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金融機構項目融資ESG規則——以赤道原則與亞投行《環境與社會框架政策》為例
國際金融機構項目融資ESG規則——以赤道原則與亞投行《環境與社會框架政策》為例
環境、社會和治理(ESG)規則作為一套評價公司履行環保、社會責任和公司治理方面的標准,涵蓋當今社會關注的綠色低碳、勞動者權益保護、公平非歧視、社區健康和安全等議題。以多邊開發銀行為代表的國際金融機構重視ESG規則,以此作為融資決策的重要考慮因素,並制定了具體的政策,要求接受融資的企業和項目應符合國際公認標准和良好實踐,對項目公司和項目本身的ESG風險防範措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對於擬申請融資項目(特別是多邊開發銀行提供的融資)的企業,需關注相關環境和社會政策,這既有利於獲得融資,也可促進項目的順利實施,更有助於發揮項目的經濟和社會效益。
本文選取2項重要的國際金融機構項目融資ESG規則:赤道原則與亞洲基礎設施投資銀行(以下簡稱“亞投行”)《環境與社會框架政策》分別進行介紹,並對二者進行比較。希望對中國企業參與境外項目投資開發時理解國際金融機構ESG規則有所幫助。
境外項目融資中的ESG規則
近年來,在關注生態保護和節能減碳的時代背景下,金融市場更加重視ESG理念,並發展出一系列獨立於傳統財務投資理念的規則體系,包括圍繞ESG規則產生的綠色金融產品、環境和社會影響評估制度、ESG評級機制等。
中國企業作為投資人以項目融資模式開發境外項目,需遵守參與項目融資的金融機構的ESG規則,因此投資人有必要了解國際金融機構認可的ESG規則和標准,以便開展國際項目開發合作。
一、赤道原則
2003年,多家國際金融機構決定在世界銀行和國際金融公司(IFC)的保障政策的基礎之上創建一套針對項目融資環境與社會風險的指南,即赤道原則的雛形。2003年6月4日,第1版赤道原則推出,目前赤道原則已更新至第4版,已有38個國家的131家金融機構加入赤道原則協會。赤道原則一般被認為是國際金融機構評估項目融資環境和社會風險的國際慣例和標准。
二、亞投行《環境與社會框架政策》
亞投行於2016年2月正式通過《環境與社會框架政策》,並分別於2019年2月和2021年5月進行了2次修訂。《環境與社會框架政策》旨在指導亞投行及其客戶管理項目的潛在環境影響和社會風險。亞投行《環境與社會框架政策》符合國際實踐和標准,同時也有其自身的特點。
赤道原則在國際項目融資中的適用
在以赤道原則為框架的項目融資ESG規則項下,金融機構在對一個項目進行融資決策前,會對該項目可能對環境和社會產生的影響進行綜合評估,以實現利用金融杠杆促進項目在環境保護以及周圍社會和諧發展方面發揮積極作用。赤道原則不產生強制的約束力,成員金融機構自願、獨立地采用和實施赤道原則,不依賴或求助於IFC、赤道原則協會或其他成員金融機構。因此,赤道原則雖然對於金融機構並非強制性的,但仍是金融機構制定社會和環境政策的重要參考。
在境外項目中,投資人或者項目公司為取得赤道原則成員金融機構提供的融資,或者購買其提供的金融服務,需要遵守相關金融機構的社會和環境政策,並滿足赤道原則的要求。適用赤道原則的金融產品包括:(1)項目總資本成本1000萬美元以上的項目財務咨詢服務;(2)項目總資本成本1000萬美元以上的項目融資;(3)滿足項目相關資金用途,5000萬美元以上貸款額度和2年以上期限的公司貸款;(4)為滿足前述條件的融資取得的過橋貸款;(5)在項目完工前,對適用赤道原則項目的再融資和並購融資。
