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虛擬資産政策介紹
2022 年 10 月 31 日,中國香港特區政府(“香港政府”)發表了一系列政策宣言,展示了香港發展虛擬資産行業的最新發展願景及政策立場。
這些政策宣言(“2022虛擬資産政策”)包括有:
香港財經事務及庫務局(“財庫局”)發表的《有關香港虛擬資産發展的政策宣言》[1];
香港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香港證監會”)發出的《有關虛擬資産期貨交易所買賣基金的通函》[2];
香港金融管理局(“金管局”)的新聞稿[3];
金管局總裁余偉文在香港金融科技周2022的開幕主題演講[4];
香港證監會副總裁梁鳳儀在香港金融科技周2022發表題爲《擁抱創新與監管 揭開未來金融新篇章》的主題演說[5]。
本文將討論2022虛擬資産政策的主要內容幷簡單聊聊現有的香港虛擬資産監管框架。
2022虛擬資産政策主要內容
2022虛擬資産政策可以歸納爲以下幾個主要內容:
1. 虛擬資産的零售交易
根據香港現行的監管政策,獲香港證監會發牌的虛擬資産交易所只開放給專業投資者(Professional Investors)進行買賣。2022虛擬資産政策表示,香港證監會現計劃允許持牌交易所向散戶投資者開放虛擬資産交易。香港證監會會就此議題展開公衆諮詢。
2. 證券型代幣
根據香港現行的監管政策,證券型代幣(Securities Tokens)可能屬《證券及期貨條例》(第571章)(“《證券及期貨條例》”)所界定的“證券”[6],幷被視爲只能向專業投資者發售的“複雜産品”。香港證監會將檢討現行監管政策,建議證券型代幣不再被自動歸類爲“複雜産品”,而是根據該等代幣本身的特點和性質而歸類爲非複雜産品還是複雜産品。
3. 虛擬資産期貨ETF
在符合特定要求的前提下,散戶投資者將能够接觸到在香港聯交所上市的虛擬資産期貨ETF(Exchange-Traded Fund):
ETF的管理公司:該公司應具備良好的監管合規記錄以及至少三年管理 ETF 的可靠記錄。
底層虛擬資産:初期只允許在芝加哥商品交易所進行買賣的比特幣和以太幣期貨,日後可能酌情擴大。
投資策略:衍生工具風險敞口上限爲有關的 ETF 總資産淨值的 100%。
風險披露:ETF的關鍵事實聲明當中應該包括其投資策略以及與虛擬資産有關的主要風險。
分銷:中介機構應遵守衍生工具和虛擬資産相關産品現有的分銷要求。
投資者教育:ETF發售文件應包含適當的風險披露內容,管理公司應對投資者進行投資者教育。
4. 穩定幣
穩定幣是香港政府近期的關注焦點之一。金管局在今年1月針對穩定幣發出過討論文件,幷將稍後發布諮詢結果幷開展下一步工作。預計香港將會針對穩定幣的管治、穩定和贖回機制等方面制訂出適當的監管規則。
5. 試驗計劃
香港政府和各金融監管機構正在開展一系列針對虛擬資産的試驗計劃,包括有:向機構投資者發行政府代幣化綠色債券,以測試香港的金融基建及法律和監管環境是否適合以“分布式賬本技術”(Distributed Ledger Technology)來處理整個發債周期,幷爲以後發行同類型債券提供指引。此外,香港政府也正在探討推出中央銀行數字貨幣的可能性。
香港虛擬資産監管框架
在討論了2022虛擬資産政策主要內容之後,讓我們來簡單聊聊香港虛擬資産監管框架。
香港當前幷沒有專門設立的虛擬資産監管機構。虛擬資産的監管主要通過現有的監管機構根據各職能進行監管。虛擬資産的主要監管機構有:香港證監會、財庫局、金管局以及香港保險業監管局。在過去的幾年裏,各監管機構一直在對虛擬資産的監管進行摸索,幷根據“相同業務、相同風險、相同規則”的原則,設立了一個較爲全面的虛擬資産監管框架。
1. 交易所自願性發牌制度
香港沒有就監管虛擬資産的交易進行單獨立法。就提供虛擬資産交易服務的平臺,只要有關的虛擬資産不屬《證券及期貨條例》下所定義的“證券”和“期貨合約”,則其交易不構成“受規管活動”(Regulated Activities)[7],也就無須獲取任何牌照。虛擬資産是否受監管以及受哪一個機構監管,往往需要看這個虛擬資産的金融性質及特點。
以近期流行的非同質化代幣(Non-Fungible Tokens,“NFT”)爲例,如果該NFT僅作爲一個以數碼形式存在的收藏品,與之相關的活動便不屬“受規管活動”。如果該NFT跨越了收藏品與金融資産之間的界綫,例如有著與“證券”或尤其是“集體投資計劃”(Collective Investment Schemes)[8]權益相類似的結構,則可能構成“受規管活動”,與之相關的活動便屬香港證監會的監管範圍。
香港證監會于2019年11月推出了針對虛擬資産交易服務平臺的自願性發牌制度。根據該自願性發牌制度,在香港經營虛擬資産交易平臺幷有意在其平臺上就至少一種“證券型代幣”提供交易服務的公司,可向香港證監會申領第 1 類(證券交易) 及第 7 類(提供自動化交易服務)“受規管活動”牌照。自願性發牌制度下,持牌交易所的服務對象僅限于專業投資者,幷對持牌機構提出了嚴格的監管標準,要求其穩妥保管資産,幷做好“認識你的客戶”、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反“市場操縱”、會計及審計、風險管理、利益衝突以及接收虛擬資産進行買賣等各項工作。
