精准扶貧應符合中國人民銀行金融精准扶貧要求,精准支持建檔立卡貧困人口的脫貧工作。募集資金投向精准扶貧項目應堅持商業可持續性原則,具有市場化的投資收益機制。扶貧票據支援的專案類型包括基礎設施建設類、產業扶貧類及其他類型項目;2、企業註冊發行扶貧票據,當期債項募集資金中擬用於精准扶貧用途占比應不低於30%,可用於精准扶貧專案建設、償還精准扶貧專案借款或者補充精准扶貧項目營運資金;其餘部分可用于企業其他正常生產經營活動。
(二)資金監管發行人應按照《非金融企業扶貧票據業務指引》的規定,指定資金監管行,設定資金監管帳戶,並簽訂資金監管協議,對用於精准扶貧用途部分的募集資金實行專戶監管。資金監管行應通過資金監管帳戶對募集資金的流向和使用進行有效監控管理,確保募集資金專款專用。
(三)用途變更存續期內變更募集資金用途應報交易商協會備案。用於精准扶貧用途的募集資金確需變更用途的,應由企業和主承銷商出具說明,並應至少於變更前五個工作日披露變更公告,變更後的用途仍應符合《非金融企業扶貧票據業務指引》關於扶貧票據的要求。
二、註冊發行要求在滿足債務融資工具常規註冊發行檔要求的基礎上進一步補充:
(一)特殊要件主承銷商應對精准扶貧部分的募集資金用途是否符合金融精准扶貧要求進行專項盡職調查,出具盡職調查報告。
(二)資訊披露發行人應按照《非金融企業扶貧票據資訊披露表-MC.8表》披露相關資訊,包括於募集說明書中披露精准扶貧項目(或其他類型的精准扶貧用途)的募集資金用途符合金融精准扶貧要求的相關依據、預期的扶貧效果和扶貧計畫、中央及地方政策支援情況、精准扶貧專案的投資收益模式、募集資金監管情況等。
三、存續期資訊披露除按照《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資訊披露規則》等相關自律規則披露資訊外,還應按照《非金融企業扶貧票據業務指引》要求,於每年4月30日前披露上一年度募集資金使用和精准扶貧專案進展情況;每年8月31日前披露本年度上半年募集資金使用和精准扶貧專案進展情況。
第七章 雙創專項債務融資工具
雙創專項債務融資工具(以下簡稱為“雙創債”)是指非金融企業在銀行間市場發行的,募集資金通過投債聯動的模式用於支援科技創新企業發展的債務融資工具。雙創專項債務融資工具的相關產品規範包括《雙創專項債務融資工具資訊披露表-MC.9表》。雙創債發行主體應為具備良好盈利能力及償債能力的實體產業運營主體,國有資本投資運營公司,園區經營企業等向科技創新領域具有股權投資需求的企業。
一、募集資金管理
(一)資金用途1、發行人應將雙創債募集資金用於償還銀行貸款、補充營運資金、專案建設等用途,同時應將一定比例的資金以股權投資或基金出資等形式支援科技創新企業發展。發行人應綜合考慮自身財務狀況及償債能力,合理設置募集資金用於股權投資或基金出資等用途的比例,原則上不超過註冊金額的50%;2、募集資金用於股權投資的部分,僅限於投資非上市公司股權,不可用於上市公司二級市場股票投資(包括定增),且單筆股權投資金額不應超過對該企業總投資的60%;募集資金用於基金出資的部分,僅限於投資政府出資產業投資基金或按照《創業投資企業管理暫行辦法》備案的創業投資基金,且應與所投基金總規模保持合理比例,不應超過所投基金中發行人已認繳規模的60%。
(二)資金監管發行人應按照《雙創專項債務融資工具資訊披露表-MC.9表》的規定,簽署資金監管協議,設立募集資金監管帳戶,對用於股權投資或基金出資的部分實施專戶管理,並嚴格按照註冊檔中所約定的用途使用,募集資金不得擅自挪作他用。
(三)用途變更存續期內變更募集資金用途應報交易商協會備案,並應至少於變更前五個工作日披露變更公告。
二、註冊發行要求在滿足債務融資工具常規註冊發行檔要求的基礎上進一步補充:
(一)特殊要件1、主承銷商應出具關於募集資金用途支持科技創新企業的專項說明,對擬投資企業是否符合國家及地方關於科技創新相關發展規劃和政策要求發表明確意見;2、募集資金監管協議。
(二)資訊披露發行人應按照《雙創專項債務融資工具資訊披露表-MC.9表》要求,於募集說明書中披露擬投資企業基本情況及擬投資企業是否具有科技創新等相關特徵。
三、存續期資訊披露發行人除按照《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資訊披露規則》等相關自律規則披露資訊外,還應按照《雙創專項債務融資工具資訊披露表-MC.9表》要求,於每年4月30日和8月31日前披露募集資金使用情況,披露管道應為交易商協會認可的平臺,內容包括但不限於募集資金使用情況和相關投資進展情況。
