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浙江自貿區條例發佈:推進人民幣跨境使用、促進投融資結算便利化!
為了推進和保障中國(浙江)自由貿易試驗區建設,推動形成更高層次改革開放新格局,建設更高水準開放型經濟新體制,打造新時代改革開放新高地,促進高品質發展建設共同富裕示範區,浙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近日印發《中國(浙江)自由貿易試驗區條例》公告第 68號。
關於投資貿易自由便利、新型國際貿易、要素保障與監管服務方面要求如下:
投資貿易自由便利
- 自貿試驗區對外商投資實行准入前國民待遇加負面清單管理制度。
- 自貿試驗區對跨境服務貿易實行負面清單管理制度,放寬服務貿易市場准入,擴大優質服務進口,推進服務貿易自由化。
- 自貿試驗區實行國際投資、國際貿易“單一視窗”服務模式。
新型國際貿易促進
- 支援自貿試驗區發展跨境電子商務、市場採購貿易、外貿綜合服務、保稅維修、新型離岸貿易、新型易貨貿易等外貿新業態,以數字貿易為核心建設新型國際貿易中心。
- 支援銀行與跨境電子商務平臺通過系統直連模式,開展貿易真實性審核。
- 自貿試驗區應當推進服務貿易數位化轉型
- 支持自貿試驗區發展離岸貿易。銀行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為企業真實合規離岸貿易業務提供服務,按照展業原則,結合客戶信用分類和業務模式,開展交易真實性和合理性審核,提高跨境資金結算便利。
- 支持銀行參照國際慣例探索開展油氣轉口貿易跨境人民幣結算。
- 支援企業加快重點市場海外倉佈局,完善全球服務網路,建立自主運輸銷售管道。
- 支援擁有海外倉的企業拓展外貿新業務,建立完善物流體系,向供應鏈上下游延伸服務,提升海外倉增值服務功能。
- 鼓勵企業通過海外智慧物流平臺對接海外倉供應與需求資訊,提高海外倉資源的管理和利用效率。
- 自貿試驗區應當整合境內倉、海外倉和結算等全球供應鏈服務體系
要素保障與監管服務
- 支持自貿試驗區推進人民幣跨境使用、簡化經常專案外匯收支手續等方面的改革,建立與自貿試驗區相適應的本外幣合一銀行結算帳戶管理制度,實現本幣帳戶與外幣帳戶在開立、變更和撤銷等方面標準、規則和流程統一,促進跨境貿易、投資融資結算便利化。
- 自貿試驗區內符合要求的企業可以按照規定,憑跨境人民幣結算收付款說明或者收付款指令,直接辦理貨物貿易、服務貿易跨境人民幣結算以及資本專案人民幣收入在境內的合規使用。
- 符合條件的企業和個人可以按照國家規定在自貿試驗區內兌換、使用數字人民幣。支援符合條件的地區探索數位人民幣應用試點。
- 支持銀行在自貿試驗區優先開展境外貸款業務,鼓勵優先採用人民幣貸款。
- 支援自貿試驗區發展與油氣等大宗商品貿易相關的總部經濟,放寬跨國公司外匯資金集中運營管理業務准入條件。在自貿試驗區內設立的法人機構可以按照規定,開展跨國公司外匯資金集中運營管理業務和跨國企業集團跨境雙向人民幣資金池業務,享受跨境投資融資匯兌、調劑便利等政策。
- 鼓勵自貿試驗區內企業通過應收賬款融資服務平臺對應收賬款進行確認,開展應收賬款、訂單、倉單等質押融資業務。
- 鼓勵自貿試驗區內企業開展智慧財產權質押融資,通過區塊鏈技術開展存證等業務,推動資料產品確權、評估、質押和轉讓。
- 自貿試驗區應當創新針對石油行業的特殊風險分散機制,支援開展能源、化工等特殊風險保險業務,加大再保險對巨災保險、特殊風險保險的支持力度。
- 支援在自貿試驗區內設立服務石油行業、數位經濟、先進製造業的專營保險公司或者分支機搆,設立為保險業發展提供配套服務的保險經紀、保險代理、保險公估等保險專業仲介機構。
- 支持在自貿試驗區開展合格境外有限合夥人試點。
浙江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公 告 第 68號
《中國(浙江)自由貿易試驗區條例》已於2022年3月18日經浙江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五次會議修訂通過,現予公佈,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2年3月18日
