菲律宾外商投资及并购指南——外商投资(FDI)
一、外商直接投资(绿地投资)
在菲律宾适用于外商直接投资的法律法规有:
1.菲律宾《1987年宪法》(1987 Constitution of the Philippines)。其中第十二条(国民经济和遗产),为授予与国民经济和遗产相关的权利、特权、特许权等提供了指导,并为外国主体拥有土地、开采自然资源、设立教育机构、参与公共事业、参与广告和大众媒体行业施加了限制;
2.菲律宾《公司法》(Revised Corporation Code of the Philippines,以下简称“RCC”)。该法于2019年2月20日生效,其要求在菲律宾开展业务的外国公司取得菲律宾证券交易委员会(Philippine Securities and Exchange Commission,以下简称“SEC”)下发的业务许可证;
3.菲律宾《1991年外商投资法》(Foreign Investments Act of 1991,以下简称“FIA”),包括其实施规则和条例(implementing rules and regulations,以下简称“FIA IRR”)。这是菲律宾适用于外商投资的主要法律。
还有一些特别法律规定了向从事特定业务活动并在适当的政府机构登记注册的公司提供税收优惠。例如,出口企业可在投资委员会(Board of Investments)或菲律宾出口区管理局(Philippine Export Zone Authority)注册,并可分别获得《综合投资准则》(Omnibus Investments Code)或《1995年经济特区法》(Special Economic Zone Act of 1995)下的相应奖励。
在菲律宾适用于外国公司税收的主要法律有:《国家税务法典(1997)》(National Internal Revenue Code of 1997,以下简称“NIRC”)及其修正案《加速成长与扩大包容税收改革法》(Tax Reform for Acceleration and Inclusion Law)、《企业复苏和税收激励法》(Corporate Recovery and Tax Incentives for Enterprises Act)。
RCC要求任何在菲律宾开展业务的外国公司必须从SEC获得业务许可证。这是在菲律宾开展业务所需的主要证照,获得这种证照通常需要一到三个月的时间。
如果外国投资者想要从事受管制的活动,则需要获得二级证照。例如,银行、准银行和融资公司需要从菲律宾中央银行(Bangko Sentral ng Pilipina, 以下简称“BSP”)获得特别证照;包括保健组织在内的保险和预需公司(pre-need companies)1也需要获得保险委员会的特别许可。
一些行业的外资股权受到限制,例如:
·大众媒体(录音和互联网业务除外)、实收资本低于2500万菲律宾比索(约50万美元)的零售贸易行业以及小规模采矿业仅限菲律宾人参与,不允许外国参股;
·私人职业介绍所的外资股权比例限于25%;
·广告业的外资股权比例限于30%;
·自然资源的勘探、开发和利用,土地所有权以及公共事业经营的外资股权比例限于40%。
第十一版外商投资负面清单列举了限制外资股权的所有行业。
菲律宾联邦第108号法案,被称为《反挂名法》(Anti-Dummy Law,以下简称“ADL”)规定对以下主体处以最高15年的监禁,并处以最高相当于该特许经营权价值的罚款,没收特许经营权,以及可能的停业:
(1) 任何行使专为菲律宾公民、公司保留的权利或特许经营权但未满足菲律宾本地持股要求的实体;
(2)任何允许他人使用其姓名或公民身份来规避上述本地持股要求的主体;
(3)任何通过伪造表现其已满足菲律宾最低本地持股要求的主体。
如有个人、公司或合伙企业允许外国主体介入企业的管理、控制或行政以实施上述违法行为,或有意对此类行为提供帮助、资助、策划、教唆他人完成此类行为的,ADL也将对其施以监禁和/或罚款。
根据菲律宾法律,针对外商直接投资,不存在政府干股要求。
新修订的《外商投资法》规定,实收股本低于200,000美元的国内小型企业应完全属于菲律宾国民。作为例外,在以下情况,最低100,000美元实收股本的份额应该允许非菲律宾国民持有:
(1)企业涉及科技部认定的先进技术;
(2)根据《创新创业法案》(Innovative Startup Act)被主管机构认证为行业开创者或开创推动者;
