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大利亚外商投资(FDI)及并购相关问题解答
一、外商直接投资(绿地投资)
澳大利亚规制外商投资的主要法律和法规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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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5年(联邦)外国收购与兼并法》(Foreign Acquisitions and Takeovers Act 1975 (Cth),以下简称“FATA”)和《2015年外国收购与兼并条例》(Foreign Acquisitions and Takeovers Regulation 2015,以下简称“FATR”)。根据前述法律法规,澳大利亚财政部长有权审查符合特定标准的外商投资方案并有权阻止任何侵害澳大利亚国家利益(或国家安全)的方案或对方案的实施方式施加条件; -
《2015年(联邦)外国收购与兼并费用征收法》(Foreign Acquisitions and Takeovers Fees Imposition Act 2015 (Cth))及其相关条例。该法及条例规定了可能需要缴纳的各种申请费用;及 -
《2015年水源或农业用地外商所有权登记法》(Register of Foreign Ownership of Water or Agricultural Land Act 2015)及其相关规则。该法及规则规定,不论土地的价值如何,持有农业用地权益的外国投资者需在农业用地登记册上登记该等权益。
澳大利亚针对外国政府投资者有更为严格的规定,包括外国政府及其关联机构持有澳大利亚国内或离岸实体20%或以上的直接权益或上游权益,或多个外国政府及其关联机构合计持有40%或以上权益的情形。一般而言,除非适用于豁免的情况,在获得任何澳大利亚资产或实体的直接权益(一般来说,至少持股10%,或者有能力影响、参与或控制该实体)、成立新公司或取得采矿或勘探权益之前,外国政府投资者必需获得外国投资审查委员会(Foreign Investment Review Board,以下简称“FIRB”)的批准。
主管机关
一般情况下,澳大利亚鼓励外商投资,但是某些类型的投资需要获得批准。当财政部长就外商投资做出决策时,FIRB会提供建议。FIRB主要负责审查外商投资方案,以及评估其对国家利益的影响并提供建议,以协助财政部长做出决策。
FIRB在评估申请时,会与联邦、州和地区的政府部门和机构进行广泛协商,尤其会向以下部门进行咨询,包括澳大利亚竞争与消费者委员会(Australian Competition and Consumer Commission,以下简称“ACCC”)、澳大利亚税务局(Australian Taxation Office,以下简称“ATO”)以及重大基础设施资产(包括电信、天然气、电力、水利和港口)相关的重大基础设施部门。
ATO会对FIRB的每个申请进行“税务风险评估”。FIRB在竞争问题上与ACCC进行协同,但即使ACCC批准了某项交易,FIRB仍有权就竞争问题保持自己的立场。如果目标为重大基础设施资产,重要基础设施中心(Critical Infrastructure Centre)会对方案进行国家安全风险评估。
如果投资方案被认定为违背国家利益,该方案会被否决。“国家利益”的概念包括国家安全、市场竞争、经济影响、社会影响和投资者特点等因素。如果方案涉及外国政府或相关实体,政府也会考虑该项投资的商业性。
强制性申报的“触发条件”
外国投资者在实施被称为“需申报的活动”或“需申报国家安全的活动”的某些交易之前,需向财政部长提出申请。
一般来说,如果外国投资者计划收购以下类型权益,则该交易为需申报的活动,因此需进行强制性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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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大利亚土地或地产实体的权益(包括采矿和加工矿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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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大利亚实体或农业综合企业的直接权益(一般为10%或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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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大利亚实体的重大权益(一般为20%或以上);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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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大利亚传媒企业的至少5%权益。
以及符合相关资金标准测试,及不适用于相关豁免的情况。
如果外国投资者计划开展需申报国家安全的活动,无论该活动的规模或价值如何,都必需在开展活动前获得外商投资批准。如果活动是由外国投资者负责或提议开展的下列活动,则该活动为需申报国家安全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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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国家安全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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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购国家安全业务的直接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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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购从事国家安全业务的实体的直接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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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购期间为澳大利亚国家安全用地的土地权益;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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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购期间为澳大利亚国家安全用地相关的探矿租约的权益。
如果需要进行强制性申报,则外国投资者依法有义务向FIRB申报拟议交易,未申报者将承担刑事责任。
未经FIRB的批准,外国投资者不得完成拟议交易。如果拟议交易被认定不违背国家利益,则财政部长可批准该交易。财政部长可以无条件批准拟议交易,也可以对其附加约束条件。
如果财政部长认为该交易违背国家利益,则可下令禁止拟议交易。如果交易已经发生,财政部长依然有权下令处置该资产或业务。
在自愿申报适用的情况下,如果没有获得FIRB事先批准,外国投资者将面临风险,即财政部长可在交易完成后的十年内行使介入权,并以国家安全为由对该交易进行审查和下达命令(如处置命令)。
资金标准
资金标准每年1月1日会进行更新。
2022年1月1日起适用的资金标准
特定《自由贸易协定》伙伴包括:智利、中国、香港、日本、新西兰、秘鲁、新加坡、韩国、美国,以及2018年3月8日在圣地亚哥签署的《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Comprehensive and Progressive Agreement for Trans-Pacific Partnership,简称“CPTPP”)中已生效的其他未列入名单的国家(即加拿大、墨西哥和越南)。若要符合这些标准,直接收购方必须是在其中一个国家成立的实体。若投资者通过在其他国家成立的子公司进行收购,那么将受到该子公司所在国家相关标准的限制。
敏感行业包括:媒体;电信;运输;国防和军工相关行业和活动;加密、安全技术和通信系统;以及铀或钚的提取;或者核设施的运营。