截至目前爲止,有兩家公司在香港獲得了虛擬資産交易所資質。2020 年底,OSL Digital Securities Limited獲香港證監會頒發首張虛擬資産交易平臺牌照(即上述提及的第 1 及 7 類“受規管活動”的牌照)。另外,亞洲數字資産金融服務集團HashKey Group旗下的Hash Blockchain Limited也于本月(2022年11月)正式獲得了虛擬資産交易所牌照。
2. 交易所强制性發牌制度
香港政府于2022年6月24日在憲報(Gazette)刊登了《2022年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修訂)條例草案》( “《2022修訂草案》”),以修訂《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條例》(第615章)。《2022修訂草案》引入了“虛擬資産服務提供者”(Virtual Asset Services Provider)牌照,幷相應規範了其反洗錢和反恐融資的義務。《2022修訂草案》預計將于2023年3月1日生效。《2022修訂草案》生效後有一年的過渡期。在過渡期之後(即2024年3月1日及以後),任何位于香港的虛擬資産交易所以及向香港公衆積極推銷的離岸虛擬資産交易所在經營“虛擬資産服務”[9] 前都必須取得“虛擬資産服務提供者”牌照。請注意,《2022修訂草案》要求所有涉及非證券型代幣交易的虛擬資産交易所都需要申領牌照。在强制性發牌制度下,虛擬資産服務提供者的負責人員和持牌代表均須爲適當人選。適當人選的測試包括有,“虛擬資産服務提供者”的運作是否符合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的規定和其他相關規管要求。
立法會參考資料摘要[10]中提到香港證監會將在初期要求持牌虛擬資産服務提供者[11]只向“專業投資者”提供服務。香港證監會將在《2022修訂草案》通過後,按照慣常做法敲定詳細的規管要求,幷在發布前就整套規管要求諮詢業界和公衆 。值得注意的是,這個“僅針對專業投資者”的要求將會以發牌條件的形式出現(而不在《2022修訂草案》中明文規定),這賦予了香港證監會一定的彈性,使其可以按市場發展改變或取消該等要求。2022虛擬資産政策提到的開放零售交易買賣虛擬資産的可能性,可以說是按照這個彈性機制進行的政策發展。
3. 虛擬資産投資組合管理公司及基金分銷商的監管
若根據傳統做法將虛擬資産監管局限于“證券”或“期貨合約”,將導致許多虛擬資産的投資者得不到保障。由于這個原因,香港證監會于2018年11月1日發出了《有關針對虛擬資産投資組合的管理公司、基金分銷商及交易平臺營運者的監管框架的聲明》[12]及其附錄的《適用于管理虛擬資産投資組合的持牌法團的監管標準》[13](合稱 “2018聲明”),以便將絕大部分的虛擬資産投資組合管理活動納入其監管。
根據2018聲明:
管理完全投資于不構成“證券”或“期貨合約”的虛擬資産的基金,在香港分銷此類基金,須領有第1類“受規管活動”(證券交易)牌照;
就持有第9類“受規管活動”(提供資産管理)牌照的公司,如其想將10%或以上的總資産價值投資于虛擬資産(無論是否屬“證券”或“期貨合約”),該公司應根據2018聲明規定的條件(香港證監會將與其商討幷根據公司的業務模式對有關條件作出適當的修改及說明)獲得香港證監會批准;及
在香港分銷(完全或部分)投資于虛擬資産的基金的虛擬資産基金分銷商,也需要取得第1類牌照。
2019年10月4日,香港證監會進一步頒布了《適用于管理投資于虛擬資産的投資組合的持牌法團的標準條款及條件》[14],對基金管理人管理投資于虛擬資産的投資組合也規定了一系列的條件。
在香港,向投資者就“證券”提供意見需要申領第4類“受規管活動”(就證券提供意見)牌照。而如需向投資者就虛擬資産提供投資諮詢服務,該公司也需要申領可以提供該等諮詢服務的第4類牌照。
根據我們所關注的業內新聞,相關牌照申領成功的案例有:
意博資本亞洲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左右獲得香港證監會允許可用其第9類牌照管理他人資産投資于虛擬資産的投資組合;
新火資産管理(香港)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獲得香港證監會允許可用其第9類牌照管理他人資産投資于虛擬資産的投資組合;
獅昂環球資産管理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獲得香港證監會允許可用其第9類牌照管理他人資産投資于虛擬資産的投資組合;
前沿有理資本管理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獲得香港證監會允許可用其第9類牌照管理他人資産投資于虛擬資産的投資組合;
MaiCapital Limited及理正資産管理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左右分別獲得香港證監會允許可用其第9類牌照管理他人資産投資于虛擬資産的投資組合;及
HashKey Capital Limited 于 2022 年 9 月獲得香港證監會允許可用其第9類牌照管理他人資産投資于虛擬資産的投資組合。
4. 虛擬資産相關活動