第八章 住房租賃債務融資工具住房租賃債務融資工具是指非金融企業在銀行間市場發行的,募集資金專項用於符合國家有關文件要求的所開發建設、運營的租賃住房專案,約定在一定期限內還本付息的債務融資工具。住房租賃債務融資工具的相關產品規範為《住房租賃債務融資工具資訊披露表-MC.7表》。發行主體應依法經營、誠實守信、公平交易、運營規範。支持具備一級開發資質,在國內一、二線房地產市場占比較大,主體評級AA級(含)以上的房地產開發企業開展租賃住房開發建設項目;支援機構化、規模化住房租賃企業開展租賃住房經營業務。房地產開發企業、經紀機構、物業服務企業可設立子公司拓展租賃住房業務,子公司應與母公司建立相應的隔離機制,保證募集資金專項用於租賃住房運營。
一、募集資金管理
(一)資金用途按照《住房租賃債務融資工具資訊披露表-MC.7表》的要求,住房租賃債務融資工具募集資金應專項用於租賃住房項目建設或運營,租賃住房項目在當期債務融資工具存續期間不用於銷售,且符合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要求。募集資金用途應符合國家宏觀調控政策和房地產等行業政策要求。
(二)資金監管發行人應按照《住房租賃債務融資工具資訊披露表-MC.7表》的規定,指定資金監管行,設定資金監管帳戶,並簽訂資金監管協議。資金監管行應通過資金監管帳戶對募集資金的流向和使用進行有效監控管理,確保募集資金專款專用。
(三)用途變更存續期內變更募集資金用途應報交易商協會備案,並應至少於變更前五個工作日披露變更公告,變更後的用途仍應用於符合要求的住房租賃專案。
二、註冊發行要求在滿足債務融資工具常規註冊發行檔要求的基礎上進一步補充:
(一)特殊要件募集資金監管協議。
(二)資訊披露發行人應按照《住房租賃債務融資工具資訊披露表-MC.7表》要求,於募集說明書中披露住房租賃業務的特有風險、募集資金用途情況及合法合規性情況、募集資金帳戶監管安排、住房租賃業務情況及合法合規性情況等。
三、存續期資訊披露應按照《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資訊披露規則》等相關自律規則進行存續期資訊披露。
第九章 疫情防控債疫情防控債是指非金融企業在銀行間市場發行的,募集資金用於疫情防控領域的債務融資工具。疫情防控債相關業務問答及通知包括《疫情防控債十問十答》《關於加強疫情防控債募集資金用途管理相關工作的通知》《關於建立疫情防控債專項檔案管理的通知》《關於提示進一步加強疫情防控債募集資金使用管理的函》(中市協函〔2020〕283號)等。
一、募集資金管理(一)資金用途試點期間,募集資金用於疫情防控領域的企業,資金用途應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及政策要求,應在募集說明書中披露疫情防控相關內容,用於疫情防控的金額占當期發行金額不低於10%(創新產品可酌情調整)。具體包括以下情形:1、經營醫療設備、醫療用品、藥品疫苗、消毒製劑生產銷售或其他防疫相關業務的企業募集資金用於衛生防疫、醫藥產品製造及採購、科研攻關等;2、募集資金用於防疫相關基礎設施建設、交通物流運輸、公用事業服務、重點醫療物資採購、生活必需品支援、醫療設備採購等;3、如涉及其他相關防疫領域的專案,企業可根據實際情況披露相關性。
(二)資金監管主承銷商應做好相關債券的動態監測工作,及時跟蹤發行人對其募集資金的使用情況,督促發行人將募集資金切實用於疫情防控領域,做好募集資金專款專用,嚴禁擅自挪作他用。
(三)用途變更添加“(疫情防控債)”標識的債務融資工具發行後,用於疫情防控用途的募集資金不得變更用途;如確需變更的,變更後的用途應確保繼續用於疫情防控領域。存續期內變更募集資金用途應報交易商協會備案,並應至少於變更前五個工作日披露變更公告。
二、註冊發行要求
(一)標識添加要求對於募集資金用於疫情防控相關領域的金額占當期發行金額不低於10%的債務融資工具均可添加“(疫情防控債)”標識。若募集資金全部用於疫情防控相關領域,則可添加“(疫情防控專項債)”標識。其中,如以資產支援票據為產品載體,除募集資金全額或部分用於疫情防控領域外,還支援基礎資產或底層資產涉及防疫相關領域,或上述資產對應的債務人/融資人為參與疫情防控企業的專案添加上述標識。為便於工作開展,目前統一在債務融資工具發行階段添加“(疫情防控債)”或“(疫情防控專項債)”標識。符合標識添加要求的,可在債券全稱結尾增加“(疫情防控債)”標識,並向登記託管機構申請特殊債項簡稱。
(二)資訊披露發行人應嚴格按照債務融資工具基本的資訊披露要求進行充分披露,包括資金使用主體和金額。同時還需披露募集資金或基礎資產用於疫情防控的具體情況。
三、存續期資訊披露試點期間,除按照《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資訊披露規則》等相關自律規則披露資訊外,發行人應按照《關於加強疫情防控債募集資金用途管理相關工作的通知》要求,在存續期年度報告中就募集資金用於疫情防控的基本情況進行充分披露,包括但不限於募集資金總金額、已使用金額、已使用資金的用途、用途是否已變更等內容。為提升資金使用的公開性,鼓勵各相關發行主體在相關債券發行後,參照《關於提示進一步加強疫情防控債募集資金使用管理的函》提供的附件格式按季度披露募集資金使用情況,直至募集資金全部使用完畢。協會將不定期對疫情防控債募集資金使用披露情況進行抽查。
