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大利亞外商投資(FDI)及並購相關問題解答
一、外商直接投資(綠地投資)
澳大利亞規制外商投資的主要法律和法規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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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5年(聯邦)外國收購與兼併法》(Foreign Acquisitions and Takeovers Act 1975 (Cth),以下簡稱“FATA”)和《2015年外國收購與兼併條例》(Foreign Acquisitions and Takeovers Regulation 2015,以下簡稱“FATR”)。根據前述法律法規,澳大利亞財政部長有權審查符合特定標準的外商投資方案並有權阻止任何侵害澳大利亞國家利益(或國家安全)的方案或對方案的實施方式施加條件; -
《2015年(聯邦)外國收購與兼併費用徵收法》(Foreign Acquisitions and Takeovers Fees Imposition Act 2015 (Cth))及其相關條例。該法及條例規定了可能需要繳納的各種申請費用;及 -
《2015年水源或農業用地外商所有權登記法》(Register of Foreign Ownership of Water or Agricultural Land Act 2015)及其相關規則。該法及規則規定,不論土地的價值如何,持有農業用地權益的外國投資者需在農業用地登記冊上登記該等權益。
澳大利亞針對外國政府投資者有更為嚴格的規定,包括外國政府及其關聯機構持有澳大利亞國內或離岸實體20%或以上的直接權益或上游權益,或多個外國政府及其關聯機構合計持有40%或以上權益的情形。一般而言,除非適用於豁免的情況,在獲得任何澳大利亞資產或實體的直接權益(一般來說,至少持股10%,或者有能力影響、參與或控制該實體)、成立新公司或取得採礦或勘探權益之前,外國政府投資者必需獲得外國投資審查委員會(Foreign Investment Review Board,以下簡稱“FIRB”)的批准。
主管機關
一般情況下,澳大利亞鼓勵外商投資,但是某些類型的投資需要獲得批准。當財政部長就外商投資做出決策時,FIRB會提供建議。FIRB主要負責審查外商投資方案,以及評估其對國家利益的影響並提供建議,以協助財政部長做出決策。
FIRB在評估申請時,會與聯邦、州和地區的政府部門和機構進行廣泛協商,尤其會向以下部門進行諮詢,包括澳大利亞競爭與消費者委員會(Australian Competition and Consumer Commission,以下簡稱“ACCC”)、澳大利亞稅務局(Australian Taxation Office,以下簡稱“ATO”)以及重大基礎設施資產(包括電信、天然氣、電力、水利和港口)相關的重大基礎設施部門。
ATO會對FIRB的每個申請進行“稅務風險評估”。FIRB在競爭問題上與ACCC進行協同,但即使ACCC批准了某項交易,FIRB仍有權就競爭問題保持自己的立場。如果目標為重大基礎設施資產,重要基礎設施中心(Critical Infrastructure Centre)會對方案進行國家安全風險評估。
如果投資方案被認定為違背國家利益,該方案會被否決。“國家利益”的概念包括國家安全、市場競爭、經濟影響、社會影響和投資者特點等因素。如果方案涉及外國政府或相關實體,政府也會考慮該項投資的商業性。
強制性申報的“觸發條件”
外國投資者在實施被稱為“需申報的活動”或“需申報國家安全的活動”的某些交易之前,需向財政部長提出申請。
一般來說,如果外國投資者計畫收購以下類型權益,則該交易為需申報的活動,因此需進行強制性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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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大利亞土地或地產實體的權益(包括採礦和加工礦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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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大利亞實體或農業綜合企業的直接權益(一般為10%或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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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大利亞實體的重大權益(一般為20%或以上);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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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大利亞傳媒企業的至少5%權益。
以及符合相關資金標準測試,及不適用於相關豁免的情況。
如果外國投資者計畫開展需申報國家安全的活動,無論該活動的規模或價值如何,都必需在開展活動前獲得外商投資批准。如果活動是由外國投資者負責或提議開展的下列活動,則該活動為需申報國家安全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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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展國家安全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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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購國家安全業務的直接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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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購從事國家安全業務的實體的直接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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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購期間為澳大利亞國家安全用地的土地權益;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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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購期間為澳大利亞國家安全用地相關的探礦租約的權益。
如果需要進行強制性申報,則外國投資者依法有義務向FIRB申報擬議交易,未申報者將承擔刑事責任。
未經FIRB的批准,外國投資者不得完成擬議交易。如果擬議交易被認定不違背國家利益,則財政部長可批准該交易。財政部長可以無條件批准擬議交易,也可以對其附加約束條件。
如果財政部長認為該交易違背國家利益,則可下令禁止擬議交易。如果交易已經發生,財政部長依然有權下令處置該資產或業務。
在自願申報適用的情況下,如果沒有獲得FIRB事先批准,外國投資者將面臨風險,即財政部長可在交易完成後的十年內行使介入權,並以國家安全為由對該交易進行審查和下達命令(如處置命令)。
資金標準
資金標準每年1月1日會進行更新。
2022年1月1日起適用的資金標準
特定《自由貿易協定》夥伴包括:智利、中國、香港、日本、新西蘭、秘魯、新加坡、韓國、美國,以及2018年3月8日在聖地牙哥簽署的《全面與進步跨太平洋夥伴關係協定》(Comprehensive and Progressive Agreement for Trans-Pacific Partnership,簡稱“CPTPP”)中已生效的其他未列入名單的國家(即加拿大、墨西哥和越南)。若要符合這些標準,直接收購方必須是在其中一個國家成立的實體。若投資者通過在其他國家成立的子公司進行收購,那麼將受到該子公司所在國家相關標準的限制。
