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證券交易所港股通業務開通申請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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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證券交易所港股通業務開通申請指南(2022年修訂)
時間:2022-06-24
為指導本所會員或租用本所交易單元的基金管理公司、保險機構等(以下簡稱“其他交易參與人”)辦理港股通業務開通申請,根據《深圳證券交易所深港通業務實施辦法》(以下簡稱《實施辦法》)等相關規定,制定本指南。
一、概述
本指南所稱的港股通,是指投資者委託本所會員,通過本所證券交易服務公司,向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聯交所”)進行申報,買賣規定範圍內的聯交所上市股票及股票ETF。
會員或其他交易參與人開展港股通業務,須向本所申請開通港股通業務交易權限,嚴格遵守相關法律法規、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相關部門規章和本所相關業務規則及規定,切實執行港股通業務內部管理制度,接受中國證監會和本所的監督管理。
會員或其他交易參與人辦理開通港股通業務,適用本指南。港股通業務的登記結算,適用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中國結算”)的相關規定。
二、申請
(一)申請條件
會員或其他交易參與人申請開通港股通業務前,除應滿足《實施辦法》和《證券基金經營機構參與內地與香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指引》等規定的相關要求外,還應符合以下條件:
1.制定港股通業務方案和實施計劃;
2.參與港股通技術測試,確保技術準備就緒;
3.在中國結算深圳分公司完成港股通業務資金結算賬戶開立;
4.結合公司實際完成港股通準備情況自我評估(評估要點詳見附件);
5.採取託管人結算模式的其他交易參與人,還應當會同託管人制訂港股通交易相關結算方案、業務制度和操作流程,督促託管人前往中國結算深圳分公司完成港股通業務資金結算賬戶開立。
(二)申請材料
會員或其他交易參與人申請開通港股通業務,應當向本所提交以下材料:
1.業務申請書;
2.完成公司內容填寫並加蓋公司公章的《港股通服務協議》(協議文本與本所會員管理部聯繫獲取);
申請人應保證申請材料的內容真實、準確、完整,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並在業務申請書中承諾已符合權限開通各項條件。
(三)格式要求及提交方式
1.業務申請書應當為會員或其他交易參與人正式發文,並加蓋公司公章。會員或其他交易參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代表應當在業務申請書上簽章,並做出如下承諾:已符合權限開通各項條件,且申請材料的內容真實、準確、完整,如申請材料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將承擔全部法律責任。
2.業務申請書和《港股通服務協議》應當為PDF格式,且為原件的彩色掃描件。
3.上述申請材料應當逐項標明序號,壓縮為一個電子檔包,大小不超過20M,以“××公司開通港股通業務申請材料×年×月×日”為檔案名,通過本所“會員業務專區”-“業務辦理”-“交易單元業務”-“港股通交易權限開通”-“申請檔”欄目在線提交。
其中,《港股通服務協議》除提交電子版外,還應將2份原件寄往本所(收件人:會員管理部,郵寄地址:深圳市福田區深南大道2012號深圳證券交易所,電話:0755-88668156、88668949)。
三、辦理
本所將在中國結算深圳分公司為會員、其他交易參與人或其指定託管人港股通業務資金結算賬戶開立完成後,為符合規定的機構開通相應交易單元的港股通交易權限,並通過郵寄方式向其發出同意開通港股通業務交易權限的書面通知,以及一份本所證券交易服務公司簽署完畢的《港股通服務協議》。
已開通港股通業務權限的會員或其他交易參與人,後續申請新增開通其他交易單元港股通交易權限的,僅需填寫會員業務專區中的申請表單,無需提交上述申請材料。本所完成辦理後,將不再發出上述書面通知和《港股通服務協議》。
本所可根據需要,對申請機構港股通業務相關的內部控制制度、業務操作規範、風險管理措施、交易技術系統的安全運行狀況等進行檢查。
四、注意事項
1.會員或其他交易參與人原則上使用已有的A股市場交易單元參與港股通業務,沿用其A股市場的交易單元對照表、清算路徑等,不得使用被凍結的交易單元和QFII交易單元。
如果申請設立或租用新的交易單元開展港股通業務,應當先完成交易單元設立或租用,再申請開通港股通交易權限。
2.會員資産管理産品參與港股通交易,選擇託管人結算模式的,會員應當確保託管人已在中國結算深圳分公司完成港股通業務資金結算賬戶開立,方可接受相應資産管理産品的港股通交易委託。
五、業務聯繫
有關港股通事宜,請與本所會員管理部聯繫,聯繫方式如下:
周曉暢,0755-88668156;xczhou@szse.cn
王孔濤,0755-88668949;ktwang@szse.cn
本指南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港股通準備情況評估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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