中國(浙江)自由貿易試驗區條例
(2017年12月27日浙江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十六次會議通過 2022年3月18日浙江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五次會議修訂)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管理體制
第三章 投資貿易自由便利
第四章 大宗商品資源配置
第五章 新型國際貿易促進
第六章 國際航運與物流樞紐建設
第七章 數字經濟發展示範與先進製造業集聚
第八章 要素保障與監管服務
第九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推進和保障中國(浙江)自由貿易試驗區建設,推動形成更高層次改革開放新格局,建設更高水準開放型經濟新體制,打造新時代改革開放新高地,促進高品質發展建設共同富裕示範區,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批准的《中國(浙江)自由貿易試驗區總體方案》《中國(浙江)自由貿易試驗區擴展區域方案》等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經國務院批准設立的中國(浙江)自由貿易試驗區(以下簡稱自貿試驗區),包括舟山片區、寧波片區、杭州片區和金義片區。
第三條 推進自貿試驗區建設以油品和天然氣(以下簡稱油氣)為核心的大宗商品資源配置基地、新型國際貿易中心、國際航運和物流樞紐、數字經濟發展示範區和先進製造業集聚區,探索建設中國特色自由貿易港。
第四條 自貿試驗區應當以數位化改革為引領,加強數位經濟領域國際規則、標準制定,推動傳統產業數位化轉型,發展數位產業、數位貿易、數位物流、數位金融,按照整體智治理念創新數位化監管服務模式,建設數位自貿區。
第五條 自貿試驗區各片區應當根據國家確定的功能定位,堅持首創性和差別化發展,突出自身特色,加強聯動協同,實現優勢互補、相互促進。
舟山片區打造以油氣為核心的大宗商品全球資源配置基地,建設具有國際影響力的國際油氣交易中心、國際海事服務基地、國際石化基地、國際油氣儲運基地和大宗商品跨境貿易人民幣國際化示範區。
寧波片區打造具有國際影響力的油氣資源配置中心、國際供應鏈創新中心、全球新材料科創中心、智慧製造高品質發展示範區,建設連結內外、多式聯運、輻射力強、成鏈集群的國際航運樞紐。
杭州片區打造全國領先的新一代人工智慧創新發展試驗區、國家金融科技創新發展試驗區和全球一流的跨境電商示範中心,建設數字經濟高品質發展示範區。
金義片區打造世界“小商品之都”,建設國際小商品自由貿易中心、數字貿易創新中心、內陸國際物流樞紐港、製造創新示範地和“一帶一路”開放合作重要平臺。
第六條 健全自貿試驗區聯動創新機制,推進自貿試驗區與省人民政府確定的聯動創新區政策聯動、功能互補、優勢疊加,引領全省高品質發展,形成省域全面開放新格局。
支援自貿試驗區加強對外交流與合作,參與“一帶一路”建設,融入長江經濟帶發展和長江三角洲區域一體化發展等國家戰略,依託中國—中東歐國家經貿合作示範區,增強對區域經濟發展的輻射帶動作用。
第七條 鼓勵和支持自貿試驗區就法律、法規未禁止的事項先行先試,對標國際國內先進經驗和規則,探索改革創新。
改革創新出現失誤,但是符合國家和省確定的改革方向,決策程式符合法律、法規規定,且勤勉盡責、未牟取私利,主動挽回損失、消除不良影響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結果發生的,對有關單位和個人不作負面評價,免除相關責任。
第二章 管理體制
第八條 自貿試驗區推進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改革,建立精簡高效、權責明晰的行政管理體制。
探索在自貿試驗區設立專業機構或者委託社會組織承接專業性、技術性以及社會參與性較強的公共管理和服務職能。
