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门特别行政区城市总体规划(2020-2040)
澳门特别行政区城市总体规划(2020-2040)
独一条
组成
《澳门特别行政区城市总体规划(2020-2040)》由附件一(规划规章)、附件二(整治规划图)及附件三(发展条件图)组成并为其组成部分。
附件一
(独一条所指者)
规划规章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标的
一、本规章构成根据第12/2013号法律《城市规划法》及第5/2014号行政法规《城市规划法施行细则》编制的《澳门特别行政区城市总体规划(2020-2040)》(下称“总体规划”)的规范性文件。
二、总体规划订定整个澳门特别行政区的空间整治、土地使用和利用的条件,并对公共基础设施与公用设施作出合理的综合部署。
第二条
适用范围及约束
一、本规章适用于涉及空间整治、土地使用和利用的一切行为,尤其是在城市及建筑范围内,执行或实施受条件限制或将受条件限制的、或根据一般法律规定由澳门特别行政区参与的土木工程、都市发展工程,以及土地或楼宇的使用。
二、本规章与所有现行的一般性法规及规章的相关规定一并适用于本规章所涵盖的一切行为,但不影响该等法规及规章或有的优先性。
三、总体规划约束公共实体及私人。
第三条
总体规划的组成文件
总体规划由下列文件组成:
(一)规划规章;
(二)整治规划图,其分为下列各图:
(1)规划范围图;
(2)城市结构布局图;
(3)规划分区图;
(4)土地分类规划图;
(5)土地用途规划图;
(三)发展条件图,其分为下列各图:
(1)行政地役权的发展条件图;
(2)公用限制的发展条件图。
第四条
总体规划的目的
总体规划的规划期为二零二零年至二零四零年,其旨在按照第12/2013号法律第六条及第234/2018号行政长官批示第二款所指目的,创建一个快乐、智慧、可持续及具韧性的城市。
第五条
总体规划的规划范围
总体规划的规划范围由载于总体规划附件二图一的规划范围图所划定,并涵盖下列空间:
(一)第43/2012号行政长官公告公布的横琴岛澳门大学新校区;
(二)第128/2015号行政长官公告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区域;
(三)第6/2020号行政长官公告公布的横琴口岸澳方口岸区及相关延伸区。
第二章
城市发展定位及策略
第六条
发展定位
总体规划按照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发展定位编制,尤其是:
(一)推进建设世界旅游休闲中心;
(二)打造中国与葡语国家商贸合作服务平台;
(三)建设以中华文化为主流、多元文化共存的交流合作基地;
(四)巩固澳门特别行政区为粤港澳大湾区的中心城市及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的三极之一;
(五)作为粤港澳大湾区科技创新走廊的重要支撑点;
(六)建设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的美丽家园。
第七条
策略性指引
根据第四条所指总体规划的目的及上条所指发展定位,制定下列城市规划方面的策略性指引:
(一)配合粤港澳大湾区规划,体现澳门特别行政区作为大湾区中心城市的定位,加强其国际和区域地位,并深化其空间功能,同时推进《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建设总体方案》,为澳门特别行政区长远发展开辟空间;
