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增10億元貸款額度支持,海南設立“瓊旅保貸”風險補償資金池
11月1日海南省財政廳發佈《海南省“瓊旅保貸”風險補償資金池管理暫行辦法》;辦法規定海南設立“瓊旅保貸”風險補償資金池,風險補償資金池規模1億元,1年內撬動銀行向符合條件的文旅企業新增10億元貸款額度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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風險補償資金池
風險補償資金池是指由省級財政預算安排,省旅文廳負責業務管理,設立存放在海南省融資擔保基金有限責任公司,用於對“瓊旅保貸”業務進行風險補償的資金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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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瓊旅保貸”業務
“瓊旅保貸”業務是指擔保、再擔保機構為符合條件的文旅企業向銀行提供融資擔保,銀行向文旅企業發放經營性貸款,貸款發生風險時,擔保、再擔保機構對銀行進行代償的業務。“瓊旅保貸”業務推動構建“國家融擔基金-省融擔基金-融資擔保機構”三級分險模式。國家融資擔保基金有限責任公司、省融擔基金、融資擔保機構按照各自的合作協議約定風險分擔比例。融資擔保機構為符合條件的文旅企業提供直接擔保服務。國家融擔基金和省融擔基金對符合規定的文旅企業向融資擔保機構提供再擔保服務,國家融擔基金不分險部分,由省融擔基金承擔。“瓊旅保貸”業務支持國家融擔基金、省融擔基金與合作銀行為符合條件的文旅企業提供批量擔保貸款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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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資擔保貸款對象
融資擔保貸款對象為在海南省內註冊,符合《旅遊行業支持範圍》《文化行業支持範圍》《體育行業支持範圍》的企業、企業主、個體工商戶等市場主體。在以上範圍之外的市場主體,需由市縣旅文局推薦,並經省旅文廳確認。貸款期限為1年,且貸款應在《暫行辦法》生效之日起1年內投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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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金使用
風險補償資金用於對“瓊旅保貸”業務的擔保、再擔保機構進行風險補償。在單個擔保機構“瓊旅保貸”業務代償率不超過10%的前提下,對“瓊旅保貸”直接擔保業務實際承擔貸款本金風險部分進行全額風險補償。在整體“瓊旅保貸”業務代償率不超10%的前提下,對省融擔基金再擔保業務實際承擔的貸款本金風險部分進行全額風險補償。其他省級政策與本政策內容如有重疊,按照最優惠政策執行,但不得疊加享受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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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期
《暫行辦法》自2022年11月24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以下为暂行办法全文:
海南省“瓊旅保貸”風險補償資金池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助推旅遊市場恢復,引導金融機構加大對文化、旅遊、體育類企業(以下簡稱文旅企業)信貸支持力度,根據《海南省穩經濟助企紓困發展特別措施(2.0版)》要求,設立海南省“瓊旅保貸”風險補償資金池(以下簡稱風險補償資金池)。為保障風險補償工作安全、高效、規範運行,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風險補償資金池是指由省級財政預算安排,海南省旅遊和文化廣電體育廳(以下簡稱省旅文廳)負責業務管理,設立存放在海南省融資擔保基金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省融擔基金),用於對“瓊旅保貸”業務進行風險補償的資金池。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瓊旅保貸”業務,是指擔保、再擔保機構為符合條件的文旅企業向銀行提供融資擔保,銀行向文旅企業發放經營性貸款,貸款發生風險時,擔保、再擔保機構對銀行進行代償的業務。
