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前海管理局關于印發《深圳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支持金融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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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支持金融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docx
深圳市前海管理局關于印發
《深圳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支持金融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各有關單位:
爲貫徹落實《全面深化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改革開放方案》,擴大深圳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金融業對外開放,深化深港金融合作,加快建設前海深港國際金融城,進一步促進金融業集聚創新發展,我局制定《深圳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支持金融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特此通知。
深圳市前海管理局
2021年11月21日
深圳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支持金融業
發展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爲擴大深圳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以下簡稱前海合作區)金融業對外開放,深化深港金融合作,加快建設前海深港國際金融城,進一步促進前海合作區金融業集聚創新發展,根據《全面深化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改革開放方案》(中發〔2021〕22號)《深圳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産業發展資金管理辦法》(深前海規〔2020〕3號)等相關規定,結合前海合作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前海合作區金融業發展專項資金(以下簡稱金融業專項資金)的申報、審核以及相關管理活動。
第三條 深圳市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管理局(以下簡稱前海管理局)負責金融業專項資金的管理和使用,具體包括編制年度資金計劃、材料受理、審核和認定及資金的撥付、後續監管等。
第四條 金融業專項資金適用于前海合作區的金融及其他相關法人(含分支機構)或非法人組織(以下統稱機構),以及在上述機構工作的個人。機構應同時符合下列基本條件:
(一)注册地、實際經營地、稅收繳納地均在前海合作區(本辦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主營業務符合前海合作區産業准入目錄;
(三)申請扶持時未在我市主管部門的“企業經營异常名錄”、失信被執行人名單、聯合懲戒黑名單內。
第五條 同時符合本辦法及南山區、寶安區、前海合作區其他同類性質扶持政策規定的,采取“擇優不重複”的原則,不得重複申請與享受。
第六條 金融業專項資金實行預算管理,按年度在前海合作區産業發展資金預算中安排。如通過審核的扶持金額超過當年金融業專項資金的預算總額,則按適當比例對通過審核的扶持金額進行同比例調整。
第七條 金融業專項資金應當實行全過程績效管理,前海管理局在年度預算編制階段同步編報績效目標,作爲金融業專項資金預算執行、項目運行跟踪監控和績效評價的依據。
前海管理局按照規定開展金融業專項資金項目實施和資金使用情况的績效監控和評價,監控和評價結果作爲下一年度預算安排及政策調整的重要依據。
第二章 鼓勵持牌金融機構集聚發展
第八條 金融企業總部按照《深圳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鼓勵總部企業發展暫行辦法》規定執行。
第九條 對新注册或新遷入的金融控股公司、商業銀行專營機構、金融企業總部的深圳市級分支機構、金融企業總部設立的專業子公司和其他持牌金融機構分別給予一次性落戶獎勵:
(一)對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設立的金融控股公司,給予1000萬元獎勵;