對于開展虛擬資産相關活動的中介人(包括銀行),不論該虛擬資産是否屬《證券及期貨條例》下所定義的“證券” 或“期貨合約”,監管上都有一定限制。2022年1月28日,香港證監會及金管局就中介人的虛擬資産相關活動刊發了一份聯合通函[15]。該聯合通函主要就中介人進行以下虛擬資産相關活動提供監管指引:
分銷虛擬資産相關産品;
提供虛擬資産交易服務;及
就虛擬資産提供意見。
結語
就虛擬資産的監管,香港的各監管機構一直强調有序性和可持續性,鼓勵各個市場主體向監管機構申領有關牌照。隨著分布式賬本技術及其應用和商業模型(包括web 3.0)的逐步成熟,香港的監管架構將更專注于如何在促進其發展的同時管控好各種對應風險。
作爲國際金融中心,香港正以開放兼容的態度,對虛擬資産進行著從模糊到明確從保守到開明的循序漸進式的監管。2022虛擬資産政策的出現,明確展示了香港政府對虛擬資産行業的歡迎態度。正如香港財政司司長陳茂波在香港金融科技周2022開幕致辭中所說,“政府與金融監管機構一起,正在努力提供一個便利的環境,以促進香港虛擬資産行業的可持續和負責任的發展”。借著對虛擬資産的支持和有序監管,香港有望奪回一些由于種種原因其在國際金融市場丟失的份額,重塑其全球及區域性金融樞紐地位。而對整個華人虛擬資産業界來說,香港的2022虛擬資産政策的出現也是特別值得欣喜的。用筆者業內朋友的話講,這仿佛是爲流浪在外的“以色列人”指明了“耶路撒冷”。
注釋:
1. 請參見:
https://gia.info.gov.hk/general/202210/31/P2022103000455_404825_1_1667173459238.pdf
2. 請參見:
https://apps.sfc.hk/edistributionWeb/gateway/EN/circular/products/product-authorization/doc?refNo=22EC60
3. 請參見:
https://www.hkma.gov.hk/gb_chi/news-and-media/press-releases/2022/10/20221031-3/
4. 請參見:
https://www.hkma.gov.hk/eng/news-and-media/speeches/2022/10/20221031-1/ (只備英文版本)
5. 請參見:
https://www.sfc.hk/-/media/EN/files/COM/Speech/HKFW-Speech---Eng_20221031.pdf?rev=34b90c7d8dce42ad9215da652cd77dc5&hash=E11F1164D81137053A27C6CEEFACE9D3(只備英文版本)
6. 定義見《證券及期貨條例》附表1第1部第1條。
7. “受規管活動”在《證券及期貨條例》附表5第1部有所指明。
8.《證券及期貨條例》附表1所界定的“集體投資計劃”一般包含四項要素:須涉及就財産而作出的安排;參與者對所涉財産的管理幷無日常控制;該財産整體上是由營辦有關安排的人或代該人管理的,或參與者的供款和用以付款給他們的利潤或收益是彙集的;及有關安排的目的或作用是使參與者能够分享或收取從上述財産取得或管理而産生的利潤、收益或其他回報。
9. 根據《2022修訂草案》,經營虛擬資産交易所,按定義是指經營虛擬資産交易所。其透過電子設施方式提供服務,例如要約買賣任何虛擬資産以換取任何金錢或任何虛擬資産。而在提供有關服務時,客戶款項或客戶虛擬資産會由服務提供者直接或間接持有。
10. 請參見:
https://www.legco.gov.hk/yr2022/chinese/brief/bm4141c_20220622-c.pdf
11. 根據《2022修訂草案》,證監會可以在批准牌照時,對牌照施加任何條件。證監會將根據條例所賦予的權力,施加這項“僅針對專業投資者”的規管要求。
12. 請參見:
https://sc.sfc.hk/gb/www.sfc.hk/TC/News-and-announcements/Policy-statements-and-announcements/Statement-on-regulatory-framework-for-virtual-asset-portfolios-managers
13. 請參見:
https://www.sfc.hk/-/media/TC/files/ER/PDF/App-1---Reg-standards-for-VA-portfolio-mgrs_chi.pdf?rev=56e8284c4fec4befb6f9a97b50a1dc2a&hash=746811AD250581DC673F758DF23F0EFA
14. 請參見:
https://www.sfc.hk/web/files/IS/publications/VA_Portfolio_Managers_Terms_and_Conditions_(TC).pdf
15. 請參見:
https://apps.sfc.hk/edistributionWeb/api/circular/openFile?lang=TC&refNo=22EC9
來源:方達律師事務所
袁旻(Laurence Yuan)合夥人
laurence.yuan@fangdalaw.com
執業領域:專攻分布式賬本(區塊鏈)、銀行融資和金融監管
連宗輝(Simon Lin)
請先 登錄後發表評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