第十章 城市更新債務融資工具城市更新債務融資工具是指非金融企業在銀行間市場發行的,募集資金專項用於城市更新項目建設或償還城市更新項目相關有息債務等用途,約定在一定期限內還本付息的債務融資工具。城市更新債務融資工具的相關產品規範為《債務融資工具註冊發行業務問答(第11期)|募集資金專項用於城市更新項目的債務融資工具》。試點期間,城市更新債務融資工具發行主體應依法經營、誠實守信、公平交易、運營規範。專案實施主體應取得專案所在地的城市更新有關政策文件規定的批復文件。特別地,城市基礎設施建設企業、房地產企業註冊發行城市更新債務融資工具應符合國家宏觀調控和產業政策要求。
一、募集資金管理試點期間,城市更新債務融資工具的募集資金應滿足相應用途和資金監管要求:
(一)資金用途城市更新債務融資工具募集資金應專項用於城市更新專案建設或償還因城市更新項目產生的有息債務等用途。募投專案應取得專案所在地的城市更新有關政策檔規定的批復文件。募集資金用途應符合國家宏觀調控政策和基礎設施建設、房地產等行業政策要求。
(二)資金監管按照《債務融資工具註冊發行業務問答(第11期)|募集資金專項用於城市更新專案的債務融資工具》的要求,城市更新債務融資工具募集資金應採用專戶資金監管模式,並附相應的資金監管協議,確保專款專用。(三)用途變更存續期變更募集資金用途的,變更後的用途仍應用於符合要求的城市更新專案。發行人應補充提供募投項目和項目實施主體有關認定或證明材料,主承銷商、律師事務所按照要求進行盡職調查並出具意見,報交易商協會備案,並應至少於變更前5個工作日通過協會認可的途徑披露變更公告等資訊。
二、註冊發行要求試點期間,在滿足債務融資工具常規註冊發行檔要求的基礎上進一步補充:
(一)特殊要件1、發行人應提供募投項目、實施主體取得專案所在地的城市更新有關政策檔規定的批復檔及募集資金監管協定,並將電子版上傳孔雀開屏系統;2、主承銷商和律師事務所應就募投專案和實施主體是否取得專案所在地的城市更新有關政策文件規定的批復文件、是否符合城市更新有關政策文件要求等合法合規性情況出具意見。
(二)資訊披露發行人應於募集說明書中披露城市更新業務的特有風險、募集資金用途情況及合法合規性情況、專戶監管安排等。
三、存續期資訊披露試點期間,應按照《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資訊披露規則》等相關自律規則進行存續期資訊披露。
第十一章 權益出資型票據權益出資型票據是指非金融企業在銀行間市場發行的,募集資金用於各類權益投資的債務融資工具。權益出資型票據的相關產品規範包括《權益出資型票據資訊披露表-MC.11表》。權益投資包括獲得控制型、增強控制型、共同控制型、參股型股權投資及基金出資等相關投資類型。
一、募集資金管理
(一)資金用途1、募集資金用途應符合國家產業政策、行業准入、反壟斷、國有資產轉讓政策、其他相關法律法規及協會相關自律規則。除國家重大戰略之外,募集資金用於權益出資的金額不得超過發行人本次擬出資總額的60%;2、募集資金用於股權投資的部分,僅限於投資實體經營企業,不用於上市公司二級市場股票投資(參與上市公司定向增發、協定轉讓等股權交易除外);募集資金用於基金出資的部分,僅限於投資政府出資產業投資基金或按照《創業投資企業管理暫行辦法》備案的創業投資基金。
(二)資金監管發行人應按照《權益出資型票據資訊披露表-MC.11表》的規定,簽署資金監管協議,設立募集資金監管帳戶,對權益投資的資金實施專戶管理,並嚴格按照發行檔中所約定的用途使用,募集資金不得擅自挪作他用。
(三)用途變更發行檔約定募集資金涉及權益投資的,存續期可以變更該領域用途,但變更後該領域用途涉及金額不得超過發行檔約定的該領域用途金額。發行檔約定募集資金不涉及權益投資的,不得在存續期變更為權益投資。存續期內變更募集資金用途應報交易商協會備案,並應至少於變更前五個工作日披露變更公告。
二、註冊發行要求在滿足債務融資工具常規註冊發行檔要求的基礎上進一步補充:
(一)特殊要件1、主承銷商關於募集資金用於權益投資的盡職調查報告;2、募集資金專項帳戶監管協議。
(二)資訊披露發行人應於募集說明書中披露權益投資基本情況及募集資金監管帳戶資訊等。
(三)法律意見書律師對募集資金用途涉及權益投資是否符合法律法規及國家政策要求發表專業意見。
三、存續期資訊披露除按照《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資訊披露規則》等相關自律規則披露資訊外,還應按照《權益出資型票據資訊披露表-MC.11表》要求,於每年4月30日和8月31日前披露募集資金用款情況,披露管道應為交易商協會認可的平臺,內容包括但不限於募集資金使用情況和相關投資進展情況。
第十二章 鄉村振興票據
