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來西亞投資及並購法律指南——外商投資(綠地FDI)
一、外商直接投資(綠地投資)
馬來西亞沒有單獨的法律對該國的外商直接投資進行特別規範。馬來西亞的外商直接投資一般通過特定行業的法律、政策和指南進行規範,且由相關行業監管機構負責管理和執行。
馬來西亞沒有針對國有企業開展外商直接投資適用的特別規定。除適用自由貿易協定的情形外,一般對所有外國實體一視同仁。
如上文所述,馬來西亞的外商直接投資一般通過特定行業的法律、政策和指南進行規範,且由相關行業監管機構負責管理和執行。換言之,馬來西亞沒有統一的外商直接投資審查程序,也沒有中央聯邦或國家機關專門負責審查外商直接投資。
馬來西亞對於外商投資的行業限製體現為對馬來西亞原住民/本地居民的持股要求和/或外商持股限製(統稱為「股權條件」)。股權條件一般與特定行業關聯,由相關行業監管機構通過辦理在馬來西亞開展業務所需的監管證照、登記、批準和許可(「監管許可」)進行管理。
股權條件可以由法律或政策規定,如果法律和政策同時規定了不同的股權條件(盡管該情形很少出現),例如法律具體規定了本地居民持股的最低要求或外商持股限製,那麽應以法律規定為準。如果違反法律規定的股權條件,將受到法律製裁。然而,如果法律對股權條件沒有明文規定,相關監管機構可能根據成文或不成文的政策設置股權條件。如果未能根據政策遵守股權條件,一般不會受到法律製裁,但是政策可通過行政裁量強製執行。例如,如果一家公司或企業在馬來西亞的經營需要一定的監管許可,則可通過相關監管機構批準和發放此類監管許可來落實股權條件,不遵守股權條件可能導致相關監管許可被撤銷。
馬來西亞沒有政府幹股要求。然而需要註意的是,不排除可能存在對國家有重大影響的特別行業領域,可能會受限於馬來西亞政府的指導性意見或指南。
如上文所述,在馬來西亞一般是通過行業法規對外商直接投資進行規範。各行業的本地化要求規定於相關法律、政策和/或指南,不同行業的本地化要求有所不同。我們列出了一些相關法規規定的本地化要求。
根據《石油條例》(1974年《石油開發法案》的附屬立法),所有在陸地或海域從事上遊油氣活動相關業務或服務的公司(無論國內外),必須獲得馬來西亞國家石油公司(Petronas)1的有效許可證或登記證。
馬來西亞國家石油公司通常將馬來西亞原住民(即馬來人以及沙巴和沙撈越的原住民)參與要求(在股權、董事會、管理層和員工層面的參與)作為授予其許可證或登記證的先決條件或批準條件。具體要求則取決於公司提供的特定貨品/服務或進行的特定活動。
根據馬來西亞國內貿易和消費者事務部(Ministry of Domestic Trade and Consumer Affairs,以下簡稱「貿易部」)發布的《DTS指南》,外商參與馬來西亞分銷貿易2須經貿易部批準。
根據《DTS指南》3,所有外商參與(如外商持股50%以上的本地實體)的分銷貿易公司都必須遵守以下規定:
(a)任命馬來西亞原住民或馬來人為董事;
(b)雇用當地人員(馬來西亞籍人)擔任各個級別職位,特別是管理職位及以上;
(c)在勞工總數中,低技能外籍工人的比例不超過15%;及
(d)為當地供應商銷售產品提供透明規範的運營流程。
馬來西亞在資本、利潤和股息的匯出方面存在外匯管製限製。馬來西亞的外匯管製受《2013年金融服務法》(Financial Services Act 2013)和馬來西亞中央銀行(當地稱為Bank Negara Malaysia,以下簡稱「馬來西亞央行」)發布的外匯管理公告(Foreign Exchange Administration Notices)規製。外匯管理公告列出了需要(或不需要)馬來西亞央行特別批準才能將資金匯入和匯出馬來西亞的情形。以下是有關資本匯入馬來西亞以及將利潤和股息匯出馬來西亞的主要規定。
資本流入(含貸款)
如果馬來西亞實體的非居民股東向馬來西亞實體進行註資(即認購該實體的股份),無論是以林吉特(馬來西亞貨幣)或任何其他外幣,該情形無需獲得馬來西亞央行的外匯管製批準。
如果非居民股東向馬來西亞實體提供貸款,以下情形無需事先獲得馬來西亞央行的批準:
