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國外商投資及併購指南——併購(M&A)
泰國外商投資及併購指南——併購(M&A)
01、泰國適用於上市和非上市公司併購交易的主要法律法規有哪些?這些法律法規涉及的主要問題是什麼?
在泰國,適用於併購交易的主要法律法規有《泰國民商法典》、《公眾有限公司法》【佛教紀元2535年(公元1992年)】、《證券交易法》【佛教紀元2535年(公元1992年)】和《貿易競爭法》【佛教紀元2560年(公元2017年)】。上述法律與不同的收購方式相關,下文將進一步闡述。根據泰國法律,收購業務或公司的常用架構包括(i)股份收購;(ii)業務轉讓;及(iii)合併。雖然通過兼併構建交易架構在其他司法管轄區得到認可,但目前兼併不被泰國法律所允許。
1.股份收購
除非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泰國公司的股份可以自由轉讓,不受限於任何優先認購權或限制。例如,一些公司的章程可能規定任何股份轉讓應獲得董事會的事先批准。然而,公眾有限公司不得對股份轉讓設定任何限制,除非該等限制是為了保護公司依法享有的權利和利益,或為了維持泰國股東和外國股東之間的持股比例。此外,股份收購交易的架構也可能被構建為包括收購泰國公司的新股份。
請注意,根據泰國法進行股份轉讓,除了規定了購買或認購的具體條款和條件的股份購買協議或股份認購協議之外,還需要包含《泰國民商法典》要求的特定信息的股份轉讓文書。就此而言,一旦轉讓和受讓人的詳細信息被記錄在公司的股東登記簿中,股份轉讓即對公司和第三方有效。之後,可以受讓人的名義簽發新的股份證書。實踐中,更新後的股東名單也將提交給商業發展廳以供公眾信息使用,儘管這並非是法律要求。
一般而言,股份轉讓、持股比例或公司控制權的變化不會影響公司持有的執照。然而,請注意有些執照僅授予具有特定資格的公司,例如上文提到的某些類型的電信執照,這些資格可能包括泰國股東持股要求。
此外,對於上市公司,泰國《證券交易法》就股份收購規定瞭如下兩個主要事項:
(a)收購或處置證券的報告:收購者(無論是否為上市公司現有股東)在其持有證券的比例達到或超過總投票權的5%的任何倍數(即5%、10%、15%、20%、25%……至100%,每一項稱為觸發點)時,必須報告其持有證券的增減情況,無論是通過直接收購還是通過連鎖關係原則1進行的收購。
(b)收購規則:當收購者(無論是否為上市公司現有股東)收購一家上市公司的股份等於或超過總投票權的25%、50%、75%(每一項稱為觸發點)時,包括在通過連鎖關係原則進行收購的情況下,該收購者受限於對該目標公司的所有股份,包括可轉換證券(即可轉換證券或上市公司發行的轉讓認購權)發出強制要約的義務。在此方面,一般而言,對相同類別證券的要約價格應採用相同的形式,且至少應包括貨幣要約形式。此外,要約價格不得低於要約人及其關聯方在最近90天內收購的最高價格。
2.業務轉讓
收購業務的另一種方式是從目標實體收購資產(和負債),這種方式使得收購實體能夠更有選擇性,僅收購該業務的部分而非全部資產和負債。如果被收購業務受到嚴格監管,複雜性可能會增加,因為轉讓或重新申請所需許可證和執照可能需要時間。收購實體還可能被要求滿足某些特定要求才有資格持有該等許可證和執照,例如最低資本要求或泰國股東持股比例。請注意,即使原有的勞動關係不受影響,轉移員工也可能具有挑戰性,因為還需要徵得每一位員工的單獨同意。
在這方面,資產轉讓的實施需要目標實體和收購實體的董事會和/或股東(如章程有所規定)的公司內部批准。此外,如果該等資產屬於業務的重要組成部分,則資產轉讓需要獲得股東的批准。對上市公司的要求更為嚴格,原因在於收購實體和目標實體本身及其各自的子公司收購和處置資產受限於泰國證券交易所和資本市場監督委員會頒布的法規規定的要求和程序。
3.合併
根據《泰國民商法典》和《公眾有限公司法》,合併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公司合併成為一個新的合併實體。新的合併實體必須註冊為一家新公司,並依法自動承擔兩家合併公司的所有權利和義務。在此方面,一些政府部門將向合併公司頒發的執照視為仍然有效,並依法自動轉讓給新公司。但是,也有一些情況下,政府部門要求持有執照的合併公司申請將執照轉讓給新公司,或要求新公司重新申請該執照。
