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貸不良批轉試點範圍擴容!
根據通知內容:在原試點機構範圍基礎上,本次將開發銀行、進出口銀行、農業發展銀行以及信托公司、消費金融公司、汽車金融公司、金融租賃公司納入試點機構範圍;將注册地位于北京、河北、內蒙古、遼寧、黑龍江、上海、江蘇、浙江、河南、廣東、甘肅的城市商業銀行、農村中小銀行機構納入試點機構範圍。
值得注意的是,此次擴容範圍不僅將部分銀行納入個貸不良批轉的試點範圍,也將消費金融公司納入其中。可以預見,2023年個貸不良市場將迎來全新的機遇。
回顧市場,2020年6月,銀保監會發布了《關于開展不良貸款轉移試點工作的通知(徵求意見稿)》和《銀行不良貸款轉讓試點實施方案》,明確將進行單戶對公不良貸款和批量個人不良貸款轉讓試點,幷將六大國有銀行和12大股份制銀行納入首批試點範圍,個貸不良市場正式開啓。
經過近兩年的試點工作,目前個貸不良已逐步進入市場化階段。根據此前興業銀行聯合多家機構推出的個貸不良批量轉讓專題研究報告顯示:試點以來,在個貸不良批量轉讓市場上,已有90批個貸不良資産包通過銀登中心成功轉讓,本金規模約51億元,債權總規模約160億元。此次試點範圍擴充,不僅將有效壓降銀行業的不良率,而且提升個貸不良市場的供給量,打破行業壟斷局面促進公平競爭,迸發市場更大的活力。
以下为全文:
中國銀保監會辦公廳關于開展第二批不良貸款轉讓試點工作的通知(銀保監辦便函〔2022〕1191號)
各銀保監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地方金融監管局,各政策性銀行、大型銀行、股份制銀行,金融資産管理公司,地方資産管理公司,金融資産投資公司,銀行業信貸資産登記流轉中心:
《中國銀保監會辦公廳關于開展不良貸款轉讓試點工作的通知》(銀保監辦便函〔2021〕26號)印發後,各類市場主體積極參與,試點工作平穩有序開展,取得了良好的示範效應。經商財政部,現就下一步不良貸款轉讓試點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在原試點機構範圍基礎上,本次將開發銀行、進出口銀行、農業發展銀行以及信托公司、消費金融公司、汽車金融公司、金融租賃公司納入試點機構範圍;將注册地位于北京、河北、內蒙古、遼寧、黑龍江、上海、江蘇、浙江、河南、廣東、甘肅的城市商業銀行、農村中小銀行機構納入試點機構範圍。
二、資産管理公司受讓個人不良貸款後,可參照《個人貸款管理暫行辦法》(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令2010年第2號)及其他有關規定,采取訴訟追償、債務展期、重組等多種方式進行處置,不得再次對外轉讓。受讓後的個人不良貸款風險權重按照《中國銀監會關于印發金融資産管理公司資本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銀監辦發〔2017〕56號)關于批量收購金融不良資産形成的債權風險權重的規定執行。
三、不良貸款出讓方可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信息保護法》第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依法處理個人信息。不良貸款出讓方應在轉讓貸款後采取合理手段及時通知債務人(含擔保人),債務人明確知曉後即可視爲已履行告知義務。對于失聯的債務人,可采取公告方式履行告知義務。出讓方應保留可證明已履行告知義務的材料。
四、對于參與試點的不良貸款,金融機構可參照《金融企業不良資産批量轉讓管理辦法》(財金〔2012〕6號)第二十三條的規定,對資産轉讓成交價格與賬面價值的差額進行核銷,幷按規定進行稅前扣除。
五、金融機構對公不良資産批量轉讓業務繼續按照《金融企業不良資産批量轉讓管理辦法》(財金〔2012〕6號)執行,幷可以在銀行業信貸資産登記流轉中心開展相關工作。
六、金融機構應在盡職調查、估值等各個轉讓環節,堅持公開透明原則,履行告知義務,確保轉讓工作依法合規、公平公正,堅决杜絕暗箱操作、以權謀私、利益輸送、損公肥私等問題。
七、金融機構對擬處置的不良貸款,應深入分析形成原因,涉及員工違紀違法問題的,應及時進行責任認定,確保權責對等、問責到人、追責到位,避免一賣了之、高舉輕放等現象。
八、各銀保監局應加强對轄內試點機構的監管,做好日常風險監測,督促金融機構落實試點工作各項要求。發現違法違規行爲的,可以區別情形,暫停其業務開展、對有關金融機構和人員采取監管措施或行政處罰;涉嫌犯罪的,應當及時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九、本次試點實行期限暫定自通知印發之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中國銀保監會辦公廳關于開展不良貸款轉讓試點工作的通知》(銀保監辦便函〔2021〕26號)施行期限同時延長。
十、本通知未說明的其他轉讓試點工作要求,繼續按照《中國銀保監會辦公廳關于開展不良貸款轉讓試點工作的通知》(銀保監辦便函〔2021〕26號)執行。
中國銀保監會辦公廳
2022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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