(a)貸款以林吉特為單位,金額不超過100萬林吉特(基於馬來西亞實體和集團內其他有母子公司關系4的居民實體的借款總額),並在馬來西亞使用;
(b)貸款以林吉特為單位(金額不限),由居民實體集團內的非居民(包括非居民直接股東,如直接持有居民實體10%或以上股份的股東)提供以資助在馬來西亞的實體活動,但不包括:
(ⅰ)非居民金融機構;以及
(ⅱ)用於從居民實體集團以外的任何人處獲得借款的非居民特殊目的公司(以下簡稱「非居民特殊目的公司」);
(c)貸款以林吉特為單位(金額不限),由非居民通過下列方式發行:
(ⅰ)可贖回優先股;
(ⅱ)主權債券或伊斯蘭債券(聯邦政府發行);或
(ⅲ)公司債券或伊斯蘭債券(不包括向居民實體集團或非居民金融機構以外的非居民實體發行的不可交易的林吉特公司債券或伊斯蘭債券);
(d)貸款以林吉特為單位(金額不限),由:
(ⅰ)持牌境內銀行提供;
(ⅱ)由居民實體集團內的實體或居民實體的直接股東提供(不包括非居民金融機構和非居民特殊目的公司);
(ⅲ)通過向其他居民發行外幣公司債券或伊斯蘭債券;
(e)貸款以外幣為單位,總計等值1億林吉特(基於馬來西亞實體和集團內其他有母子公司關系的居民實體的借款總額),由以下主體提供:
(ⅰ)非居民實體集團以外的居民實體;
(ⅱ)非居民金融機構;或
(ⅲ)非居民特殊目的公司。
利潤及股息匯回
外國投資者從馬來西亞匯回資金(包括股息和出售以林吉特為單位的資產所得)無需獲得馬來西亞央行的外匯管製批準,前提是匯回的資金以外幣支付。
在馬來西亞,最常見的法人實體類型為:
(a)本地註冊公司;
(b)外國公司分公司;
(c)代表處/區域辦公室;以及
(d)有限責任合夥。
本地註冊公司
本地註冊公司受《2016年公司法》(簡稱「《公司法》」)監管。本地註冊公司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股東的責任以投資於該公司股份的金額或承擔的擔保為限。
本地註冊的私人有限公司(locally incorporated private limited company)必須有至少一名股東,最低股本為一股普通股。公司還必須有至少一名常駐馬來西亞的董事。沒有禁止設立外商獨資公司的規定,只要該公司所經營的特定業務無外商持股限製即可。
本地註冊的股份有限公司(locally incorporated companies limited by shares)是外國投資者在馬來西亞建立業務的最常見的公司形式。
馬來西亞的公司采用單層董事會製度,公司的經營和事務由董事會管理。董事會可以將某些職能授權給董事會下屬的委員會(如審計委員會或提名與薪酬委員會)。通常,公司的管理團隊負責執行董事會的決議和管理公司的日常運營。
外國公司的分公司
在馬來西亞開展業務的外國公司也可以根據《公司法》註冊一家分公司。如果外國公司在馬來西亞開展中短期業務,那麽分公司可能是一種合適的形式。分公司不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因此分公司的債務即為母公司的債務。分公司必須在馬來西亞任命一名代理人,該代理人將對分公司根據《公司法》所要求的所有行為、事項和事務負責,該代理人還將對分公司的所有處罰承擔責任,除非代理人能向法院證明其無需承擔相應責任。
代表處/區域辦公室
外國公司,特別是製造業或服務業的公司,還可以在馬來西亞設立代表處/區域辦公室。代表處/區域辦公室不受《公司法》規範,但通常需要獲得馬來西亞投資發展局(Malaysian Investment Development Authority)的批準。代表處/區域辦公室被批準的初始期限通常為兩年。根據馬來西亞投資發展局發布的指南,該等機構不得從事任何形式的商業活動、出租倉儲設施、簽署收費的商業合同或參與其集團公司在馬來西亞任何實體的日常管理。代表處/區域辦公室可從事的活動包括策劃或協調商業活動、進行調研和產品開發,以及其他不會直接導致實際商業交易的活動。
有限責任合夥(「LLPs」)