第九條 省自貿試驗區議事協調機構負責統籌協調自貿試驗區建設發展工作,研究自貿試驗區改革發展的重大事項。
省商務主管部門承擔自貿試驗區議事協調機構日常工作,協調推進自貿試驗區改革試點任務,組織實施自貿試驗區創新經驗和成果複製推廣,建立和完善資訊發佈、專案推進、評估推廣工作機制,履行省人民政府賦予的其他職責。
第十條 自貿試驗區各片區管理機構(以下簡稱片區管理機構)負責自貿試驗區本片區建設、管理等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一)負責落實國家和省有關自貿試驗區的各項政策措施,制定行政管理制度;
(二)組織實施片區各項發展規劃,協調推進改革試點任務和重大投資專案建設;
(三)統籌協調片區內投資貿易、金融服務、招商引資、開發建設、人力資源、統計等有關工作,完善事中事後監管體系;
(四)協調海關、海事、邊防檢查、海警、金融監管、稅務、郵政管理等部門在片區的相關工作;
(五)依法履行智慧財產權保護、生態環境保護、安全生產等有關職責;
(六)統籌發佈片區各項公共資訊,開展對外聯絡和交流;
(七)履行省、片區所在地設區的市人民政府賦予的其他職責。
片區所在地設區的市應當建立自貿試驗區議事協調機制,統籌協調片區建設發展工作。
第十一條 省、片區所在地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根據自貿試驗區建設的實際需要,依法向片區管理機構授予相關的省級、市級管理許可權。
省、片區所在地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根據自貿試驗區建設的實際需要,將其管理許可權委託片區管理機構或者相關管理部門行使,但法律、行政法規明確規定不能委託行使的除外。
片區管理機構可以根據自貿試驗區建設的實際需要,提出授權或者委託事項清單,依照法定程式報有權機關批准後向社會公佈。
第十二條 海關、海事、邊防檢查、海警、金融監管、稅務、郵政管理等部門駐自貿試驗區的工作機構,依法履行相關行政管理職責,落實有關自貿試驗區的政策措施,支持自貿試驗區改革創新工作。
省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支持自貿試驗區落實改革試點任務,優先在自貿試驗區實施重大改革舉措、佈局重大創新平臺,在規劃、資金、土地、能源利用等方面給予支持。
片區所在地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片區發展所需的資金、土地、人才等保障,推動自貿試驗區改革創新。
片區管理機構應當建立健全與駐自貿試驗區工作機構、有關部門的溝通協調機制。
第十三條 省、片區所在地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應當定期對自貿試驗區建設發展情況進行評估,總結改革創新經驗並及時推廣。
第十四條 自貿試驗區建立行政諮詢機制,發揮智庫作用,為其在制定發展規劃、重大專案引進、重要改革措施實施等方面提供決策諮詢。
第三章 投資貿易自由便利
第十五條 自貿試驗區對外商投資實行准入前國民待遇加負面清單管理制度。外商投資負面清單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負面清單以外的領域,按照內外資一致、競爭中性的原則,建立相適應的事中事後監管制度。
外商投資專案需要辦理核准、備案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自貿試驗區應當建立健全外商投資企業投訴工作機制,及時處理外商投資企業或者其投資者反映的問題,協調完善相關政策措施。
第十六條 自貿試驗區對跨境服務貿易實行負面清單管理制度,放寬服務貿易市場准入,擴大優質服務進口,推進服務貿易自由化。跨境服務貿易負面清單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 自貿試驗區實行市場主體便利化登記制度,通過全程電子化登記方式,按照規定實行企業名稱自主申報制、企業住所(經營場所)申報承諾制。
自貿試驗區實行市場主體便利化退出制度,對符合條件的市場主體實行簡易登出程式。