(3)大多数雇员是菲律宾人,且在任何情况下菲律宾雇员不得少于15名。
另外,鼓励外国零售商有菲律宾制造的产品库存。
菲律宾中央银行BSP通过《外汇交易条例手册》(Manual of Regulations on Foreign Exchange Transactions,以下简称“MORFXT”)对外贸交易进行监管。对于进出口,包括以电汇方式流转菲律宾法定纸币、硬币、以及支票、邮政汇票及其他以菲律宾比索向菲律宾境内银行开具的汇票,如金额超过50,000菲律宾比索的,需要事先通过国际业务部向BSP提交书面授权。同样,对于进出口,包括以电汇方式流转超过10,000美元或等值的外币,需要以书面形式向BSP申报,并提供有关货币来源和流转目的的信息。
BSP还要求登记外来投资,如境内分支机构、区域总部、区域运营总部和办事处、代表处的指定资本和运营资金,以及对境内合伙人、合资企业的出资。
除上述情况外,投资者还可以选择在BSP登记其外国投资。不向BSP进行登记不会影响投资的合法性或有效性。但是,在BSP进行投资登记后,投资者可以在利润汇出或资本汇回时从菲律宾银行系统购买外汇。
如果投资于上市公司,BSP 或其指定托管银行签发中央银行注册文件后,视为该外国投资已在BSP登记。
(1)子公司
设立子公司是外商直接投资中最常见的工具,是指根据菲律宾法律成立的菲律宾国内公司,具有独立于其股东和母公司的法律人格,须遵守菲律宾法律对公司结构的要求。
股份公司由董事会管理,由董事会行使公司权力,开展所有业务,并控制公司的所有财产。由股东从他们当中选举董事,任期一年。RCC要求具有公共利益的公司的独立董事至少占董事会席位的20%。公司可以有任意数量的董事,但在任何情况下不能超过15名,且该等董事必须至少持有公司股份中的一股。RCC取消了对公司创始人和董事的菲律宾居住地要求。
董事会需要每年选举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即总裁、财务主管、公司秘书以及子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总裁必须是一名董事,且其不能同时担任财务主管或公司秘书。公司秘书必须是居住地在菲律宾的菲律宾公民。高级管理人员应管理公司并履行章程规定或董事会决定的职责。
RCC还引入了一人公司的概念,即公司单一股东是公司唯一的董事和总裁。该单一股东需要指定一名候选人和一名候补候选人,以便在其死亡或丧失行为能力的情况下接替其位置。与普通公司相比,一人公司受到的监管较少,但这种公司作为外商投资工具仅适用于自然人、信托或遗产处理的情形。
(2)分支机构
分支机构是外商直接投资的另一个工具,其仅仅是总公司的延伸,因此,不需要有独立于总公司的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分支机构的设立和资质要求依照总公司注册地的法律规定。作为在菲律宾从事商业活动的外国公司,其分支机构必须指定一个常驻代理,在所有针对外国公司的诉讼或其他法律程序中,可以向其送达传票和其他法律程序文件。分支机构没有自己的法人资格,分支机构和它的总公司被视为一个单一的法律实体。因此,分支机构的责任就是其总公司的责任,反之亦然。
(3)代表处
代表处作为一种外商投资工具,其活动仅限于直接与其总部在菲律宾的客户打交道,提供有关公司产品、服务、质量控制的信息。但是,它不能从菲律宾获得收入。
(4)区域总部(Regional Headquarters)
区域总部是一个从事国际贸易的跨国公司的行政分支机构。区域总部的活动仅限于充当跨国公司在该地区的子公司、附属机构、分支机构的监督、沟通和协调中心。
既不允许区域总部从菲律宾获得任何收入,也不允许其以任何方式参与在菲律宾的子公司或分支机构的管理,也不允许其代表母公司或分支机构、附属机构、子公司或任何其他公司推销商品与服务。
(5)区域运营总部(Regional Operating Headquarters)
与地区办事处不同的是,区域运营总部可以通过向其在菲律宾和其他外国市场的分支机构、子公司或附属机构提供合格的服务而在菲律宾获得收入。
外国公司在根据RCC获得在菲律宾开展业务的许可证后,有权在菲律宾开展业务。
由SEC授予的许可证的主要形式包括外国公司设立菲律宾分支机构或代表处的证照,或外国公司设立菲律宾国内子公司的注册证书(在后一种情况下,将由该国内子公司在菲律宾开展业务)。
