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號文後,上海銀保監局披露首張金租罰單
2022年11月28日,銀保監發佈《關於加強金融租賃公司融資租賃業務合規監管有關問題的通知》(銀保監辦發[2022]12號),主線歸納來看:抓手在租賃物、路徑在壓降城投非標融資、目的在回歸融物本源。
12號文,強化構築物作為租賃物的適格性監管。《通知》參考了《民法典》關於融資租賃合同的相關規定,進一步明確了構築物作為租賃物的適格性標準,要求金融租賃公司以構築物作為租賃物開展業務的,構築物需具備所有權完整且可轉移、可處置、非公益性和具備經濟價值等前期條件,嚴禁以明顯不符合上述標準、可能增加地方政府隱性債務的構築物作為租賃物。
剛剛,上海銀保監局披露了最新兩張金租罰單,劍指地方政府性融資和公益性資產,執行了12號文的合規要求。
主要違法違規事實:
長江聯合金融租賃有限公司2016年至2021年,該公司存在下列違規行為:
1. 違規提供政府性融資;
2. 違規以公益性資產作為租賃物。
行政處罰決定:責令改正,並處罰款共計255萬元
主要違法違規事實:2018年起,徐亮對長江聯合金融租賃有限公司違規提供政府性融資負直接管理責任。
行政處罰決定:警告,並處罰款5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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