第四條 風險補償資金池規模1億元,在本辦法生效之日起1年內撬動銀行向符合條件的文旅企業新增10億元貸款額度支持。
第五條 “瓊旅保貸”業務推動構建“國家融擔基金-省融擔基金-融資擔保機構”三級分險模式。國家融資擔保基金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國家融擔基金)、省融擔基金、融資擔保機構按照各自的合作協議約定風險分擔比例。融資擔保機構為符合條件的文旅企業提供直接擔保服務。國家融擔基金和省融擔基金對符合規定的文旅企業向融資擔保機構提供再擔保服務,國家融擔基金不分險部分,由省融擔基金承擔。
“瓊旅保貸”業務支持國家融擔基金、省融擔基金與合作銀行為符合條件的文旅企業提供批量擔保貸款服務。
第二章 職責與分工
第六條 “瓊旅保貸”工作由海南省財政廳(以下簡稱省財政廳)和省旅文廳按職責分工管理。省融擔基金作為省政府出資設立的政府性融資(再)擔保機構,負責風險補償資金池具體管理,根據省旅文廳和省財政廳的要求,以及本辦法的相關規定開展工作。
省旅文廳負責編制風險補償資金池預算;本辦法出臺後向省財政廳申請撥付風險補償資金;根據本辦法審定風險補償資金的支出;組織績效目標制定、績效監控和評價等。
省財政廳負責安排風險補償資金池預算;根據省旅文廳的申請下達風險補償資金;對風險補償資金執行情況進行績效評估。
省融擔基金負責開立帳戶,存放風險補償資金;選定“瓊旅保貸”合作融資擔保機構,並簽訂再擔保業務合作協議;選定文旅企業批量擔保業務合作銀行,並簽訂相關協議;負責審核融資擔保機構風險補償資金申請材料,報省旅文廳審定;根據省旅文廳審定結果,核撥風險補償資金;定期向省旅文廳報送風險補償資金使用管理情況;完成省旅文廳和省財政廳交辦的“瓊旅保貸”其他任務。
第七條 “瓊旅保貸”融資擔保機構需符合以下條件:
(一)註冊地為海南省的擔保機構;
(二)具備從事融資擔保業務資質;
(三)有完善的業務管理制度、風險管理制度;
(四)沒有受過行政主管機關或司法機關重大處罰的不良記錄;
(五)2021年擔保代償率不超過1%;
(六)截至2022年6月末,融資擔保在保餘額不低於2億元;
(七)承諾按時完成“瓊旅保貸”授信業務量。
第三章 “瓊旅保貸”業務條件
第八條 “瓊旅保貸”業務需滿足以下業務條件:
(一)融資擔保貸款對象
在海南省內註冊,符合《旅遊行業支持範圍》(附件1)、《文化行業支持範圍》(附件2)、《體育行業支持範圍》(附件3)的企業、企業主、個體工商戶等市場主體。在以上範圍之外的市場主體,需由市縣旅文局推薦,並經省旅文廳確認。
(二)貸款期限
貸款期限為1年,且貸款應在本辦法生效之日起1年內投放。
(三)(反)擔保條件
1. 新增擔保貸款不得設置有形且轉讓交付便於控制、易變現的資產抵押(反)擔保,具體包括:不動產抵押,交通工具及機器設備抵押。
2. 存量擔保貸款(即在該辦法生效後結清的貸款)續貸可延續上一筆貸款的(反)擔保方式。擔保公司需出具存量貸款的借款合同、反擔保合同、委託擔保合同(或同質檔)等證明檔。
(四)擔保費率
融資擔保機構對“瓊旅保貸”業務收取的綜合年化擔保費率不得高於2%。
省融擔基金免收省級再擔保費,對“瓊旅保貸”批量擔保業務收取的綜合年化費率不得高於0.7%。
第四章 風險補償資金支持對象、補償標準
第九條 風險補償資金用於對“瓊旅保貸”業務的擔保、再擔保機構進行風險補償。
第十條 在單個擔保機構“瓊旅保貸”業務代償率不超過10%的前提下,對“瓊旅保貸”直接擔保業務實際承擔貸款本金風險部分進行全額風險補償。
第十一條 在整體“瓊旅保貸”業務代償率不超10%的前提下,對省融擔基金再擔保業務實際承擔的貸款本金風險部分進行全額風險補償。
第十二條 其他省級政策與本政策內容如有重疊,按照最優惠政策執行,但不得疊加享受補償。
第五章 風險補償資金池的管理
第十三條 省融擔基金開立帳戶,存放風險補償資金,建立風險補償資金池。受託管理費按風險補償資金池規模1%/年的比例收取,管理時間不足1年則按天收取,優先從風險補償資金池存款利息中支出,不足部分由省融擔基金自行籌集。
第十四條 融資擔保機構(不含省融擔基金)風險補償資金申報流程:
(一)融資擔保機構對發生風險的“瓊旅保貸”業務向銀行代償後,擔保機構可向資金管理機構省融擔基金對其實際承擔本金風險部分(剔除省融擔基金再擔保分險部分)提出風險補償申請。融資擔保機構須向省融擔基金提供以下材料:
1.“瓊旅保貸”風險補償資金申請表;
2. 貸款借款合同、保證合同、借款借據、委託擔保合同(或同質檔)等擔保業務證明材料;