(二)强化城市多核心发展及开拓多元发展地区,推进职住平衡、促进经济适度多元及海洋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三)提高城市发展与环境、文化及海域使用之间的协调及兼容性;
(四)因应城市承载力,制定规划分区及土地使用条件,对公共基础设施及公用设施作出合理部署,以及适当利用土地资源,缔造协调的空间结构;
(五)划定不可都市化地区及相关土地的使用,对具自然资源以及具景观、考古、历史或文化价值而在一般情况下不可发展的空间设定限制;
(六)有效利用海域资源,拓展立体空间及优化存量以应对人口结构及社会经济转变,并同时支持区域发展;
(七)贯彻推行绿色、以人为本的交通政策,结合慢行系统、轻轨、公共巴士等公共交通元素及公共交通优先的发展策略;
(八)优化旅游承载力,深化旅游业与其他行业协同发展,支持旅游业多元化发展;
(九)保护文化遗产,延续历史人文氛围及景观特色;
(十)对景观及公共开放空间进行合理规划,融合自然生态环境;
(十一)规划布局融合防灾减灾思路,布置具弹性及加入防灾元素的建设;
(十二)透过预留适合基础设施建设的土地,推动构建低碳社会,鼓励发展多元化能源,以及加强废物及污水处理;
(十三)完善公共基础设施及公用设施的建设部署,发挥循环协同效应,并融合其他复合功能,扩大公用设施的覆盖服务范围。
第三章
整体城市空间结构
第八条
城市结构布局
城市结构布局由载于总体规划附件二图二的城市结构布局图所划定,并包括下列内容:
(一)完善对外连接及优化现有设施,建设面向区域及国际的城市门户;
(二)建设下列区域合作枢纽:
(1)关闸口岸及青茂口岸区域合作枢纽;
(2)十字门区域合作枢纽;
(3)路凼城横琴区域合作枢纽;
(三)构建多元化及多核心功能空间结构,平衡空间功能发展,推进职住平衡;
(四)构建多条功能轴带以连系及强化功能布局,尤其是:
(1)一河两岸合作轴带;
(2)滨水历史旅游轴带;
(3)知识产业科技轴带;
(4)绿色韧性轴带。
第九条
规划分区
一、总体规划的规划范围分为十八个规划分区,并载于总体规划附件二图三的规划分区图。
二、应为各规划分区制定详细规划,各详细规划可涵盖多于一个规划分区。
第四章
发展条件
第十条
行政地役权及公用限制
一、总体规划的规划范围应遵守现行法例中可对土地的使用和利用构成限制或障碍的一切行政地役权及公用限制,并标示于总体规划附件三图一及图二所载的发展条件图。
二、载于上款所指的附件三图一的发展条件图(行政地役权)标示下列行政地役权:
(一)七月十三日第53/87/M号法令《无线电役权之设定》设定的广播室与松山无线电广播中心的无线电役权;
(二)十月二十八日第226/92/M号训令设定的制图役权;
(三)八月十四日第233/95/M号训令设定的航空役权。
三、载于第一款所指的附件三图二的发展条件图(公用限制)中标示的公用限制,尤其是有关文化遗产的保护,是由下列法规规定:
(一)第11/2013号法律《文化遗产保护法》;
(二)第1/2017号行政法规《评定纪念物、具建筑艺术价值的楼宇和设立一缓冲区》;
(三)第31/2018号行政法规《被评定的不动产及其缓冲区的名录和图示》;
(四)第33/2018号行政法规《评定荔枝碗船厂片区为场所并设定其缓冲区》;
(五)第31/2019号行政法规《第二批不动产的评定》;
(六)第37/2021号行政法规《第三批不动产的评定》;
(七)第83/2008号行政长官批示所订定的东望洋灯塔周边区域兴建的楼宇容许的最高海拔高度;
(八)第168/2021号行政长官批示核准的《古树名木保护名录》。
第五章
土地使用和利用条件
第十一条
土地分类
一、总体规划的规划范围内的土地分类根据第12/2013号法律第二十九条划分为都市性地区及不可都市化地区,其范围载于总体规划附件二图四的土地分类规划图。