时间期限
财政部长审查申报的时限为30日,该期限从申请人支付全部申请费用起开始计算。在某些情况下,财政部长可通过向申请人发送书面通知,将该期限延长90日,还可通过发布临时命令将审批时间再延长90日。另外,投资者也可以通过提交书面同意自愿延长期限。
财政部长作出决定后,申请人将在10日内收到通知。该决定可能为无异议批准,并允许根据申报开展活动;还可能为附条件的批准;又或者直接下令禁止该活动。
法律对下列领域的外商投资规定了特别要求和/或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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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业——银行业的外资持股必须遵守《1959年银行法》、《1998年金融业(股权)条例》以及银行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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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业——根据《1996年机场法》,一些机场的外资持股比例不得超过49%,其中对航空公司持股比例不得超过5%,对悉尼机场(包括西悉尼机场)与墨尔本、布里斯班或珀斯机场之间的交叉持股比例(cross-ownership)不得超过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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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运业——根据《1981年船舶登记法》,在澳大利亚登记的船舶,除非被指定为由澳大利亚运营商租用的除外,否则必须由澳大利亚人控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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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信行业——《1991年澳大利亚电信企业法》将澳大利亚电信企业的外资总持股比例限制在35%,而单个外国投资者最多只能持股5%。
一旦外国投资者持有澳大利亚实体、土地或资产的权益,其可能需要对该权益进行登记(通常在获得权益后30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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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2015年水源或农业用地外商所有权登记法》(Register of Foreign Ownership of Water or Agricultural Land Act 2015),持有澳大利亚水源或农业用地权益的外国投资者,必须向ATO登记该等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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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1992年广播服务法》(Broadcasting Services Act 1992),持有澳大利亚传媒公司2.5%或以上股份的外国投资者,必须向澳大利亚通讯及媒体管理局(Australian Communications and Media Authority)登记这些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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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2018年重大基础设施安全法》(Security of Critical Infrastructure Act 2018),持有重大基础设施10%或以上权益的外国投资者,必须向澳大利亚内政部(Department of Home Affairs)登记该等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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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得澳大利亚居住土地权益的外国投资者,也必须向ATO登记该权益。
根据澳大利亚法律,针对外商直接投资,不存在政府干股要求。
一般而言,针对外商直接投资项目不存在强制性的本地雇员最低比例要求,只要符合项目的特定资格或要求(如雇员签证状态、专业知识等)即可。对于投资者在澳大利亚开展新业务所需材料和设备的采购,也没有强制性的当地采购比例要求。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如果进口特定动植物、食品、武器等其他敏感物品到澳大利亚,进口商需要获得进口许可证。
澳大利亚不限制货币的汇入或汇出,但是根据《现金交易报告法》(Cash Transaction Reports Act,以下简称“CTRA”)存在现金报告义务。为了控制逃税和洗钱,如要进行10,000澳元或以上的国际货币划拨,则必须向澳大利亚交易报告和分析中心(Australian Transaction Reports and Analysis Center,以下简称“AUSTRAC”)提交报告。AUSTRAC不会限制国际贸易相关的常规货币划拨。
在澳大利亚可自由兑换澳元,汇率由国际供需情况决定。澳官方政策不会将汇率控制在特定的水平,储备银行的干预也微乎其微,只有在出现外汇市场极端波动的情况下才会干预。只有经过授权的贸易银行和商业银行等外汇交易商,才能进行外汇交易。对于利润、股息或资本的汇出没有特定限制。
决定在澳大利亚开展业务的外国公司可以采取多种形式,其中最常见和最简单的三种方式为:
1) 私人有限公司
2) 注册外国公司
3) 代表处
以上几种方式各有利弊,在法律、监管和税务方面的影响也有所不同。大多数注册公司的类型为私人有限公司。
许多公司决定建立一个独立的澳大利亚实体来管理其澳大利亚业务,这就是所谓的私人有限公司。
澳大利亚的私人有限公司至少应有1名股东,且至多不超过50名非雇员股东。
该公司必须至少有一名董事是澳大利亚居民,如果任命公司秘书,则其必须为澳大利亚居民。公司注册办事处也必须位于澳大利亚。
私人有限公司股东在公司清盘时承担的责任限于其未缴付的股本。
公司不能从事需要提交招股说明书的筹资活动(即寻求向公众融资)。但是,公司可以通过非公开销售股权的方式筹措资金。
建立和注册私人有限公司的过程简单、便捷且费用低。
如果一家外国公司计划在澳大利亚开展业务,但不希望成立一个独立的澳大利亚实体来管理其澳大利亚业务,那么该外国公司可以直接向澳大利亚证券和投资委员会申请注册外国公司。
在澳大利亚注册的外国公司并不是一个独立于母公司的法律实体。这与外国公司在其他国家设立代表处或分支机构的情况类似。
计划在澳大利亚设立实体但又不想开展商业活动的外国公司可以考虑设立代表处。
但是,该代表处只能从事不产生收入的活动;只能用于开拓澳大利亚市场,寻求新的潜在客户和推广产品。
如果代表处签署合同或进行销售,其将被视为在澳大利亚开展业务和常设机构。
代表处不需要在澳大利亚证券和投资委员会注册,但如果代表处有雇员,则必须在ATO登记。
计划在澳大利亚开展业务的外国公司通常需要在澳大利亚证券和投资委员会注册为外国公司。
在澳大利亚设立注册外国公司有三个关键步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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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保名称可用,并预留该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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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写402号表格--注册外国公司的申请,并准备相关证明文件:
公司在本国的管理机构出具的证明,确认公司已注册
公司章程的核证副本
妥填的418号表格--当地代理的任命备忘录