3. 如涉及存量貸款,需提供存量貸款的借款合同、反擔保合同、委託擔保合同(或同質檔)等證明檔;
4. 代償銀行明細。
以上材料需加蓋融資擔保機構鮮章。
(二)省融擔基金應在30個工作日內對補償申請進行審查,提出審核意見後,向省旅文廳提交風險補償資金補償建議。
(三)省旅文廳應在30個工作日內復核風險補償資金補償建議,做出風險補償資金劃撥批復意見。省融擔基金根據省旅文廳的批復意見進行資金劃撥。
第十五條 省融擔基金批量擔保業務風險補償資金申報流程:
省融擔基金與銀行開展文旅企業批量擔保業務合作,風險補償資金以代償備付金的形式向省融擔基金進行風險補償。省融擔基金每月按照不超過“瓊旅保貸”業務實際發生規模的10%,直接從風險補償資金池撥付相應資金向銀行存入代償備付金。當“瓊旅保貸”業務發生風險時,銀行根據相關約定扣劃代償備付金。國家融擔基金補償部分應返回至風險補償資金池。省融擔基金每季度向省旅文廳報告代償備付金繳存情況,同時提交以下材料:
1.“瓊旅保貸”業務明細表;
2.代償備付金繳存銀行流水;
3.代償明細表;
4.國家融擔基金代償補償情況說明。
以上材料需加蓋省融擔基金鮮章。
第十六條 省融擔基金再擔保業務風險補償資金申報流程:
(一)省融擔基金根據與融資擔保機構簽訂的再擔保合作協議為直保機構進行代償補償後,可向省旅文廳提出風險補償申請。省融擔基金須向省旅文廳提交以下材料:
1.“瓊旅保貸”風險補償資金申請表;
2.對擔保機構的代償銀行明細;
3.國家融擔基金代償補償情況說明。
以上材料需加蓋省融擔基金鮮章。
(二)省旅文廳應在30個工作日內復核風險補償資金補償建議,做出風險補償資金劃撥批復意見。省融擔基金根據省旅文廳的批復意見進行資金劃撥。
第十七條 融資擔保機構、再擔保機構獲得“瓊旅保貸”風險補償後,應繼續依法進行追償。追回企業欠款扣除訴訟費等相關追償費用後,全額返回至風險補償資金池。
第十八條 風險補償資金池的清算
(一)所有“瓊旅保貸”業務解除擔保責任後,省融擔基金向省旅文廳報送風險補償資金使用情況,包括以下材料:“瓊旅保貸”業務開展情況、“瓊旅保貸”業務發生明細表、“瓊旅保貸”代償明細表、“瓊旅保貸”風險補償資金使用明細表等。
(二)省旅文廳收到材料後,聘請第三方仲介機構對風險補償資金的使用情況進行初審並出具審核報告,並將審核結果報送省旅文廳核准。
第十九條 風險補償資金池的結算
省融擔基金根據省旅文廳核准結果,將剩餘風險補償資金(含利息)以及剩餘批量擔保業務代償備付金退還省財政。
若需維持風險補償資金池,繼續開展“瓊旅保貸”業務的,根據省旅文廳和省財政廳的安排另行確定。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條 建立“瓊旅保貸”業務報告制度,省融擔基金按季向省旅文廳報告業務開展情況及風險補償資金的使用情況。
第二十一條 管理部門、省融擔基金、融資擔保機構存在違反規定或濫用職權、怠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違紀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融資擔保公司監督管理條例》等國家有關規定追究相關單位和人員的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有關術語解釋如下:
(一)批量擔保指針對符合條件的貸款業務,在事先鎖定擔保代償金額上限、銀行分擔風險的前提下,由銀行按照授信評審有關要求和程式自主完成貸款授信審批,省融擔基金直接提供擔保,並進行批量擔保備案。
(二)融資擔保機構指為符合條件的文旅企業借款等債務融資向銀行直接提供擔保的擔保公司。
(三)企業主是指企業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股東或實際控制人(一個企業只能確定一名企業主)。
(四)代償備付金指為有力推動銀行對文旅企業信貸支持力度,保障及時代償,省融擔基金根據“瓊旅保貸”實際發生的業務規模、擔保代償金額上限,根據與銀行約定在銀行開立的備付金帳戶存入的擔保代償資金。
(五)“瓊旅保貸”業務代償率的計算公式為:代償率=“瓊旅保貸”業務累計擔保代償金額/“瓊旅保貸”業務累計發生額。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由省財政廳、省旅文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2022年11月24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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