對於適用赤道原則的項目,赤道原則成員金融機構首先會對項目的社會和環境影響進行初步評估,並會根據項目的潛在社會和環境影響進行分類:A類項目具有顯著社會環境風險,B類項目具有有限且可控的社會環境風險,C類項目具有極少或無社會環境風險。之後金融機構會要求項目公司根據項目類型(主要是針對A類和B類),對項目開展環境社會影響評價(ESIA),其中包括提出相關的環境社會管理體系(ESMS)和環境社會管理計劃(ESMP),金融機構將聘請的獨立顧問對該等體系和計劃予以審查,並要求項目遵守適用的環境與社會標准。同時,金融機構要求項目公司與受影響的社區、工人以及其他利益相關方進行溝通與合作,並提供有效的申訴機制。項目實施期間,項目公司需定期向金融機構報告相關的環境社會管控措施實施情況,並受到金融機構的監督。
亞投行《環境與社會框架政策》在項目融資中的適用
根據《環境與社會框架政策》,亞投行在項目融資的遴選和准備過程中將環境和社會影響作為決策的重要部分,要求項目公司在實施項目過程中,充分考慮項目的環境和社會影響,並對潛在的環境和社會風險進行評估和管控。具體而言,亞投行對項目的環境與社會評估和決策程序如下。
一、項目篩選及分類
類似於赤道原則的安排,根據項目可能涉及的環境和社會影響嚴重程度,亞投行將項目分為A/B/C/FI四類,並要求項目公司制定相應的環境與社會評估及管理計劃。
二、受項目影響方的保護機制——披露、協商和申訴
1.項目環境和社會信息的披露
在項目准備和實施過程中,亞投行要求項目公司及時向可能受項目影響的民眾和利益相關方披露項目的環境和社會信息,以便廣泛全面應對項目的環境和社會風險。相關信息披露需符合環境和社會標准(ESS1),環境和社會評估與管理標准的規定。具體需披露的文件和信息包括E SIA報告,及其附件文件ESMP,土地征用和安置計劃(L ARP)、土地征用計劃(LAP)或安置計劃(RP),土著居民計劃(IPP)等,以及申訴糾正機制(GRM),項目環境與社會監控報告等。
2.與利益相關方進行有意義的協商
亞投行要求項目公司在項目准備和實施期間,與利益相關方進行有意義的協商,協商的內容包括項目的設計方案、環境和社會影響的緩解和監測措施、實施過程中遇到的問題,以及在特定項目中與利益相關方分享可能的發展利益和機會的方案。協商的方式應與項目可能產生的風險和影響相稱。對於具有重大不利環境和社會影響,存在非自願移民安置、或者對原住民有影響的項目,亞投行可以直接參加與受影響民眾的協商,並要求項目公司在ESMP文件中回應其關注的問題。
3.建立項目層面GRM
亞投行要求項目公司建立適當的申訴糾正機制,以接收並協助解決認為自己受到項目不利影響的人員的投訴,並告知其投訴渠道。相關的申訴糾正機制的建立,不影響相關人員尋求項目所在地的司法或行政救濟措施。申訴糾正機制在開展項目活動時起即需啟動,同時在項目實施過程中需保持暢通可及。當項目相關問題無法通過項目層面的申訴糾正機制得到令人滿意的解決時,受到不利影響的人員可根據項目影響人機制(PPM)政策向亞投行直接提出投訴。
三、項目執行、監測和報告機制
亞投行要求項目公司在實施項目過程中,建立並保持適當的程序監測環境和社會措施的實施情況,驗證這些措施的遵守情況及其在實現預期結果方面的進展,記錄監測結果,並在提交給銀行的定期監測報告中明確必要的糾正措施。同時項目公司需持續跟進,以確保實現預期結果。
亞投行將監測項目執行過程中環境和社會義務的履行情況,直到項目完工。具體方式包括審查項目公司提供的定期監測報告,定期進行現場考察,對項目進行全面的現場審查等。如果項目公司未遵守其環境和社會義務,亞投行將與項目公司協商采取糾正措施,如項目公司未在適當的時間內糾正,亞投行將根據項目融資協議的約定行使相應的救濟措施。
赤道原則與亞投行《環境與社會框架政策》的比較
我們對赤道原則與亞投行《環境與社會框架政策》,從項目分類方法、環境與社會評估、環境與社會標准3方面進行了如下初步比較,供投資人了解。
一、篩選和分類
1.A類
亞投行:可能產生不可逆轉、累積、多樣或者前所未有的重大不利環境和社會影響。赤道原則:具有潛在重大不利環境和社會風險和/或影響的項目,這些風險和/或影響是多樣的、不可逆轉的或前所未有的。
2.B類
亞投行:(i)項目具有有限的潛在不利環境和社會影響;(i i)影響並非前所未有;(iii)不存在或者僅有少量影響是不可逆的或累積性的;(iv)僅限於項目區域;並且(v)在運營過程中可通過良好實踐做法控制影響。