(二)對國有銀行、政策性銀行及全國性股份制商業銀行專營機構給予1000萬元獎勵,對城市商業銀行、外資銀行、民營銀行等專營機構給予600萬元獎勵;
(三)對商業銀行深圳市級分行、外國及港澳臺銀行分行給予800萬元獎勵;對其他金融企業總部的深圳市級分公司給予300萬元獎勵;
(四)對金融企業總部設立的專業子公司,實收資本1億元以上的,給予500萬元獎勵;實收資本1億元以下的,給予200萬元獎勵;
(五)對其他持牌金融機構,實收資本2億元以上的,給予500萬元獎勵;實收資本1億元以上、2億元以下的,給予200萬元獎勵;實收資本1億元以下的,給予100萬元獎勵。
第三章 支持特色金融業務創新發展
第十條 支持金融科技類企業集聚發展。
(一)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前海合作區新注册或新遷入金融科技類企業,按以下標準給予一次性落戶獎勵:
1.對由港澳銀行、港澳保險公司、港澳虛擬銀行和虛擬保險公司及其母公司發起設立,直接或間接持股比例不低于50%的金融科技子公司,實收資本5000萬元以上的,給予300萬元獎勵;實收資本2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的,給予100萬元獎勵;
2.對由境內外持牌銀行、證券公司、保險公司直接或間接持股100%的金融科技子公司,實收資本1億元以上的,給予300萬元獎勵;實收資本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的,給予100萬元獎勵。
(二)機構申報項目入選國家金融監管部門金融科技創新監管試點的,給予100萬元獎勵;機構申報項目入選深圳地方金融創新監管試點的,給予50萬元獎勵。
第十一條 對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金融租賃和融資租賃企業,按以下標準給予經營獎勵:
(一)對金融租賃公司、金融租賃公司專業子公司及其下設項目子公司和融資租賃公司、融資租賃項目子公司,開展飛機(含直升飛機等)、船舶、海工設備等重點租賃業務,單筆業務合同期限三年以上的,按照當年實際交易租賃合同金額或租賃資産購買合同金額的1%給予獎勵,每家企業每年獲得獎勵金額最高不超過1000萬元;
(二)對金融租賃公司、金融租賃公司專業子公司及其下設項目子公司和融資租賃公司、融資租賃項目子公司,開展清潔能源、節能環保、新能源等綠色租賃業務(以自然人作爲承租人的項目除外),上年度綠色租賃存量業務餘額不低于40億元的,按照當年新增綠色租賃業務投放金額的0.1%給予獎勵,每家企業每年獲得獎勵金額最高不超過200萬元;
(三)對金融租賃公司、金融租賃公司專業子公司及其下設項目子公司和融資租賃公司、融資租賃項目子公司,上年度租賃資産規模在20億元以上,爲企業提供融資支持且單筆業務合同期限一年以上的,按照當年實際融資總額的1%給予獎勵,每家企業每年獲得獎勵金額最高不超過100萬元。
符合本條第(一)(二)(三)項獎勵條件的港資機構,扶持標準提高至1.2倍,但最高扶持金額不變。
本條規定的獎勵總額每年3000萬元,如通過審核的獎勵金額超過3000萬元,則按照同比例調整發放。同一融資租賃合同或同一租賃物只得申報一次,獎勵采取“擇優不重複”的原則,同一機構同類事項不得重複申請與享受。
第十二條 對商業保理企業,按上年度爲企業提供的融資總額進行獎勵:
(一)提供融資總額100億元以上的,給予每家企業100萬元的獎勵;
(二)提供融資總額50億元以上、100億元以下的,給予每家企業50萬元的獎勵;
(三)提供融資總額10億元以上、50億元以下的,給予每家企業20萬元的獎勵。
符合本條第(一)(二)(三)項獎勵條件的港資機構,扶持標準提高至1.2倍。
本條規定的獎勵總額每年2000萬元,如通過審核的獎勵金額超過2000萬元,則按照同比例調整發放。由同一實控人控制或雖工商顯示無股權關係但實際爲同一個高管團隊運營管理的,不重複獎勵。
第十三條 支持數字人民幣應用和推廣。
(一)支持經國家金融監管部門認可的數字人民幣運營機構(以下簡稱運營機構)在前海合作區開展數字人民幣應用和推廣。
1.對運營機構需要信息化系統改造且在前海合作區率先成功試點跨境應用場景的,給予運營機構50萬元獎勵。對無需信息化系統改造,在前海合作區成功試點跨境應用場景的,給予運營機構10萬元獎勵;
2.對運營機構在前海合作區成功試點的跨境應用場景,按照交易發生額的1%進行獎勵。本項獎勵總額每年200萬元,如通過審核的獎勵金額超過200萬元,則按照同比例調整發放;
3.對運營機構經其總部同意,在前海合作區新設立或新遷入數字人民幣實驗室、數字人民幣研發中心、數字人民幣應用展示中心等的,給予運營機構50萬元獎勵;
4.對運營機構在前海合作區拓展數字人民幣消費場景,爲前海合作區商戶、門店開通數字人民幣支付功能的,每開通幷激活一家商戶、門店的,給予1000元獎勵。
本條第(一)項規定的獎勵總額每年1000萬元,如通過審核的獎勵金額超過1000萬元,則按照同比例調整發放。