敏感行業包括:媒體;電信;運輸;國防和軍工相關行業和活動;加密、安全技術和通信系統;以及鈾或鈈的提取;或者核設施的運營。
時間期限
財政部長審查申報的時限為30日,該期限從申請人支付全部申請費用起開始計算。在某些情況下,財政部長可通過向申請人發送書面通知,將該期限延長90日,還可通過發佈臨時命令將審批時間再延長90日。另外,投資者也可以通過提交書面同意自願延長期限。
財政部長作出決定後,申請人將在10日內收到通知。該決定可能為無異議批准,並允許根據申報開展活動;還可能為附條件的批准;又或者直接下令禁止該活動。
法律對下列領域的外商投資規定了特別要求和/或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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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業——銀行業的外資持股必須遵守《1959年銀行法》、《1998年金融業(股權)條例》以及銀行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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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業——根據《1996年機場法》,一些機場的外資持股比例不得超過49%,其中對航空公司持股比例不得超過5%,對悉尼機場(包括西悉尼機場)與墨爾本、布裏斯班或珀斯機場之間的交叉持股比例(cross-ownership)不得超過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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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運業——根據《1981年船舶登記法》,在澳大利亞登記的船舶,除非被指定為由澳大利亞運營商租用的除外,否則必須由澳大利亞人控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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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行業——《1991年澳大利亞電信企業法》將澳大利亞電信企業的外資總持股比例限制在35%,而單個外國投資者最多只能持股5%。
一旦外國投資者持有澳大利亞實體、土地或資產的權益,其可能需要對該權益進行登記(通常在獲得權益後30日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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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2015年水源或農業用地外商所有權登記法》(Register of Foreign Ownership of Water or Agricultural Land Act 2015),持有澳大利亞水源或農業用地權益的外國投資者,必須向ATO登記該等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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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1992年廣播服務法》(Broadcasting Services Act 1992),持有澳大利亞傳媒公司2.5%或以上股份的外國投資者,必須向澳大利亞通訊及媒體管理局(Australian Communications and Media Authority)登記這些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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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2018年重大基礎設施安全法》(Security of Critical Infrastructure Act 2018),持有重大基礎設施10%或以上權益的外國投資者,必須向澳大利亞內政部(Department of Home Affairs)登記該等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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獲得澳大利亞居住土地權益的外國投資者,也必須向ATO登記該權益。
根據澳大利亞法律,針對外商直接投資,不存在政府幹股要求。
一般而言,針對外商直接投資專案不存在強制性的本地雇員最低比例要求,只要符合專案的特定資格或要求(如雇員簽證狀態、專業知識等)即可。對於投資者在澳大利亞開展新業務所需材料和設備的採購,也沒有強制性的當地採購比例要求。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如果進口特定動植物、食品、武器等其他敏感物品到澳大利亞,進口商需要獲得進口許可證。
澳大利亞不限制貨幣的匯入或匯出,但是根據《現金交易報告法》(Cash Transaction Reports Act,以下簡稱“CTRA”)存在現金報告義務。為了控制逃稅和洗錢,如要進行10,000澳元或以上的國際貨幣劃撥,則必須向澳大利亞交易報告和分析中心(Australian Transaction Reports and Analysis Center,以下簡稱“AUSTRAC”)提交報告。AUSTRAC不會限制國際貿易相關的常規貨幣劃撥。
在澳大利亞可自由兌換澳元,匯率由國際供需情況決定。澳官方政策不會將匯率控制在特定的水準,儲備銀行的干預也微乎其微,只有在出現外匯市場極端波動的情況下才會干預。只有經過授權的貿易銀行和商業銀行等外匯交易商,才能進行外匯交易。對於利潤、股息或資本的匯出沒有特定限制。
決定在澳大利亞開展業務的外國公司可以採取多種形式,其中最常見和最簡單的三種方式為:
1) 私人有限公司
2) 註冊外國公司
3) 代表處
以上幾種方式各有利弊,在法律、監管和稅務方面的影響也有所不同。大多數註冊公司的類型為私人有限公司。
許多公司決定建立一個獨立的澳大利亞實體來管理其澳大利亞業務,這就是所謂的私人有限公司。
澳大利亞的私人有限公司至少應有1名股東,且至多不超過50名非雇員股東。
該公司必須至少有一名董事是澳大利亞居民,如果任命公司秘書,則其必須為澳大利亞居民。公司註冊辦事處也必須位於澳大利亞。
私人有限公司股東在公司清盤時承擔的責任限於其未繳付的股本。
公司不能從事需要提交招股說明書的籌資活動(即尋求向公眾融資)。但是,公司可以通過非公開銷售股權的方式籌措資金。
建立和註冊私人有限公司的過程簡單、便捷且費用低。
如果一家外國公司計畫在澳大利亞開展業務,但不希望成立一個獨立的澳大利亞實體來管理其澳大利亞業務,那麼該外國公司可以直接向澳大利亞證券和投資委員會申請註冊外國公司。
在澳大利亞註冊的外國公司並不是一個獨立於母公司的法律實體。這與外國公司在其他國家設立代表處或分支機構的情況類似。
計畫在澳大利亞設立實體但又不想開展商業活動的外國公司可以考慮設立代表處。
但是,該代表處只能從事不產生收入的活動;只能用於開拓澳大利亞市場,尋求新的潛在客戶和推廣產品。
如果代表處簽署合同或進行銷售,其將被視為在澳大利亞開展業務和常設機構。
代表處不需要在澳大利亞證券和投資委員會註冊,但如果代表處有雇員,則必須在ATO登記。
計畫在澳大利亞開展業務的外國公司通常需要在澳大利亞證券和投資委員會註冊為外國公司。
在澳大利亞設立註冊外國公司有三個關鍵步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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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保名稱可用,並預留該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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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寫402號表格--註冊外國公司的申請,並準備相關證明檔:
公司在本國的管理機構出具的證明,確認公司已註冊
公司章程的核證副本
妥填的418號表格--當地代理的任命備忘錄