第十八條 自貿試驗區對涉企經營許可事項實行告知承諾制。實行告知承諾制的行政許可事項的具體範圍和程式,由片區所在地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確定、公佈。
行政許可部門應當將法定許可條件、違反承諾後果一次性書面告知申請人。對符合規定可以在行政許可決定後補交的申請材料,實行容缺辦理、限期補交;申請人書面承諾按照規定期限補交容缺的申請材料的,應當當場作出行政許可決定。
第十九條 自貿試驗區實行國際投資、國際貿易“單一視窗”服務模式。省商務、口岸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建立綜合管理服務平臺,提供資訊對接、政策推送等服務,實現海關、海事、邊防檢查、稅務、外匯、郵政管理等部門之間資訊互換、資料共用、監管互認、執法互助。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可以通過綜合管理服務平臺一次性遞交監管部門需要的標準化電子資訊,監管部門應當通過平臺即時顯示處理狀態,並及時回饋處理結果。
第二十條 自貿試驗區海關特殊監管區域與境外之間的管理為一線管理,自貿試驗區海關特殊監管區域與境內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外之間的管理為二線管理,按照一線放開、二線安全高效管住、區內流轉自由的原則,建立與國際貿易業務發展需求相適應的監管模式。
第二十一條 自貿試驗區海關特殊監管區域按照國家規定實施進口貨物入區保稅制度。對境內入區的不涉及出口關稅、不涉及貿易管制、不要求退稅且不納入海關統計的貨物、物品,實施便捷進出區模式。
自貿試驗區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實施倉儲貨物按狀態分類監管制度,區內保稅存儲貨物不設存儲期限。
註冊在自貿試驗區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內的融資租賃企業,進出口飛機、船舶和海洋工程結構物等大型設備涉及跨關區的,在執行現行稅收政策的前提下,根據物流實際需要,實行海關異地委託監管。
第二十二條 境外進入自貿試驗區的貨物,應當接受入境檢疫;除進口再生原料、危險化學品及其包裝、散裝商品等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實施檢驗的貨物外,進入自貿試驗區海關特殊監管區域的其他貨物免予檢驗。進出自貿試驗區的保稅展示商品免予檢驗。
第四章 大宗商品資源配置
第二十三條 自貿試驗區按照國家戰略佈局,合理規劃油氣儲運、保稅燃料加注、石化產業、礦石中轉、糧食中轉加工等區域佈局,加強岸線、海域等資源要素保障,完善港口、碼頭、管網、儲罐、堆場、航道、錨地、地下油庫等基礎設施,推動油氣全產業鏈投資便利化和貿易自由化。
自貿試驗區應當貫徹綠色、低碳發展戰略,通過科技創新與產業提升,推動油氣全產業鏈向綠色、低碳轉型,實現高品質發展。
第二十四條 從事國際航行船舶保稅燃料油供應的企業,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取得國際航行船舶保稅燃料油供應資格。
取得國際航行船舶保稅燃料油供應資格的企業,其單艘供油船舶在一個作業航次內可以對多艘受油船舶供應保稅燃料油;同一公用型保稅倉庫可以同時存儲多家供油企業的保稅燃料油,供油企業可以利用公用型保稅倉庫開展保稅燃料油供應業務,開展保稅燃料油跨關區、跨港區直供業務。
支持自貿試驗區按照國際通行船用液化天然氣供受規則,開展國際航行船舶液化天然氣加注業務。
第二十五條 自貿試驗區以原油、成品油、液化天然氣為重點,利用全球資源,佈局形成大型油氣儲運基地。
自貿試驗區應當完善以原油為主要品種的油氣儲備體系,開展原油、汽油、柴油、航空煤油、液化天然氣等儲備,建立國家儲備、企業儲備相結合的儲存體系和運作模式,健全油氣儲存應急調峰機制和國家儲備輪換機制。
第二十六條 自貿試驗區應當按照國際標準建設油氣接卸泊位、儲運罐區、輸油管道等設施,開展油氣儲備國際合作,與國際供應商共建油氣儲存基地,形成國際油氣保稅交割體系。