鄉村振興票據是指非金融企業在銀行間市場發行的,募集資金用於鄉村振興的債務融資工具。鄉村振興票據的相關產品規範包括《債務融資工具註冊發行業務問答(第8期)|鄉村振興票據》。鄉村振興票據註冊發行主體應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及政策要求,具有明確的鄉村振興資金需求,同時滿足債務融資工具註冊發行資訊披露要求。
一、募集資金管理試點期間,鄉村振興票據的募集資金應滿足相應用途和資金監管要求:
(一)資金用途1、鄉村振興票據募集資金投向應符合中國人民銀行金融服務鄉村振興要求,用於支持“三農”發展,投向鄉村振興項目應堅持商業可持續原則,具有市場化的投資收益機制,支持的專案類型包括農民就業增收、農業現代化、鄉村建設等與鄉村振興有關的項目;2、企業註冊發行鄉村振興票據,當期債項募集資金中擬用於鄉村振興用途占比應不低於30%,可用于鄉村振興項目建設、償還鄉村振興項目借款、補充鄉村振興專案營運資金;其餘部分可用于企業其他正常生產經營活動;3、為做好鄉村振興票據與扶貧票據相關政策有效銜接,“脫貧後5年過渡期”相關專案,募集資金可以按照原扶貧票據支援政策進行匡算。
(二)資金監管發行人應指定資金監管行,設定資金監管帳戶,並簽訂資金監管協議。資金監管行應通過資金監管帳戶對募集資金的流向和使用進行有效監控管理,確保募集資金專款專用。
(三)用途變更根據《債務融資工具註冊發行業務問答(第8期)|鄉村振興票據》,鄉村振興票據發行後,存續期不允許變更為常規用途,如變更為其他鄉村振興用途,變更後用途仍應符合鄉村振興票據認定要求。企業和主承銷商應出具用途變更說明,同時主承銷商應出具專項盡職調查報告。存續期內變更募集資金用途應報交易商協會備案,並應至少於變更前五個工作日通過協會認可的途徑披露變更公告等資訊。
二、註冊發行要求試點期間,在滿足債務融資工具常規註冊發行檔要求的基礎上進一步補充:
(一)特殊要件1、主承銷商應對鄉村振興部分的募集資金用途進行專項盡職調查,盡職調查內容包括但不限於募集資金符合鄉村振興要求的相關依據、預期的鄉村振興效果和鄉村振興計畫、中央及地方政策支援情況、鄉村振興專案的投資收益模式、募集資金監管帳戶資訊、後續資訊披露安排等,並出具盡職調查報告;2、募集資金監管協議。
(二)資訊披露發行人應在募集說明書中明確披露鄉村振興專案相關資訊,包括但不限於募集資金符合鄉村振興要求的相關依據、預期的鄉村振興效果和鄉村振興計畫、中央及地方政策支援情況、鄉村振興專案的投資收益模式、募集資金監管帳戶資訊、後續資訊披露安排等。
三、存續期資訊披露試點期間,除按照《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資訊披露規則》等相關自律規則披露資訊外,還應於每年4月30日前披露上一年度募集資金使用和鄉村振興專案進展情況;每年8月31日前披露本年度上半年募集資金使用和鄉村振興專案進展情況。
第十三章 革命老區振興發展債務融資工具革命老區振興發展債務融資工具是指募集資金用於革命老區振興發展相關的經營性項目的債務融資工具。革命老區振興發展債務融資工具的相關產品規範包括《NAFMII市場創新自律問答(第五期)——革命老區振興發展債務融資工具》。
一、募集資金管理(一)資金用途革命老區振興發展債務融資工具應同時滿足下述要求:1、支援區域相關要求募集資金應用於革命老區區劃範圍內的建設發展,對發行人註冊地無區域要求。重點支持《國務院關於新時代支持革命老區振興發展的意見》明確的12個革命老區,其他各省、直轄市相關檔明確認定的革命老區縣、市參照執行。革命老區的具體區劃範圍應有相關檔進行佐證,如國家發改委批復的革命老區振興發展規劃等。2、支援領域相關要求募集資金應投向符合條件的革命老區振興發展領域,用於具有市場化收益的經營性項目,項目運作應符合國家法律法規規定,合規性檔齊全。重點支持《國務院關於新時代支持革命老區振興發展的意見》明確的振興領域,募集資金應用于革命老區振興發展相關經營性項目的建設、借款置換等用途。募集資金應同時符合地方政府債務及隱性債務管理、產業政策等相關要求。重點支持領域包括:
(二)資金監管按照《NAFMII市場創新自律問答(第五期)——革命老區振興發展債務融資工具》的規定,對於用於革命老區振興發展的部分,應設立募集資金監管帳戶,由發行人與資金監管機構簽訂募集資金監管協定,由資金監管機構對該部分募集資金的到賬、存儲和劃付實施管理,確保募集資金專款專用。
