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監會啟動新試點,擴充人民幣基金LP退出方式
7月8日,證監會發文表示:為完善私募股權基金、創業投資基金(以下簡稱私募股權創投基金)非現金分配機制,拓寬私募股權創投基金退出管道,促進投資-退出-再投資良性迴圈,近日啟動了私募股權創投基金向投資者實物分配股票試點工作。
據悉,此次試點是指私募基金管理人與投資者約定,將私募股權創投基金持有的上市公司首次公開發行前的股份通過非交易過戶方式向投資者(份額持有人)進行分配的一種安排。從境外市場看,私募基金在被投企業上市後向投資者實物分配股票是較為常見的制度安排。這一安排有利於兼顧投資者差異化需求,進一步優化私募股權創投基金退出環境,促進行業長期健康發展,更好地發揮其對實體經濟和創新創業的支持作用。
證監會表示此次私募股權創投基金向投資者實物分配股票試點工作,是證監會推動優化私募股權創投基金發展環境、支援行業進一步服務實體經濟的又一項重要舉措。
在多位業內人士看來,此舉在提高退出效率的同時,還能保障眾多LP的投資權益,此外,保持資本市場的流動性和穩定性,在支援科技創新和服務實體經濟方面也將發揮更加重要的作用。
具體來看,本次試點工作中,私募股權創投基金向投資者分配的須是所持有上市公司首次公開發行前的股份。私募股權創投基金是上市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第一大股東(含一致行動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尚未解除限售,持有上市公司股份依照有關規則或者承諾不得減持,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涉及質押、凍結、司法拍賣,或者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等情形的,不得參與試點。投資者是該上市公司的實際控制人、控股股東、第一大股東(含一致行動人),是該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者不具備證券市場投資資格等情形的,私募股權創投基金不得向其分配股票。有意向參與試點且符合條件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可在充分論證的基礎上向基金業協會提出試點申請及具體操作方案。
私募股權創投基金向投資者實物分配股票,應當適用《上市公司股東、董監高減持股份的若干規定》(以下簡稱《減持規定》)、《上市公司創業投資基金股東減持股份的特別規定(2020年修訂)》等有關減持規定。私募股權創投基金可以佔用集中競價交易減持額度進行股票分配,也可以佔用大宗交易減持額度進行股票分配,佔用減持額度後,相應扣減該基金的總減持額度。私募股權創投基金應按照《減持規定》以及資訊披露有關規定,履行資訊披露義務。
目前一些大型機構表示已經準備徵求LP的意見,一旦彼此達成共識,希望儘早參與到試點當中。但同時也有機構對此表示自己的擔憂,認為當前的執行將會遇到不少障礙,導致操作上出現難題。
在紫荊資本法務總監汪澍看來,實際上實務界對於這種實物分配方式(通常又稱“非現金分配”)十分期待,主要有幾個方面的原因:一是基金退出的需要、二是退出方式靈活、三是減持節奏影響。
據悉,下一步,證監會將結合試點工作實踐情況及時總結評估,繼續推進完善私募股權創投基金退出機制,引導並促進私募股權創投基金規範發展,加大服務實體經濟的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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