(二)在前海合作區新注册或新遷入的,經國家金融監管部門協議認可開展數字人民幣業務的機構,按以下標準給予一次性落戶獎勵:
1.實收資本1億元以上的,給予300萬元獎勵;
2.實收資本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的,給予100萬元獎勵。
第十四條 支持企業上市融資,對新獲准在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北京證券交易所、香港交易所上市的符合第四條規定的前海合作區企業,給予200萬元一次性獎勵。
第十五條 對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機構,給予其經營團隊前海金融産業集聚貢獻扶持,直接發放給經營團隊員工,單個員工個人不超過150萬元。
(一)實收資本達到50億元以上、總資産規模5萬億元以上,且實際控制3家以上注册且實際經營地在前海合作區的持牌金融企業總部的,一次性扶持1500萬元,機構申請金額不足1500萬元的,以機構實際申請金額爲准;
(二)實收資本達到70億元以上、總資産規模8萬億元以上,且實際控制3家以上注册且實際經營地在前海合作區的持牌金融企業總部的,一次性扶持3000萬元,機構申請金額不足3000萬元的,以機構實際申請金額爲准。
符合本條第(一)(二)項規定的機構獲得中國人民銀行批准的金融控股公司牌照的,自獲批牌照當年起在本辦法有效期內,每年按上述一次性扶持標準及方式給予扶持。
第十六條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按以下標準進行綠色金融發展獎勵:
(一)金融機構在前海合作區設立專門開展綠色金融業務的法人機構、分支機構、營業部、事業部等,經市地方金融監督管理部門等認定爲綠色金融機構的,給予該綠色金融機構100萬元一次性獎勵;
(二)對發行綠色債券的前海合作區企業,給予債券融資規模1%、最高100萬元的發行費用支持;對赴港發行綠色債券的前海合作區企業,給予債券融資規模2%、最高200萬元的發行費用支持,主營業務爲房地産開發或高爾夫球場開發經營的企業除外。每家企業每年獲得獎勵金額最高不超過200萬元。
第四章 支持深港金融合作創新發展
第十七條 對新注册或新遷入的港澳金融機構,如符合本辦法第九條第(二)至(五)項落戶獎勵條件的,按照扶持標準的1.2倍執行,有限額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八條 對經國家金融監管部門批准在前海合作區設立的粵港澳大灣區重大金融合作平臺與金融基礎設施,給予200萬元一次性落戶獎勵。
第十九條 支持外商投資企業在前海合作區設立私募基金,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給予一次性落戶獎勵:
(一)對新獲得試點資格的外商獨資私募證券投資基金管理機構(WFOE PFM),幷在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完成登記,在前海合作區設立基金幷備案的,給予100萬元獎勵;
(二)對新獲得試點資格的外商投資股權投資管理企業(QFLP),幷在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完成登記,在前海合作區設立基金幷備案的,給予50萬元獎勵。
第二十條 深港金融科技加速器同時符合以下條件,對深港金融科技加速器運營方給予100萬元運營扶持,加速器運營方爲港資機構的,給予200萬元運營扶持:
(一)實際辦公面積500㎡以上;
(二)運營方過往加速的企業在近兩年內合計獲得3億元以上股權融資;
(三)運營方承諾每年進入加速器的港資企業占比30%以上。
第二十一條 港澳及外資機構向國家金融監管部門申請在前海合作區新設立持牌金融機構的,自其申請獲得監管部門正式受理後,按下列標準給予一次性籌備扶持,用于獎勵籌備團隊:
(一)申請在前海合作區新設立金融企業總部、金融控股公司、外國及港澳臺銀行分行的,給予申請機構100萬元扶持;
(二)申請在前海合作區新設立其他持牌金融機構的,給予申請機構50萬元扶持。
第二十二條 支持香港金融行業組織在前海創新發展,對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給予50萬元一次性落戶獎勵:
(一)經行業主管部門許可在前海合作區設立的香港金融行業組織分支機構或代表處;
(二)由經香港金融監管部門認定爲從業資格考試舉辦機構的香港金融行業組織,在前海合作區設立的直接或間接全資控股的(三級以內)的外商獨資企業。
每個符合條件的香港金融行業組織僅獎勵一次。
第二十三條 對前海合作區港資大宗商品現貨交易場所每年按照上年度交易額的0.05%給予支持,每家交易場所每年最高不超過1500萬元。
第二十四條 支持前海合作區銀行開展“跨境理財通”業務。
對經國家金融監管部門批准的“跨境理財通”試點銀行,首單業務落地前海合作區的,給予參與試點的前海合作區銀行一次性獎勵10萬元。