此外,在《泰國民商法典》和《公眾有限公司法》項下的其他法律手續要求中,除了例如發布合併的廣告、公告和通知所有債權人以外,還需要每個公司的股東大會通過特別決議批准合併。對於公眾有限公司,如果少數股東反對合併,公眾有限公司必須安排購買反對股東的股份。如果公司已上市,購買價格基於決議日前在證券交易所交易的最後價格;如果公司未上市,購買價格基於由委任的獨立評估機構確定的價格。一經登記,合併公司即不復存在。合併後重新登記的公司將享有所有先前公司的所有資產、負債、權利、義務和責任。
儘管如上文所述,權利和義務自動轉移,但泰國勞動法還要求合併公司就將員工轉移到新公司徵得他們員工的同意。如果任一員工拒絕同意,則視為該員工已被終止僱傭,且有權就不公平解僱獲得遣散費和補償金。
02、併購中是否存在針對外國買家的外商投資審查?如是,請簡要說明具體情況(例如觸發門檻、主管機關和時限要求)。
泰國沒有專門的外商投資審查。但請注意,除了一些特定的執照要求泰國股東持股外,股份收購一般不會影響公司持有的執照。此外,有些業務是《外商經營企業法》【佛教紀元2542年(公元1999年)】項下的限制業務。持股結構由泰資控股實體變更為外資控股實體將需要考慮《外商經營企業法》和可能需要獲取《外商經營執照》或《外商經營證書》的合規性要求。還需進一步注意的是,如果目標實體已依據《投資促進法》【佛教紀元2520年(公元1977年)】被授予《投資促進證書》,且該證書包含泰國股東持股最低要求,則需要在股份收購完成前尋求對該要求的修訂。
業務轉讓,無論是部分轉讓還是全部轉讓,可能會導致所需許可證和/或執照的轉讓或重新申請複雜化,尤其是如果存在最低資本或泰國股東持股比例要求。另一方面,與業務轉讓相比,合併在許可證和執照方面的限制較少,原因是,新公司將依法自動承擔合併雙方的所有權利和義務。
此外,計劃收購泰國業務的投資者還應注意合併管制規定,特別是該收購是否會導致新業務經營被歸類為“主導者”,或者是否會實質性減少市場競爭。關於合併管制的更多內容,請參閱第2.3部分。
03、併購中是否需要進行合併管制?如果需要,請簡要說明具體情況(例如觸發門檻、主管機關和時限要求)。
《貿易競爭法》概述了對兩個企業或實體之間合併的管制。根據《貿易競爭法》,企業合併被廣泛地定義為包括:
(a)兩個競爭者之間的公司合併;
(b)根據貿易競爭委員會(“委員會”)規定並公佈的指引,收購另一企業的全部或部分資產,以控制其業務管理政策、監督或管理;以及
(c)根據委員會規定並公佈的指引,直接或間接收購另一企業的全部或部分股份,以控制其業務管理政策、監督或管理。
根據《貿易競爭法》,針對兩個企業合併的審查和監管程度取決於合併的結果。如果兩個企業之間擬議的合併導致新的經營企業被歸類為“主導者”,則合併方在進行合併之前需要獲得委員會的事先批准。在申請批准時,除其他文件外,需要向委員會提交收購文件以供審議。在批准的情況下,委員會可以規定企業需要遵守的特定條件,例如特定的業務承諾、合併的時間表等。
但是,如果擬議的合併僅僅是導致市場競爭的實質性減少(根據委員會公佈的特徵),則合併方僅需要在合併日後的7天內向委員會通報合併結果,而無需獲得任何合併前的批准。
此外,對於通過股份收購、合併或資產收購的方式收購業務而言,某些業務經營和特定行業有特定要求。管轄特定行業/企業(如電力、保險等)的法律規定可能包括在任何交易前從監管部門獲得事先批准或向監管部門提交通知。
04、併購中的外國買家是否需要獲得其他政府和監管的批准?如是,請簡要說明具體情況(例如觸發門檻、主管機關和時限要求)?
不適用。請參閱第2.3部分。
上市公司相關的併購
01、主要的收購方式有哪些?
上市公司的常見收購方式是股份收購。在這方面,雖然資產收購的全部/部分業務轉讓也很常見,但這很繁瑣。但是,全部/部分業務轉讓可以享受免稅,前提是符合一定條件。但是,外國投資者直接的資產收購很少見,因為在大多數情況下,外國投資者通常在泰國設立一家新公司以繼續進行該等資產收購。
根據《公眾有限公司法》,一家上市公司可以與另外一家公司合併,組建一家新的公司,合併生效時兩家合併的公司將自動解散。但是,由於合併耗時較長,因此在實踐中並不常見。此外,還應注意的是,進行合併的公司的債權人可能會反對合併,並有權要求在合併實施之前清償債務或獲得債務擔保。
關於股份收購、業務轉讓和合併的更多細節,請參閱第2.1部分。
02、在什麼情況下(如有)會產生強制要約收購的義務?
當收購人(無論是否為上市公司的現有股東)收購一家上市公司的股份等於或超過全部投票權的25%、50%、75%(每一項被稱為一個觸發點)時,包括在適用連鎖關係原則的情況下,該收購人有義務對該目標公司的所有股份,包括可轉換證券(即可轉換證券或上市公司發行的轉讓認購權)進行強制要約收購。
03、是否有發出要約的最低價格的要求?