设立程序如下:
A.子公司
子公司须遵守菲律宾法律关于公司结构的要求。RCC规定,任何个人、合伙企业、协会或公司,不论是单独设立还是与他人联合设立(但数量不得超过15个),均可设立菲律宾国内公司,条件是每个发起人必须至少认购一股公司股份。
成立公司首先要认缴和接受拟设立公司的股份,一般来说,公司没有最低限额股本的要求,除非法律有特别要求。
在开始注册程序之前,拟成立的公司必须在SEC预留公司名称。拟成立的公司如果无法提供证据证明其名称已被批准预留,就不能提交其注册申请。
向SEC提交的注册申请应包括以下内容:
·公司设立章程:应附随由所有创立人按SEC规定的格式签署的认证书,或经公证机关公证,如果是在国外制作的文件,必须:(i) 根据1961年《海牙关于取消外国公文认证要求的公约》进行认证;或 (ii) 由最近的菲律宾大使馆的菲律宾领事进行公证或认证。
·由所有创立人签署的公司内部管理章程。
·名称验证单(SEC出具的证明,表明拟成立的公司已经保留了一个可用的公司名称供其使用)。
·财务主管的宣誓书(关于已交纳的股本)。
·SEC Form F-100(根据《外商投资法》所提交的开展业务的申请)。
·如果外国公司成为发起人,注册申请必须附有一份经菲律宾领事馆认证或加注(如适用)的文件副本,该文件授权外国公司对正在成立的公司进行投资,并指定外国公司的指定签字人。
如果拟成立的公司所从事的行业需要获得SEC颁发的一般证照以外的其他证照(例如,成立银行、保险公司等),SEC会要求相关政府机构对该公司注册文件给予认可,该认可(如果适用)应构成公司注册文件的一部分。
设立子公司必须向SEC支付以下申报费用。
(a)申报公司设立章程:拟成立公司法定股本的1%的1/5,但不低于2,000菲律宾比索与认购股本价格中的较高者;
(b) 申报公司内部管理章程:1,000菲律宾比索;
(c) 申报SEC Form F-100:3,000菲律宾比索;
(d) 法律研究费:相当于公司设立章程申报费的1%,但不低于10菲律宾比索。
如果SEC认为所有的法律要求都得到了满足,它将颁发公司注册证书。只有从那时起,公司才开始存在并获得法人资格。
B.分支机构
向SEC申请发放分支机构证照的申请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封面;
·姓名验证单;
·SEC Form F-103(在菲律宾设立分支机构的申请);
·董事会决议的认证副本:(a)授权在菲律宾设立分支机构/办事处;(b)指定在所有针对外国公司的诉讼或其他法律程序中,可以向其送达传票和其他法律程序文件的常驻代理;(c)规定在没有该代理或在其停止在菲律宾的业务时,任何传票或法律程序文件可送达SEC,如同送达其总部公司;
·经认证的公司/合伙企业章程的副本,如果是英文以外的其他语言,则需提供英文译本;
·在提交申请时,上一年度的财务报表必须由公司母国的独立注册会计师进行审计;
·符合财务比率;
·经公证的汇入款证明,如银行汇入款证明或信贷通知;
·承诺更改公司名称的宣誓书;
·常驻代理接受任命。
在国外制作的文件应该由最近的菲律宾大使馆的菲律宾领事认证,或由该国的相关外事办公室认证(如适用)。
与需要创立人和董事的子公司不同,分支机构必须有一个常驻代理。在授予外国公司在菲律宾从事业务的证照之前,法律要求它指定一个常驻代理人,在针对该公司的所有诉讼或其他法律程序中,传票或其他法律程序文件都可以向该常驻代理送达。
常驻代理人必须是居住在菲律宾的个人或在菲律宾合法从事商业活动的国内公司。如果常驻代理是个人,他必须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财务状况。如果是国内公司,则必须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并且必须出示由SEC证明的良好信誉证明。
在菲律宾国内市场从事企业活动的外国分支机构需要投入200,000美元的实收资本。
如果拟设立的分支机构所从事的业务需要获得SEC颁发的一般证照以外的其他证照(例如,成立银行、保险公司等),SEC会要求相关政府机构对该分支机构的注册文件给予认可,该认可(如果适用)应构成公司注册文件的一部分。
须向SEC支付申请费,金额为公司实际汇入的、折合成菲律宾货币的款项的1%,但不少于3000菲律宾比索。