一份陈述董事权限的备忘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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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表格和证明文件提交给澳大利亚证券和投资委员会
成立一家私人有限公司涉及四个主要步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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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澳大利亚证券和投资委员会提交410号表格:选择和预留公司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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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定公司治理结构: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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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命一名澳大利亚居民董事和公司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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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商业登记处注册公司
在澳大利亚注册代表处包括三个步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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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命至少一名董事或高管,其必须为自然人且为澳大利亚居民。该董事将同时担任母公司的代表代理人(representative ag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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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一个实体办公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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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办事处有雇员,则应向ATO登记。
成立澳大利亚公司:
在向澳大利亚证券和投资委员会提交申请之前,需要提前考虑的事情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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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或者无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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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择公司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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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注册的州/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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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择注册和营业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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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有最终控股公司?(需提供最终控股公司的公司名称及其注册国家(如果非澳大利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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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择公司办公人员(对于每位办公人员,需提供姓名、出生日期、出生地和居住地址,以及其书面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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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股权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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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定股东(征得每位股东的书面同意,说明他们同意购买的股份数量和股本金额)
成立一家注册外国公司
需提供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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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实体的公司注册或登记证书的最新核证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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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实体的公司章程的最新核证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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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地代理的任命备忘录或授权当地代理的授权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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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份说明董事权限的备忘录
在所需信息和文件齐备的情况下,公司申请可以在15分钟内线上完成。如果通过专业的服务提供商进行注册,提供了所有需要的文件并支付了费用,可以在两个工作日内完成公司注册。
视具体情况而定,准备所需信息或文件的时间大约为一个月。
声明:
以上关于外国投资法规的介绍仅为高度提炼的摘要,相关法律的适用因投资结构和目标行业等因素而有所差异。在进行投资之前,请向具有相关法律执业资格的律师寻求具体法律建议。
本文由澳大利亚Kardos Scanlan律师事务所与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创,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不得视为德恒律师事务所或其律师出具的正式法律意见或建议。如需转载或引用本文的任何内容,请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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