(三)用途變更1、發行前用途變更註冊時已包含革命老區振興發展用途的,可變更為其他符合要求的革命老區振興發展用途,應更新募集說明書、法律意見書及主承銷商專項盡職調查報告。常規項目變更為革命老區振興發展用途的,發行人(含TDFI及DFI企業)應提交發行前變更流程,補充披露相關資訊,由主承銷商出具專項盡職調查報告,並在法律意見書中發表明確意見。2、存續期用途變更存續期內變更募集資金用途應報交易商協會備案。若變更為其他符合要求的革命老區振興發展用途,應由發行人和主承銷商出具用途變更說明,更新主承銷商專項盡職調查報告、法律意見書等,並應至少於變更前五個工作日披露變更公告等資訊。原則上不建議存續期變更為常規用途,若確需變更的,應報交易商協會備案,並及時向投資人披露有關資訊。若變更後革命老區振興發展用途不足發行金額的30%,應按照《銀行間債券市場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持有人會議規程》規定的程式召開持有人會議,並經持有人會議審議通過。
二、註冊發行要求在滿足債務融資工具常規註冊發行檔要求的基礎上進一步補充:
(一)特殊要件1、主承銷商對涉及革命老區區劃範圍、專案所屬支持領域、專案合法合規性、市場化收益情況、預期振興效果等開展盡職調查,並出具專項盡職調查報告;2、募集資金監管協議。
(二)資訊披露發行人應於募集說明書中披露:1、募集資金用於的區域認定為革命老區的依據;2、募集資金投向的領域符合《國務院關於新時代支持革命老區振興發展的意見》相關要求的依據;3、經營性專案的具體情況,包括但不限於合法合規性檔取得情況、資本金到位情況、資金缺口匡算、專案進度、投資收益模式、預期振興效果等;4、募集資金監管帳戶開立情況;5、募集資金用途章節補充承諾:發行人承諾存續期嚴格按照發行檔約定用途使用募集資金。革命老區振興發展用途原則上不變更為常規用途,若變更後革命老區振興發展用途不足發行金額30%的,應按照《銀行間債券市場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持有人會議規程》規定的程式召開持有人會議,並經持有人會議審議通過。
三、存續期資訊披露應按照《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資訊披露規則》等相關自律規則進行存續期資訊披露。
第十四章 中小非金融企業集合票據中小非金融企業集合票據(以下簡稱為“中小集合票據”)是指2個(含)以上、10個(含)以下具有法人資格的企業,在銀行間債券市場以統一產品設計、統一券種冠名、統一信用增進、統一發行註冊方式共同發行的,約定在一定期限還本付息的債務融資工具。其中,中小非金融企業是指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及政策界定為中小企業的非金融企業。中小非金融企業集合票據的相關產品規範包括《銀行間債券市場中小非金融企業集合票據業務指引》。
一、募集資金管理企業發行中小集合票據所募集的資金應用於符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及政策要求的企業生產經營活動。企業在發行檔中應明確披露具體資金用途,任一企業在中小集合票據存續期內變更募集資金用途均應經有權機構決議通過,並應提前披露。企業發行中小集合票據應遵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任一企業募集資金金額不超過2億元人民幣,單支中小集合票據註冊金額不超過10億元人民幣。
二、註冊發行要求中小集合票據的產品結構不得違背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的要求,參與主體之間的法律關係清晰,各企業的償付責任明確。企業發行中小集合票據應制定償債保障措施,並在發行檔中進行披露,包括但不限於信用增進措施、資金償付安排以及其他償債保障措施。企業應在中小集合票據發行檔中約定投資者保護機制,包括但不限於任一企業或信用增進機構主體信用評級下降或財務狀況惡化、集合票據債項評級下降以及其他可能影響投資者利益情況的應對措施。
三、存續期資訊披露應按照《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資訊披露規則》等相關自律規則進行存續期資訊披露。
第十五章 境外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境外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合法註冊成立、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非金融企業在交易商協會註冊發行的債務融資工具。境外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的相關產品規範包括《境外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業務指引(2020版)》《境外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分層分類管理細則》《境外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註冊檔表格》。