如果SEC认为所有的法律要求都得到了满足,它将向该分支机构颁发证照。证照颁发后,该分支机构所属的外国公司可开始在菲律宾开展业务,并在其注册国家或地区的法律规定的公司权限内继续开展业务。
C. 代表处
上述B项中所列的文件要求也同等适用于代表处的设立申请。
与分支机构类似,设立代表处也需要任命一名常驻代表。
设立代表处的最低资本要求是30,000美元。
如果拟设立的代表处所从事的业务需要获得SEC颁发的一般证照以外的其他证照(例如,设立银行、保险公司等的代表处),SEC会要求相关政府机构对该代表处注册文件给予认可,
须向SEC支付申请费,金额为公司实际汇入的、折合成菲律宾货币的款项的1%的1/10,但不少于2000菲律宾比索。
如果SEC认为所有的法律要求都得到了满足,它将向该代表处颁发证照。
D. 区域总部/区域运营总部
建立区域总部或区域运营总部需要获得BOI的批准,之后可以向SEC会提交申请,需要的材料包括:
·封面页;
·姓名验证单;
·申请表;
·菲律宾领事馆、或大使馆、或菲律宾商业办事处、或菲律宾贸易工业部在申请人母国对应的同等政府部门出具的证明,证明上述外国公司是一个从事国际贸易的实体,在亚太地区与其他外国市场有附属机构、子公司或分支机构;如果是由菲律宾贸易工业部对应的同等政府部门出具的,则应由菲律宾领事馆或大使馆认证;
·外国公司的主要职员提供的经认证的决议,决议内容为该外国公司的董事会或管理机构授权建立其区域总部;
·更改公司名称的承诺书(除非在申请表中已经说明);
·BOI的认可;
·适当的政府机构的认可或批准(如适用)。
建立区域总部和区域总部还需要任命一名常驻代理。
建立区域总部的最低资本要求是50,000美元。建立区域运营总部的最低资本要求是200,000美元。
在收到SEC的注册证书后30天内,外国公司须向SEC提交一份由当地银行出具的汇入汇款证明,证明其已向菲律宾汇入满足最低资本要求的美元或等值的其他外币,并将其兑换成菲律宾货币。
如果区域总部或区域运营总部将从事所从事的业务需要获得SEC颁发的一般证照以外的其他证照(例如,设立银行、保险公司等的区域总部),SEC会要求相关政府机构对该注册文件给予认可。
如果SEC认为所有的法律要求都得到了满足,它将向该区域总部或区域运营总部颁发证照。
需要的文件和材料见第(八)部分。另外也可以在SEC的网站(https://www.sec.gov.ph/wp-content/uploads/2019/12/2015PR_DocumentaryRequirement_ForeignCorp.pdf. )上查询到。
某些文件要求必须进行公证,如公司设立章程。如果是在菲律宾境外制作的文件,文件必须经过加注(如果是1961年《海牙关于取消外国公文认证要求的公约》的缔约国)或认证。
这个过程通常需要一到三个月,不包括文件收集时间。
文中备注:
[1]“预需公司”是指在SEC注册并经授权/许可出售或要约出售预需计划的任何公司。“预需计划”是指为计划持有人的利益而订立的合同、协议、契约或计划,该等合同、协议、契约或计划规定在实际需要时或约定的到期日履行未来服务、支付货币对价或交付其他利益,以换取现金或分期付款(可能有利息或保险),例如人寿、养老金、教育,殡葬及其他计划、文书、合同或契约。
声明:
本文由菲律宾 SyCip Salazar Hernandez & Gatmaitan律师事务所与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创,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不得视为德恒律师事务所或其律师出具的正式法律意见或建议。如需转载或引用本文的任何内容,请注明出处。
本文编译者:
指导合伙人:
特别感谢:
本文根据菲律宾 SyCip Salazar Hernandez & Gatmaitan律师事务所的合作团队出具的相关法律问答编译。英文作者Imelda A. Manguiat(高级合伙人),Camille Angela M. Espeleta-Castillo(高级助理),Reena Alekssandra M. Acop(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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