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首個!數字人民幣增信基金設立
為深化廈門自貿片區航運金融創新和對台融合發展,更好運用財政和金融工具,協同扶持自貿區台資和航運物流中小微企業發展壯大,本著“以保代補、保補聯動、創新驅動”的創新理念
近日廈門自貿片區管委會新設立“廈門自貿區台資和航運物流中小微企業融資增信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通過新型政銀擔的合作模式幫扶企業快速獲得融資助力企業高品質發展.
據悉該基金也是全國首個數字人民幣增信基金
具體增信基金內容及操作規程
一、 增信基金規模
第一條 廈門自貿區台資和航運物流中小微企業融資增信基金規模各1000萬元,可以互為使用,總額不超過2000萬元。從2023年起連續3年,由中國(福建)自由貿易試驗區廈門片區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自貿委”)財政每年納入年度預算,當年結餘由財政收回使用。
二、 服務物件
第二條 本基金的服務物件為廈門自貿片區內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航運物流及台資中小微企業。自貿委不定期將相關企業清單發送至本基金管理機構轉發給合作貸款銀行。如貸款銀行發現有符合條件的借款人不在企業清單內,需及時通過本基金管理機構向自貿委確認,由自貿委更新企業清單後方可辦理放款。企業清單核實時點以授信額度起始日為認定時點。
第三條 本操作規程所稱“航運物流”企業是指廈門自貿片區內行業分類歸屬“交通運輸、倉儲和郵政業”大類的企業,包括名稱或營業範圍中含有航運、物流、運輸、無船承運、運輸代理、貨代、貨物代理、船舶代理、船代、物流服務、倉儲、搬運、貨物裝卸、理貨、運輸輔助、多式聯運、城市配送、快遞、快遞服務、寄遞服務、客運、票務代理、航空服務等。
第四條 本操作規程所稱的“中小微企業”標準按國家相關部委發佈的標準執行。
三、基金管理機構及合作銀行
第五條 本基金的管理機構為我市市級政策性擔保機構廈門市中小企業融資擔保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市中小擔”或“管理機構”),負責本基金項下具體業務操作及代償補償申請等工作。
第六條 本基金的管理機構參照本市首貸續貸專項增信子基金的相關做法與意願合作銀行開展合作。
四、融資和增信管理
第七條 單一客戶獲得本基金支援的最高授信額度不超過1000萬元(含)。額度內提款品種包括流動資金貸款、貿易融資、銀行承兌匯票開票。
第八條 獲得本基金支持的融資不能用於房地產投資;不能用於股票、期貨、金融衍生品投資等與廈門自貿片區企業貿易、研發或生產經營活動無關的領域。
第九條 本基金對銀行授信額度實行“見貸即保”,授信額度期限最長不超過一年期,不附加其他抵質押條件。額度內單筆提款期限不超過額度合同期限。管理機構按月受理貸款銀行報送的業務材料,並進行合規性審核,為合規審核通過的業務提供擔保。
第十條 本基金管理機構按企業授信額度金額的1%/年一次性收取擔保費,自貿委不再支付基金管理費。擔保費由自貿委財政全額補貼,優先以數字人民幣支付。管理機構按季度與自貿委對賬上一季度應收保費補貼,管理機構不再向企業收費。
五、風險分擔和防控
第十一條 本基金引入由自貿委、市中小擔及合作銀行參與融資風險共擔,分擔比例分別為5:3:2,市中小擔可另行向國家融資擔保基金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國融擔基金”)申請補償。由市中小擔與合作銀行簽約,建立8:2風險共擔機制和操作流程,出風險後由市中小擔先行對銀行代償80%逾期未結清貸款本金餘額,代償資金優先以數字人民幣支付。自貿委與市中小擔簽約,根據本規程建立風險補償機制,補償資金以數字人民幣支付。
第十二條 本基金設置3%代償上限率,在3%代償上限率內,市中小擔就逾期未結清貸款本金餘額的80%向銀行代償,超過代償上限率部分,市中小擔不再承擔擔保責任。代償上限率按每家貸款銀行的市級分行為主體考核計算。市中小擔代償後,向自貿委申請50%風險補償。計算公式和注意事項如下:
(一)代償上限率計算公式為:當年度擔保代償餘額/(當年度累計解保金額*80%);
(二)當年度擔保代償餘額=當年度已代償金額-當年度代償且當年度收回的追償本金;
(三)年度:指自然年度,即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四)逾期專案的年度歸屬以逾期專案貸款到期或被宣佈貸款提前到期之日確定。
(五)當年度代償金額上限僅限於當年度的逾期項目使用,未使用的不結轉至下一年度。
六、風險補償
第十三條 借款人發生逾期時,貸款銀行可要求市中小擔履行擔保義務,市中小擔進行代償合規審核,審核通過後向貸款銀行代償,並於代償後及時向自貿委報送代償專案名單及材料申請補償。廈門自貿委審核後,並按照第十一條確定的風險分擔比例將相應的風險補償資金撥付至市中小擔指定的企業數字人民幣錢包。
第十四條 申請風險補償需提供的資料包括自貿區融資增信基金代償報告、授信/借款合同、借款借據、代償證明等材料。
七、追償
第十五條 自貿委予以風險補償後,市中小擔與貸款銀行應對借款人及其他擔保人進行積極追索,任何一方對各自形成的債權追索回來的款項,在扣除各自所有追償費用後,按比例進行分配,市中小擔分配所得款項按分擔比例返還補償款。
八、其他事項
第十六條 借款企業在授信額度生效日起6個月內必須辦理提款業務,否則次年將不再享受本基金的增信服務。具體由市中小擔與貸款銀行核對後,於每年1月、7月將此類未及時辦理提款業務的企業名單匯總報告自貿委。
第十七條 針對首年開展的業務發生逾期的專案,市中小擔可先行預代償、預補償,納入第二年解保規模申請代償補償範圍,在第二年年終統一結算代償上限率範圍內前兩個年度代償上限金額(即第一年暫不考慮代償上限率),對於超出代償上限金額部分,貸款銀行應予以返還,市中小擔在收到退款後同步退還自貿委補償款。
第十八條 市中小擔需按月向自貿委報送有關本增信基金的運行資料,根據自貿委要求不定期上報運行情況,發現問題及時協商解決。
九、附則
第十九條 本操作規程由廈門自貿委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操作規程有效期三年,從2023年1月10日起生效,2025年12月31日失效。但對於合作期限內已經開展的業務,仍應按本規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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