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商銀行:放寬出口收入待核查賬戶開立規定,提升企業資金入賬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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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背景
境內A公司成立於2016年5月,主營業務為貨物進出口、技術進出口、代理進出口等,主要代理國內高校向境外指定供應商進口設備,公司採用一般貿易(0110)方式報關。
2022年2月,A公司與香港B公司簽訂合同,代理W大學進口光譜儀,合同總金額為8萬美元。根據合同約定,A公司於合同簽訂當月通過招商銀行預付了30%的貨款,即2.4萬美元。後因B公司無法按期供貨,經協商於2022年3月將預付款退回,A公司在招商銀行未開立美元待核查賬戶。
02
政策依據
根據《經常項目外匯業務指引(2020年版)》以及《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進一步促進跨境貿易投資便利化的通知》(匯發〔2019〕28號),放寬出口收入待核查賬戶開立,企業辦理貨物貿易收入,可自主決定是否開立出口收入待核查賬戶。對於企業未開立待核查賬戶的,銀行按現行規定審核後的貨物貿易收入可直接進入經常項目外匯賬戶或結匯。此外,根據《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進一步促進跨境貿易投資便利化的通知》政策問答(四),放寬出口收入待核查賬戶開立也適用於貨物貿易分類結果為A類的企業離岸轉手買賣和退匯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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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服務
招商銀行在了解到該客戶的業務情況後,對業務背景開展調查。據了解,A公司為老牌代理公司,從事代理各大高校進口設備業務多年,本次因香港B公司無法按期供貨,A公司、B公司、W大學簽訂了三方退款協議,協商一致後B公司同意將2.4萬美元預付款原路退回。銀行業務人員通過貨物貿易監測系統查詢企業名錄狀態與分類狀態,A公司為A類企業,且在銀行為可信客戶。
招商銀行進一步審核發現客戶退匯金額未超過原匯出金額、退匯間隔未超過180天且原路退回,同時客戶原申報單據、退款協議、原出口合同等資料齊全,該筆業務貿易背景真實、業務邏輯合理。因此,A企業雖未開立待核查賬戶,但招商銀行根據便利化政策有關規定為其辦理了入賬,並向A企業宣講了企業賬戶管理便利化政策新規。 A企業財務人員表示這項新政非常便利,不僅減少了企業外匯賬戶的數量,降低了賬戶管理成本,而且減少了企業資金佔用的中間環節,資金使用效率大幅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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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啟示
(一)銀行為企業辦理貨物貿易收入業務時,應主動向客戶宣講現行便利化政策規定,由企業自主決定是否開立出口收入待核查賬戶,充分利用便利化政策紅利為客戶提供便捷、合規的業務服務,提高服務客戶質效。
(二)銀行辦理貨物貿易外匯收支相關業務,應依據現行法規對交易的真實性、合規性和合理性進行盡職審核,在為客戶提供便利化服務的同時,不降低風險合規管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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