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聯酋總統頒布法令對《商業公司法》進行重大調整
阿聯酋總統哈利法·本·紮耶德·阿勒納哈揚頒布法令,對該國《商業公司法》(2015年第2號聯邦法令)進行重大調整,主要內容包括:
1.修訂商業公司的外資所有權規定。允許外資擁有在岸公司100%所有權;廢除商業公司須由阿聯酋公民作為主要股東的要求,且不再需要阿聯酋公民或本地公司作為註冊代理。石油和天然氣、公用事業、運輸等特定行業除外。
2.獲準成立的股份公司可通過IPO出售不超過70%的公司股票(目前的規定是30%)。
3.允許在股東大會上進行電子投票。
4.賦予相關地方當局一系列權力,包括股份分配和公司董事會中設定特定的阿聯酋人比例。
5.授權內閣成立一個由相關機構代表組成的委員會,對具有「戰略影響」的活動及向希在這些領域經營的公司頒發許可所需采取的措施等提出建議。根據委員會的建議,內閣將對具有戰略影響力的活動及為此類公司頒發許可證的必要措施做出規定。
6.該法令取代阿聯酋2018年第19號《外國直接投資法》(FDI Law)。
阿聯酋業界認為,這是商業所有權製度的重大改革,具有裏程碑意義,將有助於營造更加開放的經濟和有利的營商環境,吸引外資。
有關調整的具體細則尚未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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