前海合作區內試點銀行爲港澳投資者開立個人投資賬戶且有實際跨境理財通投資行爲發生,或者前海合作區內試點銀行爲內地投資者開立個人匯款賬戶且有實際跨境理財通投資行爲發生的,按以下標準給予獎勵:
1.開立100戶以上、500戶以下的,一次性給予試點銀行10萬元獎勵;
2.開立500戶以上,1000戶以下的,一次性給予試點銀行20萬元獎勵;
3.開立1000戶以上的,一次性給予試點銀行30萬元獎勵。
本條規定的獎勵總額每年400萬元,如通過審核的獎勵金額超過400萬元,則按照同比例調整發放。
第二十五條 鼓勵前海合作區銀行支持港澳青年創新創業。對港澳青年創辦企業獲得前海合作區銀行年息4%以下、半年期以上貸款,按照實際貸款金額的1%給予貸款銀行補貼,每家銀行每年補貼最高不超過100萬元。
第二十六條 支持前海深港國際金融城産業集聚發展。辦公樓宇符合《深圳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促進産業集聚辦公用房資金補貼辦法》基本條件,且在前海深港國際金融城規劃範圍內(桂灣、前灣),竣工時間不早于2019年9月30日幷已投入使用的,可向前海管理局申請爲前海深港國際金融城産業載體(以下簡稱産業載體)。
第二十七條 入駐産業載體的機構需符合以下條件:
(一)符合本辦法第四十二條第(三)項規定的機構及其分支機構,及在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完成登記的私募投資機構;
(二)港、澳資及外資機構優先入駐。
第二十八條 對2021年1月1日後入駐産業載體的金融機構,按以下標準之一給予一次性入駐扶持,扶持資金可用于向員工發放有關補貼:
(一)符合下列標準之一,且購買自用辦公面積3000㎡以上或租用自用辦公面積3000㎡以上,租期不低于3年的,給予300萬元扶持;購買自用辦公面積1000㎡以上或租用自用辦公面積1000㎡以上,租期不低于3年的,給予200萬元扶持;購買自用辦公面積500㎡以上或租用自用辦公面積500㎡以上,租期不低于3年的,給予100萬元扶持;購買自用辦公面積300㎡以上或租用自用辦公面積300㎡以上,租期不低于3年的,給予50萬元扶持:
1.金融企業總部(含前海管理局認定爲總部的金融企業);
2.港、澳資及外資法人持牌金融機構;
3.外國及港澳臺銀行分行;
4.商業銀行專營機構及深圳市分行;
5.符合本辦法第十條、第十三條第(二)項規定的金融科技及相關機構。
(二)符合下列標準之一,且購買自用辦公面積150㎡以上或租用自用辦公面積150㎡以上,租期不低于3年的,給予50萬元扶持:
1.在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登記,且在前海合作區設立基金幷備案的外商獨資私募證券投資基金管理機構(WFOE PFM);
2.在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登記,且在前海合作區設立基金幷備案的外商投資股權投資管理企業(QFLP)。
符合本條第(一)(二)項獎勵條件的港資機構,扶持標準提高至1.2倍。
第二十九條 對2021年1月1日後入駐産業載體且利潤總額在5000萬元以上的金融機構,按以下標準給予管理團隊經營獎勵:
(一)上年度營業收入20億元以上的,給予管理團隊300萬元經營獎勵;
(二)上年度營業收入10億元以上、20億元以下的,給予管理團隊200萬元經營獎勵;
(三)上年度營業收入5億元以上、10億元以下的,給予管理團隊100萬元經營獎勵;
(四)上年度營業收入1億元以上、5億元以下的,給予管理團隊50萬元經營獎勵。
第五章 營造良好金融生態
第三十條 對經國家金融監管部門批准成立或作爲主管部門的,登記住所地爲前海合作區的全國性行業組織,給予200萬元一次性落戶獎勵。對經中央駐深金融監管部門或地方金融監管部門批准成立或作爲主管部門的,登記住所地爲前海合作區的金融行業組織,給予100萬元一次性落戶獎勵。
第三十一條 對符合以下條件的國際組織分支機構,給予50萬元一次性落戶獎勵:
(一)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同意,國際金融組織在前海合作區開設的辦事處、項目中心等分支機構;
(二)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同意,國際組織在前海合作區開設的旨在促進綠色金融、可持續金融發展的辦事處、項目中心等分支機構。
第三十二條 每年開展前海合作區金融創新案例徵集評選活動,對優秀金融創新案例按等級分別給予資助,具體評選辦法和資助標準另行制定。
第三十三條 對前海合作區深港合作、金融業集聚、創新、發展具有戰略意義或重大貢獻的項目,前海管理局可通過簽訂合作協議另行約定。前海管理局通過此方式進行扶持的機構總數不得超過當年度被扶持機構總數的10%,且扶持資金不得超過扶持總金額的25%。
第六章 申請與核准