一份陳述董事許可權的備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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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表格和證明檔提交給澳大利亞證券和投資委員會
成立一家私人有限公司涉及四個主要步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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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澳大利亞證券和投資委員會提交410號表格:選擇和預留公司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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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定公司治理結構: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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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命一名澳大利亞居民董事和公司秘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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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過商業登記處註冊公司
在澳大利亞註冊代表處包括三個步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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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命至少一名董事或高管,其必須為自然人且為澳大利亞居民。該董事將同時擔任母公司的代表代理人(representative ag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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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立一個實體辦公地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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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辦事處有雇員,則應向ATO登記。
成立澳大利亞公司:
在向澳大利亞證券和投資委員會提交申請之前,需要提前考慮的事情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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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或者無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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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擇公司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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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定註冊的州/地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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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擇註冊和營業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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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有最終控股公司?(需提供最終控股公司的公司名稱及其註冊國家(如果非澳大利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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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擇公司辦公人員(對於每位辦公人員,需提供姓名、出生日期、出生地和居住地址,以及其書面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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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定股權結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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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定股東(征得每位股東的書面同意,說明他們同意購買的股份數量和股本金額)
成立一家註冊外國公司
需提供的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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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實體的公司註冊或登記證書的最新核證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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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實體的公司章程的最新核證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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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地代理的任命備忘錄或授權當地代理的授權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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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份說明董事許可權的備忘錄
在所需資訊和文件齊備的情況下,公司申請可以在15分鐘內線上完成。如果通過專業的服務提供商進行註冊,提供了所有需要的檔並支付了費用,可以在兩個工作日內完成公司註冊。
視具體情況而定,準備所需資訊或檔的時間大約為一個月。
聲明:
以上關於外國投資法規的介紹僅為高度提煉的摘要,相關法律的適用因投資結構和目標行業等因素而有所差異。在進行投資之前,請向具有相關法律執業資格的律師尋求具體法律建議。
本文由澳大利亞Kardos Scanlan律師事務所與德恒律師事務所律師原創,僅代表作者本人觀點,不得視為德恒律師事務所或其律師出具的正式法律意見或建議。如需轉載或引用本文的任何內容,請注明出處。
本文編譯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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