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強化反洗錢監管 虛擬資產、貴金屬寶石交易或將“持牌經營”
作為重要的國際金融中心,香港正在強化反洗錢監管。《中國經營報》記者獲悉,7月29日,香港立法會將召集會議討論《2022 年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修訂)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更為嚴格的監管制度呼之欲出。
《條例草案》一旦通過,在香港從事虛擬資產交易、貴金屬和寶石交易的機構,或將只有在獲得香港監管機構發放的牌照後才能合法經營。在未獲得牌照的情況下經營此類業務,將面臨巨額罰款和最高達7年的監禁。值得注意的是,在未獲牌照的情況下,香港境外機構或人士向香港公眾“積極推廣其他地方的虛擬資產交易”,將被視為犯有同樣罪行。
香港證監會負責向虛擬資產交易商發放牌照,香港海關將負責貴金屬和寶石交易機構的註冊登記。這兩個機構還將負責日常監管,並獲得現場檢查、干預經營業務、干預交易等一系列監管權力,以確保投資者利益得到最大保障,避免恐怖組織借此類交易籌集資金。
香港的選擇
“此次《條例草案》,直接動因是‘財務行動特別組織’對香港反洗錢的一次評估。”7月21日上午,一位接近港府的人士告訴記者。特別組織的全稱是打擊清洗黑錢財務行動特別組織(FATF),成立於1989年,總部設在法國巴黎,旨在發展政策以打擊清洗黑錢及恐怖分子籌資活動,並且協調各國打擊清洗黑錢的單位。1991年,香港加入FATF。
2018~2019年,FATF對香港反洗錢和打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的有關制度與本組織有關標準的匹配情況進行了評估。在肯定的同時指出:“香港沒有就貴金屬和寶石交易商設立法定的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規管制度是一項不足之處,必須加以處理。”
2019年,鑒於虛擬資產交易對國際金融系統構成的風險增加,FATF修改了一項規定,要求組織成員對虛擬資產服務提供者實施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的監管措施。FATF提出了兩種方式:一是禁止在本國或本地區內從事虛擬資產交易;二是就有關業務的經營者建立“發牌或註冊”制度,使交易行為受到監管。
根據FATF的規定,任何在合規或成效方面未能符合FATF標準的國家和地區,都會受到其他成員國或地區的國際監督,還將被列入黑名單,將面對其他成員國和地區採取的反制措施。前述接近港府人士稱,考慮到已有不同程度的虛擬資產交易業務發展,香港特區政府選擇了第二種方式。
此後,修法工作展開。對應FATF的兩項要求,香港特區政府在《條例草案》中提出,對虛擬資產經營者實施“發牌經營”的制度,對貴金屬及寶石經營者實施“註冊經營”制度。2022年6月,香港行政會議建議,應向香港立法會提交《條例草案》。根據立法會工作安排,7月29日,香港立法會將召集《條例草案》委員會會議。
“發牌”和“註冊”
按照FATF的標準,虛擬資產是“以數碼形式表達價值的資產,而有關資產可以數碼形式買賣或轉移,且可用作支付或投資用途”的資產。根據香港特區政府的職能分工,該領域由財經事務及庫務局負責管理。
“港府會參照FATF的標準,同時根據香港法例對虛擬資產做出界定。需要注意的是,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在履行了相應的公告程式後,有權力將特定資產認定為虛擬資產,依法實施監管。”前述接近港府的人士向記者解釋。
香港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已向立法會會議說明,牌照由香港證監會發放。只有在香港成立並設有固定營業地點的公司,或在其他地方成立但在香港根據《公司條例》註冊的公司,才會獲考慮發給虛擬資產服務提供者牌照。
在擬議制度中,持牌虛擬資產經營者需要具備足夠的資金以及專業能力和經驗。在政府部門的監督下,還要訂立風險管理政策和程式、掛牌和交易制度、財務資訊披露安排等。一位在內地曾從事類似業務的人士解釋稱:“這就是一種交易所形態。”
“監管部門傾向於牌照是‘開放式牌照’的性質。”一家香港投行的法務人士向記者表示。所謂“開放式牌照”是指,只要持牌者的牌照沒有被香港證監會依法撤銷,那麼牌照就一直有效。“相當於這張牌照沒有有效期,這是監管部門希望提高被監管者經營此類業務確定性的一種措施。”他說。
根據《條例草案》,貴金屬和寶石交易的經營者將實施“註冊”制,由香港海關負責。以1.5萬美元/歐元(約12萬港元)的交易金額為分界線,貴金屬和寶石交易的經營者註冊被分為AB兩類。A類註冊人不得與客戶進行涉及12萬港元或以上的現金交易;B類註冊交易商可與客戶進行涉及12萬港元或以上的現金交易。
“A類註冊很簡單,提交香港商業登記證的副本,提供經營場所地址和通訊方式,聲明合法經營就可以了。B類註冊相對較為複雜,要符合香港現行《打擊反洗錢條例》中非金融業服務機構的設立標準,涉及12萬港元或以上的現金交易時,須遵守《打擊洗錢條例》中的有關規定,A類註冊者沒有這方面的要求。”一位資深寶石從業人士告訴記者。
嚴厲的罰則
《條例草案》除了明確虛擬資產交易機構、貴金屬和寶石交易機構須持牌經營外,還制定了嚴厲的罰則,對違反“持牌經營”監管制度的機構和個人課以“紀律處分”、罰金以及監禁。
在未獲得香港證監會發放牌照的情況下,經營虛擬資產交易業務的處罰最重。該行為屬於犯罪。經訴訟程式後,可被處罰款500萬港元和監禁7年;如有關犯罪行為是持續的,在該罪行持續期間,每日另處罰金10萬港元。
在已獲得香港證監會發放牌照的情況下,出現違反監管法律要求的,仍屬犯罪。經公訴程式定罪後,會被處以罰款100萬港元和2年監禁。除此之外,罰則還包括“紀律處分”,如暫時吊銷撤銷牌照、譴責、勒令糾正和罰款。罰款最高金額為1000萬港元,或是獲取利潤或避免損失所涉金額的3倍,以金額較高者為准。
誘使他人購入或出售虛擬資產,作出虛假或罔顧實情的失實陳述,不論有關交易是否在持牌虛擬資產交易所內或之外進行,均屬犯罪,可被處罰款100萬港元和監禁7年。值得注意的是,在未獲牌照的情況下,香港境外機構或人士向香港公眾“積極推廣其他地方的虛擬資產交易”,將被視為犯有同樣罪行。
貴金屬和珠寶交易出現違法行為時的罰則要輕於虛擬資產。在未進行註冊的情況下實施交易,將被視為犯罪,經法定程式後,可以處10萬港元罰款和6個月監禁;B類註冊人如違反相關法律規定,將給予紀律聆訊和多項紀律處分,其中包括譴責、勒令作出糾正、最高罰款50萬港元、暫時吊銷、撤銷註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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