第三十四條 申報機構的稅收繳納地在深圳稅務局第三分局的,視同在前海合作區繳納稅收。申報本辦法第十三條第(一)項、第十六條第(一)項、第十八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三十二條獎勵政策的,不受第四條第(一)項有關稅收繳納地的約束。
第三十五條 金融業專項資金申報與核准流程如下:
(一)申請。專項資金申請集中受理,受理時間以前海管理局發布公告爲准,期限不少于10個工作日。申請主體應在受理期間提交有關申請材料。
(二)材料審查。前海管理局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審查通過的應向社會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個工作日。任何組織或個人對公示有异議的,應當在公示期內向前海管理局提出書面异議。前海管理局應當對异議進行調查核實。异議成立的,對事項進行公示幷書面告知异議人;异議不成立的,作出書面决定幷告知异議人。
(三)撥付經費。經公示無异議的,或有异議不成立的,前海管理局依規定撥付相應扶持資金。獎勵給經營團隊或管理團隊的,獎勵資金直接發放給團隊個人,個人應當按相關規定納稅。
第三十六條 申請材料由前海管理局根據本辦法規定條件以申報指南的形式列明,幷在前海管理局官方網站公示。申請主體應當提供信用承諾,對申報材料的真實性和合法性負責。
第三十七條 申報材料符合要求的,前海管理局應當受理幷在9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
第七章 監督與管理
第三十八條 取得一次性落戶獎勵的機構應書面承諾自獲得金融業專項資金之日起,十年內注册地、稅收繳納地、實際經營地不遷離前海合作區。提前遷離的,由前海管理局按年度平均分攤,追回剩餘年度獎勵資金幷按當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計息。
取得前海深港國際金融城産業載體入駐扶持的機構應書面承諾自獲得金融業專項資金之日起,三年內實際經營地不遷離産業載體,提前遷離的,應一次性退還所取得的入駐扶持資金幷按當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計息。
已取得前海合作區産業用地幷簽署産業發展監管協議的金融企業,違反産業監管協議中關于物業持有、在地經營時限等核心條款約定的,自前海管理局發出違約提示函之日起,應當返還按本辦法獲得的扶持資金幷按當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計息。
第三十九條 申請主體在申報、執行專項資金過程中存在弄虛作假、以其他不正當手段騙取資金、拒絕配合監督檢查的,五年內不得申請前海任何形式産業扶持資金。前海管理局應當收回扶持資金,幷按當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計息,幷依據國家有關規定將不誠信名單向深圳市相關部門推送,依法將該機構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和其他負有直接責任人員的行爲信息納入公共信用信息系統,采取懲戒措施。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四十條 扶持資金分配和使用情况向社會公開,接受有關部門和社會監督。前海管理局和申報單位應當保證申請材料和資金使用情况等材料的完整性,接受財政部門、審計部門及前海廉政監督局監督。
第四十一條 前海管理局工作人員在管理和審批資金過程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本辦法規定的各項職責,或利用職務便利謀取不正當利益,依法依規給予黨紀政務處分;涉嫌職務犯罪的,依法移送監察機關處理。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二條 本辦法有關名詞釋義如下:
(一)本辦法所稱“前海合作區”範圍爲中共中央、國務院印發的《全面深化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改革開放方案》(中發〔2021〕22號)確定的區域。原前海合作區範圍爲《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總體發展規劃》(國函〔2010〕86號)確定的區域。
(二)本辦法所稱“實際經營地”,是指申報時,機構的實際管理機構設在前海合作區,幷對機構生産經營、人員、賬務、財産等實施實質性全面管理和控制,同時前海合作區內經營場地面積按不低于企業員工人數三分之一、人均10㎡的核算值。已取得前海合作區産業用地幷簽署産業發展監管協議的企業,承諾在土地出讓合同約定的項目投入使用日期後12個月內遷入的,視同實際經營地在前海合作區。
(三)本辦法所稱機構包含以下類型:
1.金融企業總部:經國家金融監管部門批准,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銀行、信托公司、金融租賃公司、財務公司、消費金融公司、汽車金融公司、理財公司、金融資産投資公司、證券公司、證券資産管理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貨公司、保險公司、保險資産管理公司、相互保險組織、金融資産管理公司等經營性金融企業,經核准或授權開展金融企業不良資産批量收購、處置業務的地方資産管理公司,商業銀行專營機構(包括但不限于商業銀行信用卡中心、資金運營中心、票據中心、小企業金融服務中心等),以及經市政府批准參照金融企業總部享受有關落戶獎勵政策的重要金融基礎設施、金融及金融服務機構;
2.金融控股公司;
3.金融企業深圳市級分支機構:隸屬于銀行、證券公司、保險公司等金融企業總部的深圳市分行(分公司),以及外國及港澳臺銀行分行;
4.金融企業總部設立的專業子公司:經國家金融監管部門批准(備案)或全國性金融行業協會備案,金融企業總部設立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專業子公司。金融企業總部設立的專業子公司包括但不限于:金融租賃公司的專業子公司;銀行理財子公司的專業子公司;證券公司自營業務、經紀業務、承銷保薦、另類投資等專業子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戶資産管理、獨立銷售等專業子公司;期貨公司資産管理、風險管理等專業子公司;
5.其他持牌金融機構:經國家金融監管部門批准設立的獨立基金銷售機構、基金評價機構、證券基金投資諮詢機構;全國性保險經紀公司、保險公估公司、保險代理公司、保險銷售公司;貨幣經紀公司、支付機構、信用評級機構、征信機構、銀行卡清算機構等;
6.地方金融組織:由地方金融監督管理部門實施監管的金融企業,包括小額貸款公司、融資擔保公司、融資租賃公司、商業保理公司、交易場所、區域性股權市場等;
7.其他金融及金融服務機構:符合條件的私募投資機構、金融行業組織、金融科技類企業、金融基礎設施機構和其他創新型金融機構。
8.符合本辦法明確規定的其他法人或非法人組織。
(四)本辦法所稱“新注册或新遷入”的金融機構,指2021年1月1日之後在原前海合作區注册或遷入的金融機構,或2021年9月6日在前海合作區注册或遷入的金融機構。金融機構在2021年1月1日之後取得金融許可證的,視爲新注册金融機構。
(五)本辦法所稱“新獲准”上市是指2021年1月1日之後上市。
(六)本辦法所稱“港資機構”,指香港投資者持股25%以上在前海合作區注册的企業;香港投資者是指在中國香港特別行政區依法注册或登記設立幷從事實質性商業經營的法人機構、香港居民。香港居民是指中國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赴香港定居的內地居民(已注銷內地戶籍)。
前款所稱實質性商業經營應當符合下列標準:
1.根據香港《公司條例》或其他有關條例注册或登記,幷取得有效商業登記證。香港法例如有規定,應取得開展該經營業務的牌照或許可;
2.在香港注册或登記設立幷從事實質性商業經營1年以上(含1年);
3.在香港從事實質性商業經營期間依法繳納利得稅;
4.在香港擁有或租用業務場所從事實質性商業經營;
5.雇用在香港居留不受限制的居民或持單程證在香港定居的內地人士。
通過收購或兼幷的方式取得第一款規定香港法人機構50%以上股權滿一年以上的,該被收購或兼幷的機構屬符合第一款規定的香港投資者。
澳資機構認定及扶持標準參照港資機構執行。
(七)本辦法所稱“港澳青年”,指年齡介于18-45周歲之間的香港、澳門永久性居民或赴港澳定居的內地居民(已注銷內地戶籍),遵紀守法,擁護“一國兩制”,無違法違規等不良行爲記錄。
港澳青年創辦企業,是指在前海合作區注册幷有固定經營場所,港澳青年團隊成員合計持有企業首次注册登記中股份25%以上比例,或獲得最新一輪融資後港澳青年團隊成員合計持有企業注册登記中股份10%以上比例的企業。港澳青年以境外企業作爲在前海注册企業股東的,其持有境外企業的股份比例經折算後直接持有港澳青年創辦企業注册登記中的股份應不低于上述比例。截至申報截止日,港澳青年創辦企業注册成立時間應在5年以內,上一年度營業收入應在5000萬元以下。
(八)本辦法所稱“獨角獸企業”,指成立10年以內,在最近一輪融資估值不低于10億美元且未上市的企業。
(九)本辦法所指金額的幣種,除明確寫明“美元”“港元”外,其他均爲人民幣。
(十)本辦法所稱“以上”“不超過”“不低于”“不少于”均包含本數,“以下”均不含本數。
第四十三條 2021年1月1日前符合《深圳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支持金融業發展專項資金實施細則(試行)》(深前海規〔2019〕11號)有關條件的機構,按原規定執行。
第四十四條 本辦法自2021年11月21日起實施,有效期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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