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业银行:非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境内股权投资案例
01
企业需求
企业B为非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主要业务为医药电商,为辐射河北地区业务,通过注册资本认缴制设立全资子公司A,并拟以资本金结汇对公司A进行注资。被投资企业A向银行申请办理接收境内再投资基本信息登记。
02
便利化政策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促进跨境贸易投资便利化的通知》(汇发〔2019〕28号)取消非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境内股权投资限制,允许非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在不违反现行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且境内所投项目真实、合规的前提下,依法以资本金进行境内股权投资。非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以资本金结汇开展境内股权投资的,被投资主体应按规定办理接收境内再投资登记并开立“资本项目-结汇待支付账户”接收相应资金。《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汇综发〔2020〕89号)进一步明确了对接受境内再投资基本信息登记及变更登记的审核材料及审核原则等要求。
03
银行服务
银行主要依据《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汇综发〔2020〕89号)进行业务审核。本案例投资领域未违反现行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境内企业A向银行提供了书面申请,《境内直接投资基本信息登记业务申请表》(二),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B向银行提供了符合现行外资准入管理规定、依法合规办理相关业务、自行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并加盖单位公章的承诺函。同时,银行通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官网查询企业公示信息,进一步确认投资主体与被投资企业的投资关系。
经充分展业后,该境内再投资行为符合现行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管理要求,且境内投资项目真实合规。银行为企业A办理了接收境内再投资基本信息登记,并开立结汇待支付账户接收资本金。
请先 登录后发表评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