一、募集資金管理(一)資金用途境外非金融企業發行債務融資工具所募集的資金應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及監管要求使用。境外非金融企業發行債務融資工具,募集資金的帳戶開立、跨境匯撥及資訊報送等事宜,應符合中國人民銀行及國家外匯管理局的有關規定。
(二)用途報備境外非金融企業發行債務融資工具,應于每期發行文件公告前至少三個工作日,向交易商協會提交當期債務融資工具的募集資金使用計畫書。首次發行及備案發行專案無需提交募集資金使用計畫書。
(三)用途變更存續期內如需變更募集資金用途,應履行相關變更程式,並應至少於變更前五個工作日披露相關變更情況。變更後的募集資金用途應符合相關法律法規及國家政策要求。
二、註冊發行要求在滿足債務融資工具常規註冊發行檔要求的基礎上進一步補充:
(一)特殊要件1、境外法律意見書。境外非金融企業發行債務融資工具,應由企業註冊所在國家(地區)具有相關法域執業資質的律師事務所出具涉及境外事項的法律意見;2、會計師同意函(如適用)。
(二)資訊披露境外非金融企業發行債務融資工具,應按照《境外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業務指引(2020版)》《境外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分層分類管理細則》《境外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註冊檔表格》及註冊發行檔約定的披露內容、披露語言、披露頻率、披露管道開展資訊披露。
(三)主承銷商境外非金融企業發行債務融資工具應由具備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相關承銷業務資格的金融機構承銷。至少一家主承銷商須在企業註冊或主要營業國家或地區有子公司或分支機搆,或有其他必要安排,以確保其具備開展盡職調查等工作的能力。
(四)財務報告境外非金融企業發行債務融資工具,相關財務報告準則和審計要求應遵守《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境外機構債券發行管理暫行辦法》(中國人民銀行財政部公告〔2018〕第16號)相關規定。
三、存續期資訊披露應按照《境外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業務指引(2020版)》和《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資訊披露規則》等相關自律規則進行存續期資訊披露。
第十六章 高成長型企業債務融資工具高成長型企業債務融資工具(以下簡稱為“高成長債”)是指市場競爭優勢突出、具有良好發展前景的成長創新型企業在銀行間市場發行的債務融資工具。試點期間,高成長債項下目前設有科技創新主題,發行人應具備較強的科技創新能力,擁有核心技術,並滿足以下兩種情形之一:(一)發行人本部具有專精特新“小巨人”、製造業單項冠軍、國家企業技術中心、技術創新示範企業、高新技術企業等科技創新稱號之一;(二)發行人本部不具備上述科技創新稱號,但子公司具有上述科技創新稱號之一。此外,發行人本部或其子公司不具備上述科技創新稱號,但具有智慧製造示範工廠或優秀場景稱號,且將不低於30%的募集資金用於本部或其子公司相應的典型場景,可發行高成長債。
一、募集資金管理試點期間,科技創新主題高成長債的募集資金應滿足相應用途和資金監管要求:
(一)資金用途1、發行人本部具備專精特新“小巨人”稱號的,募集資金應用於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及政策要求的企業生產經營活動;2、發行人子公司具備專精特新“小巨人”稱號的,應將不低於30%的募集資金用於其專精特新“小巨人”子公司的生產經營活動,其餘部分可用于發行人其他生產經營活動;3、發行人本部或其子公司具備除專精特新“小巨人”之外上述稱號的,應將不低於30%的募集資金用於本部或其子公司的科技創新專案建設、研發或穿透用於償還對應有息債務,其餘部分可用于發行人其他正常生產經營活動。
(二)資金監管發行人應指定資金監管行,設定資金監管帳戶,並簽訂資金監管協議。資金監管行應通過資金監管帳戶對募集資金的流向和使用進行有效監控管理,確保募集資金專款專用。
(三)用途變更試點期間,存續期內變更募集資金用途應報交易商協會備案,並應至少於變更前五個工作日披露變更公告。高成長債原則上不建議存續期變更為常規用途,若確需變更的,應按照《銀行間債券市場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持有人會議規程》規定的程式召開持有人會議,並經持有人會議審議通過。