二、根据第12/2013号法律第二条及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在总体规划中分类为都市性地区,当中包括已都市化地区及可都市化地区。
三、在总体规划中分类为不可都市化地区尤其旨在保护山体、水体及湿地。
第十二条
土地用途
一、根据第12/2013号法律第三十一条及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土地用途的订定是透过按土地的主要使用目的将有关土地纳入不同类别为之,在总体规划中列出下列土地使用类别:
(一)居住区;
(二)商业区;
(三)工业区;
(四)旅游娱乐区;
(五)公用设施区;
(六)生态保护区;
(七)绿地或公共开放空间区;
(八)公共基础设施区。
二、土地用途的订定应遵守下列原则:
(一)尊重土地使用现况及既得权利:确保总体规划规定的土地使用类别得到落实执行,但不影响土地的法律状况及利害关系人已依法取得的权利;
(二)混合使用:透过兼容多种土地用途、复合利用及发展地下空间,提高土地使用效益;
(三)职住平衡:透过合理分布各土地使用类别,鼓励居民原区就业。
三、标示于总体规划附件二图五所载的土地用途规划图的土地使用类别为每一区的主要土地用途。
第十三条
居住区
一、居住区为主要用作住宅用途的区域,该区旨在提供生活所需的配套及休憩设施,以及配合其他土地用途的布局,为居民原区就业创造条件,以达至宜居社区的愿景。
二、总体规划旨在:
(一)维持尤其位于北区-2、东区-1、中区-1、中区-2、中区-3及凼仔北区-2现时的住宅用途,并划定居住区;
(二)于北区-1、东区-2、凼仔北区-1、凼仔中区-2、北安区及路环区增设居住区。
三、居住区内不允许划设工业用地。
第十四条
商业区
一、商业区为主要用作商业及服务活动的区域,该区旨在为经济适度多元创造条件,提供培育新兴及高端产业的条件与环境,并配合居住区的设置,以优化居民原区就业的条件。
二、总体规划旨在:
(一)维持尤其位于中区-2、中区-3及外港区-2现时的商业及服务活动用途,并划定商业区;
(二)于北区-2、东区-1、东区-2、东区-3、中区-2、中区-3、外港区-2、凼仔北区-1、凼仔北区-2、北安区及路凼区增设商业区。
三、商业区内不允许划设工业用地。
第十五条
工业区
一、工业区为主要用作工业活动及发展的区域,该区旨在鼓励产业升级,以及推动新兴及高端产业的发展。
二、总体规划旨在:
(一)维持及强化尤其位于北区-1、北安区及路环区现时的工业用途,并划定工业区;
(二)整合或逐步迁移分散及土地使用效能低的工业活动至上项所指的工业区。
三、工业区内不允许划设居住用地。
第十六条
旅游娱乐区
一、旅游娱乐区为主要用作设置旅游项目及相关服务的区域,该区旨在配合其他土地用途的布局,协同发展,为旅客提供综合式旅游体验,并优化旅游娱乐设施的承载力。
二、总体规划旨在维持尤其位于路凼区、外港区-1、外港区-2、凼仔中区-1及路环区现时的旅游项目及相关服务用途,并划定旅游娱乐区。
三、旅游娱乐区内不允许划设工业用地。
第十七条
公用设施区
一、公用设施区为主要用作建设及提供各项公用设施的区域,尤其是政府机关、文化、宗教、教育、社会、康体、卫生医疗及市政的公用设施,并透过复合利用,加强公用设施的可达性及与居住区的连接性,以扩大服务覆盖范围。
二、总体规划旨在:
(一)维持尤其位于凼仔中区-1、北安区、路凼区及横琴岛澳门大学新校区现时的公用设施用途,并划定公用设施区;
(二)于北区-1、东区-2、外港区-2、凼仔北区-1及路环区增设公用设施区。
三、公用设施区内不允许划设工业用地。
第十八条
生态保护区
