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讀:《非公開發行公司債券專案承接負面清單指引(2022年修訂)》
近年來,各監管部門對證券市場的違法違規行為可謂重拳出擊,在加大執法力度的同時,各部門也在積極推動完善資本市場法律法規的完善,主要體現在加強執法力量建設,完善監管體系以及強化自律監管等方面。在此背景之下,《非公開發行公司債券專案承接負面清單指引(2022年修訂)》(以下簡稱《負面清單2022年版本》)於2022年12月9日,由中國證券業協會發佈實施。相較於2019年版,《負面清單2022年版本》存在多處修改,如刪除“地方融資平臺公司”、取消“擔保公司”、“小貸公司”信用評級要求、將“違法行為”擴大為“違法違規行為”等。
整體來說,《負面清單2022年版本》體現了一種寬嚴相濟的精神:負面清單對公司債券市場的發行人主體要求進行了擴張與鬆綁,未來相信會有更多的發行人有機會進入公司債券市場。但作為仲介機構的律師事務所,在承辦公司債券業務時所需要承擔的核查責任也更為加重。比如過去僅需要依照名單核查發行人是否為地方融資平臺,現在則需要仲介機構結合全案材料對發行人是否涉及新增地方政府債務進行綜合判斷,這無疑會導致律師的相關工作量大大增加。
相信本次負面清單的修訂,會對後續非公開發行公司債相關行業與市場產生歷史性的重大影響。具體《負面清單2022年版本》進行了哪些修訂,下麵由泰和泰律師為您帶來詳細解讀:
01
“部門規章”與“行政規範性檔”的納入
02
新增定期修改制度
03
由“違法行為”擴大為“違法違規行為”
04
“已發行債券違約”修改為“已發行公開債券違約”
05
“存在違規對外擔保”修改為“存在違規對外擔保資金”
06
新增 “違反前次承諾”的規定
07
刪除“地方融資平臺公司”,新增“不符合地方政府債務管理規定或者本次發行新增地方政府債務的”
08
取消擔保公司與小貸公司的主體信用級別要求
09
對擔保公司新增“擔保責任餘額符合融資擔保公司相關管理規定”
附件:《非公開發行公司債券專案承接負面清單指引(2022年修訂)》與《非公開發行公司債券專案承接負面清單指引(2019年修訂)》的增刪對比
紅色為新增或修改,劃線部分為刪除
第一條 為做好非公開發行公司債券的承銷業務風險控制,根據《公司債券發行與交易管理辦法》等相關法律法規、部門規章、行政規範性檔和自律規則,制定本指引。
第二條 非公開發行公司債券專案承接實行負面清單管理。承銷機構專案承接不得涉及負面清單限制的範圍。
第三條 中國證券業協會(以下簡稱協會)負責組織研究確定並在協會網站發佈負面清單。
第四條 協會可以邀請相關主管部門、證券交易場所、證券公司及其他行業專家成立負面清單評估專家小組,根據業務發展與監管需要定期或不定期進行評估。
第五條 協會可以組織負面清單評估專家小組對負面清單進行討論研究,決定調整方案,報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備案。
第六條 對於最近一年經審計的總資產、淨資產或營業收入任一項指標占合併報表相關指標比例超過30%的子公司存在負面清單第(一)條至第(七)條及第(十二)條規定情形的,視同發行人屬於負面清單範疇。
第七條 本指引由協會負責解釋和修訂,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附錄:非公開發行公司債券專案承接負面清單
一、存在以下情形的發行人
(一)最近24個月內公司財務會計檔存在虛假記載,或公司存在其他重大違法違規行為。
(二)對已公開發行的公司債券或者其他債務有違約或延遲支付本息的事實,仍處於繼續狀態。
(三)存在違規對外擔保資金或者被關聯方或第三方以借款、代償債務、代墊款項等方式違規佔用的情形,仍處於繼續狀態。
(四)最近12個月內因違反公司債券相關規定被中國證監會採取行政監管措施,或最近6個月內因違反公司債券相關規定被證券交易所等自律組織採取紀律處分,尚未完成整改的。
(五)最近兩年內財務報表曾被註冊會計師出具保留意見且保留意見所涉及事項的重大影響尚未消除,或被註冊會計師出具否定意見或者無法表示意見的審計報告。
(六)因嚴重違法失信行為,被有權部門認定為失信被執行人、失信生產經營單位或者其他失信單位,並被暫停或限制發行公司債券。
(七)擅自改變前次發行公司債券募集資金的用途或違反前次公司債券申請檔中所作出的承諾,尚未完成整改的。
(八)本次發行募集資金用途違反相關法律法規或募集資金投向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
(九)除金融類企業外,本次發行債券募集資金用途為持有以交易為目的的金融資產、委託理財等財務性投資,或本次發行債券募集資金用途為直接或間接投資於以買賣有價證券為主要業務的公司。
(十)本次發行不符合地方政府債務管理規定或者本次發行新增地方政府債務的。
(十一)本次發行檔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
(十二)存在嚴重損害投資者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情形。
二、以下特殊行業或類型的發行人
(十二)地方融資平臺公司。本條所指的地方融資平臺公司是指根據國務院相關檔規定,由地方政府及其部門和機構等通過財政撥款或注入土地、股權等資產設立,承擔政府投資專案融資功能,並擁有獨立法人資格的經濟實體。
(十三)主管部門認定的存在“閒置土地”“炒地”“捂盤惜售”“哄抬房價”等違法違規行為的房地產公司。
(十四)典當行。
(十五)未能同時滿足以下條件的擔保公司:
(1)經營融資擔保業務滿3年;
(2)註冊資本不低於人民幣6億元;
(3)主體信用評級AA級(含)以上;
(3)近三年無重大違法違規行為;
(4)擔保責任餘額符合融資擔保公司相關管理規定。
(十六)未能同時滿足以下條件的小額貸款公司:
(1)經省級主管機關批准設立或備案,且成立時間滿2年;
(2)省級監管評級或考核評級最近兩年連續達到最高等級
(3)主體信用評級AA級(含)以上;
楊奧朗 律師
業務領域:金融證券、行政法、不良資產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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