二、註冊發行要求試點期間,在滿足債務融資工具常規註冊發行檔要求的基礎上進一步補充:
(一)特殊要件1、主承銷商應對發行人或其子公司是否滿足上述情形進行核查並出具專項說明,專項說明應附科技創新稱號相關證明材料;2、募集資金監管協議。
(二)資訊披露1、對於募集資金用於科技創新專案建設、研發或穿透用於償還對應有息債務的,發行人應於募集說明書中披露科技創新專案基本情況、募集資金使用計畫及募集資金帳戶監管安排(包括但不限於資金監管行和資金監管帳戶資訊、資金監管協定主要條款)等。2、募集資金用途章節補充承諾:發行人承諾存續期嚴格按照發行檔約定用途使用募集資金,原則上不變更為常規用途。在債務融資工具存續期間確需變更資金用途的,按照持有人會議相關要求和流程提交持有人會議表決,並及時向投資人披露有關資訊。
三、存續期資訊披露試點期間,除按照《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資訊披露規則》等相關自律規則披露資訊外,還應於每年4月30日前披露上一年度募集資金使用情況;每年8月31日前披露本年度上半年募集資金使用情況。
第十七章 永續票據永續票據是指非金融企業在銀行間市場發行的,不規定到期期限、發行人可贖回本金和遞延支付利息的含權債務融資工具。永續票據的相關產品規範包括《永續票據資訊披露表-MC.2表》和《註冊檔清單-Y表》。
一、募集資金管理
(一)資金用途發行人應根據實際資金需求合理匡算募集資金用途,除可用於償還債務、補充流動資金、項目建設外,在滿足合法合規、風險可控等條件下,允許可計入權益的永續票據募集資金用於專案資本金。
(二)資金監管如用於專案資本金,發行人應指定資金監管行,設定資金監管帳戶,並簽訂資金監管協議。資金監管行應通過資金監管帳戶對募集資金的流向和使用進行有效監控管理,確保募集資金專款專用。
(三)用途變更存續期內變更募集資金用途應報交易商協會備案,並應至少於變更前五個工作日披露變更公告。
二、註冊發行要求在滿足債務融資工具常規註冊發行檔要求的基礎上進一步補充:
(一)特殊要件1、會計師事務所關於永續票據會計處理的說明性文件;2、若募集資金用於補充專案資本金,提供資金監管協議。
(二)資訊披露發行人應於募集說明書封面、重要提示、風險提示、發行條款、募集資金運用、財務狀況、稅項等章節按照《永續票據資訊披露表-MC.2表》要求進行資訊披露。
三、存續期資訊披露應按照《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資訊披露規則》等相關自律規則進行存續期資訊披露。
第十八章 可轉換票據可轉換票據是指非金融企業在銀行間市場發行的,在一定期間內依據約定的條件可以轉換成股份的債務融資工具。可轉換票據具有債股結合的特點,轉股條款的設置為企業降負債、去杠杆、修復資產負債表提供了有益探索,主要特徵如下:(一)投資人在特定時點有權利按照所持面值將所持有的債權轉換為對發行人或其子公司的股權投資;(二)轉股價格依據標的公司估值確定,估值方式由發行人和投資人自行協商確定並在條款中明確;(三)轉股標誌為發行人完成增資擴股手續。可轉換票據的發行主體主要為高成長性企業,及其他有發行可轉含權票據需求的企業。
第十九章 專案收益票據專案收益票據是指非金融企業在銀行間債券市場發行的,募集資金用於項目建設且以專案產生的經營性現金流為主要償債來源的債務融資工具。專案收益票據的相關產品規範包括《銀行間債券市場非金融企業專案收益票據業務指引》《專案收益票據募集說明書資訊披露表-XM表》《專案收益票據法律意見書資訊披露表-XF表》《專案收益票據主體評級報告資訊披露表-XP.1表》《專案收益票據債項評級報告資訊披露表-XP.2表》《專案收益票據跟蹤評級報告資訊披露表-XP.4表》《專案收益評估預測報告資訊披露表-XS表》《專案收益票據定向募集說明書資訊披露表-XDM表》。按照《銀行間債券市場非金融企業專案收益票據業務指引》的規定,重點支持包括但不限於市政、交通、公用事業、教育、醫療等與城鎮化建設相關的、能產生持續穩定經營性現金流的專案以及納入財政預算支出安排且未來有穩定回款的民生工程類專案。專案收益票據發行期限可涵蓋項目建設、運營與收益整個生命週期。
一、募集資金管理
(一)資金用途1、按照《銀行間債券市場非金融企業專案收益票據業務指引》的規定,募集資金可用於支付土地款及專案資本金之外的專案建設;2、可使用不超過募集資金30%的部分用於專案運營,還可償還上述用途形成的存量有息負債。
(二)資金監管發行人應按照《銀行間債券市場非金融企業專案收益票據業務指引》的規定,指定資金監管行,設定資金監管帳戶,並簽訂資金監管協議。資金監管行應通過資金監管帳戶對募集資金的流向和使用進行有效監控管理,確保募集資金用於符合要求的專案。