一、生态保护区为主要用作保育具有生态价值的区域,该区旨在对具生态价值的自然资源予以最大程度的保护。
二、总体规划旨在保护位于北区-1、东区-1、中区-1、中区-3、外港区-2、凼仔北区-2、凼仔中区-1、北安区、路凼区及路环区的山体、水体及湿地等自然资源。
三、生态保护区内不允许划设居住、商业、工业及旅游娱乐用地。
第十九条
绿地或公共开放空间区
一、绿地或公共开放空间区为主要用作设置具休闲、康体及文化功能户外活动的区域,该区旨在优化城市环境及景观,透过增加休闲绿化空间,加强其可达性及与居住区的连接性,优化整体空间布局,以改善居民生活质素。
二、总体规划旨在:
(一)维持尤其位于路环区现时的绿化空间及户外活动用途,并划定绿地或公共开放空间区;
(二)于北区-2、东区-2、外港区-2及凼仔北区-1增设绿地或公共开放空间区。
三、绿地或公共开放空间区内不允许划设工业及旅游娱乐用地。
第二十条
公共基础设施区
一、公共基础设施区为主要用作设置城市基础设施的区域,该区尤其涉及供水、排水、电力、天然气、污水处理、废物处理、电信、主要交通设施及道路主干网方面的设置,并旨在确保公共基础设施的正常运作,创造循环协同效应的条件。
二、总体规划旨在:
(一)维持尤其位于东区-3及北安区现时的城市基础设施用途,并划定公共基础设施区;
(二)优先于澳门特别行政区东侧集中规划公共基础设施。
三、公共基础设施区内允许划设其他用地,但仅以不影响该区的主要用途及公共基础设施正常运作为限。
第六章
指引性原则
第二十一条
都市防灾
总体规划旨在实现都市防灾目标,尤其是:
(一)应对极端气候、紧急灾害与突发公共事件等,在紧急情况下提供更完善的避险及救援系统,提升整体防灾、减灾及救灾能力;
(二)强化防灾、减灾、救灾的元素,并从基础建设及规划布局方面制定防灾系统;
(三)透过基础设施的规划,提高防洪、防潮、排涝及蓄水能力,并鼓励供水、供电、通讯、燃气等重要基础设施结合防灾元素的设计以提升其应对能力;
(四)透过救灾及紧急避险设施规划,强化尤其避险中心、消防行动站、警务及医护等设施的整体布局,并规划救援及避险路线,以连接各救援及避险据点。
第二十二条
文化遗产保护
总体规划旨在保护文化遗产,尤其是:
(一)保护“澳门历史城区”及其缓冲区、被评定的不动产,以及其他文化遗产,以发挥中西文化交融的特色,缔造具有丰富文化底蕴和独特魅力的旅游城市;
(二)配合按照第11/2013号法律编制的《澳门历史城区保护及管理计划》的工作,进行合理规划,以确保兼容性;
(三)优化“澳门历史城区”及周边地方的配套设施规划,适当控制周边区域的发展规模,以免相关区域内的人口密度过高;
(四)透过对与文化遗产相邻的建筑设定限制或约束,优化“澳门历史城区"及周边地方的承载力,从而减少邻近发展对文化遗产的影响。
第二十三条
都市更新
总体规划旨在推动都市更新,尤其是:
(一)推动旧区活化,同时加强慢行系统及公共交通系统发展,并结合防灾、减灾、救灾的规划元素,以促进城市多元、和谐及可持续发展;
(二)改善都市环境及居住质素,从而让整个社会、环境和经济受惠;
(三)考虑社区特色及土地现有用途,使都市更新项目与周边环境兼容;
(四)为保护具历史文化价值的景观及街道风貌,致力保存传统及具特色的城市肌理、街道风貌及原建筑风格;
(五)优先对发展年期较长、建筑物楼龄较高和生活环境较拥挤的地区开展都市更新。
第二十四条
环境保护
总体规划旨在促进环境保护,尤其是:
(一)促进绿色低碳及可持续的城市发展;
(二)结合山体、水体、湿地及绿地或公共开放空间,透过绿网连系各个绿化节点及水系节点,形成有机相连的蓝绿网络系统;
(三)划定生态保护区及绿地或公共开放空间区,保护具生态价值的土地及维护生物多样性,并确保自然资源的整体性;
(四)合理规划公共基础设施创造循环协同效应,建设低碳社区以倡导绿色生活。