自貿試驗區內的油氣倉儲設施建設項目符合國土空間規劃的,可以利用建設用地地下空間建設。
支持自貿試驗區開展鐵礦石、銅精礦等礦石儲備,依託國家儲備,推動礦石貿易。
第二十七條 支援自貿試驗區建立政府儲備和企業儲備相結合的糧食儲備體系,增強糧食安全保障能力。
支持自貿試驗區創新糧食進口檢疫審批制度,對符合規定的非關稅配額糧食可以以港口存放方式辦理檢驗檢疫審批,進口後再確定加工場所。
第二十八條 自貿試驗區應當優化原油精煉、油品加工、精細化工產業佈局,完善石化產業上下游一體化產業鏈,按照規定擴大油氣加工領域投資開放。
鼓勵和支援國內外投資者以資源、資金、技術等形式參與石化基地的建設和經營。
第二十九條 自貿試驗區依託依法設立的大宗商品交易場所,開展油氣、礦石、煤炭、金屬、化工品、糧食等大宗商品現貨交易,發展大宗商品交割、倉儲、保稅業務。
鼓勵在自貿試驗區內的大宗商品交易場所開展場外交易,推進產能預售、訂單交易等交易模式創新,建設符合國際慣例的大宗商品場外交易市場。
鼓勵境內外金融機構、金融技術企業、金融資訊服務企業在自貿試驗區內參與大宗商品交易市場建設。
第五章 新型國際貿易促進
第三十條 省、片區所在地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應當制定政策,支持自貿試驗區發展跨境電子商務、市場採購貿易、外貿綜合服務、保稅維修、新型離岸貿易、新型易貨貿易等外貿新業態,以數字貿易為核心建設新型國際貿易中心。
第三十一條 自貿試驗區應當建立適應跨境電子商務貿易特點的海關、稅務、外匯、郵政等管理制度,推動跨境電子商務創新發展。
支援銀行與跨境電子商務平臺通過系統直連模式,開展貿易真實性審核。銀行在滿足交易資訊採集、真實性審核的條件下,可以按照規定憑藉交易資訊為市場主體提供經常專案下跨境人民幣結算服務。
支援自貿試驗區建立完善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退貨處理機制,開展全球庫存同倉存儲、自由調配,實現內外貿貨物、退換貨商品一倉調配。
第三十二條 自貿試驗區應當推進服務貿易數位化轉型,促進旅遊、文化、運輸等服務業和跨境電子商務融合,整合移動支付、關稅、外匯等服務,建設數位服務貿易綜合平臺,支援企業開展以數位內容為載體的服務貿易和數位技術貿易,推動數位服務貿易發展。
第三十三條 自貿試驗區應當完善市場採購貿易機制,健全多種貿易拼箱貨物運輸單證簽發、流轉制度,規範組貨人管理,並建立相應的監管措施。
第三十四條 自貿試驗區應當制定支援外貿綜合服務發展的政策措施,創新出口退稅監管方式,建立完善外貿綜合服務績效評價指標體系,引導外貿綜合服務企業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地方標準開展經營業務。
第三十五條 支援自貿試驗區內企業按照綜合保稅區維修產品目錄和國家規定開展保稅維修業務。
省商務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制定保稅維修業務扶持政策,報省人民政府同意後實施。
第三十六條 支持自貿試驗區發展離岸貿易。銀行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為企業真實合規離岸貿易業務提供服務,按照展業原則,結合客戶信用分類和業務模式,開展交易真實性和合理性審核,提高跨境資金結算便利。
支持銀行參照國際慣例探索開展油氣轉口貿易跨境人民幣結算。
第三十七條 支援企業加快重點市場海外倉佈局,完善全球服務網路,建立自主運輸銷售管道。
支援擁有海外倉的企業拓展外貿新業務,建立完善物流體系,向供應鏈上下游延伸服務,提升海外倉增值服務功能。
鼓勵企業通過海外智慧物流平臺對接海外倉供應與需求資訊,提高海外倉資源的管理和利用效率。
第三十八條 自貿試驗區應當整合境內倉、海外倉和結算等全球供應鏈服務體系,建設易貨貿易服務平臺,支援企業開展日用消費品、農產品、大宗商品之間的國際易貨貿易。
第六章 國際航運與物流樞紐建設
第三十九條 支援自貿試驗區建立高度開放的國際運輸管理體系,形成具有國際競爭力的航運發展運作模式,建設全球智慧物流樞紐。