(三)用途變更存續期內變更募集資金用途應報交易商協會備案,並應至少於變更前五個工作日披露變更公告,變更後的用途仍應符合《銀行間債券市場非金融企業專案收益票據業務指引》等相關要求。
二、註冊發行要求在滿足債務融資工具常規註冊發行檔要求的基礎上進一步補充:
(一)特殊要件1、專案收益預測報告;2、募集資金監管協議;3、帳戶抵質押協議(如有);4、專案資產抵質押協議及其他擔保檔(如有)。
(二)資訊披露發行人應按照《專案收益票據募集說明書資訊披露表-XM表》要求,於募集說明書中披露募投專案基本情況、交易結構設計、專案收益預測分析和壓力測試情況及募集資金帳戶監管安排(包括但不限於資金監管行和資金監管帳戶資訊、資金監管協定主要條款)等。
三、存續期資訊披露除按照《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資訊披露規則》等相關自律規則披露資訊外,還應按照《銀行間債券市場非金融企業專案收益票據業務指南》第十二條規定,定期披露專案運營情況及由資金監管行出具的存續期內現金流歸集和管理情況,同時根據《專案收益票據募集說明書資訊披露表-XM表》要求,募集資金使用項目的運營報告應至少按年定期披露,資金監管行應披露存續期內現金流歸集和管理情況。
第二十章 可持續發展掛鉤債券
可持續發展掛鉤債券是指將債券條款與發行人可持續發展目標相掛鉤的債務融資工具。掛鉤目標包括關鍵績效指標(KPI)和可持續發展績效目標(SPT),其中,關鍵績效指標(KPI)是對發行人運營有核心作用的可持續發展業績指標;可持續發展績效目標(SPT)是對關鍵績效指標的量化評估目標,並需明確達成時限。協力廠商機構對相關指標進行驗證,如果關鍵績效指標在上述時限未達到(或達到)預定的可持續發展績效目標,將觸發債券條款的調整。可持續發展掛鉤債券的相關產品規範包括《可持續發展掛鉤債券(SLB)十問十答》。可持續發展掛鉤債券通過機制設計能夠督促高碳行業低碳轉型,解決轉型過程中資金缺口問題。
一、募集資金管理
(一)資金用途可持續發展掛鉤債券募集資金用途無特殊要求。但如與綠色債務融資工具、鄉村振興票據等創新產品相結合,募集資金用途應滿足專項產品的要求,用於相應領域。
(二)用途變更存續期內變更募集資金用途應報交易商協會備案,並應至少於變更前五個工作日披露變更公告。
二、註冊發行要求在滿足債務融資工具常規註冊發行檔要求的基礎上進一步補充:
(一)特殊要件建議發行人聘請協力廠商機構開展發行前評估認證,確保可持續發展掛鉤債券在關鍵績效指標遴選、可持續發展績效目標選擇、計算方法及依據、基數計算等方面客觀公正,有助於企業整體轉型並與國家未來發展方向相契合。
(二)資訊披露1、掛鉤目標應與企業轉型或未來發展具有較強關聯性,且與“一切照常”的運營情景相比有明顯改進。具體目標設置可為企業整體可持續發展目標、選定重點區域發展目標、與企業整體業務關聯度較高或收入占30%及以上業務的發展規劃,體現發行人在可持續發展領域的整體貢獻與完成度;2、債券條款應與關鍵績效實現情況掛鉤,對發行人形成約束。發行人如達到預期目標則可以正常還本付息;如未達到目標,則根據實際情況對利率、期限、規模等進行調整;3、強化資訊披露要求,實現碳減排等環境效益資訊及時準確披露。鼓勵發行人和協力廠商機構按照“可計算、可核查、可檢驗”的原則,根據企業實際情況並結合相關監管機構公佈的測算方法及依據進行預測,明確掛鉤目標所帶來的二氧化碳減排等環境效益。
三、存續期資訊披露1、存續期內,發行人應於每年4月30日前披露可持續發展掛鉤債券專項報告,直至最後一次觸發事件的時間段結束。報告內容包括但不限於報告期內掛鉤目標的績效結果、實現可持續發展效益、掛鉤目標績效結果對債券結構所產生的影響,以及任何有助於投資人瞭解發行人相關行為的資訊;2、存續期內,協力廠商機構應於每年4月30日前出具獨立的驗證報告,且應與發行人專項報告同步披露。報告應包括但不限於該期間內掛鉤目標的驗證結果與測算依據和方法,是否會導致債券結構調整等。如測量範圍、掛鉤目標的遴選或驗證等方面發生任何重大變化,協力廠商機構應評估有關變化;3、觸發年份驗證報告應于付息日/贖回日/支付日前至少十五個工作日出具,且應不晚於4月30日。發行人應同步披露行權公告,行權操作應按照《銀行間市場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含權債券行權業務操作須知》進行操作。如觸發提前贖回條款,則應於贖回日前十五個工作日,由發行人通過交易商協會認可的網站披露《提前贖回公告》;如觸發調整票面利率條款,則應于付息日前十五個工作日,由發行人通過交易商協會認可的網站披露《債券票面利率以及幅度調整的公告》;如觸發一次性支付條款,由發行人通過交易商協會認可的網站披露《一次性支付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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