赤道原則:具有潛在有限的不利環境和社會風險和/或影響的項目,這些風險和/或影響的數量少,通常涉及特定地點,基本可逆,並且易於通過緩解措施解決。
3.C類
亞投行:項目可能產生極少或不存在環境和社會不利影響。
赤道原則:具有極少或不存在不利環境和社會風險和/或影響的項目。
4.FI類(僅限亞投行)
亞投行:項目融資結構涉及通過金融中介機構(“FI”)為該項目提供資金。
二、環境與社會評估
1.亞投行
對於A類項目,亞投行要求客戶完成ESIA,並編制ESMP或環境和社會管理計劃框架(ESMPF),或銀行批准的其他類似文件。A類項目的ESIA審查項目的潛在環境和社會風險及影響包括積極和負面的,將其與可行替代方案(包括“無項目方案”)進行比較,並建議避免、最小化、緩解、抵消或補償不利影響,改善項目的環境和社會績效。
對於B類項目,亞投行要求客戶對項目的環境和社會風險及影響進行初步審查。基於該審查的結果,亞投行與客戶協商確定客戶評估項目環境和社會風險及影響的適當工具,可能是ESIA或其他類似工具。B類項目常用的工具包括ESMP或ESMPF。評估範圍可能因項目而異,但會比A類ESIA的範圍窄。與A類項目一樣,評估審查項目潛在的不利和積極的環境和社會影響,並提出了避免、最小化、緩解、抵消或補償不利影響以及改善項目環境和社會績效所需的任何措施。對於C類項目,亞投行不要求進行環境和社會評估,但要求客戶對項目的環境和社會層面進行分析。對於FI類項目,亞投行授權金融中介機構采用其健全的環境和社會管理體系進行決策。
2.赤道原則對於A類和部分B類項目,赤道原則要求評估文件包括環境和ESIA,可能還需要進行一項或多項專門研究。對於其他B類項目和潛在的C類項目,可能適合進行有限或突出重點的環境或社會評估,適用分類確定風險或影響相關的風險管理標准。
赤道原則要求客戶應將潛在不利於人權的影響和導致氣候變化風險的評估因素作為ESIA或其他評估的一部分納入評估文件中。在評估人權風險和影響時,客戶應參考聯合國商業與人權指導原則(UNGPs),氣候變化風險評估應與氣候相關財務披露工作組(TCFD)制定的氣候物理風險類別保持一致。
三、環境與社會標准
1.亞投行亞投行的《環境與社會框架政策》的環境與社會標准包含3個強制性環境和社會標准(ESSs)和1個排除清單(ESEL)。ESS1為環境和社會評估與管理標准;ESS2為征地和非自願移民標准;ESS3為土著居民標准。環境和社會排除清單(ESEL)列舉了亞投行要求排除在融資涉及的經營活動,並且要求客戶排除在項目之外的活動和事項。
2.赤道原則對於位於非指定國家的項目,赤道原則要求項目遵守的環境與社會標准適用IFC環境和社會可持續性績效標准(PS)和世界銀行集團環境、健康和安全指南(EHS指南)。
對於位於指定國家的項目,遵守與環境和社會問題相關的東道國法律、法規和許可,即被視為符合相關標准。“指定國家”是指被認為擁有健全的環境和社會治理、立法體系和機構能力,旨在保護本國人民和自然環境的國家。作為此類評估的標准,赤道原則協會要求一個國家必須是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OECD)的成員國,並出現在世界銀行高收入國家名單上,才有資格成為指定國家。赤道原則協會秘書處每季度會對指定國家名單進行審查。
結語
赤道原則與亞投行《環境與社會框架政策》都體現了國際金融機構對於生態環境保護、保障勞工和原住民權益、維持生物多樣性和保護文化遺跡等議題的重視。建議投資人充分了解和重視項目融資相關ESG規則,在項目實施過程中對項目開發活動可能產生的環境和社會影響予以關注,積極應對和管理項目的環境和社會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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