有限責任合夥作為另一種商業實體,受2012年《有限責任合夥法》(Limited Liability Partnership Act 2012)規範。與傳統合夥不同,有限責任合夥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其中合夥人責任以對有限責任合夥的索賠以及其他合夥人的不法行為為限。有限責任合夥必須由至少兩人組成,合夥人可以是個人或法人。對於有限責任合夥的合夥人是否必須來自本地或外國,一般無限製。然而,有限責任合夥必須任命至少一名合規官,且必須是通常居住在馬來西亞的馬來西亞公民或永久居民。
實踐中,外國公司通常是通過在當地註冊公司在馬來西亞開展業務。由於許多企業都要滿足申請許可證或審批的要求(如分銷貿易),所以其必須在當地註冊公司以開展業務。在沒有上述要求的情況下,設立分公司或有限責任合夥可能是合適的,尤其適用於初創公司和中小型企業,因為這些商業實體不受本地註冊公司更高合規要求的限製,因此更容易管理。
在有限責任合夥中,合夥人負責管理經營。合夥人的權利和職責受合夥人之間簽訂的有限責任合夥協議約束。
申請人必須先向馬來西亞公司委員會(Companies Commission of Malaysia)提交申請,以確認公司名稱是否可用。馬來西亞公司委員會將全權決定是否批準公司名稱。
一旦公司名稱獲得批準,則應當向馬來西亞公司委員會提交申請以註冊公司。所有註冊文件必須在公司名稱獲批準後30日內提交給馬來西亞公司委員會,包括註冊地址、董事及股東的詳細資料。一旦馬來西亞公司委員會認為其符合成立的要求,將發出登記公告,以此證明公司成立。
如果擬申請的公司名稱包含商標,馬來西亞公司委員會可能會要求提交相關的商標註冊證書作為名稱申請的一部分。同樣,如果擬申請的公司名稱包含馬來西亞另一家公司的名稱中的單詞,馬來西亞公司委員會可能會要求另一家公司出具一份同意使用擬申請公司名稱的同意函。
馬來西亞公司委員會要求提交的成立文件包括:
(a)擬成立公司的名稱、公司是私人公司還是公眾公司、業務性質、註冊地址、股東、董事、發起人、公司秘書(若適用)、認購人股份的類別和數量;
(b)董事委任同意書/申報表;
(c)公司章程(對於私人公司不強製要求);以及
(d)馬來西亞公司委員會可能要求的任何其他信息/文件。
除了上述文件外,實踐中一些公司秘書出於了解客戶的目的,還可能要求擬議股東提供其他文件。
一般不需要對馬來語或英語的支持性文件進行公證或認證。實踐中,一些公司秘書可能會要求對董事聲明進行公證(如果在馬來西亞以外簽署)或認證(如果在馬來西亞簽署)。
如果支持性文件不是馬來語或英語,這些文件可能需要翻譯成這兩種語言中的任何一種,並進行公證或認證(目前還沒有關於該要求的統一標準)。
設立公司的整個過程大約需要10個工作日,如果所需文件準備齊全,則可花費更少的時間。
文中備註:
[1]馬來西亞國家石油公司(Petronas)是由馬來西亞政府全資擁有的實體,擁有勘探和開采石油資源(無論是馬來西亞陸地或海域)的全部所有權、專有權、權力、自由和特權,以及對馬來西亞所有上遊石油業務的完全監管控製權。
[2]分銷貿易指的是將商品和服務從供應鏈輸送到中間商以轉售或傳遞給最終買家的所有聯絡活動。分銷貿易商包括批發商、零售商、特許經營從業者、直銷商、在國內市場銷售其商品的供應商、在線業務和傭金代理商或包括國際貿易公司的代表在內的其他代表。
[3]需要註意的是,《DTS指南》不是法律,而是代表馬來西亞政府的政策。雖然沒有針對不遵守指南的法律製裁,但可以通過拒絕登記不符合其要求的外國公司的分支機構,或通過許可證和入境通行證(通過與馬來西亞入境事務處合作)的行政手段強製執行《DTS指南》。
[4]就外匯管理公告而言,「母子公司」關系指以下直接或間接關系:(a)某居民實體為另一個居民實體的控股實體或最終控股實體;(b) 某居民實體為另一居民實體的子公司;或(c) 某居民實體為非居民實體(其最終控股實體是居民實體)的子公司。
本文編譯者:
指導合夥人:
(實習生邵哲一亦有貢獻。)
特別感謝:
本文根據馬來西亞Wong & Partners律師事務所的合作團隊出具的相關法律問答編譯。英文作者為合夥人Addy Herg(賀鈺豪)律師及Alexander Wong(黃加棟)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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