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匯局就涉外收入“不申報、不解付”特殊處理措施徵求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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爲提升申報主體申報意識,根據國際收支統計申報業務相關要求,結合深圳市國際收支申報實際情况,外匯局深圳分局制定本操作指引。
機構申報主體未在解付銀行/結匯中轉行爲其涉外收入款項解付/結匯之日後的五個工作日內按規定辦理涉外收入申報,對該申報主體執行涉外收入“不申報、不解付”特殊處理措施。
在特殊處理措施期滿,幷確認該機構申報主體已補報後,外匯局以書面形式向發布解除通知書,解除該機構申報主體的特殊處理措施。
對在規定期限內仍未按規定辦理申報手續的機構申報主體,外匯局將延長特殊處理措施的期限,幷對其進行處罰。
機構申報主體拒不履行國際收支統計涉外收入申報義務,存在以下情形之一者,視爲情節嚴重:
- 連續三個月出現逾期未申報情况;
- 一個月內累計逾期申報金額超過1000萬美元;
- 單筆逾期未申報超過30天;
- 逾期未申報金額或筆數占當月實際收匯金額或筆數的比率達50%(含)以上。
“不申報、不解付”特殊處理措施程序:
- 各外匯指定銀行應于發現機構申報主體存在第三條所列情形後的五個工作日內將涉外收入逾期未申報主體名單按報送外匯局。
- 外匯局對銀行報送的逾期未申報主體名單審核無誤後,以書面形式向全轄各外匯指定銀行發布。特殊處理措施的通知。實施特殊處理措施期限爲三個月。
- 經辦銀行應當督促機構申報主體逐筆補報未按期申報的涉外收入款項,幷通知其以紙質申報方式完成其被執行特殊處理措施期間新收款項的申報。
- 機構申報主體應通過紙質申報、電子憑證申報或網上申報方式補報此前未按期申報的涉外收入款項,履行補報義務後到外匯局辦理補報確認手續。外匯局審核補報數據無誤後,向機構申報主體簽發補報確認通知書。
- 機構申報主體應當以紙質申報方式完成被執行特殊處理措施期間新收款項的申報。經辦銀行審核無誤後,憑申報主體提供的外匯局爲其出具的補報確認書,方可爲其辦理該筆新收涉外收入款項的解付手續。
國家外匯管理局深圳市分局涉外收入“不申報、不解付”特殊處理措施操作指引
第一條爲强化轄內國際收支統計申報業務管理,提升申報主體申報意識,根據國際收支統計申報業務相關要求,結合深圳市國際收支申報實際情况,制定本操作指引。
第二條機構申報主體未在解付銀行/結匯中轉行爲其涉外收入款項解付/結匯之日後的五個工作日內按規定辦理涉外收入申報,情節嚴重的,國際外匯管理局深圳市分局(以下簡稱“外匯局”)對該申報主體執行涉外收入“不申報、不解付”特殊處理措施。
第三條機構申報主體拒不履行國際收支統計涉外收入申報義務,存在以下情形之一者,視爲情節嚴重:
(一)連續三個月出現逾期未申報情况;
(二)一個月內累計逾期申報金額超過1000萬美元;
(三)單筆逾期未申報超過30天;
(四)逾期未申報金額或筆數占當月實際收匯金額或筆數的比率達50%(含)以上。
第四條 “不申報、不解付”特殊處理措施程序:
(一)各外匯指定銀行應于發現機構申報主體存在第三條所列情形後的五個工作日內將涉外收入逾期未申報主體名單按規定格式(見附件1)報送外匯局。
(二)外匯局對銀行報送的逾期未申報主體名單審核無誤後,以書面形式向全轄各外匯指定銀行發布《關于對機構申報主體涉外收入執行“不申報、不解付”特殊處理措施的通知》(見附件2)。實施特殊處理措施期限爲三個月。
(三)經辦銀行應當督促機構申報主體逐筆補報未按期申報的涉外收入款項,幷通知其以紙質申報方式完成其被執行特殊處理措施期間新收款項的申報。
(四)機構申報主體應通過紙質申報、電子憑證申報或網上申報方式補報此前未按期申報的涉外收入款項,履行補報義務後到外匯局辦理補報確認手續。外匯局審核補報數據無誤後,向機構申報主體簽發《國際收支涉外收入申報補報確認通知書》(見附件3)。
(五)機構申報主體應當以紙質申報方式完成被執行特殊處理措施期間新收款項的申報。經辦銀行審核無誤後,憑申報主體提供的外匯局爲其出具的補報確認書,方可爲其辦理該筆新收涉外收入款項的解付手續,幷完成基礎信息和申報信息的報送。
第五條在特殊處理措施期滿,幷確認該機構申報主體已補報其未按期申報的涉外收入款項後,外匯局應當以書面形式向全轄各外匯指定銀行發布《國際收支涉外收入“不申報、不解付”特殊處理措施解除通知書》(見附件4),解除該機構申報主體的特殊處理措施。
第六條對在規定期限內仍未按規定辦理申報手續的機構申報主體,外匯局將延長對其執行“不申報、不解付”特殊處理措施的期限,幷根據《國際收支統計申報辦法》及其他相關法規,對其進行處罰。
第七條本操作指引由國家外匯管理局深圳市分局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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