一般而言,對同一類別證券的要約價格應採用相同的形式,至少應包括貨幣發行形式。要約價格不得低於要約人及其關聯方在最近90天內收購的最高價格。
04、目標公司董事會的職能如何影響擬議收購?
在出現要約收購的情況下,上市目標公司的董事必須考慮該收購要約,並向股東提供他們的意見以及獨立財務顧問的意見。在這方面,請注意,董事必須整體上為公司和全體股東的最大利益提供他們的意見,而不是為了任何特定的股東。
對於需要股東大會決議的業務轉讓或合併,目標公司董事會的合作可能對該收購至關重要。就此而言,儘管股東有權自行召集股東大會,但該大會一般由董事會召集,因為由股東召集股東大會的法定程序較為複雜和耗時。根據《公眾有限公司法》,對於公眾有限公司,如果在45天內董事會未應股東請求召集上述股東大會,則持有公司十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召集股東大會。因此,如果發生未獲得目標公司董事會合作的敵意收購,則需要額外進行獲得股東大會決議的法律程序。
05、收購中需要哪些關鍵文件?
為了收購一家上市公司的股份,收購人需要按照《證券交易法》的要求向證券交易委員會提交以下表格/文件:
(a)證券收購或處置報告表格(表格246-2);
(b)收購申報表格(表格247-3);
(c)要約收購表格(表格247-4);以及
(d)要約收購結果報告表格(表格256-2)。
對於業務轉讓和合併,通常不需要關鍵文件,除非該轉讓/合併涉及到對一家上市公司股份的收購。如果是這種情況,則上述文件提交也應適用。
06、收購文件在公佈前是否需要任何監管機構的預先批准?
收購文件不需要預先批准。
與私營公司相關的併購
01、與一般的股份或資產收購相比,是否有任何與業務轉讓相關的特殊規則?
適用於業務轉讓而不適用於一般的股份或資產收購的特別規則是不動產轉讓登記的稅務影響和成本。有些《泰國稅法典》認可的業務轉讓方案可以最大限度地減少或免除與轉讓(即整體業務轉讓和部分業務轉讓)有關的稅務成本和政府費用,前提是特定條件得到滿足。
關於業務轉讓的更多細節,請參閱第2.1部分。
02、工會、勞資聯合委員會和其他利益相關者(目標公司的供應商除外)在併購中是否發揮作用?
對於業務轉讓或合併,泰國勞動法要求公司在將員工轉移到新公司之前必須徵得員工的同意。如果任何員工拒絕表示同意,則視為該員工已被終止僱傭,且有權就不公平解僱獲得遣散費和補償金。
此外,工會也可能在併購交易中發揮作用,特別是在收購方無法獲得工會合作的情況下。在一個案例中,目標公司沒有向工會告知或解釋新公司的利益或穩定性,而工會指使全體員工不做出勞動法項下的同意。結果是,收購方未能獲得目標公司的員工,而不得不招聘和培訓新員工。因此,雖然工會不能直接阻礙併購交易,但最好還是與工會進行適當的溝通,並取得工會的合作。
對於其他利益相關者,例如主要供應商、貸款人、合資夥伴、特許公司,目標公司在股份收購時是否對其負有任何義務,例如事先的同意或履行通知義務,取決於目標公司的合同或許可中是否存在控制權變更的條款。對於業務轉讓,還需要目標公司作為一方當事人的合同相對方對轉讓、讓與或更新權利和/或義務的同意(除非合同另有約定)。
03、法律賦予少數股東的主要權利是什麼?
一般而言,根據泰國法律,少數股東擁有以下主要的股東權利:
(a)出席股東大會的權利;
(b)在股東大會上表決的權利,包括否決權(如果股東持股比例符合法律或章程規定的否決標準);
(c)召集股東大會的權利;
(d)分紅權;
(e)知情權(要求獲得公司的股東登記簿或財務報表的副本,在批准該財務報表的會議召開前三天收到公司的財務報表等);
(f)為增資而認購新發行股份的權利;
(g)在減資/清算時獲得資本返還的權利;以及
(h)提起訴訟的權利(如果董事未能或拒絕這樣做)。
為通過《泰國民商法典》項下的特別決議(例如合併、章程修訂、增資/減資、解散等決議),則需要不少於四分之三出席會議的有表決權股東的多數票。因此,如果少數股東的合計持股超過公司總股份的25%,則少數股東將有效地擁有對某些事項的否決權。
參考文獻
[1]通過連鎖關係原則進行的收購是指任何對作為上市公司現有股東的法人的重大控制權的收購。重大控制權是指:(i)在直接持股實體中持有等於或超過總投票權的50%的股份;或(ii)提名足夠數量的董事以控製作為上市公司現有股東的法人。
來自:走出去服務港(id:SH_GO_Global)
【文章作者】嚴敏,德恒廣州辦公室合夥人(本文根據泰國Chandler MHM Limited律師事務所的合作團隊出具的相關法律問答編譯。英文作者為合夥人Nuanporn Wechsuwanarux律師及Kornkitti Sivamoke律師)【資料來源】德恒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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