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首个!数字人民币增信基金设立
为深化厦门自贸片区航运金融创新和对台融合发展,更好运用财政和金融工具,协同扶持自贸区台资和航运物流中小微企业发展壮大,本着“以保代补、保补联动、创新驱动”的创新理念.
近日厦门自贸片区管委会新设立“厦门自贸区台资和航运物流中小微企业融资增信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通过新型政银担的合作模式帮扶企业快速获得融资助力企业高质量发展。
据悉该基金也是全国首个数字人民币增信基金
具体增信基金内容及操作规程如下
一、 增信基金规模
第一条 厦门自贸区台资和航运物流中小微企业融资增信基金规模各1000万元,可以互为使用,总额不超过2000万元。从2023年起连续3年,由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自贸委”)财政每年纳入年度预算,当年结余由财政收回使用。
二、 服务对象
第二条 本基金的服务对象为厦门自贸片区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航运物流及台资中小微企业。自贸委不定期将相关企业清单发送至本基金管理机构转发给合作贷款银行。如贷款银行发现有符合条件的借款人不在企业清单内,需及时通过本基金管理机构向自贸委确认,由自贸委更新企业清单后方可办理放款。企业清单核实时点以授信额度起始日为认定时点。
第三条 本操作规程所称“航运物流”企业是指厦门自贸片区内行业分类归属“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大类的企业,包括名称或营业范围中含有航运、物流、运输、无船承运、运输代理、货代、货物代理、船舶代理、船代、物流服务、仓储、搬运、货物装卸、理货、运输辅助、多式联运、城市配送、快递、快递服务、寄递服务、客运、票务代理、航空服务等。
第四条 本操作规程所称的“中小微企业”标准按国家相关部委发布的标准执行。
三、基金管理机构及合作银行
第五条 本基金的管理机构为我市市级政策性担保机构厦门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市中小担”或“管理机构”),负责本基金项下具体业务操作及代偿补偿申请等工作。
第六条 本基金的管理机构参照本市首贷续贷专项增信子基金的相关做法与意愿合作银行开展合作。
四、融资和增信管理
第七条 单一客户获得本基金支持的最高授信额度不超过1000万元(含)。额度内提款品种包括流动资金贷款、贸易融资、银行承兑汇票开票。
第八条 获得本基金支持的融资不能用于房地产投资;不能用于股票、期货、金融衍生品投资等与厦门自贸片区企业贸易、研发或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领域。
第九条 本基金对银行授信额度实行“见贷即保”,授信额度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期,不附加其他抵质押条件。额度内单笔提款期限不超过额度合同期限。管理机构按月受理贷款银行报送的业务材料,并进行合规性审核,为合规审核通过的业务提供担保。
第十条 本基金管理机构按企业授信额度金额的1%/年一次性收取担保费,自贸委不再支付基金管理费。担保费由自贸委财政全额补贴,优先以数字人民币支付。管理机构按季度与自贸委对账上一季度应收保费补贴,管理机构不再向企业收费。
五、风险分担和防控
第十一条 本基金引入由自贸委、市中小担及合作银行参与融资风险共担,分担比例分别为5:3:2,市中小担可另行向国家融资担保基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国融担基金”)申请补偿。由市中小担与合作银行签约,建立8:2风险共担机制和操作流程,出风险后由市中小担先行对银行代偿80%逾期未结清贷款本金余额,代偿资金优先以数字人民币支付。自贸委与市中小担签约,根据本规程建立风险补偿机制,补偿资金以数字人民币支付。
第十二条 本基金设置3%代偿上限率,在3%代偿上限率内,市中小担就逾期未结清贷款本金余额的80%向银行代偿,超过代偿上限率部分,市中小担不再承担担保责任。代偿上限率按每家贷款银行的市级分行为主体考核计算。市中小担代偿后,向自贸委申请50%风险补偿。计算公式和注意事项如下:
(一)代偿上限率计算公式为:当年度担保代偿余额/(当年度累计解保金额*80%);
(二)当年度担保代偿余额=当年度已代偿金额-当年度代偿且当年度收回的追偿本金;
(三)年度:指自然年度,即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四)逾期项目的年度归属以逾期项目贷款到期或被宣布贷款提前到期之日确定。
(五)当年度代偿金额上限仅限于当年度的逾期项目使用,未使用的不结转至下一年度。
六、风险补偿
第十三条 借款人发生逾期时,贷款银行可要求市中小担履行担保义务,市中小担进行代偿合规审核,审核通过后向贷款银行代偿,并于代偿后及时向自贸委报送代偿项目名单及材料申请补偿。厦门自贸委审核后,并按照第十一条确定的风险分担比例将相应的风险补偿资金拨付至市中小担指定的企业数字人民币钱包。
第十四条 申请风险补偿需提供的资料包括自贸区融资增信基金代偿报告、授信/借款合同、借款借据、代偿证明等材料。
七、追偿
第十五条 自贸委予以风险补偿后,市中小担与贷款银行应对借款人及其他担保人进行积极追索,任何一方对各自形成的债权追索回来的款项,在扣除各自所有追偿费用后,按比例进行分配,市中小担分配所得款项按分担比例返还补偿款。
八、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借款企业在授信额度生效日起6个月内必须办理提款业务,否则次年将不再享受本基金的增信服务。具体由市中小担与贷款银行核对后,于每年1月、7月将此类未及时办理提款业务的企业名单汇总报告自贸委。
第十七条 针对首年开展的业务发生逾期的项目,市中小担可先行预代偿、预补偿,纳入第二年解保规模申请代偿补偿范围,在第二年年终统一结算代偿上限率范围内前两个年度代偿上限金额(即第一年暂不考虑代偿上限率),对于超出代偿上限金额部分,贷款银行应予以返还,市中小担在收到退款后同步退还自贸委补偿款。
第十八条 市中小担需按月向自贸委报送有关本增信基金的运行数据,根据自贸委要求不定期上报运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协商解决。
九、附则
第十九条 本操作规程由厦门自贸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操作规程有效期三年,从2023年1月10日起生效,2025年12月31日失效。但对于合作期限内已经开展的业务,仍应按本规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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