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信用保險如何索賠?
出口信用保險如何索賠?
實踐中,出口信用保險機構為海外專案提供多種保險,考慮到各類保險索賠操作在實質上的相似性,以下以短期出口信用保險特定合同保險(以下簡稱“《特險保單》”)為例進行介紹。
具體而言,出口信用保險業務項下的索賠主要包括以下四部分:
1.可能損失通知
可能損失通知通常是正式索賠的前置程式,具體為被保險人及時向簽發保單的保險公司提交《可能損失通知書》。可能損失通知的主要功能在於,第一時間向保險公司報告風險信號,以便有可能及時採取減損措施。如果被保險人未及時通報可能損失,導致保險公司無法查明損因,或者實質損害了保險公司利益的,保險公司依據保單有權決定是否降低賠償比例,甚至拒絕承擔賠償責任。
就通報時間而言,被保險人應在保單約定的期限內提交《可能損失通知書》,期限應自被保險人“知道或應當知道”相關風險發生之日起算。這就要求被保險人對於專案的執行、商務合同的履行等進行符合常規的管理,避免風險已發生、被保險人應知而不知,導致逾期通報的不利結果,特別是導致專案喪失有利的減損機會。這一問題,在疫情肆虐時期,尤為值得關注。
就通報主體而言,報告可能損失的主體是“被保險人”,而非投保人、專案企業、實際施工企業等其他主體。在有的業務中,業務地位相對高的機構往往依賴於投保人、專案企業履行保單項下的被保險人義務,而未充分重視其自身義務的履行,由此造成的不利後果,將由其自行承擔。這也是“被保險人”應當注意的問題。
具體通報內容以保險公司制訂的《可能損失通知書》格式文本為准。實踐中,有的企業因為瞭解的資訊不全面而拖延提交《可能損失通知書》,這是不可取的。如前所述,可能損失通知的主要功能在於第一時間通報風險信號,為可能的減損等工作爭取時間。如果僅僅為了形式上的完備而違反時效要求,則無疑是捨本逐末了。
當然,在諸多專案項下,可能損失未必最後轉化為正式索賠,常見的情況是,發生了技術性違約,隨後技術性違約得以消除;或者儘管發生了實質性違約,但在各方合力下,及時予以解決(還款,或者進行了債務重組),促使專案恢復正常運營,從而實現各方共贏。
2.正式索賠
在通報可能損失後,被保險人可以根據風險及損失發生情況,及時提出索賠。
就索賠時間而言,保單要求被保險人在提交《可能損失通知書》後一定期限內(如12個月)正式提出索賠;逾期未索賠的,視為被保險人放棄索賠權。儘管這一要求並不嚴苛,但在實踐中,仍然存在被保險人出於多種因素逾期索賠的情況,例如被保險人與業主/合作方致力於推進其他合作專案,或者就逾期專案進行多輪反復的和解談判等。如果被保險人確實認為該等因素應當予以合理考慮,也應事先與保險公司做好溝通,取得其認可。
被保險人索賠應按照保險公司制訂的格式文本提交《索賠申請書》及《索賠單證明細表》中列明的相關檔和單證。由於出口信用保險一般條款通常約定,由被保險人承擔承保風險(即“損因”)和損失確已實際發生的舉證責任,所以被保險人應當盡可能履行保單約定的舉證義務,並特別注意應確保索賠檔的真實性,否則保險公司有權拒絕承擔賠償責任、追回賠付款項。
3.定損核賠
定損核賠是保險公司根據被保險人提交的索賠申請、證明材料,結合自身勘查情況,做出理賠決定的過程。根據《特險保單》約定,保險公司將在正式受理索賠申請後6個月內做出最終理賠決定,並支付相應賠款(如有)。
根據保單約定,賠款金額=[“損失金額”與“責任限額”孰低]Х賠償比例(%),其中“損失金額”=“已確立債權的金額”-“已經收回或其他可扣除的款項”。
儘管此階段以保險公司開展相應工作為主,但仍需要被保險人積極配合,主要如下:
其一,繼續補充完善索賠材料。與多數商業保險事故不同,出口信用保險承保的海外專案通常處於變化之中,這些都可能導致損因、損失金額發生變化,客觀上需要被保險人及時通報專案進展情況,提供補充材料,支持保險公司做出理賠決定。
其二,先行處理貨物或者工程。對於不再執行的合同或專案,原則上應依法依約先行處置仍由被保險人控制的貨物或者工程,進行減損。對於確實無法在短期內處置的貨物或者工程,可視情況適時推進處置工作。
其三,先行解決商務合同糾紛。出口信用保險項下,原則上,保險公司僅對中方企業在商務合同項下對境外主體確立債權的應收賬款(通常指已經履行了貨物或服務的交付義務形成的應收賬款)承擔賠償責任。在部分業務項下,保險公司還承保企業的成本投入損失,也即對於尚未交付的貨物或服務,在買方違約(拒收,明示或以實際行動表明拒絕履行合同的)後,保險公司對於被保險人在該等貨物或服務上已經投入的成本的損失承擔相應賠償責任,但原則上仍以買方對該等損失承擔違約責任為前提。因此,如果境外主體對中方企業提出的索賠款項提出合同上或者法律上的有效抗辯(至少具備合同或法律依據,可以使中立第三方對中方企業的索賠主張產生合理懷疑),則被保險人應先行負責解決商務合同項下的糾紛,保險公司將根據糾紛解決情況,做出理賠決定。
實踐中,部分買方提出的抗辯欠缺合同依據,保險公司根據調查情況,直接做出理賠決定,而非一概要求被保險人先行解決糾紛。由此可見,保險公司行使保單賦予的權利時,也會充分考慮有關要求的合理性和必要性。
4.配合追償
代位求償是出口信用保險與普通財產保險存在明顯差異的特徵之一。《保險法》第六十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因第三者對保險標的的損害而造成保險事故的,保險人自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之日起,在賠償金額範圍內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前款規定的保險事故發生後,被保險人已經從第三者取得損害賠償的,保險人賠償保險金時,可以相應扣減被保險人從第三者已取得的賠償金額。”
就出口信用保險而言,保險公司賠付的損失通常為商務合同或者投資專案項下的損失,該等損失的發生,均有相應的責任方存在,或者為合同相對方,或者為對專案承擔廣義上的安保義務的東道國政府,被保險人配合保險公司行使代位求償權自不待言。
在保險公司賠付前,被保險人當然以自己的名義(部分專案中,以“專案企業”的名義)向有關責任方主張權益,必要時甚至發起法律程式。在保險公司賠付後,則按照保險公司的指示開展追償工作:對於已經啟動了相應法律程式、專案結構以及執行事實複雜的商業專案而言,以被保險人名義繼續追償為原則,以保險公司名義追償為例外;但對於尚未啟動法律程式、事實簡單、責任方主要為專案所在地政府的,則以保險公司名義追償為原則,被保險人自行追償為例外。對於追償收入,在扣除必要追償費用後,則按照保險公司賠付款項與專案損失情況,按比例在保險公司與被保險人之間進行分配。
海外專案的追償過程可能是十分漫長的,耗時數年乃至數十年都屬正常。這也證明,政策性保險機構在重大專案的執行中,發揮的作用不但是即時的,也是歷史性的。相應地,專案參與各方,應當秉承歷史的眼光處理專案,而不應以一時得失論成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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