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銀保監會關于修改部分行政許可規章的决定》發布,進一步縮减銀行高管人員任職資格審批範圍
爲持續推進簡政放權,優化銀行業市場准入工作程序,構建內外一致的市場准入規則體系,中國銀保監會起草了《中國銀保監會關于修改部分行政許可規章的决定》(以下簡稱《决定》)。
《决定》對《中國銀保監會中資商業銀行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中國銀保監會農村中小銀行機構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中國銀保監會外資銀行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相關條款進行修改,主要修改事項包括:縮减銀行高管人員任職資格審批範圍,優化相關任職資格條件,優化銀行發行債券審批的範圍和機制,以及依據中外一致原則修改部分條款等。
《决定》自2022年10月8日起施行。
中國銀保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就《中國銀保監會關于修改部分行政許可規章的决定》答記者問
中國銀保監會近日印發《中國銀保監會關于修改部分行政許可規章的决定》(以下簡稱《决定》)。銀保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回答了記者提問。
一、發布《决定》的背景是什麽?
答:爲持續推進簡政放權,優化銀行業市場准入工作程序,構建內外一致的市場准入規則體系,銀保監會起草了《中國銀保監會關于修改部分行政許可規章的决定》。
二、《决定》對銀行機構高管任職資格審批事項作了哪些修訂?
答:爲深化“放管服”要求,壓實機構主體責任,《决定》進
一步縮小任職資格核准範圍,取消中資商業銀行內審部門負責人、財務部門負責人,中資商業銀行管理型支行行長、專營機構分支機構負責人,農村中小銀行內審部門負責人、財務部門負責人、合規部門負責人,省(自治區)農村信用社聯合社合規部門負責人任職資格核准,改爲報告制。下一步,監管部門將著力加强對機構選人用人情况、相關人員履職情况的事中事後監管,提升監管質效。
三、《决定》對銀行發債審批事項作了哪些修訂?
答:一是取消募集發行非資本類債券的行政許可,改爲應在非資本類債券募集發行後10日內向銀保監會或所在地省級派出機構報告。二是明確了資本類債券儲架發行機制,相關機構可在批准額度內,自主决定具體工具品種、發行時間、批次和規模,機構應于批准後的24個月內完成發行。
四、《决定》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的情况如何?
答:《决定》公開徵求意見期間,銀行機構、銀行從業人員、專家學者等主要圍繞高管任職審批範圍和條件、資本類債券儲架發行機制等提出了相關意見和建議。我們對這些意見建議進行了認真研究,對其中符合監管實際,有利于提升行政許可規範性、科學性的意見建議進行了采納,對《决定》內容作了修改完善。對于修改高管任職條件、明確負面情形影響期限等建議,我會將充分考慮與其他監管規定的協調,進一步研究論證,在下一步工作中適時研究完善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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