第二十五条
景观
总体规划旨在保护城市景观,尤其是:
(一)强化城市特色景观,塑造城市门户及天际线,构建“山、海、城”和谐协调的城市景观,以达致保护与发展的平衡,促进城市发展的可持续性;
(二)透过划定主要景观和城市全景角度的公共视点、特定方向视域及视觉走廊,保护重要的景观的视域及视觉走廊;
(三)为景观保护与城市发展的平衡订定城市设计指引,于适合位置建造具提高城市品位的标志性建筑。
第二十六条
交通运输
总体规划旨在优化城市交通运输,尤其是:
(一)落实推行绿色、以人为本的交通政策,构建结合慢行系统、轻轨、公共巴士等公共交通工具的交通运输网络,鼓励减少使用私人车辆出行,并完善交通网络以加强出行流动性;
(二)于对外交通点如陆路口岸、码头、机场等提供足够交通配套,实现城市内外交通无缝连接;
(三)建立整体交通运输系统,包括轻轨及道路,以连接澳门特别行政区各区,并以外环为纲,贯通主干道,促进地区繁忙地点的交通分流,实施道路等级制度,以提高道路网络的效率;
(四)研究善用主要交通设施,鼓励公共交通导向发展;
(五)优化慢行系统的设施及规划,与轨道及公共巴士等公共交通运输系统一体化融合规划与发展;
(六)在泊车设施方面,对泊车位缺口较大的地区采取多管齐下的措施,以优化泊车位资源。
第二十七条
海域使用
总体规划旨在合理使用海域资源,尤其是:
(一)根据第7/2018号法律《海域管理纲要法》,有效使用海域资源、拓展空间及优化存量以应对人口增长及社会经济转变,以及协助推动澳门特别行政区与粤港澳大湾区的海洋经济;
(二)在保护海域环境且不损害湿地整体性的前提下,透过岸线的整治和近岸填海方式,拓展土地空间、优化海岸线的利用、塑造高可达性的水岸空间、实践防灾、减灾、救灾理念及改善沿岸水环境,从而提升城市的韧性;
(三)长远考虑透过近岸及离岸填海计划,增加土地储备以配合城市发展的需求。
第七章
规划分区指引
第二十八条
北区-1
一、北区-1用作配合珠澳跨境工业区口岸,促进跨境工业区的持续发展,同时保护青洲山及带动青洲居住区的发展,并构建“一河两岸合作轴带”。
二、北区-1的主要土地用途为居住区。
第二十九条
北区-2
一、北区-2用作配合青茂口岸加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珠海的联系,随着轻轨落成及适度填海,并透过都市更新及公共交通导向发展的模式建造新的商业中心,打造成“关闸口岸及青茂口岸区域合作枢纽”,并构建“一河两岸合作轴带”。
二、北区-2的主要土地用途为居住区。
第三十条
东区-1
一、东区-1用作配合东区-2的城市规划及发展,塑造新旧城市交织共融的风貌,同时将位于慕拉士大马路的工业带透过都市更新转换作商业区,并加强水塘与社区的连接性,方便居民使用。
二、东区-1的主要土地用途为居住区及生态保护区。
第三十一条
东区-2
一、东区-2用作中长期建设为居住社区,打造成为完善民生配套及支援中小企业发展的滨海城市新门户,以及透过适度填海,建设绿地或公共开放空间、优化交通系统,并构建“滨水历史旅游轴带”。
二、东区-2的主要土地用途为绿地或公共开放空间区及居住区。
第三十二条
东区-3
一、东区-3作为澳门特别行政区东侧连接粤港澳大湾区的门户,设置支援城市发展的公共基础设施,并建设口岸会展设施,以提升东门户形象,并构建“滨水历史旅游轴带”。
二、东区-3的主要土地用途为公共基础设施区。
第三十三条
中区-1、中区-2及中区-3
一、中区-1、中区-2及中区-3主要涵盖“澳门历史城区”,并用作:
(一)按照第11/2013号法律编制的《澳门历史城区保护及管理计划》作发展;
(二)保存旧城区传统及具特色的城市肌理和街道风貌;
(三)平衡历史文化及社区的发展;