自貿試驗區應當加強與口岸監管部門的協作配合,建立海港、陸港、空港、資訊港“四港”聯動的資訊物流平臺,推動數位口岸資訊互通互融,實現港航、物流等企業與口岸監管部門之間資料聯通、即時共用。
第四十條 支持自貿試驗區與“一帶一路”相關國家和地區建立航運物流合作機制,在通關、檢驗檢疫、認證認可、標準計量等方面開展合作與交流,優化航運物流發展環境,保障貿易供應鏈安全。
第四十一條 支持自貿試驗區開展國際中轉、集拼、分撥業務,設立國際轉口集拼中轉業務倉庫,建設國際中轉集拼中心。
中資非五星旗國際航行船舶可以以寧波舟山港為中轉,開展外貿集裝箱沿海捎帶業務。
符合條件的出口企業對其自寧波舟山港離境的集裝箱貨物,可以按照國家規定在啟運港口岸出發時申請出口退稅。
自貿試驗區可以設立海事特別服務區,對途經的國際航行船舶通航、作業簡化相關手續,加強事中事後監管。
第四十二條 支援寧波舟山港推進航道和錨地資源一體化利用、拖輪服務和引航管理一體化服務、口岸一體化監管。
支援寧波舟山港口型、金華生產服務型、義烏商貿服務型國家物流樞紐建設,發展海陸聯運,提升江海聯運中轉、分撥、配送等服務功能。
支持寧波舟山港與義烏港雙港口一體化聯動發展,建立多式聯運轉場機制,促進海港功能和口岸功能向義烏港、華東國際聯運港等延伸。
第四十三條 自貿試驗區應當加快推進集裝箱智慧化作業建設,拓展船舶代理、貨物代理、船舶交易等航運服務功能,提升現代航運服務能力。
自貿試驗區應當加快拓展國際航運服務,集聚船舶管理、航運交易、航運資訊、航運保險、航運仲裁、海損理算、郵輪遊艇旅遊等國際航運現代服務產業,提升國際航運服務功能。
第四十四條 自貿試驗區推進“義新歐”中歐班列市場化、國際化、專業化經營,構建複合型多式聯運通道,制定並推行標準化多式聯運運單等單證,發展與“一帶一路”相關國家和地區間的國際中轉業務。
第四十五條 支持自貿試驗區與杭州、寧波臨空經濟示範區協同發展,支持開闢“一帶一路”相關國家和地區國際航線,推動簡化國際航線的經營許可審批程式;支持杭州蕭山國際機場、寧波櫟社國際機場擴大航權安排,開展航空貨郵國際中轉業務。
第四十六條 自貿試驗區推進全球快遞智慧骨幹網路和快遞智控服務平臺建設。支援快遞物流企業在《區域全面經濟夥伴關係協定》確定的區域市場和中亞、歐洲、北美等重點地區組建境外分撥體系,開展快遞物流服務。
註冊在自貿試驗區內的快遞物流企業符合規定條件的,經省郵政管理機構批准,可以從事國際快遞業務經營。
第七章 數字經濟發展示範與先進製造業集聚
第四十七條 自貿試驗區推進數字經濟創新發展,全面拓展數字產業化、產業數位化、數位生活新服務,打造全要素、全產業鏈、全價值鏈連接的數字經濟發展示範區。
第四十八條 自貿試驗區應當根據片區特色和實際,優化新型數字基礎設施佈局,推進物聯網、工業互聯網、新一代移動通信網、資料中心等建設,加快交通、物流、能源、市政等傳統基礎設施的數位化改造,促進傳統基礎設施和新型數字基礎設施融合發展。
第四十九條 支持自貿試驗區與杭州城西科技創新大走廊、寧波甬江科技創新大走廊、浙中科技創新大走廊等開展協作,推動數位產業聯動發展。
第五十條 支援自貿試驗區發展新一代資訊技術、生命健康、新材料、智慧製造裝備等高端產業,推進先進製造業集聚、產業鏈協同、供應鏈高效。
第五十一條 自貿試驗區應當通過規劃引導、政策支持、市場主體培育等方式,加快建設新一代資訊技術產業集群,發展高端軟體、數位安防、積體電路、網路通信、智慧計算等產業。
第五十二條 自貿試驗區應當建設生物醫藥公共技術服務平臺和開放性專業實驗室,為生物醫藥相關技術研究提供服務和技術支撐。支持區內醫藥企業與國內外醫藥科研機構開展合作,推進藥物研發產業化,促進生命健康產業創新發展。
自貿試驗區優化生物醫藥全球協同研發的試驗用特殊物品檢疫查驗流程,提高通關效率。
第五十三條 自貿試驗區應當建立完善關鍵零部件國際國內雙回路供應政策體系,推動先進材料產業創新中心建設,通過引進國內外頂尖孵化器、加速器企業等方式,構建科技資本、技術交易、離岸外包相結合的新型產業模式,推動新材料產業集群建設。
第五十四條 自貿試驗區應當推動智慧製造技術創新應用,支援區內企業拓寬人工智慧應用場景,通過網路協同製造、數位化車間、智慧工廠等方式,促進製造業融合化、集群化、生態化發展。
