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業協會修訂發布私募債項目負面清單
中國證券業協會對《非公開發行公司債券項目承接負面清單指引(2022年修訂)》進行了修訂。修訂稿已通過協會第七届理事會第十二次會議審議表决,幷報中國證監會備案。現予發布,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非公開發行公司債券項目承接負面清單指引
(2022年修訂)
第一條爲做好非公開發行公司債券的承銷業務風險控制,根據《公司債券發行與交易管理辦法》等相關法律法規、部門規章、行政規範性文件和自律規則,制定本指引。
第二條非公開發行公司債券項目承接實行負面清單管理。承銷機構項目承接不得涉及負面清單限制的範圍。
第三條中國證券業協會(以下簡稱協會)負責組織研究確定幷在協會網站發布負面清單。
第四條協會可以邀請相關主管部門、證券交易場所、證券公司及其他行業專家成立負面清單評估專家小組,根據業務發展與監管需要定期或不定期進行評估。
第五條協會可以組織負面清單評估專家小組對負面清單進行討論研究,决定調整方案,報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備案。
第六條對于最近一年經審計的總資産、淨資産或營業收入任一項指標占合幷報表相關指標比例超過30%的子公司存在負面清單第(一)條至第(七)條及第(十二)條規定情形的,視同發行人屬負面清單範疇。
第七條本指引由協會負責解釋和修訂,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附錄:
非公開發行公司債券項目承接負面清單
一、存在以下情形的發行人
(一)最近24個月內公司財務會計文件存在虛假記載,或公司存在其他重大違法違規行爲。
(二)對已公開發行的公司債券或者其他債務有違約或延遲支付本息的事實,仍處于繼續狀態。
(三)存在違規對外擔保資金或者被關聯方或第三方以借款、代償債務、代墊款項等方式違規占用的情形,仍處于繼續狀態。
(四)最近12個月內因違反公司債券相關規定被中國證監會采取行政監管措施,或最近6個月內因違反公司債券相關規定被證券交易所等自律組織采取紀律處分,尚未完成整改的。
(五)最近兩年內財務報表曾被注册會計師出具保留意見且保留意見所涉及事項的重大影響尚未消除,或被注册會計師出具否定意見或者無法表示意見的審計報告。
(六)因嚴重違法失信行爲,被有權部門認定爲失信被執行人、失信生産經營單位或者其他失信單位,幷被暫停或限制發行公司債券。
(七)擅自改變前次發行公司債券募集資金的用途或違反前次公司債券申請文件中所作出的承諾,尚未完成整改的。
(八)本次發行募集資金用途違反相關法律法規或募集資金投向不符合國家産業政策。
(九)除金融類企業外,本次發行債券募集資金用途爲持有以交易爲目的的金融資産、委托理財等財務性投資,或本次發行債券募集資金用途爲直接或間接投資于以買賣有價證券爲主要業務的公司。
(十)本次發行不符合地方政府債務管理規定或者本次發行新增地方政府債務的。
(十一)本次發行文件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
(十二)存在嚴重損害投資者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情形。
二、以下特殊行業或類型的發行人
(十三)主管部門認定的存在“閑置土地”“炒地”“捂盤惜售”“哄抬房價”等違法違規行爲的房地産公司。
(十四)典當行。
(十五)未能同時滿足以下條件的擔保公司:
(1)經營融資擔保業務滿3年;
(2)注册資本不低于人民幣6億元;
(3)近三年無重大違法違規行爲;
(4)擔保責任餘額符合融資擔保公司相關管理規定。
(十六)未能同時滿足以下條件的小額貸款公司:
(1)經省級主管機關批准設立或備案,且成立時間滿2年;
(2)省級監管評級或考核評級最近兩年連續達到最高等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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