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產品簡介
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
定義: 銀行間市場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是指具有法人資格的非金融企業在銀行間債券市場發行的,約定一定期限內還本付息的有價證券。
分類:目前,按照銀行間市場交易商協會分類,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品種可以分為基礎品種和專項品種。
債務融資工具—基礎品種 | ||
名稱 |
定義 |
產品要素 |
短期融資券(CP) |
具有法人資格的非金融企業在銀行間債券市場發行的,約定在1年內還本付息的債務融資工具 |
期限為1年期以內。資金用途為補充營運資金、償還金融機構借款 |
中期票據(MTN) |
具有法人資格的非金融企業在銀行間債券市場按照計劃分期發行的,約定在一定期限還本付息的債務融資工具 |
期限為1年以上,通常為3年、5年。資金用途為補充營運資金、償還金融機構借款、項目建設資金 |
超短期融資券(SCP) |
具有法人資格的非金融企業在銀行間債券市場發行的,期限在270天以內的短期融資券 |
期限為270天以內,常為90天、180天、270天。資金用途為補充營運資金、償還金融機構借款 |
非公開定向債務融資工具 |
具有法人資格的非金融企業,向銀行間市場特定機構投資人發行,並在特定機構投資人範圍內流通轉讓的債務融資工具 |
發行期限根據企業需求確定,資金用途為償還銀行借款、補充營運資金 |
資產支持票據(ABN) |
非金融企業(發起機構)為實現融資目的,采用結構化方式,通過發行載體發行的,由基礎資產所產生的現金流作為收益支持的,按約定以還本付息等方式支付收益的證券化融資工具 |
期限設計靈活,根據基礎資產現金流回流情況設計;信用增進措施為通過內部或外部信用增進方式 |
資產支持商業票據(ABCP) |
單一或多個企業(發起機構)把自身擁有的、能夠產生穩定現金流的應收賬款、票據等資產按照「破產隔離、真實出售」的原則出售給特定目的載體(SPV),並由特定目的載體以資產為支持進行滾動發行的短期證券化類貨幣市場工具 |
發行期限為單期期限短於一年。增信措施為以外部增信為主,通常在資產池和證券層面設置外部增信 |
債務融資工具—專項品種 | ||
名稱 |
定義 |
產品要素 |
創投債務融資工具 |
— |
發行人應為在主管部門進行過備案登記、主體評級AA及以上的創投企業
募集資金可用於補充企業營運資金、償還銀行借款、補充創投基金資本金及股權投資(僅限於非上市公司股權投資),不可用於上市公司二級市場股票投資(包括定向增發等) |
綠色債務融資工具 |
募集資金專項用於節能環保、汙染防治、資源節約與循環利用等綠色項目的債務融資工具 |
發行人應將綠色債務融資工具募集資金全部用於綠色項目的建設、運營及補充配套流動資金,或償還綠色貸款 |
碳中和債 |
募集資金專項用於具有碳減排效益的綠色項目的債務融資工具,屬於綠色債務融資工具的子品種 |
擬投資項目應為滿足《綠色債券支持項目目錄(2021年版)》要求的經營性項目 |
保障性安居工程債務融資工具 |
募集資金直接或間接用於保障性安居工程項目的債務融資工具 |
資金支持範圍包括但不限於公共租賃住房、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限價商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項目,以及各類棚戶區改造項目 |
扶貧票據 |
募集資金用於精準扶貧的債務融資工具 |
募集資金投向精準扶貧項目應堅持商業可持續性原則,具有市場化的投資收益機製。 扶貧票據支持的項目類型包括基礎設施建設類、產業扶貧類及其他類型項目 |
雙創專項債務融資工具 |
募集資金通過投債聯動的模式用於支持科技創新企業發展的債務融資工具 |
募集資金用於償還銀行貸款、補充營運資金、項目建設等用途,同時應將一定比例的資金以股權投資或基金出資等形式支持科技創新企業發展 |
住房租賃債務融資工具 |
募集資金專項用於符合國家有關文件要求的所開發建設、運營的租賃住房項目的債務融資工具 |
租賃住房項目在當期債務融資工具存續期間不用於銷售,且符合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要求 |
疫情防控債 |
募集資金用於疫情防控領域的債務融資工具 |
— |
城市更新債務融資工具 |
募集資金專項用於城市更新項目建設或償還城市更新項目相關有息債務等用途的債務融資工具 |
發行主體應取得項目所在地的城市更新有關政策文件規定的批復文件 |
權益出資型票據 |
募集資金用於各類權益投資的債務融資工具 |
募集資金用途應符合國家產業政策、行業準入、反壟斷、國有資產轉讓政策、其他相關法律法規及協會相關自律規則 |
鄉村振興票據 |
募集資金用於鄉村振興的債務融資工具 |
募集資金支持項目類型包括農民就業增收、農業現代化、鄉村建設等與鄉村振興有關的項目 |
革命老區振興發展債務融資工具 |
募集資金用於革命老區振興發展相關的經營性項目的債務融資工具 |
募集資金應同時滿足下述要求:1、支持區域相關要求,用於革命老區區劃範圍內的建設發展;2、支持領域相關要求,投向符合條件的革命老區振興發展領域,用於具有市場化收益的經營性項目 |
中小非金融企業集合票據 |
2個(含)以上、10個(含)以下具有法人資格的企業,在銀行間債券市場以統一產品設計、統一券種冠名、統一信用增進、統一發行註冊方式共同發行的的債務融資工具 |
任一企業募集資金金額不超過2億元人民幣,單支中小集合票據註冊金額不超過10億元人民幣 |
境外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 |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合法註冊成立、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非金融企業在交易商協會註冊發行的債務融資工具 |
募集的資金應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及監管要求使用。募集資金的賬戶開立、跨境匯撥及信息報送等事宜,應符合中國人民銀行及國家外匯管理局的有關規定 |
高成長型企業債務融資工具 |
市場競爭優勢突出、具有良好發展前景的成長創新型企業在銀行間市場發行的債務融資工具 |
試點期間,高成長債項下目前設有科技創新主題,試點期間,高成長債項下目前設有科技創新主題,發行人應具備較強的科技創新能力,擁有核心技術 |
永續票據 |
不規定到期期限、發行人可贖回本金和遞延支付利息的含權債務融資工具 |
發行人應根據實際資金需求合理匡算募集資金用途,除可用於償還債務、補充流動資金、項目建設外,在滿足合法合規、風險可控條件下,允許可計入權益的永續票據募集資金用於項目資本金 |
可轉換票據 |
在一定期間內依據約定的條件可以轉換成股份的債務融資工具 |
可轉換票據具有債股結合的特點,轉股條款的設置為企業降負債、去杠桿、修復資產負債表提供了有益探索 |
項目收益票據 |
募集資金用於項目建設且以項目產生的經營性現金流為主要償債來源的債務融資工具 |
重點支持領域包括但不限於市政、交通、公用事業、教育、醫療等與城鎮化建設相關的、能產生持續穩定經營性現金流的項目以及納入財政預算支出安排且未來有穩定回款的民生工程類項目 |
可持續發展掛鉤債券 |
債券條款與發行人可持續發展目標相掛鉤的債務融資工具。掛鉤目標包括關鍵績效指標(KPI)和可持續發展績效目標(SPT) |
可持續發展掛鉤債券募集資金用途無特殊要求。但如與綠色債務融資工具、鄉村振興票據等創新產品相結合,募集資金用途應滿足專項產品的要求,用於相應領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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