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股權投資創新服務平臺
商務部投資促進事務局 國際股權投資創新服務平臺合作夥伴計畫
第一條 平臺背景
為進一步落實國家深化改革、擴大開放總體要求,立足新發展階段,貫徹新發展理念,服務構建新發展格局,推動高質量發展,充分發揮商務部投資促進事務局國際化、專業化投資促進體系作用,加強對各地投資促進機構工作的引導與服務,促進國內外資本與專案資源高效對接及資本間密切合作,強化金融對產業的支撐和賦能,協助企業擴大直接融資管道,服務企業科技創新,加速專案轉化落地,助力各地投資促進工作開展和產業結構優化升級,積極構建金融、投資服務、產業、科技、載體相互促進的良性迴圈,現發起設立國際股權投資創新服務平臺(簡稱“平臺”)。
第二條 平臺宗旨和目標
平臺是由商務部投資促進事務局發起的不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工作機制,通過聯合金融與投資服務領域知名企業、機構,延伸投資促進服務鏈條,聚焦成長型企業和一級市場,整合海內外投資方與融資方資源,打通資本與專案資訊屏障,激發地方產業和資本活力,推動企業發展和專案落地,實現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有機統一,促進金融與實體產業和諧共生。
第三條 工作綱領
為更好地推進平臺工作,擴充平臺資源和網路管道,特製定本合作夥伴計畫(簡稱“夥伴計畫”)。平臺工作應以本計畫為綱領,受本計畫有關內容指導和約束。
第四條 合作框架
商務部投資促進事務局是平臺的發起單位。發起單位是平臺工作的總設計方和推進方。發起單位負責平臺工作計畫制定、夥伴資源拓展、合作場景開發、服務宣傳推廣等工作。
平臺面向國內外招募國際股權投資創新服務平臺合作夥伴(簡稱“合作夥伴”)。合作夥伴是平臺工作的承載方、內容的建設方,也是資訊資源的交互方、合作的受益方。合作夥伴負責落實平臺有關專業化工作,提供平臺所需特定資源,承接平臺項下相關業務。
平臺作為發起單位國際化、專業化投資促進工作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將緊密依託發起單位國內外資源和工作網路,推動各項工作開展。
第五條 夥伴類型
夥伴計畫面向國內外招募多類型合作夥伴,平臺依託合作夥伴開展運營合作、基金共建等合作場景建設。
各類型夥伴身份不排他,合作夥伴依自身性質、業務類型、工作領域等不同,可具備多重類型夥伴身份。夥伴類型經申請方申請後由發起單位確定。
根據工作需要,平臺可整合相關各類合作夥伴發起成立國別、產業等專項工作組,以推動相關工作開展。
第六條 合作場景
平臺現階段主要提供以下合作場景:
(一)資源共用與管道拓展
平臺是各類股權投資資本、專案、資訊及服務等資源的彙集地。合作夥伴依託平臺,通過線上和線下方式拓展資源管道、建立工作聯繫、共用有益資訊。同時,平臺自身彙集的適於公開的資訊、資源向合作夥伴開放。
(二)品牌活動
平臺根據工作需要策劃組織股權投資類品牌活動,搭建股權投資和產業創新發展的意見交流與業務對接平臺。各合作夥伴亦可面向平臺開放其已有活動,實現優質資源互惠共用,降低行業資訊交流成本。
(三)載體共建
結合相關地方發展規劃和重點優勢產業發展需要,由平臺通過服務整體打包的方式落地載體,聯合合作夥伴提供專案管道拓展、投融資對接、政策解讀、專項培訓、諮詢評估、基金合作、創新孵化(跨境加速)等長期服務支持。
(四)基金合作
通過整合各方資源,由平臺發起單位支持合作夥伴發起設立股權投資類專項基金,圍繞國內各地方、各產業發展需求,整合資本和專案資源,推動與地方引導基金、優質成長型企業創新專案對接,完善基金全流程服務,構建“募、投、管、退”良性生態,助力金融賦能實體經濟。
(五)其他場景
其他與股權投資相關的合作場景,歡迎合作夥伴共同謀劃。
第七條 合作收益
平臺各合作場景下可能產生的合作收益由平臺發起單位和相關合作夥伴共用。具體分配方式以相關合作協議中約定內容為准。
第八條 加入夥伴計畫
金融及股權投資相關領域國內外知名企業、機構和個人均可向平臺發起單位提出加入夥伴計畫書面申請。
申請方須按規定格式提交相關申請表格,經發起單位審核確認後即作為平臺合作夥伴加入夥伴計畫。加入合作夥伴計畫不收取任何費用。
申請方應具有較為廣泛的品牌認知度、良好的信譽以及專業化的產品和服務能力。
平臺合作夥伴應履行相關義務並享有相應權利。
第九條 退出夥伴計畫
平臺合作夥伴可向發起單位提出書面退出申請,經發起單位確認後可退出工作組。
如合作夥伴已實質參與平臺項下合作專案,在切實承擔並履行完其相關責任和義務前原則上不得退出夥伴計畫,有協議另行約定的除外。
發起單位有權對違反相關政策和法律法規、不履行合作夥伴有關義務或無法有效參與平臺工作的合作夥伴進行除名,除名決定應第一時間告知有關合作夥伴。
第十條 發起單位的權利、義務
(一)牽頭組織並推進平臺建設各項工作,維護並拓展平臺資源與管道;
(二)審核並確認合作夥伴的加入與退出;
(三)對合作夥伴進行除名;
(四)根據需要發起設立重點產業或國別等類別專項工作組;
(五)牽頭平臺相關內外部合作,負責相關合作的設計、對接與洽談;
(六)參與並指導具體合作專案的組織和實施;
(七)對平臺項下與合作夥伴開展的合作專案按相關協議約定履行相應義務、承擔相應責任、享有相關權利。
第十一條 合作夥伴的權利、義務
(一)參與平臺有關工作和活動;
(二)向發起單位就平臺工作計畫和內容提出建議;
(三)積極共用自身業務相關領域的資源和資訊,享受平臺提供的資訊和管道資源;
(四)優先享有平臺相關活動的出席和發言機會;
(五)有權通過簽訂協議等方式與發起單位在平臺項下開展具體合作,並按協議約定履行相應義務、承擔相應責任、享有相關權利;
(六)以平臺名義開展的工作應接受發起單位指導,未經發起單位許可,不得以平臺名義對外開展工作或洽談合作事宜,違者予以除名。
第十二條 平臺合作夥伴因違反本夥伴計畫有關條款而造成的一切後果由合作夥伴自行承擔。
第十三條 平臺工作具體由商務部投資促進事務局金融與投資服務部牽頭推進。
第十四條 本夥伴計畫內容根據工作需要保持動態更新。
第十五條 本夥伴計畫由商務部投資促進事務局負責解釋、變更和撤銷。
第十六條 本夥伴計畫自2022年1月起正式發佈施行。
商務部投資促進事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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