第五十五條 自貿試驗區應當制定政策,促進區內企業開展協同研發,加大產業共性基礎技術研發投入,組織建設共性技術服務平臺和開放性專業實驗室,推動生物技術、新材料、智慧製造等領域的核心技術攻關。
支援國內外知名高校、科研機構和高新技術企業在自貿試驗區內設立研發機構,建立離岸研發、就地轉化的產學研合作機制,推動科研成果轉化和製造業優化升級。
第八章 要素保障與監管服務
第五十六條 自貿試驗區應當採取措施,支持銀行、保險公司、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等各類金融機構入駐,按照國家規定取消外資銀行、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等金融機構業務範圍限制。
鼓勵金融機構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在自貿試驗區開展金融產品、業務、服務和風險管理等方面創新。
第五十七條 支持自貿試驗區推進人民幣跨境使用、簡化經常專案外匯收支手續等方面的改革,建立與自貿試驗區相適應的本外幣合一銀行結算帳戶管理制度,實現本幣帳戶與外幣帳戶在開立、變更和撤銷等方面標準、規則和流程統一,促進跨境貿易、投資融資結算便利化。
自貿試驗區內符合要求的企業可以按照規定,憑跨境人民幣結算收付款說明或者收付款指令,直接辦理貨物貿易、服務貿易跨境人民幣結算以及資本專案人民幣收入在境內的合規使用。
符合條件的企業和個人可以按照國家規定在自貿試驗區內兌換、使用數字人民幣。支援符合條件的地區探索數位人民幣應用試點。
第五十八條 支持銀行在自貿試驗區優先開展境外貸款業務,鼓勵優先採用人民幣貸款。
支援自貿試驗區發展與油氣等大宗商品貿易相關的總部經濟,放寬跨國公司外匯資金集中運營管理業務准入條件。在自貿試驗區內設立的法人機構可以按照規定,開展跨國公司外匯資金集中運營管理業務和跨國企業集團跨境雙向人民幣資金池業務,享受跨境投資融資匯兌、調劑便利等政策。
第五十九條 鼓勵自貿試驗區內企業通過應收賬款融資服務平臺對應收賬款進行確認,開展應收賬款、訂單、倉單等質押融資業務。
鼓勵自貿試驗區內企業開展智慧財產權質押融資,通過區塊鏈技術開展存證等業務,推動資料產品確權、評估、質押和轉讓。
第六十條 自貿試驗區應當創新針對石油行業的特殊風險分散機制,支援開展能源、化工等特殊風險保險業務,加大再保險對巨災保險、特殊風險保險的支持力度。
支援在自貿試驗區內設立服務石油行業、數位經濟、先進製造業的專營保險公司或者分支機搆,設立為保險業發展提供配套服務的保險經紀、保險代理、保險公估等保險專業仲介機構。
第六十一條 支持自貿試驗區設立戰略性新興產業投資平臺,創新股權投資等方式,加大政府產業基金對重點產業支持力度,吸引帶動社會資本投向重大產業專案、初創型企業等。支持政府投資基金投向區內種子期、初創期科技企業,建立政府出資讓利和退出機制。支持在自貿試驗區開展合格境外有限合夥人試點。
第六十二條 省、片區所在地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在制定土地利用計畫時,應當優先保障自貿試驗區建設合理用地需求。
支持自貿試驗區制定差別化供地政策,採用長期租賃、租賃和出讓結合、先租賃後出讓、彈性年期出讓等多種方式供應土地。
自貿試驗區可以實行產業鏈供地,支援對產業鏈關鍵環節、核心專案涉及的多宗土地實行整體供應。
第六十三條 支持自貿試驗區創新人才工作體制機制,構建具有國際競爭力的人才制度體系,通過合作辦學、共建人才實習實訓基地等方式加強人才培養,加大吸引高層次、高技能創業創新人才力度。
自貿試驗區建立以用人主體認可、業內認同和業績薪酬為導向的綜合人才評價制度,設立人才發展專項資金,對高層次和高技能人才、團隊及其創新專案予以支持。
自貿試驗區對符合條件的高層次、高技能人才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實施稅收優惠政策和補貼激勵措施;鼓勵企業提高管理層、核心骨幹持股比例,提高研發團隊以及重要貢獻人員分享科技成果轉化收益比例。
