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盟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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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加坡法律體系
新加坡共和國現行法律體系以英國普通法為基礎,其主要法律淵源包括成文法、判例法和習慣法。
新加坡作為普通法國家,其主要的法律領域,尤其是合同法、信託法、物權法與侵權法等法律領域的某些方面法律規定已在一定程度上進行了法規化,但仍極大地保持著法官創制法的傳統。法官通過自書判決解釋新加坡成文立法,發展普通法、衡平法的法律原則規則,並成為具有法律強制力的判例法。另一方面,在如刑法、公司法及家庭法等法律領域,已經基本完全成文法化。
新加坡的成文法分為議會制定法及附屬立法。新加坡的立法機關為總統和國會。憲法是新加坡的最高立法,憲法生效實施後,任何與憲法存在不一致的制定法均無效。新加坡現行的部分制定法沒有基於英國制定法訂立,而是基於其他司法管轄區成文法而立法。但是,包括英國議會、印度議會總督、英國海峽殖民地立法會在內的其他新加坡歷史上的立法主體所制定的法律,除特別廢除的以外,仍然現行有效。新加坡的附屬立法,又稱"授權立法"或"下位法",由新加坡行政機構或立法委員會根據法律授權制定。
新加坡的判例法方面,除了作為法律淵源的新加坡判例,新加坡法官仍繼續援引英國判例法,尤其當所審判案件爭點落腳於傳統的普通法領域或有關以英國法為基礎制定的新加坡成文法及適用於新加坡的英國成文法。近年來,新加坡法院也多有援引英聯邦其他重要司法管轄區(如澳大利亞與加拿大)的判例。
就新加坡的習慣法而言,習慣需經新加坡的案件判例認定而上升為習慣法。雖然新加坡規定具有確定性、合理性的法律習慣或貿易慣例可被判例承認而成為習慣法,但由於對習慣地司法認定情形並非大量存在,導致新加坡的習慣法目前仍僅是其次要的法律淵源類型。
越南法律體系
越南社會主義共和國建立了以大陸法系為基礎的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國會是人民的最高代表機關,是最高國家權力機關。國會主要有三種職能:立法職能、決定國家重大事項的職能、對國家所有活動的最高監督職能。
司法機構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及地方法院、地方檢察院和軍事法院組成。最高法院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下設三級法院:高級人民法院、省級人民法院和最低級別的地區級人民法院。越南人民軍在各級設立了軍事法庭,最高的是中央軍事法庭,隸屬於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由首席法官領導,他由越南國會任命。
人民檢察院是越南的檢察機關,與法院的結構類似,人民檢察官的任務是進行公訴和司法監督。檢察機關還有責任監督和檢查政府機構和官員的合規性。軍隊有自己的軍事檢察機關。最高人民檢察院由首席檢察官領導,由國民議會任命。
泰國法律體系
泰國實行君主立憲制。國家立法議會負責制定法律,行使國會和上、下兩院職權。根據臨時憲法規定,立法議會議員最多不超過220名。
泰國屬大陸法系,以成文法作為法院判決的主要依據。司法系統由憲法法院、司法法院、行政法院和軍事法院構成:
憲法法院主要職能是對議員或總理質疑違憲、對已經國會審議的法案及政治家涉嫌隱瞞資產等案件進行終審裁定,以簡單多數裁決。憲法法院由1名院長及14名法官組成,院長和法官由上議長提名呈國王批准,任期9年。
行政法院主要審理涉及國家機關、國有企業及地方政府間或公務員與私企間的訴訟糾紛。行政法院分為最高行政法院和初級行政法院兩級,並設有由最高行政法院院長和9名專家組成的行政司法委員會。最高行政法院院長任命須經行政司法委員會及上議院同意,由總理提名呈國王批准。
軍事法院主要審理軍事犯罪和法律規定的其他案件。
司法法院主要審理不屬於憲法法院、行政法院和軍事法院審理的所有案件,分最高法院、上訴法院和初審法院3級,並設有專門的從政人員刑事廳。另設有司法委員會,由最高法院院長和12名分別來自3級法院的法官代表組成,負責各級法官任免、晉升、加薪和懲戒等事項。司法法院下設秘書處,負責處理日常行政事務。
汶萊法律體系
汶萊的法律制度深受英國普通法的影響,法律淵源主要是成文法、以案例法形式出現的司法解釋、蘇丹頒佈的法律、沙裏亞伊斯蘭法律。沙裏亞伊斯蘭法律只適用於穆斯林,其在離婚、繼承和某些性犯罪方面取代了汶萊有關民法和刑法的規定,同時在一些道德犯罪方面,採取了更為嚴厲的懲罰。
立法委員會是全國性的立法機構,可通過維護治安和管理國家的法律,如立法委員會未通過政府提出的某些法案和建議時,蘇丹可以國家利益的名義宣佈法案和建議成為法律。汶萊司法體系以英國習慣法為基礎。一般刑事案件在推事庭或中級法院審理,較嚴重的案件由高級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最終可上訴至英國樞密院。最高法院由上訴法院和高級法院組成。此外還設有伊斯蘭教法院審理穆斯林的宗教案件。
菲律賓法律體系
由於歷史原因,菲律賓的法律制度是大陸法系和普通法系的混合體,融合了兩大法系的特點。法律的編纂是菲律賓的慣例。刑法,民法和勞動法等許多實體法的一般領域都受成文法管轄。
作為大陸法國家的西班牙,在16世紀後期開始在菲律賓實行殖民化,西班牙在菲律賓執行的是西班牙民法典和刑法典。在美國佔領菲律賓群島期間,儘管美國屬於普通法法系,但是編纂法典的做法仍然保留。然而,在同一時期,許多普通法原則通過立法和司法宣告進入法律體系。菲律賓最高法院的司法先例被認為具有約束力,這是一種更適合普通法地區的做法。
菲律賓最高立法機構稱國會,由參、眾兩院組成。參議院由24名議員組成,由全國直接選舉產生,任期6年,每三年改選1/2,可連任兩屆。眾議院由250名議員組成,其中200名由各省、市按人口比例分配,從全國各選區選出;25名由參選獲勝政黨委派,另外25名由總統任命。眾議員任期3年,可連任三屆
菲律賓司法權屬最高法院和各級法院。最高法院由1名首席法官和14名陪審法官組成,均由總統任命,擁有最高司法權;下設上訴法院、地方法院和市鎮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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