(四)远景建立一个融合防灾、减灾、救灾元素且具有活力的沿岸商业街及水岸公园,以增强内港的韧性,并构建“一河两岸合作轴带”及“滨水历史旅游轴带”;
(五)完善交通网络,加强流动性;
(六)透过区域合作促进经济适度多元。
二、中区-1、中区-2及中区-3的主要土地用途为居住区。
第三十四条
外港区-1
一、外港区-1用作建设具产业、居住及对外交通设施等多种用途的混合型发展区,并构建“滨水历史旅游轴带”。
二、外港区-1的主要土地用途为旅游娱乐区及公共基础设施区。
第三十五条
外港区-2
一、外港区-2用作:
(一)透过融合区内的南湾湖、西湾湖及其他景观资源,于南端打造澳门半岛的绿色走廊串连各类型设施,以构建“滨水历史旅游轴带”,同时完善整体城市景观;
(二)于南湾湖以西建设公用设施,以及于嘉乐庇总督大桥以东建立新的商业区,促进多元发展。
二、外港区-2的主要土地用途为生态保护区、绿地或公共开放空间区及公用设施区。
第三十六条
凼仔北区-1
一、凼仔北区-1用作配合珠海十字门的发展,打造绿色低碳居住及商业兼融的社区,与小潭山及沿海区域形成“山、海、城”相互渗透的格局,并构建“十字门区域合作枢纽”及“一河两岸合作轴带”。
二、凼仔北区-1的主要土地用途为居住区及绿地或公共开放空间区。
第三十七条
凼仔北区-2
一、凼仔北区-2规划为与小潭山及其他自然景观融合的社区,并于北侧建设新的商业区,促进区内职住平衡,以及积极推进以休闲作定位的单车网络建设,提升海滨休闲的功能,并构建“知识产业科技轴带”。
二、凼仔北区-2的主要土地用途为居住区及生态保护区。
第三十八条
北安区
一、北安区用作配合澳门国际机场及凼仔客运码头,建设对外交通的公共基础设施,以及鼓励北安工业区升级转型,提升北安区的国际门户形象。
二、北安区的主要土地用途为公共基础设施区。
第三十九条
凼仔中区-1
一、凼仔中区-1用作:
(一)维持凼仔旧城区的葡萄牙及中国风格建筑相融的城市风貌;
(二)优化区内的慢行系统,规划社区活动节点,以及加强奥林匹克体育中心作为重要康体设施的角色。
二、凼仔中区-1的主要土地用途为旅游娱乐区及公用设施区。
第四十条
凼仔中区-2
一、凼仔中区-2用作配合凼仔居住区的发展,优化区内的公用设施配套,建设宜居社区。
二、凼仔中区-2的主要土地用途为居住区。
第四十一条
路凼区
一、路凼区用作:
(一)集中设置大型旅游娱乐设施及新的商业综合体,同时保育路凼城生态保护区,使城市与自然环境相融,突显城市的多元性,推动澳门世界旅游休闲中心的发展;
(二)以公共交通导向发展模式规划路凼边检大楼原址及其周边土地作商业综合体,建设“路凼城横琴区域合作枢纽”,并构建“知识产业科技轴带”及“一河两岸合作轴带”;
(三)东侧规划为绿色循环示范区,优先集中建设各项全澳性公共基础设施,构建“绿色韧性轴带”。
二、路凼区的主要土地用途为旅游娱乐区及公共基础设施区。
第四十二条
路环区
一、路环区用作:
(一)结合山、海、岸线等自然资源,推动生态旅游及文化旅游的发展、建设自然步行区,并构建“绿色韧性轴带”;
(二)维持旅游娱乐区中现有的山体绿化及露天休闲设施;
(三)保留及优化现有工业区,并构建“知识产业科技轴带”及“一河两岸合作轴带”,同时按职住平衡原则于适当位置合理规划居住区。
二、路环区的主要土地用途为生态保护区。
第四十三条
横琴岛澳门大学新校区
一、横琴岛澳门大学新校区用作发展高等教育、学术研究及与大湾区科技的合作,有助加强横琴及路凼区的区域合作,构建“知识产业科技轴带”。
二、横琴岛澳门大学新校区的土地用途为用于教育的公用设施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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