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片區所在地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為自貿試驗區引進高層次、高技能人才提供出境入境、停留居留、工作許可、配偶就業、子女就學和住房醫療等方面的便利服務。
第六十四條 鼓勵自貿試驗區在資料交互、業務互通、監管互認、服務共用等方面加強國際合作,推動制定和實施資料資源權益、資料產品交易、資料跨境流動分類監管、資料跨境安全等方面的標準和規則,推進資料交易中心建設。
自貿試驗區應當根據功能定位和區位特色優勢,結合企業需求,依託一體化智慧化公共資料平臺,在貿易、投資、金融等領域構建特色應用場景,推動開發資料衍生產品,提高數位服務水準。
第六十五條 自貿試驗區應當完善綜合監管體系,整合監管資訊資源,加強貿易、投資、生態環境、安全生產、金融、資料等重點領域監管,依託一體化智慧化公共資料平臺,實現監管資料共用,提升風險防範和安全監管水準。
自貿試驗區應當加強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和應用,完善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機制,建立健全信用評估、信用修復制度,鼓勵開展企業信用風險分類管理工作。
第六十六條 自貿試驗區應當配合國家有關部門做好外商投資國家安全審查工作,建立健全境內外追償保障機制。
對屬於國家安全審查範圍的外商投資,應當依法申請國家安全審查。片區管理機構發現屬於國家安全審查範圍的外商投資,應當告知投資者或者境內相關當事人向國家有關部門申請國家安全審查。
第六十七條 自貿試驗區應當加強生態環境保護,執行生態環境准入清單和進出境環境安全准入管理制度,建立健全與自貿試驗區建設發展水準相適應的生態風險防控體系,提高環境應急能力。
自貿試驗區應當加快產業結構優化升級,打造先進綠色製造業,推動發展現代綠色服務業,構建綠色供應鏈,建設高品質發展引領區。
支援自貿試驗區建設低碳試點先行區,在綠色低碳發展、生態環境治理、國際合作等方面開展制度創新。
鼓勵自貿試驗區內企業申請國際通行的環境和能源管理體系標準認證,自願與片區管理機構簽訂高於法定要求的環境保護協定,採用先進技術和生產工藝節約能源,減少污染物和溫室氣體排放。
第六十八條 自貿試驗區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制定安全生產區域規劃,建立風險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雙重預防機制,加強應急救援能力建設,提升區域應急保障水準。
第六十九條 自貿試驗區應當完善智慧財產權綜合管理體制和智慧財產權公共服務體系,健全涉外智慧財產權執法協作機制,加強智慧財產權行政保護與司法保護的銜接,促進智慧財產權行政執法標準和司法裁判標準相統一,完善智慧財產權糾紛訴訟與調解對接機制。
支持自貿試驗區建立智慧財產權海外糾紛預警機制和協調解決機制,完善智慧財產權海外維權援助服務。
鼓勵自貿試驗區內企業設立智慧財產權保護維權互助基金,提升自我維權能力。
第七十條 自貿試驗區應當健全國際商事糾紛多元化解決機制,推動國際商事糾紛訴訟機制與仲裁、調解機制有機銜接,並利用一站式國際商事糾紛多元化解決平臺為當事人提供便利快捷的糾紛解決服務。
支持自貿試驗區發展專業化、國際化的仲裁、調解、鑒定、公證、域外法查明等法律服務,支援境內外高端法律服務人才在自貿試驗區依法開展專業法律服務。推進境內外律師事務所聯營、合作,為自貿試驗區建設提供國際化法律服務。
加強自貿試驗區審判組織建設,依法設置與自貿試驗區發展相適應的審判機構。
第九章 附則
第七十一條 國家有關適用於自貿試驗區改革試點措施調整,或者國家規定其他區域改革試點措施可以適用於自貿試驗區的,按照國家規定執行。
第七十二條 本條例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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